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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相关文献综述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趋紧以及生产效率低下等现实性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逐渐提升。当前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已然成为助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在自由市场条件下,鉴于绿色技术创新存在先天利润劣势,单凭市场力量并不能扭转技术进步,呈现能源节约偏向特征,不利于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ollop和Roberts,1983;Barbera和Mcconnell,1999;Andreoni和Levinson,2001;董直庆和王辉,2019)。为此,通过环境规制来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是转型经济下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方式。而当前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以新古典理论分析来看,基于企业生产技术、资源配置等视角的静态假定条件,环境规制存在“遵循成本效应”,环境治理成本高企,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更挤出了企业的绿色创新投入(Gray和Shadbegian,2003;Hancevic,2016)。与静态约束性的视角相比,从动态、非限制性约束考察企业的创新能力更具科学性与合理性(Porter和Linde,1995)。而在动态视角下,环境规制存在“创新补偿效应”,即环境规制可以盘活企业生产要素存量,有效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并激励企业加大创新要素投入,从而促进突破式创新,助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即“波特假说”成立(Hamamoto,2006;Telle和Larsson,2007)。当然,还有学者认为二者关系并不明确,受制于不同的作用条件(陆旸,2012;蔡乌赶和周小亮,2017;Xie等,2017)。

而事实上,无论是环境规制的实施主体还是环境规制政策工具本身均是存在差异的,这也会影响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作用效果。已有研究将环境规制分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以及公众自愿型三种类型(胡珺等,2020;吴磊等,2020),其中正式环境规制包含命令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 Regulation,CCR)与市场激励型(Market-based Incentive Regulation,MIR),而公众自愿型环境规制则是非正式环境规制的重要内容(Li和Ramanathan,2018;李瑞前和张劲松,2020;屈文波和李淑玲,2020)。

1.3.1 正式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相关文献综述

(一)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指的是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的相关环境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相关有利于提升环境保护的规制、政策以及制度,旨在对给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经济主体进行强制约束。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只能被动地遵循并严格地执行规章制度上的排污标准、技术条件等规定(Zhang和Jiang,2019;吴磊等,2020)。Pan等(2017)指出典型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包含《“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排污许可证制度(2016)》《可再生能源用电量的配额制(2019)》以及《限制使用包含电子与电气类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等(2016)》。Tang等(2020)分别采用双重差分DID以及三重差分DDD的方法,探讨“十一五”规划纲要对2002—2017年间我国股票市场上496家工业企业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十一五”规划纲要内环境规制的实施在短期内会削弱企业的绿色创新效率,而企业现金流的减少是重要的传导机制,而这种负向效应在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以及中国中西部企业的影响尤为显著。Yang等(2017)以2009年实施的碳强度约束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探究环境政策下的绿色发展绩效问题,研究结果显示碳强度约束政策不利于提升工业绿色发展绩效,且抑制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明显,进一步表明中国碳管制政策虽然在表面上可以降低碳排放,但是并未能够真正提升碳绩效维度工业GTFP。由此可见,短期内,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硬性”与“无差异”的规制手段不利于提升企业的创新效率,更无法充分发挥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力。当然,对于政策执行主体而言,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也面临执行成本高企,无法为长期环境监管提供可持续性的动态监督机制,造成GTFP的效率损失(Li等,2015;Albrizio等,2017)。

