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治理”理论的出现,其所强调的分权、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等理念都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变革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俞可平认为,“统治”向“治理”转变的关键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 褚宏启认为教育治理的突出特征是多主体参与的合作管理、共同管理、共同治理。参与管理的主体已经不只是政府部门,而是包括各种非政府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私人部门、公民个人在内的多元主体。
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国家、社会治理结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政府与社会力量在反贫困治理中的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合作的模式和方式也日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与此同时,新型政府、学校及社会达成了特殊的“教育共识”,多元主体“共治”的教育治理格局正在形成,范国睿、石中英、褚宏启、孙绵涛等学者从教育治理的概念、要素、目标、价值追求等方面做了大量系统研究。大量以问题和现象为出发点的教育反贫困治理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包括民间教育补偿促进教育公平的机制探究以及治理设计在教育救助人群、内容、制度及功能层面的缺失的研究。
中国教育贫困治理结构变迁经历了政府主导下教育资源的低效使用和重复浪费,其治理视角进而从单一主体视角转向多主体参与视角,迫切需要“社会参与”的资源整合型优势弥补“政府主导”模式存在的资源结构性缺陷,进而促进多方利益相关者治理的开放性、去中心化、民主协商特点与合作助学的自发性、多元化、社会责任高度契合,激发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的内生动力,逐渐实现教育扶贫的良性生态格局。“教育反贫困治理”旨在实现公共治理视野下教育在反贫困过程中治理主体、方式多元化的体制机制、路径及模式变革,逐步完成从单一的国家主体转变为国家、学校、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的建设。
民间助学参与教育贫困治理过程中的资源动员、集聚、共享模式的建设需要关注教育贫困治理存在成因差异、对象构成差异、区域发展差异、本土文化差异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这些因素造成国家主导下的教育扶贫政策执行和资源分配存在价值偏离和公平失衡。民间助学力量的广泛参与突破了教育贫困治理的线性思维,立足“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分结构,采取多主体、多中心的治理方式,使得教育贫困治理体系成为一个由多元主体构成的、互相依赖的、交织的复杂系统网络。
“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古希腊文与拉丁文,原意为引导、掌舵、操纵 ,是政治家们通过整合利益诉求各不相同的群体共同施行某种方案以达成统治目标的行动。“治理”在西方社会的表现形式经历了“权威—依附—服从”“契约—协作—纪律”“服务—信任—协商”的嬗变。“治理”的定义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学者们普遍认同的,即治理区别于统治,区别于传统的“中心—边缘”结构下的主体间的不平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罗西瑙(Rosenau)就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之间有重大区别,它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它是协商而不是强制,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既是自上而下的政策施行,也是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
1989年世界银行《撒哈拉以南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增长》中“治理危机”概念的提出,引发了学者们对全球化、后工业时代的福利国家危机等现实问题的反思。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要在市场经济与科学管理主义理念的指引下进行政府再造以回应公众需求。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以顾客为导向,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平竞争和科学管理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然而,新公共管理理论过于偏重经济效率,强调政府要以市场化、企业化的方式来运行,而忽视了公共管理者应有的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以克林顿、布莱尔、施罗德等政治人物为代表的“新的治理”实践者逐渐开始倡导并推行“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更多治理,更少统治”,突出了社会主体的重要性。