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教育已成为当今社会教育发展的趋势,国际上相关支持性法律政策为融合教育的开展和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联合国2006年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属最早签署《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并且于2008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公约》,同年8月31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公约》的各条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残障群体作为受教育权的享有者平等接受融合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权利,其中第24条以及201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2016)一般性意见》(以下简称《第4号一般意见》)明确要求缔约国在各级教育系统及终身教育中实施融合教育,使残障群体免受歧视,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接受融合教育,指出只有融合教育“才能为残疾人提供优质的教育和社会发展,才能保证受教育权的普遍性和不歧视。”《第4号一般性意见》也强调融合教育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整个人”方针,“承认人人具有学习能力,对所有学生,包括残疾学生都抱有高期望值。……这一方针意味着提供支助、合理便利和早期干预,使所有学生都发挥潜力。”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学前融合教育是预备从学龄到高等教育的各阶段切实的融合教育实践的基础和关键,可以避免因为缺乏早期融合教育所导致的后期的教育陷入不断纠正和弥补前期错误和缺失的境地。从其他国家在相关立法和实践方面的经验教训来看,缺乏及时有效的学前融合教育,便会导致教育系统坐等学生的失败的结局。在推进融合教育时把“纠错”变成“尽早融合”,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体的发展具体重大意义。良好的学前融合教育对个体接受后续教育和全面发展事半功倍的效果,已得到各学科研究的验证和支持。国际上的大量研究表明,0到8岁是个体成长发育和学习的关键阶段,不同学习需求、不同特点和天赋的儿童在这一阶段所接受的教育对其终身发展都具有基础性作用。脑科学研究证明“早期的经历关乎一生”,研究发现在特殊需求儿童早期发展阶段为其提供支持性和积极条件能够带来事半功倍的影响;相反,早期不重视问题的解决就会造成问题遗留,而解决遗留问题会让个体、家庭和社会付出更多代价甚至依旧无法挽回。因此,应当尽早、及时地出台相应的政策,识别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为他们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安全保障服务和其他能够帮助特殊需要儿童建立安全环境和稳定关系的支持。
基于上述,学前融合教育对于个体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意义就突显出来。因此,保障所有的学龄前儿童都有权利得到平等的教育,在学校、支持性服务中心或机构接受融合教育,在专业、系统的个性化的支持下获得最佳学习效果和多样性发展,也就成了后期各阶段融合教育顺利开展、达到理想效果的基础性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学前融合教育的开展从初始阶段就在自幼而上的教育系统中天然地预备了欣赏、尊重和保护多样性和个性化发展的环境氛围、态度观念和条件方法。
在我国,如何落实和推进融合教育的问题一直备受政策制定者、学者、家长、残障群体以及学校管理者和教师们的关注。为保障残障群体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我国通过了诸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1990年初次颁布,2008年修订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第3章第2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从残疾人所接受的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均做出详细规定,从法律上规定要“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和2017年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融合教育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其中《条例》在保障融合教育方面有很大突破——将推进融合教育、杜绝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作为立法原则,提出零拒绝、对残障群体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即融合教育,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多部门之间的协作,并且文件中还专门设置了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对有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的责任。目前,我国首部《学前教育法》正在制定的过程中,这部法律将为融合教育从学前这个至关重要的基础阶段就能够开始实施提供另一重重要保障。与此同时,我国还颁布一系列配套政策,对学前融合教育的逐步落实提供具体的指导。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指出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再一次重申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幼有所育”作为七项民生与社会事业之首,并强调要“不断取得新进展”。