当然,也有研究表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提升环境绩效具有激励作用。王班班和齐绍洲(2016)指出,虽然民营企业存在效率优势,但在节能减排方面,国有企业依旧发挥“领头羊”作用,国有企业更易获得国家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与补助,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效果更强,因此命令型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在国有企业的效果更为明显。范子英和赵仁杰(2019)基于环保法庭的准自然实验,科学评估法制强化的环境绩效提升效应,印证了环保法庭的设立在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中的有效性,而法制强化的环境绩效在公众司法维权、公众参与度以及环境监管程度高的地区更为显著。此外,作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重要创新形式,中央环保督察可以有效缓解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所存在的“政企合谋”“形式化”以及“数据造假”等使政策效果偏离预期目标的问题(Ghanem和Zhang,2014;梁平汉和高楠,2014;盛丹和张国峰,2019)。李依等(2021)以首期中央环保督察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DID的方法考察其企业绿色创新效应,结果表明中央环保督察行动产生显著的绿色技术创新效应,尤其是对绿色发明专利的影响更强,且这一正向促进作用在国有企业尤为明显。Jia和Chen(2019)以城市日空气污染数据,结合DID的方法探讨中央环保督察环境绩效的长短期影响,研究认为中央环保督察作为一种运动式执法形式,可以有效帮助克服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各种根源性问题,在短期内有利于改善环境绩效,而这种积极影响在环保督察结束以后并没有消失,仍不断上升并产生持续性影响。

此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对环境绩效产生非线性影响。申晨等(2017)研究表明,以命令控制型为主的“硬性”环境规制,对提升工业GTFP的影响呈现“U”型特征,可能的原因在于以地方性法律法规数量衡量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与地方法制强度呈正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特征,使得“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不同企业在减排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不可否认,短期来看,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而长期来看,基于“幸存者偏差”理论,强制性环境规制倒逼下,企业寻求转型提升要素的配置效率,有利于提升GTFP。此外,董直庆和王辉(2019)通过构建数理模型,理论考察环境规制触发全局绿色技术创新的“涟漪效应”,即环境规制对本地与邻地的绿色技术创新的作用呈现非一致性特征,本地呈现“U”型影响,而邻地的作用相反。Dong等(2020)进一步采用空间杜宾模型(SDM)探究不同空间距离形式下“涟漪效应”的差异,结果表明,在地理邻接矩阵或者工业邻接矩阵下,绿色技术创新的“涟漪效应”明显,而在纯经济距离矩阵下,“涟漪效应”消失。

(二)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

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指的是政府采用市场型的方式,引导企业绿色生产,降低污染排放,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的污染水平处于可控区间内的政策制度(Cheng等,2017;Tang和Tan,2012;Tang等,2016)。具体来说,排污权交易、研发补贴以及排污费(税)制度等是典型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形式(Tang等,2018)。胡珺等(2020)以具有代表性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为准自然实验,揭示市场型环境规制对推动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表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激励效应,而这种效应受制于碳市场的流动性,在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越高的地区政策效果更佳。进一步地,Peng等(2020)研究认为市场型环境规制有利于增强工业企业的生产效率,尤其是在私营企业、高生产效率以及低污染密集型企业的作用效果更为强烈,但这种增强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与此类似,傅京燕和程芳芳(2020)同样选择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作为切入点,采用政策评估的方法,探究排污权交易机制对经济增长数量与质量的双重影响,结果显示,排污权交易机制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任胜钢等(2019)结合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排污权交易的生产率提升效应,印证了“波特假说”在企业层面的成立性,进一步分析表明非国有企业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敏感性更强。而从补贴制度来看,林伯强和刘畅(2016)指出如何有效发挥能源补贴政策,是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地,杨晓辉和游达明(2021)从生产与消费端构建博弈竞争模型,探讨不同政府补助形式下,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的决策选择驱动机制,发现无论是补贴消费者还是补贴企业,均能有效激励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进而提升社会的总体福利水平,但是将补贴的执行成本纳入模型内,发现补贴消费者的技术创新效应更优。

此外,还有研究表明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提升环境绩效的影响并不明显甚至呈现负向影响。叶琴等(2018)采用2008—2014年地级市数据探究不同环境规制工具的节能减排效应,研究认为市场型环境规制对区域节能减排技术产生抑制作用,原因在于市场型环境规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地区的能耗水平以及市场经济活力。李青原和肖泽华(2020)将不同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工具进行分类,考察异质性的市场型环境规制工具所释放的制度性红利,研究认为在外部压力与内部激励视角下,排污收费的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有利于倒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提升了绿色发明专利的产出;而与之相反的是,环保补助对绿色技术创新效应产生“挤出效应”,无论是对绿色发明专利还是对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的影响,均呈现一致的抑制作用。