治理具有某种积极、正面的追求,体现了某种社会心理的期待,成为呼唤一种新的社会公共生活的隐喻。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治理”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等多元主体的合作互动过程”与“权力和资源的调适机制”两个方面。第一类主要是从创造社会发展机会,促进善治目标的实现出发,认为治理是一个比政府管理外延更广泛的现象,依靠多种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来进行。格里·斯托克在《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中提出:治理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即治理主体构成超出政府组织体系;治理是在解决不断涌现的经济、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行动界限重新划分及责任重新分配。当公共政策执行走向分散化,多个行动主体分担管理职能,相互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关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并不只在于政府的单一的权力和力量,也不在于政府是否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治理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引导其发展。 韦勒(Weller)从公共政策结构和过程的变化角度提出治理需要我们思考如何变革现有的政府单一中心的政策框架,建构“多中心”、多角色互动与合作的政策过程。 治理不是一种固定安排,而是国家与社会以新的方式互动,来应对日益变化的社会及其政策议题或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
第二类倾向于从具体领域的实际运作角度来关注治理的制度安排,将治理视为一种“确保互动完整性的制度矩阵”。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代表人物奥利弗·E.威廉森在《治理机制》一书中从经济学意义上的信息和激励方面,从成本的角度考量治理,他认为治理是一项评估各种备择组织模式功效的作业,目标是通过治理机制实现良好秩序,治理结构可被有益地视为制度框架。 查尔斯·蓝伯也认为如果把治理的要点放在使国家、市民社会、市场、网络这些不同工具的互相协作上,治理就会成为一个有创造性的机制。 这一类的理论主要侧重于分析什么样的治理机制的设计能够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设计出更加优化、合理、有效的治理模式。
“治理”在中国拥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和文化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历了“全能主义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生性演进”模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俞可平较早地将治理理论介绍到国内,该理论迅速受到国内学者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从学者们的论述来看,“治理”是改变中国政府传统管理模式的理想路径,它强调在理顺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三者间逻辑的基础上,通过分权或授权推动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具体实践。
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治理的概念也越来越多元。王浦劬指出,各种层次的治理概念,归纳起来主要可分为: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等三大领域。 “治理”的话语也进入党和政府的视野,并成为各级政策文件所指向的理论体系的重要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治理”第一次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最高规格的文件报告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尽管“治理”在政策文件中所指向的并不能等同于治理理论研究所指涉的概念体系,但毋庸置疑的是这其中包含着对多元主体与政府共同承担公共事务治理责任的主体性的确认。
治理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日益依赖公私合作的方式制定和执行政策时的能力问题。 教育反贫困作为贫困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经历着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格局逐步明确和深化的实践过程。“治理”的兴起蕴含着多主体参与教育反贫困的内在逻辑线索,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教育反贫困越来越需要更具针对性与实效性的治理理念的指导和动员更多的主体共同参与这一社会行动,同时还需要多元主体通过制度化的治理方式的运用,形成有效的合作,提升教育贫困治理的效能。
