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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百年探索:三重逻辑的推进

陈朋

摘要 中国共产党对廉政建设的百年探索是一个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这三重逻辑相互统一的过程。从理论逻辑看,廉政建设是现代政党治理的内在诉求。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廉政建设是其治国理政的鲜明标识和不懈追求的重要目标。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改革开放新时期和新时代等近百年的廉政建设历程,蕴含着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面临的不同形势不断调适廉政建设基本方略和推进路径的历史逻辑。廉政建设的百年探索实际上也蕴含着在党的领导下为民执政的实践逻辑。这既是近百年来廉政建设的实践底色,也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廉政建设的显见不同之处。中国共产党百年廉政建设的当下启示是,要把坚持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作为基准点,牢牢坚守人民立场作为根本价值取向,以系统性思维整体谋划作为基本方法论。

关键词 廉政建设 中国共产党 政党治理

重视和加强廉政建设不仅映射出现代政党治理的内在诉求,而且成为推动中国共产党成长壮大的内驱力。历史和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重视廉政建设,并根据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面临的不同形势不断调适基本方略和推进路径。深入分析发现,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的百年探索历程蕴含着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这三大逻辑贯穿于中国共产党推动廉政建设的全过程。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营养剂。正如习近平指出:“我们党的一百年,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一百年,是筚路蓝缕奠基立业的一百年,是创造辉煌开辟未来的一百年。” [1]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之际,回顾党推动廉政建设的历程,不仅能阐释其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辩证统一的鲜明特质,而且能为当前的廉政建设汲取经验借鉴。

一、基于政党治理的内在诉求:廉政建设的理论逻辑

政治学基本理论表明,政党是现代政治生活的常态化现象。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论看来,政党“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是全部政治史的基础”。 [2] 而政党之所以成为一种决定性力量,主要是因为它由先进分子组成,为实现某种共同目标特别是获取和巩固政权这一政治目标而奋斗,继而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织化力量。正是这种组织化的力量使政党产生了获取政权进而带领其成员建构现代秩序的本能驱动力。事实上,近现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清晰证明,一个强有力政党的存在和有序运行,是一个国家保持持续稳定和有效治理的首要条件。正如此,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党政治已经成为一种基本通则和现代国家常见的政治生态,并构成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支撑力量。

政党政治的客观现实性必然衍生出政党治理的现实需求。在政党政治已成为客观现实的情况下,无论是政党目标的实现还是政治秩序的建构,政党治理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古今中外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政党治理不仅形塑出一个国家治理的基本面貌,而且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政治秩序建构的能力与水平。因此,任何一个怀有远大目标的政党,必然会重视政党治理。一般而言,政党治理包括政党对自身的治理与政党对国家公共事务的治理两个层面。“政党自身治理主要是指将治理理论引入政党管理,通过优化政党组织结构、调整政党意识形态、改进政党内部生态、克服政党腐败,以提升政党的合法性、拓展政党的包容性、保持政党的先进性。” [3] 这种治理主要是着眼于维护自身肌体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健康度。

先进性往往与廉洁性密不可分。在中国古代,“廉”是一直被提倡的为政品质。孔子曾言:“古之矜也廉,今之矜也忿戾。”其含义就是要清廉公正、保持刚直正直。这一含义在《晏子春秋》《周礼》等书中得到印证。比如,专讲政制的《周礼》将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称为“六计” [4] 。也就是说,一个官员只有具备了善良、能干、忠诚公正、爱岗敬业、知法守法、明辨是非曲直的品质,才称得上“廉”。孔子在《论语》中则说得更为直接,“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5] 由此可见,我国自古以来就将“廉”作为政治的本来涵义,并把“凡为吏之道,必清洁正直”作为遴选官员和治国理政的基本准则。当然,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廉政的认识也在日渐深化。比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卢梭的“人民主权”、马克思的“廉价政府”、共产党人的“清正廉洁”等都包含着廉洁政治的诉求。由此可见,对政党自身的治理自然包括廉政建设。廉政建设既是政党治理试图达到的目标期待,也是达到这一目标状态的重要工具。因此,在政党治理过程中,人们大多将廉政建设纳入进来。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讲,这一诉求更具主观自觉性和探索持久性。