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同时,2018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鲜明地提出“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在规定“健全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时,特别提到“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这一条规定惠及了可能遭受基于残障的多重歧视的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和他们的家庭。以上我国有关融合教育的法律政策方面的新突破,也是我国为践行《公约》而做出的努力。2021年12月发布的《“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指导思想中提出特殊教育“以适宜融合教育为目标”,对于厘清特殊教育作为融合教育满足多样性学习需求的专业支持体系作用给予了方向性的引导。同时,《计划》郑重指出要“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从教育保障生涯发展的进程来看,在过去的几年中,有关高考合理便利的政策的发展,让越来越多的残障学生能够获得参加高考的机会,通过考试获得进入普通高校的资格,并且用自己的才能走向职场、自给自足,享有独立而有尊严的生活,作为社会的平等一分子融入、参与和贡献社会。这些都给残障人及其家庭带来很大的希望和动力,从而使残障儿童父母有愿望为儿童自幼争取更好的教育机会和成果。通过对包括残障儿童在内的特殊需要群体参与融合教育实践的探索、改善和落实,融合观念意识在逐步改变,教师专业能力逐步提升,融合教育综合经验逐步丰富,校园融合氛围的建设也逐步浓厚。
然而,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即使总体环境中已经存在对融合教育理念的认同和政策支持,但是从纸面上纲领性、宣导性的规定到现实中学前融合教育具体、高质量的落实和良好可持续的运行发展,显然还需要更多精细的政策配套,以及先进理念指导下的实践探索、责任落实和持续推进。准确地识别和把握学前融合教育所面临的深层次挑战,是保障学前融合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此,我们概况性综合阐述学前融合教育普遍存在的几个重大挑战:
第一,残障的错误认识是学前融合教育发展的根本障碍。强调残障的悲剧性、残缺性的认识误导家庭和社会在残障儿童发展的初始阶段主要抱着“消灭残疾才会有希望”的心态和目的。这种错误认识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成为以下障碍的根源所在。
第二,早期的筛查、鉴别和支持的缺乏使得很多有残障的婴幼儿在早期教育的起步阶段就处于被动的落后境地,无法有准备地衔接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育,包括孤独症在内的发展型障碍的儿童所受到的影响更大。
第三,高质量学前融合教育学校或中心专业服务支持的缺乏,使大多数学前残障儿童或被困于家里不能及时接受教育,或被迫进入隔离式的安置场所接受以修复功能损伤为主的医疗康复训练,他们学习和发展的需求被忽视和耽搁。除此之外,提供给学前儿童的服务多注重他们的体能和智能发展,而忽略了学习能力的及时培养,导致他们无法顺利适应后续学段的学习,甚至为后期独立生活埋下隐患。
第四,过度医疗干预使学前特殊需要儿童家庭重医学康复和治疗而轻教育。抛开以治愈残疾为目的的过度理疗和医疗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问题不谈,这种做法的危害在于,因为一边倒侧重医疗干预,保障残障儿童潜能开发和全面发展所需的各种专业支持得不到重视,严重影响残障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支持服务体系的全面建设。
第五,家庭在没有系统支持和政策保护规范的情况下,无法很好地承担教育和支持孩子的责任,行使家长学前融合教育中的重要权利和职能。当儿童在教育中不能进步受益的情况下,家长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难以给儿童做出有益的决策,此时家庭便有可能成为阻碍残障儿童发展的主要因素。
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与残障儿童是否能有权利和机会自始至终接受学前阶段的融合教育密切相关。许多国家已经意识到,学前融合教育意义重大,应当把消除学前融合教育障碍作为国家发展融合教育的重心工作。因此,聚焦学前融合教育的战略重要性,为推动涵盖学前教育的各阶段融合教育体系建设,亟待对以下关乎学前融合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予以重视:
(1)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当在统一的教育体制下共同承担融合教育的责任和目标;
(2)要在社会各层面有效推广融合教育的原则、理念及其他相关内容;
(3)要加强融合幼儿园管理层建设,以保证幼儿园自上而下重视和系统推进融合教育;
(4)要为实现高质量的学前融合教育培养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并加强团队建设和合作机制的建设;
(5)要保障特殊需要儿童和家长的自主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6)要通过提供合理便利和个性化的支持服务及无障碍的发展确保所有有差异的学习者的教育质量和参与等。
综上所述,充满挑战的学前融合教育现状是由多种复杂原因所导致的,学前融合教育在保证特殊需要儿童入学机会的基础上,实施一系列重要措施使得融合教育落到实处,这其中包括尊重差异性学习特性的课程调整和差异化教学、基于科学评估确定的短期和长期成长目标的个别化教育计划、职前和职后持续的融合专业培养、融合校园氛围的创设和家园的联系合作以及多方合作的支持体系的建设等。学前融合教育是从个体发展的最关键的早期阶段开始,消除隔离和偏见、促进人类多样性发展,推动使所有儿童从高质量的融合教育中受益的关键,是促进全面融合教育和解决残障与社会发展问题的突破口,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的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