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政府管理理念,在西方国家,合作治理已经成为解决复杂公共问题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由于大多数的复杂问题是由单一主体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不同的组织发挥自身不同的优势,共同合作才能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如果说“治理”强调以多元主体参与和协调合作来应对复杂和不确定的时代政府所面临的挑战,“合作治理”则是“治理”的结果,其关注的重点是具体的政府及公共部门、社会组织、社区等主体之间如何有效地互动以解决实际问题。
伍德(Wood)和格雷(Grey)在1991年最早提出了合作治理,并将其定义为:一个公共的议题集合了多个利益相关者,经由公共机构商讨、协调、合作最终做出统一决定的治理模式。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加速,治理主体走向多元化,治理权威也逐渐分散。在此背景下,不同的治理主体拥有不同的知识、信息和资源,要实现共同的治理目标,就要通过特定的规则和程序,让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竞争的主体进行对话和商谈进而达成合作。这种合作遵循开放系统中各子系统集体行为有序开展和自组织的普遍规律,反映出治理的要义所在。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理念进入中国后,很快就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多数学者没有将“合作”与“协作”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区分,由于最初的翻译而出现了中国化的“协作治理”和“合作治理”两种概念。张康之认为,协作是基于反复争议而产生的,而合作则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他进一步提出“协作治理”是政府系统内部的工作机制,主要体现为不同层级之间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是官僚体制的产物;“合作治理”则是包括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通过合作制组织的建立,发挥信任的整合作用,建构起组织成员间的一种平等的人际关系,从而形成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在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上的平等合作的模式。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协作是合作治理中的一种频繁行为,从与“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话语相衔接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其他公共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和推进的治理新形式,应该是跨部门的“合作治理”,而并非仅是政府部门科层体制内部的相互协调。多元主体虽然基于协商互动而参与到公共治理中,并都会强调不同主体的权力主体地位,但一味地强调多元主体的地位平等,在治理实践中是难以实现的。
总体而言,合作治理既不同于传统的强调政府要主导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治理模式,又区别于强调公共事务要以公民自治和自我管理为主体的治理模式。它更强调公共事务由公众来管理,是利益相关者与社会共担责任、共享利益和共同行使公共权力的良性互动。 在脱贫攻坚的时代背景之下,国家代表着统合性力量,社会代表着自主性力量,反贫困的合作治理即是一种自主性力量对统合性力量的嵌入。当前,我国的贫困治理仍面临着相对贫困阶段贫困所呈现的多维度、多层次、复杂化的动态特征,“分散化”“碎片化”“各自为战”的教育扶贫直接制约着多元主体反贫困效能的发挥。合作治理为克服一直困扰教育反贫困领域的碎片化治理提供观念指导,它强调治理并非为了合作而合作,通过合作来达到整体功能大于局部功能之和的效果,以及形成新的有序结构,是教育反贫困行动理应强调的治理价值。传统扶贫的行政管理模式,通常会站在单一主体如何控制局面的角度来看待教育反贫困行动中的一切。合作治理则不认为多主体参与所带来的多元、复杂、动态等应作为治理所应付的对象,反而认为这是贫困治理生态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政府或其他主体不是作为单方面的主体在控制系统中的各个要素,而是在教育反贫困行动中作为多元主体之一,相互合作而产生其应有的影响。教育反贫困行动中相互影响的互动为政府、高校、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有目的、有计划的合作提供了潜在的可能性或者制度弹性,也为进一步解决碎片治理问题、提升治理能力指明了行动方向。