1.3.2 公众环境诉求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相关文献综述

事实上,地方政府“自上而下”的环境治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政绩考核体系转变与中央环保督察等上级机构的倒逼作用。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存在治理博弈,环境保护制度效力并未有效发挥,环境治理缺乏长期有效的内在驱动力。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然不止于物质生活,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愈发激励公众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更为重要的是,公众从自身利益视角出发的环境诉求往往更具持续性和更强驱动力,这种公众自愿型环境规制是非正式环境规制的重要内容。

(一)公众环境诉求与环境质量

伴随一国经济发展和居民财富及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公众环境和高质量生活意识不断提升,公众开始成为环境优劣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重要参与者。公众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开始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公众环境诉求这类非正式约束也开始受到学者重视。在正式的环境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或者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作为非正式环境规制形态的公众诉求开始成为环境治理的工具(Tietenberg,1998)。“用手投票(Vote by hand)”和“用脚投票(Vote by foot)”是西方民主制度下公众环境诉求作用于政府治理的两种主要机制(郑思齐等,2013),即在西方官员争取竞选获胜通常需要获得辖区内选民支持,以获取地区选民的选票。为此,各位官员竞选者往往会竞相对选民许以承诺,此时民众的绿色发展需求即可通过“用手投票机制”,转化成官员承诺或环保偏向类政策(List和Sturm,2006)。Wagner等(2016)通过在线平台调查探讨公众参与官员选举问题,研究表明互联网的发展在官员选举成败中起到重要的媒介作用,因为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产生网络舆论。或者,民众基于“理性人”利益最大化视角,自由迁徙到与自身环境偏好一致的地区即“用脚投票”,由于民众的迁徙引发投资和消费下降,进而会对居民迁出地的经济发展造成打击(Tiebout,1956)。事实上,公众通过这种方式,进而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逆向“倒逼”和反向“施压”,达到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效果。Gentzkow和Shapiro(2010)发现,发达经济体中,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报道数量与地区的环境治理强度正相关。Greenstone等(2014)认为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的环境监管机构薄弱,而公众环境诉求的政策效应更值得关注,发现公众的环境诉求具有提升环境绩效效应,且不同环境诉求对象会引发环境的政策有效性存在差异。从公众监督视角,Tian等(2016)基于中国113 个地级市2008—2011年城市环境信息披露与地区环境质量的关联性,结果发现,公众的人力资本水平越高以及市长任期较长的地区,发布环境信息的频率更高,且环境信息的公开降低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有利于环境治理。Farzin和Bond(2006)也指出深入实施民主监督,可以倒逼地方政府提高环境政策实施效率,进而提升政策激励有效性。

“用手投票(Vote by hand)”和“用脚投票(Vote by foot)”是西方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两种主要方式,而在中国的体制内并不适用(郑思齐等,2013)。究其原因,在欧美的国家法律体系中是明确赋予公民环境权的,在环境决策的任何阶段,公众环境“呼吁”是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而当公众“呼吁”并未有效发挥时,公众通过选举的方式倒逼政府官员迎合公众的环境诉求,即“用手投票”机制。与此同时,“用脚投票(Vote by foot)”的机制也会进一步对政府行为产生约束,公众自由迁移到与自身环境偏好一致的地区,通过“退出”的方式影响迁出地的经济发展。在“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两种机制作用下,公众可以通过“呼吁和退出”两种方式激励和倒逼地方政府增强环境治理,提高环境质量。与此同时,公众环境诉求往往带来的是媒体的参与,媒体的报道会使政府对公众的回应更具有效性。中国与西方不同,环境治理体系是政府自上而下的垂直控制体系,封闭的环境治理体系使得政府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导力量,而且相较西方而言,政府治理受到公众影响的约束力相对较小,尤其是在以“GDP为导向”的政府考核体系中。综合来看,缺少公众对于政府治理的有效约束,可能引致政府环境规制效率低下、环境恶化严重等现象。

