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县域政府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授权机关,有权按照法定的制度在管辖范围内独立行使管理权,切实承担责任,淡化和消除制度壁垒,树立教育治理观念。治理强调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强调权力的平行运行或上下互动,进而形成所有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的自主网络系统,其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和包容的。
虽然中央并没有明确提出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施教育脱贫战略行动,但是从乡村振兴的内容可以看出教育脱贫的实质是县域脱贫,就是要通过县域组织带动县域内乡村学校实现教育均衡。教育反贫困治理需要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安排,中西部地区的行政村多数为无集体经济的村庄,严重缺乏治理资源,国家的转移支付只能维持村级基本运转,而无法进行有效治理。那么,教育反贫困治理所需要的权威性资源、物质性资源、组织人力资源等都需要由县级政府统一配置。乡村治理有了资源才能调动师生的力量和积极性,才能通过低成本实现有效治理。
教育反贫困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村学校、乡村教师、市场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依照治理事务性质的不同而将它们交由不同的治理主体进行治理,才能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特色优势和专业技能。教育治理的制度、规范和体制机制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进行统一创设,县级教育行政机构是权威性的制度创设主体,可以依据县域的实际情况将基层治理经验规范化和制度化。诸如市场、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只存在于县域范围,因此它们的资源只能在县域范围进行配置,要建立县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实现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在教育发展规划、教师资源配置、教学设施建设等方面做到“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
从治理主体看,县域教育治理包含县级党委政府主导的政策治理、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共治以及学校自治三个方面;从治理内容看,县域教育治理包括控辍保学、学校撤并以及教师发展等诸多领域;从治理体系看,党委领导下的政府主导、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逐步完善,但县域教育治理的协同和科学保障能力不足。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产品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责。城乡之间最大的不平衡表现在基本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布局、供给能力及服务质量等方面,教育公共资源供给能力的薄弱仍然是必须补齐的短板。
2016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实行“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基础上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将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域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生政策的“最后一公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阵地,也是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县域是治理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重点,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应对风险和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县域,因此必须积极探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途径。 在教育脱贫攻坚和义务教育均衡县创建的国家大考中,县域大规模在线教育“以制度保障推动整体设计、以教师认同提升信息素养、以学生接受培养自主学习、以导学助学保障学习效果、以平台建设完善教学评估”的常态化建设形成区域性整体推进。
当前县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性推进的举措,仍以国家对贫困地区教育的倾斜性政策为主,不断建立和完善包括政策制定、项目设置、资源投入、资助保障在内的支持体系。国家的顶层设计就是要在贫困地区更为精准地投放资源定点治理,通过详尽的政策清单技术治理有效防治“大水漫灌式的”教育扶贫,杜绝教育扶贫政策执行的形式主义。如以“建档立卡”为数据基础的教育扶贫政策清单,其监测对象包括贫困学生个体的资助、健康和营养状况改善,贫困地区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扩建等多个政府主导的教育扶贫项目。运用新的数字化治理技术和政策工具,确保贫困治理流程的规范化,治理效果的可视化、标准化,以实现国家、社会与贫困群体的良性互动。上级政府部门将教育扶贫资源和政策执行清单“打包”为项目的形式,县域基层政府开展扶贫项目的“指标化”竞争,争取上级政府部门将更多的项目“发包”到本地,基层政府运用扶贫项目资源,围绕“扶贫项目任务清单、扶贫项目时限清单、扶贫工作举措清单”开展工作,力争做到扶贫项目任务与脱贫时限“一本清账”。在教育扶贫政策纵向运作框架下,上级政府部门持续监测和追踪教育扶贫政策清单实施效果,并将各类监测数据结果与国家、省、市的教育扶贫政策清单规定要求实时比对,厘清教育扶贫的执行绩效差距并以此为据判别县域教育反贫困的治理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