合作治理的核心是合作。无论是科层体制意义上的“协作”抑或是跨部门的合作都是组织间关系状态的一种,与它同一序列的还包括竞争、排斥、控制等状态。安舍尔(Anschel)和盖什(Gash)总结出合作治理的六个要素:论坛(forum)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发起;论坛参与者中须包含非国家行为主体(non-state actors);参与者须直接参与决策过程,而不能仅被当作政府部门的“咨询者”;论坛须是正式的,且有集体对话;论坛的目的是达成共识进行决策;协作聚焦于公共政策或公共管理议题。合作治理“从触发合作的环境、合作的主导角色和合作制度设计开始,包括面对面商谈、确立信任、过程承诺、共享认知和过程成效等五个层面的完成过程”。
合作治理是结果导向的,它需要改变的不仅是政府传统的单向度管理方式,还要求多元和参与,参与主体不仅仅是参与者更是决策者,为实际问题的解决做出切实贡献,并真正为决策的结果担责;合作治理强调行动而不是利益分享,强调分散权威,而不是参与主体间的完全平等,因此参与治理的主体并不依赖于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但合作能良好地运行,与其中部分主体承担动态的“领导者”角色有密切关系。
从中国反贫困的发展进程来看,贫困治理体制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管理,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是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多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结构。在中国的治理语境和反贫困实践过程中,合作治理机制的形成与政府积极培育和支持社会主体的参与是分不开的,社会主体参与必须要能够真正嵌入当前的反贫困的治理体制中,搭建起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平台,通过互动协商解决不同主体间存在的问题和分歧,形成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发展共赢的合作机制。在此过程中,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还需不断调整已有的贫困治理策略,促进国家统合和社会参与在反贫困领域的合理分工,使其适应贫困地区自身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才能真正实现和维系合作治理,为贫困地区拓展治理空间。
合作治理从治理理念、制度设计、模式构建和实现机制等方面为研究者从规范层面探讨教育反贫困治理的必要性以及诸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在合作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协调性的社会行动提供了学理支撑。治理和合作治理理论在教育反贫困的治理领域应用,提炼多元行动主体参与的教育反贫困的治理实践经验,还需综合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在微观的行动层面进行具体分析。
行动者网络理论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由以法国社会学家卡龙(Callon)和拉图尔(Latour)为代表的巴黎学派科学知识社会学家提出的。拉图尔对实验室研究遇到的“内部”和“外部”、“认识”和“社会”、“宏观”和“微观”问题进行了分析,结合人类学研究方法向人们展示了一个行动者网络的成功建构过程,并为揭示知识生产与社会建构的复杂联系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理论,即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简称ANT)。
通过行动者网络的视角,将教育反贫困的合作治理与各主体参与的动态运作过程相结合,分析、探究教育反贫困行动中的行动主体构成、行动者行动能力的影响因素、行动者网络集成的原因溯源和行动者网络演化的内在动力等。
“行动者(actor)”即行动主体,在拉图尔这里既包含了个人、团体与组织等人类的力量,亦包括观念、技术与生物等非人类的力量,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中起作用的所有因素。一方面,拉图尔批判帕森斯等功能主义论者将行动者看作没有个性,处于某个特定位置和结构中以完成该位置所预设功能的人,处于同样位置的人承载特定的力量,只要输入系统给定了条件,就会采取大致相同的行动,履行设定的功能,产生系统可以预计的后果。拉图尔认为,任何信息、条件在行动者这里都会不断发生变化,如果行动者不能造成任何差异,他就一定不能被称为行动者。另一方面,拉图尔通过广义对称性原则进一步扩展了行动者的内涵,提出行动者必须到行动过程中去找寻,他存在于所有行动发生的过程之中。研究者不是提前自行选择哪个行动者更为合理,而是应该参与到行动者的活动中,才能更好地研究社会世界。
“转译”(translation)是用来转达意义或转运力量的,与其说是一个概念,不如说是一种对待行动者的态度。对于实践目的来说,转译者是一个黑箱,其内部有很多复杂的机构,即使了解输入的信息,也无法准确预测其结果,转译者会改变(transformation)、扭曲(distort)和修改(modify)行动者本应表达的意义或元素,在共同的目标作用下完成网络的整体建构。
转译有以下五种策略:①主动去迎合他人的兴趣。②改变他人的兴趣。③并不试图把人们从他们的目标上引开,只是试图给他们指出一条捷径。④“重组兴趣和目标。”置换目标、发明新目标、创造新群体、隐秘地引起兴趣的转移。⑤“变得不可或缺,即不论你想要的是什么东西,这一个东西也是你想要的。”拉图尔认为传统的社会学多倾向于决定论,将人或物看作中介者而忽略了其转译的作用,行动者网络理论则认为所有的行动者都是转译者,这种态度的区别决定了在对待群体的行动、行动者、客体和关怀角度时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做法,行动者不存在所谓的“中心”,都处于平权地位。