虽然中国和西方国家的官员任命体制不同,“用手投票”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且受限于“户籍制度”和中国官员的任命体系是由上级任命,晋升动力主要取决于官员的政治成就,因此“用脚投票”机制阻力重重。不可否认,公众环境诉求有助于增强环境治理,从而改善环境质量。郑思齐等(2013)基于城市数据,探究公众环境诉求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公众与政府之间存在互动关联性,公众环境诉求会驱动政府环境治理,从而提升环境质量,同时发现公众环境诉求可以有效促使EKC曲线提早越过拐点,与Wang和Di(2002)、Wang和Wheeler(2005)的观点基本一致。Fedorenko和Sun(2016)研究认为2011年10月—2012年3月在中国微博上的一个环境保护活动,引发了数百万网民参与,肯定公众的环境参与对于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Madumere(2017)研究认为公众参与环境的优势在于减少非对称信息所造成的风险,公众参与的最有效模式在于可以使利益相关者获得彼此相关信息,使得信息传输方式更为高效、及时、透明。Liao和Shi(2018)基于1998—201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公众环境诉求对绿色投资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公众环境诉求对绿色投资产生激励作用,同时机制分析表明公众的环境呼吁会通过政府更为严格的环境规制,进而鼓励企业加快绿色投资。史亚东和阮世珂(2019)基于北京市问政平台的数据,检验了北京市的公众环境诉求对污染物的排放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张华等(2017)探究了政府与公众力量在绿色发展中的作用,结果发现政府的正式环境规制对绿色发展效率之间存在显著的“U”型特征,即政府“自上而下”的治理行为中产生遵循成本与创新补偿效应,是二者共同影响下的结果,而公众环境诉求显示为正向激励作用,结果表明“自下而上”的公众环境诉求对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推动作用。于文超等(2014)认为,公众环境诉求的增强会激励地方政府官员采用更多的环保举措,助推环境状况改善,而当政府省长的任期越长以及年龄越小的官员对公众环境诉求的激励效应越明显。可能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越长,越会为自己的仕途做长远打算,关注绿色可持续发展;年龄越小的官员具有更为超前的绿色发展理念,可以助力地区绿色发展。史亚东(2018)基于二元选择模型,实证检验公众环境诉求对地方环境法规的有效性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公众环境诉求与地区法制环境呈现正相关,且公众环境诉求与地区教育水平之间的关系紧密。史丹等(2020a)认为政府环境问责与公众环境投诉二者之间存在“上下协同效应”,进而有利于地区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提升居民对当地环境质量的满意度。谌杨(2020)认为创建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配合与协作”与“限制与制衡”机制,双轨并行的机制原则可以确保多元治理良性运行。Shen等(2019)利用2004—201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探究环境公众诉求对环境治理影响的区域异质性,发现在山西、河北等环境状况较为恶劣的地区,公众的环境诉求更为强烈,且中部地区公众的环境诉求的作用强于东部和西部地区。

已有研究大多肯定公众环境诉求可以助推政府治理,实现环境治理的改善,但是并未达成共识。郭进和徐盈之(2020)基于2011—2015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创新性地将公众环境诉求划分为前端防控类的建言献策与末端治理的投诉上访两类文献,结果发现二者的治理结果并不一致,投诉上访的作用效果更为显著。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基于省级工业污染数据探究我国污染控制效果,研究表明虽然我国整体的环境政策效果明显,对于减少环境污染起到了明显的削弱作用,但是公众环境的诉求并未纳入我国的环境管制的框架内,公众的环境诉求的作用并未有效发挥。韩超等(2016)考虑到地方性环境治理策略性互动后,公众环境诉求并不能有效带来环境治理投入的增加,对环境改善的作用并不明显。邓彦龙和王旻(2017)研究表明,公众环境诉求对政府治理的影响并非单一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先降后增的“V”型非线性特征,且这种影响在东部沿海地区较为显著,在中西部地区并不显著。Cheng和Liu(2018)认为公众的环境诉求会对企业的环境绩效产生积极影响,尤其是公众环境关注度较高的国有企业,环境绩效相对较好。龚勤林等(2020)研究发现公众环境诉求与环境质量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即公众诉求并非单向地影响环境质量,而是存在倒“U”型关系。杨健燕(2015)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治理实行政府为主导的模式,而政府与公众之间非均衡的制度性博弈、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体系等问题,使得当前公众环境诉求并不能有效影响政府环境治理决策。

