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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成本核算原则

产品成本核算的正确与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产品成本会计信息也是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的成本核算原则,作为指导成本核算工作的准绳和标准。成本核算原则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些成本核算原则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名称相同,但具体内容不同。目前,一般认为,成本核算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计入成本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制度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能计入成本,不得虚列和多计成本。如我国相继由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了成本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都对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进行了规范,这就要求企业在成本核算中要依法办事,该进成本的进成本,不该进成本的就不进成本。例如,凡是属于购建长期资产的各项资产成本,就应相应地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账户,在各项资产未耗费之前不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另外,企业对外捐赠、发生非常损失等,也不得反映在产品成本中。

二、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是指成本核算信息真实、正确。真实是指已入账的所有成本及耗费,是客观发生过的经济事实或者有确凿证据表明已显现的跌价和减值,无虚构和秘密计提现象;正确是指在耗费分配计入的过程中,始终贯彻受益原则,而且是严格按受益程度分配的,尤其要注意的是所选择的分配标准与所发生的耗费之间应存在着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如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搬运、仓储等耗费,就应按各材料的受益程度(如材料的重量、体积或买价等比例)分配计入各个品种材料的采购成本;同理,同一产品车间几种产品共同耗费的制造费用,也要按各个产品的受益程度(如各产品的生产工时、生产工资比例或所耗费的资源作业等比例)分配计入各产品的制造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包括成本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有用性是指成本核算要为管理者提供有用的成本信息,为成本预测、决策与控制服务。及时性是强调成本费用信息取得的时间性,只有及时进行成本核算,才能及时进行信息反馈,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控制成本费用。若不能及时进行成本计算,及时提供成本资料,就会影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进行科学的决策与控制。

四、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也叫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要求企业在组织成本核算时,要以实际发生的成本为依据,不得提前、推迟确认各期产品的成本,更不能虚构产品的成本。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由于整个财务会计都主要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的,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成本核算主要是为了正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以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资源耗费为依据。即各种原材料的耗费必须以采购时确定的原材料成本及耗费的材料数量计算;人工耗费以生产工人实际耗费的工时和小时工资率或以产量和每件产品工资率进行计算;其他耗费以实际成本为依据进行计算。即使企业管理当局出于进行成本计划管理的需要,对有关生产费用和成本制定定额,实行定额管理,但最终也必须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来反映产品生产的消耗情况。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不仅是企业财务会计中确定本期收益的会计基础,同时也是企业进行成本核算的基础。在财务会计中,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实务中许多会计事项的发生期间与应归属的期间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有的资金耗费虽然是在本期发生的,但它属于预支的性质,而不应归属于本期;有的资金耗费虽然不在本会计期间,但本期已经实际受益,而必须在本期确认为产品制造加工的耗费。所以,为了全面、正确地计算各个会计期间产品生产中各项经济资源的耗费情况,成本会计核算时也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并按照受益原则,正确地把企业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归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以及成本计算对象。

在成本会计中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解决产品成本的确认问题。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凡是应计入本期产品成本的项目,不管它是否支付了现金,均应在本期确认产品的成本;不属于本期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即使已经支出了,也不能作为本期产品的成本。

六、一致性原则

一致性原则要求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尽量保持前后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使计算出来的成本资料便于前后期比较,并保证各个会计期间所反映的生产费用、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的信息具有可比性,绝不允许企业为了调节不同期间的成本指标和盈亏情况而频繁地改变成本核算方法。这是因为经济生活中有些资产的耗费是无法绝对准确地加以衡量和计算的,如固定资产每月的折旧额、共同性费用在各受益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分配等,如此种种只能根据成本会计人员长期实践的经验和较为科学的思维能力,做出一种合乎逻辑的判断,确定采用哪种方法,选用哪个分配标准较为合理。正是由于同一成本问题的各种方法其计算结果差别很大,所以要求在一定期间相邻月份都采用一致的方法,这样就可维持企业成本指标口径的一致性与计算结果的相对可靠。

当然,一致性原则并不是说所采用的成本核算方法就永远不变,也不能改变,如果采用原方法的生产环境、市场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至于使按原来的方法计算的产品成本无法如实反映企业产品生产耗费情况,进而无法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还是允许改变的,就应该研究采用更为贴切的新的方法。但如果因生产费用核算和成本计算方法改变而可能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时,企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就改变的原因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情况加以说明,以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与生产费用核算、成本计算有关的方法,主要包括材料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制造费用(包括服务部门费用)的分配方法、生产费用在产品与完工产品之间分配的方法以及具体的成本计算方法等。

七、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在决定是否采取某种举措时要进行所得与所费的比较,当所得大于所费时就为之;反之,当所得小于所费时就不为之。

从决策的角度或企业管理方面的需要来说,总是希望成本计算得越细越精确越好,提供的成本数据资料越多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营决策符合实际,并使其在实践中切实可行,但也必须要考虑到企业提供这种信息的成本。一般而言,管理当局赖以决策的各种数据资料,都可通过一定的会计程序获得,但有些数据资料的获得则是要花相当多的成本的。为此,就必须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通过比较提供资料所用的成本与由此而获得的效益,来决定究竟要花费多大成本、要提供哪些信息,才能做到成本最低而效益最高。例如,采用品种法比采用分类法计算成本计算结果准确度要高,但若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采用品种法可带来的利益时,就应采用分类法计算。

八、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于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在成本核算中运用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于一些主要产品、主要费用,应采用比较详细的方法进行分配与计算;而对于一些次要的产品、费用,则可采用简化的方法,进行合并计算和分配,而不能不分主次。这样,既可减轻成本的计算工作量,又可提高成本的核算效率。 UDT2WPpvT4zCGUbAjkDjFPfqUNtJ6zoPIJntKLkrJ08w0f9TyDxo6cndQRsCD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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