“网络”是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核心概念,“节点作为资源集中的某些地方彼此连接,并通过链条和网眼使分散的资源结成网状,并扩张到每个角落”。拉图尔在《科学在行动:怎样在社会中跟随科学家和工程师》中以电话线为例形象地阐释了“网络的概念”——电话线纤细脆弱以至于在地图上不可见,但电话网络却覆盖全世界。 拉图尔用网络这个概念将人类与非人类的行动者以对称的身份纳入其中,这种网络不是如“因特网”等纯技术意义上的虚拟网络,也并非针对人类行动者之间非正式联结概括出的抽象化的结构化网络,而是一种连接工作、互动、流动、变化的过程的方法,所以应当是worknet,而不是network。
行动者网络理论也被称为“异质建构论”,行动者的利益取向、行为方式等各不相同,因而异质性是其基本表征和特性。行动者网络又是一个关系和过程的概念,它不仅关注问题能否被有效地解决,而且由于它们所聚合的各种成分之间存在着差别,各自之间的力量关系也不同,某些成分可能比其他一些成分更有力量也更为坚固,它们的相对稳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转译是构建行动网络的中心环节,“转译”按照“问题界定”(problematization)、“利益赋予”(interessement)、“征召”(enrolment)和“动员”(mobilization)四个步骤构成。首先,要让行动者明确什么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共同的愿景来明确共同行动者和核心行动者。其次,核心行动者聚焦于共同愿景和共同目标,并赋予各自的利益以消解隐匿的联盟关系,从而实现网络的稳定。再次,核心行动者进行行动者征召,并发布任务,把所有行动者纳入网络之中,让全体网络成员的参与性得以保障。最后,不同的行动者通过“代言人”把不同的利益转译出来,将异质行动者动员协调起来,确立相关联盟法则,实现价值交换,从而促进网络的稳定运行和行动目标的最终实现。行动者网络在达成愿景的过程中会经由“必经之点”(Obligatory Passage Point,简称OPP),这是网络能够聚集和调动所有力量和资源的支点,只有通过“必经之点”的转译才能实现异质行动者的无缝对接。
行动者网络理论提醒研究者,要在对异质行动者利益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中的社会主体、自然主体等各种因素予以平等和对称的关注,以此使各异质行动者形成连接、协商与协作,通过实践活动建构平等、互动的合作网络关系,这一关系是一切变化之源。这一理论一经问世就逐步应用于社会学、技术学、组织学、管理学等领域。
行动者网络理论通过揭示由“物”的联结而引发的有条不紊或无序的社会运动,观察到行动者在网络互动中结成社会联系,并发掘出那些隐匿而波动的影响因子 ,为多元主体的社会互动分析与网络联结形成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首先,将行动者网络理论投射到反贫困的微观行动领域。教育反贫困治理是多个主体积极嵌入贫困治理场域,对不同主体拥有的反贫困资源进行协调整合,共同开展贫困治理项目的过程。多主体多方面的参与行为构成了“行动者网络”,如果仅将每个参与主体视为独立的分析单位,就可能会忽略主体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及不同主体背后所隐含的结构关系。借助网络、通过转译,多元参与主体找到了与其他行动者共同关注的反贫困问题,获得了动用资源、结成网络、行使权力的机会,由此而使治理行动中不同行动者的利益得以实现,从而达成教育反贫困的治理目标。
其次,嵌入教育反贫困治理的行动场域。治理强调反贫困行动中各行动主体之间的合作,反贫困行动网络是行动主体在合作基础上的互构,即主体之间紧密联结、深度嵌入。从既有贫困治理研究及案例不难发现,各类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良好的互动、政府之外的力量对于贫困治理是否能够高度参与往往决定了治理的成败。教育反贫困行动是嵌入具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行动,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对各异质行动者的关切进行问题界定、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等转译,不仅能够更加清晰地描绘和呈现出当前教育反贫困治理场域的现实,而且能够促进各行动主体在相互平等、尊重的前提下交往与沟通、承认与对话、理解与合作。
再次,对于具体的教育反贫困治理行动而言,各行动主体在问题识别、项目实施、质效评价等实际操作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权利失衡、沟通不畅等诸多合作障碍,影响治理目标的实现。行动者网络的建构同样意味着反思与共谋,它意味着各行动主体需要在反贫困治理行动中,不断反思贫困治理信息的真实性问题以及干扰合作的瓶颈问题,通过协调互动的转译形成对当地知识和解释性规范的理解与运用,共谋建立行动者网络的信任机制。教育反贫困治理行动同样不是单一主体的行为,更需要其成为网络中的“必经之点”,构建协调沟通平台和网络互动机制,对贫困地区地方性文化知识进行传播、保存和更新,以满足行动整合、网络合作的需要,进而促进贫困治理质效和贫困群体可行能力的提升。
图1 行动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