(二)公众环境诉求与技术创新

随着环境恶化成为全世界面临的挑战,提升国家或地区技术创新能力已然成为应对这一挑战的重要手段。面对环境治理时,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关注、环境来信等手段对污染企业进行曝光、投诉或举报,行使公众监督权,以表达自身的环境诉求。已有研究关于公众环境诉求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的文献并不多见,大多数集中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绿色投资等方面,进而对技术创新产生间接作用。具体来说,一方面,公众诉求所引致的舆论压力将倒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企业转型升级,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排放,从而激励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公众环境诉求通过媒体的曝光,舆论的高压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威胁企业社会形象。同时,通过行政手段对污染企业进行罚款,倒逼其尽快完成环境管控目标,而企业环境治理成本的增加会对技术研发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可能不利于企业创新。

公众环境诉求对技术创新的正向影响可以由“利益相关者理论”“波特假说理论”进行阐释。其一,“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发展应该充分考量并积极应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差异化诉求特征,而社会公众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公众的支持与认可。而随着环境恶化,公众对环境的关注度逐渐提升,这就要求企业更加关注自身可持续绿色发展,才能减少社会公众的负面情绪,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满意度。此外,环境的诉求会使公众在行动上偏向于绿色产品的消费,促使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品供应链管理、生产方式、销售等各环节绿色化,满足消费者需求、赢得消费者青睐。朱金凤和薛惠锋(2008)研究发现公众的口碑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高昂的声誉成本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更为明显,使得规模较大的企业更愿意为污染较为严重的重污染行业增加环保投入。Li等(2017)研究表明公众环境诉求有利于缓解外部利益相关者与内部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此外,Bird(2014)认为公众环境诉求的直接效应就是真实地体现消费者对于环保产品的需求,而公众消费者是企业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公众对企业产品的多样化消费需求驱动企业创新动力的关键。Du等(2019)研究认为公众环境诉求通过声誉机制对提升创新效率具有促进作用;而在创新产出方面,对发明专利的影响最大,而对外观设计的影响最弱。其二,“波特假说理论”认为合理的环境规制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促使“创新补偿效应”可以平抑“遵循成本效应”,使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产生促进作用,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公众环境诉求的重要体现形式,因此公众参与型环境规制可以对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产生互补的作用,有利于激励技术创新。Liao和Shi(2018)基于1998—2014年省级面板数据,理论和实证检验公众环境诉求产生的绿色技术投资效应,结果显示:在中国情景下,公众环境诉求会通过地方政府监管对绿色投资产生积极的影响,助推绿色技术创新。游达明和杨金辉(2017)以公众环境举报量表征公众环境参与程度,并将其引入政府监督的影响因素,构建政府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的数理演化模型,表明随着公众环境诉求的提升会节约企业的监管成本,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张华等(2017)基于空间计量模型,实证检验了公众和政府力量在绿色发展中的博弈过程,结果显示只有当政府和公众之间互相合作,形成协同发展的优化效应,才能最大化实现绿色发展。

此外,当大量公众通过网络舆情、投诉举报等表达环境诉求时,往往会带来媒体的关注,而信息公开与传播是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公众环境诉求借助媒体的传播往往会更加真实有效地反映公众的真实想法,媒体对公众的环境诉求产生“放大镜”和“监督器”的效果。此外,媒体往往报道具有较高关注度的新闻,尤其是与公众利益关联性较高的新闻更具吸引力,因此公众环境诉求与媒体监督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关联性。