持久深入的探索让中国共产党逐渐意识到,廉政建设是一个包含廉政思想、制度与实践层面的系统综合体。从直观层面看,有效的廉政建设能扫除隐藏在政党肌体上的腐败杂质乃至毒瘤,让政党肌体保持清洁健康,进而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实现自身目标;从深层次看,高效、系统的廉政建设能培育健康向上、富含公共理性、饱含公德精神的政治参与主体,能营造清明公正的政治生态环境,从而为政党治理锻造主体基础和生态支撑。基于此,在加强自身建设过程中,任何一个现代政党都会将廉政建设作为其内在诉求。这正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廉政建设的理论逻辑,也是其治国理政的鲜明标识和不懈追求的重要目标。

二、百年历程回顾:廉政建设的历史逻辑

既然廉政建设对于政党治理来说如此重要,那么任何一个胸怀远大理想的政党都会将其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并从多方面加以推进。作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把廉政烙印在自己的旗帜上,并始终贯穿于自身建设的奋斗历程之中。对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历程,当前人们大多持以下认识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局部执政的过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同样重视廉政建设,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之前,是党在全国范围全面执政的开始,廉政建设有诸多成功之处。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转折,中国进入了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廉政建设迎来了大发展。基于此,可以参照这一时间阶段划分方法,对近百年来中国共产党推进廉政建设的历史作出回顾梳理,从中粗略地勾勒出其历史逻辑。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尽管这一时期党刚刚成立同时又处在极其险恶的战争环境之中,面临多重严峻挑战,但是党始终重视廉政建设并把它作为推动革命战争的有力支撑。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廉政建设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重视廉政教育

“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9] 廉政建设往往离不开教育。因此,党自成立之初就把教育作为廉政建设的抓手。比如,1929年12月,为解决农村游击战争环境下少数党员出现的个人主义、官僚主义、脱离群众等问题,毛泽东在古田会议的决议中就强调要“加强教育”“加紧教育”,“红军党内最迫切的问题,要算是教育的问题。为了红军的健全与扩大,为了斗争任务之能够负荷,都要从党内教育做起”。 [10] 针对党员干部中不少人文化水平不高、容易腐蚀的现状,临时中央政府还开办了马克思主义学校(后来改为中央苏区党校)和苏维埃大学以及各种短训班,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和防止贪污浪费的廉政教育。

对廉政教育的重视一直贯穿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比如,在承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重视思想教育特别是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重要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战争时期,党再次强调要把思想教育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在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向全党发出了保持“两个务必”的警示,告诫各级党员干部“力戒骄傲,这对领导者是一个原则问题,也是保持团结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没有犯过大错误,而工作有了很大成绩的人,也不要骄傲”。 [11] 这既是对当时党内思想状况的果敢正视,也是继承党通过思想教育来狠抓廉政建设的优良传统。

2.尝试以制度保廉

不时出现的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使党逐渐意识到,在长期战争的恶劣环境下缺乏制度保障将难以取得廉政建设成效。为此,在“建立廉洁政府,肃清贪污浪费”的施政纲领指导下,党先后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继续开展检举运动》《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等训令、条例、命令,以此作为廉政建设的基本指引。如《中央苏区廉政建设》记载:“1932年5月,针对一些地方账目不全、手续不清等问题,广东省委制定了《统一全省党的财政决议案》,逐步完善了财政管理制度。” [12] 1932年9月13日,《财政部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规定:“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中央颁布的条例坚决执行,不按照财政系统,依照财政手续,无论任何机关,都不准给一个钱。对于随便提款及随便付款都必须予以严厉处分。” [13] 实际上,类似的训令、规章并不少,均是着眼于制度层面的廉政建设。

党内法规是制度治党的重要载体。因此,这一时期党充分发挥法规建设对廉政的重要支撑作用。比如,1938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克扣或截留应行发给或缴纳之财物”“强占强征或强募财物”“买卖公用物品从中舞弊”“盗窃侵吞公有财物”等10项行为被定为贪污罪,并从100元及以下到500元及以上,制定了不同贪污数目的不同处罚措施。 [14] 初步梳理,这一时期党制定了多项法规。如1941年5月实施具有宪法性质的最高法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3年4月颁发的《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多项法规。它们为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解放战争时期,党也非常注重制度建设。如针对惩治贪污问题,各解放区政府制定了《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晋冀鲁豫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苏北区奖励节约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等条例。1948年到1949年的两年里,党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关于健全党委制》《党委会的工作方法》《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陕甘宁边区暂行审计条例(草案)》等制度规范。这些制度规范有力地促进了革命胜利前夕的廉政建设。