一般来说,技术创新往往需要资本的投入,尤其是绿色技术创新。但是企业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通常不会主动加大自身的绿色投资规模,因此绿色投资对于企业发展来讲是种“被动投资”。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媒体对环境污染的报道会愈发加剧公众的环境诉求。已有研究开始对媒体介入下的绿色投资效应进行研究。一般来说,媒体的关注监督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存在三种路径:其一是对政府产生监督作用,使企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其二是媒体报道可以影响企业高管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其三是媒体可以通过声誉机制,进而给企业带来“声誉成本”,促进企业进行改革创新(Dyck等,2008)。而媒体监督主要通过声誉机制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倒逼作用,例如,张济建等(2016)基于2008—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的A股数据,探讨媒体监督在绿色投资中的作用,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媒体负面报道,媒体正面性的报道更易促进绿色投资,而且这种作用效果在国有企业中表现更为明显。张梅等(2019)认为媒体报道所引发的声誉机制是媒体监督对企业投资影响的重要传导机制,正面积极的报道可以降低企业维持声誉的成本,而负面消极的报道提升了企业维持声誉的成本,二者均会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影响。王云等(2017)基于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并结合理论模型,阐述了媒体关注对环保投资产生激励作用,同时会产生市场压力,在环境规制较弱的环境中,媒体监督对环境规制产生替代作用。

诚然,公众的环境诉求也可能对技术创新产生负面影响。当公众环境诉求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污染信息的暴露,对于企业来讲,环保问题如同纸里包不住的火,污染问题昭然若揭,舆论压力威胁到企业的声誉和企业形象,削弱企业价值(Li等,2017;Hayes,2001)。另外,地方政府为了防止社会公众的不满和维持社会稳定,通过行政手段对污染企业进行罚款,倒逼其尽快完成环境管控目标,而企业环境治理成本的增加会对技术研发资本产生“挤出效应”,最终会导致创新水平的下降,即非正式约束可能会激励正式规制发挥作用,二者之间存在协同效应(Liao,2018)。

1.3.3 文献述评

已有研究主要关注“自上而下”的正式环境规制对提升地区绿色发展绩效问题,无论是控制命令型还是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对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并未达成一致意见,“遵循成本说”与“创新补偿说”莫衷一是。而对于非正式约束下的公众环境诉求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鲜有关注,聚焦到中国工业层面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更未涉及。就我们研究所及,现有文献主要局限有四:

一是现有研究缺少基于数理推导的理论研究。目前对于公众环境诉求的研究大多基于定性研究,缺乏从数理角度进行的理论分析。事实上,能源经济抑或环境经济学领域对绿色发展绩效的研究大多基于经验考察,鲜有数理建模分析,而对于公众环境诉求对提升绿色发展绩效影响的理论建模分析更不多见。本书在理论层面结合Acemoglu等(2012)的环境技术进步方向模型,构建由生产部门、公众部门和政府部门组成的三部门基本框架,探讨公众在提升绿色发展绩效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考察不同因素的调节与传导效果。

二是已有文献重点探究正式环境规制下抑或非正式约束下公众环境诉求的环境治理效应,在多数文献肯定公众环境诉求的积极作用同时,一些文献判定公众环境诉求倒逼政府加大对于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企业研发资本具有“挤出效应”,降低创新能力。因此,作为非正式约束下公众环境诉求的作用并不明确。

三是已有文献判定公众环境诉求主要通过政府规制政策实现环境治理,忽视公众环境诉求可能借助于社会舆论与政府政策压力,改变企业技术创新方向,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进而实现环境治理。事实上,一国环境治理短期内可能通过行政干预诸如关停并转等方式,或者借助于政策规制干预企业污染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但长期来看,一国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将依赖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尤其是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而从公众环境诉求这一软约束的视角探究其对中国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有利于延展“波特假说”的适用范围。

四是已有研究并未系统考察公众环境诉求对工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作用机制,此外,忽视了公众的财富、人力资本以及健康需求水平等不同属性特征,对公众环境诉求的绿色效率提升效应的调节作用,更未全面考察公众环境诉求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传导机制。 IRO+1hcYsdFPbBN5dFtPxmvJaTatu7LYuHJWutAG704r30s+TtOAE0IcjSQtM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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