3.严厉惩治腐败

对于廉政建设而言,严厉惩处腐败是最直接和最易于立竿见影的方式。这一时期,党严肃惩办贪污腐败分子。比如,1926年发现党内存在一些腐败分子,党就及时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贪污分子的通告》。这是党的历史上最早惩治腐败的规定。在1927年6月,中央还成立了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重点查办贪污腐化和官僚主义等腐败问题。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第26号)规定:“工作人员贪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浪费公款的也要受到撤销职务等严肃处理。” [15] 根据这些法令,苏维埃政府将于都县主席熊仙璧“移交最高法院治罪”,最后被判处监禁1年、剥夺公民权利1年。据统计,从1932年4月至1934年3月两年时间,苏维埃中央政府和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先后查处了5起贪污腐败大案要案以及一批其他贪污腐败案件,9人被依法枪决。 [16]

4.注重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是自古以来的经验教训。随着抗日根据地的不断扩大,党清醒地认识到要把监督摆在廉政建设的重要位置,并逐渐形成了群众监督、参议会监督、党政监督等多种形态的监督。其一,重视群众监督。当时,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窑洞对”中就提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7] 边区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也明确提出“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 [18] 对群众的揭发“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切实查明,公平处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务人员的行为”。 [19] 其二,发挥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的监督作用。1941年通过的《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参议会有权依法监督和弹劾同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也有权依法监督和弹劾同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边区和县两级参议会还设立常驻委员会,主要履行休会期间的监督职能。 [20] 其三,发挥党政监督。为了发挥党内监督,1938年党中央决定在“边区党委之下,设监察委员会”,主要发挥监督各级党的机关、干部及党员对党的章程执行情况等5项职权。1945年,党的七大规定必要时可以设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为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边区政府还设立了审计处和行政监察员公署,以促进公务人员廉洁从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至改革开放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意味着党从局部执政走向全国执政。基于此,党通过不断调适组织机构、锤炼优良作风、处理重要案件等方式,不断推进廉政建设。

1.不断调适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对组织效能的发挥具有基础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党就开始谋划廉政建设的组织架构。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关,主要履行监督机关及公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两个月之后,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明确提出在县及以上党委设立纪委。至此,党的纪律监察和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相应建立。随后,在1949年12月初,中央纪委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央及各级直属党委、总支、支部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的决定》。作为中央纪委日常办事机关的纪律检查处也于1950年1月中旬建立。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提出设立监察委员会。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国务院各部门派驻监察组,并直接接受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这被看作当时在廉政建设领域作出的巨大探索。

2.锤炼优良作风

政党政治的基本理论表明,作风情况不仅是检验一个政党廉政建设效度的直观窗口,也是其治理效能发挥的支持要素。中国共产党夺取革命胜利很大程度上靠的就是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的过硬作风。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党就继承了优良传统,继续狠抓作风建设。1950年5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以纠正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不纯、居功自傲情绪和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1951年2月,中央又决定从当年下半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整风。期间,在1951年年底至1952年10月,党又决定在国家机关、部队和国营单位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3年1月,又乘势而上启动了新“三反”运动。鉴于这段时间作风建设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肃清不良作风,1957年5月,党又开展了第二次全党范围大规模整风运动,继续剑指不良思想作风。1963年2月和3月,相继在农村和城市分别开展了“四清”运动和“五反”运动。这些实际上都是作风建设的举措。

3.处理重要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党对一些贪污腐化情节严重的腐败分子给予了严厉惩处。比如,对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地区专员张子善的严厉惩处就是例证。此举再次证明,不管涉及谁,只要利用职权、违法乱纪,就一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当时,毛泽东果断地对给其求情的人说:“正因为他们两个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 000个,20 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21] 随后,还以此案为契机先后查处了广东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左洪涛、中南军政委员会委员贺衡夫、上海市委秘书长黎玉、北京市副秘书长李公侠、武汉市市长吴德峰、武汉市委副书记谢邦治、武汉市副市长易吉光、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厅厅长郝怀玉等人。对这些案件的严厉查处表明了党惩处腐败的果敢态度。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至党的十八大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对于新形势新任务给廉政建设带来的新境遇,党在继承传统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又采取了新举措。

1.重新组建廉政建设机构

针对“文化大革命”时期被破坏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使纪检监察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1980年党中央决定将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由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这一决定还被写入1982年十二大修改通过的党章。1987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全国各地的行政监察机关得以逐渐恢复。在中央层面,1992年10月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实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在加强党委、政府系列腐败治理机构建设的同时,司法系统的腐败治理机构也在同步推进。1989年8月,广东省成立了隶属于省检察院的全国第一个反贪局。随后,全国各地纷纷效仿。这一举措对更高层面相关机构的成立发挥了引导作用,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

2.把思想教育摆在突出位置

对于廉政建设而言,思想教育在任何时期都不会过时。改革开放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认知、思维判断带来了强烈冲击。于此之下,党清醒地认识到“各种违反党性原则的错误观念和错误思想作风滋长蔓延起来……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极为重要”。 [22] 1984年10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的陈云则说得更直接:“如果我们不注意这个问题,不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教育,这些现象有可能泛滥成灾,败坏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 [23] 为此,他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共产党员的党性教育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的教育”。 [2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十四届六中全会决定对全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一次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活动,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为推动“三讲”教育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效落地,党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传媒等介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辅导、事迹报告会、参观考察等方式,尽最大能力实现思想教育的日常化。

3.着力推进制度体系建设

“制度既是人们在行为实践中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行动章程),也是一种能够相互依存、制衡的有机体系。” [25] 其规范性、有效性能减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鉴于历史经验教训,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发出警醒:“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26] 这种“两手抓”的思想还被写入党的十三大报告。随后,在1985—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解决当前机关作风中几个严重问题的通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十三届四中全会后,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党又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系列规章。十六大以来,在发挥已有制度效力的基础上,党中央又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规章,特别是2008年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体现了党对廉政建设规律的深化认识。

(四)新时代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果敢面对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总结古今中外历史经验,以务实行动推动廉政建设进入全新状态,彰显出坚持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高度统一的鲜明特征。对此,可以用“新理念、新举措”来概括。

1.以新理念指引廉政建设

思想是行动的指导,先进的理念能为廉政建设提供科学指引。十八大以来,党以全新理念推动廉政建设。总体上看,这些理念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全局理念。历史和实践证明,廉政建设事关党执政地位的巩固,事关民心向背。因此,进入新时代,党把廉政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并把它融入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之中。正如习近平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风廉政建设,是广大干部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 [27] 这就把廉政建设置于党的建设全局来考虑。基于此,党从思想教育、作风建设、健全制度、严惩腐败等领域全方位推进廉政建设。

其二,从严理念。全面从严的要求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廉政建设的鲜明特点,也逐渐成为新时代廉政建设的新常态。2013年6月,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28] 诸多实践经验表明,党中央反复强调要敢管敢严、全面从严、不停歇。这正是党中央以零容忍的态度、猛药去疴的决心和刮骨疗毒的勇气,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搞变通执行、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的深刻机理。

其三,法治理念。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重视法治、依靠法治是新时代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历史和实践证明,依法执政既包括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治国理政,也包括依据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因此,习近平反复强调推进廉政建设不搞“一阵风”、不搞运动,而要着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正是在这一理念指引下,党制定或修订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实践证明,对法治理念的尊崇和应用充分印证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结构性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历史发展的结果”。 [29]

2.以新举措落实廉政建设

在新理念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务实管用的系列举措推进廉政建设,使党风政风面貌焕然一新。总体上看,这些举措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以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展现良好精神风貌。良好的作风是检验廉政建设的最直观窗口。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改进工作作风的任务非常繁重,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切入口。基于此,十八大之后就选择了“八项规定”。但是,“中央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更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 [30] 实践证明,抓作风建设抓住了廉政建设的着力点和基准点。正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作出了落实“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反对“四风”、严禁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禁止违规配备公车、禁建楼堂馆所、禁止公款旅游、禁止违规发放津补贴、禁止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规矩的决定。在一系列组合拳的出击下,全党的作风面貌焕然一新。

其二,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定果敢的态度严惩腐败,刷新了历史纪录。在十九大新闻中心记者会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人介绍:十八大以来共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有43人,中央纪委委员有9人,纪律处分厅局级干部8 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多人、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共追回外逃人员3 453人。 十九大以后,反腐倡廉建设的力度依然没有松懈。据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第四次全体会议报告显示,从2018年到2019年,全国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113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对111.3万名党员作出党纪处分,近1.6万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

3.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如果说以新理念新举措来推进新时代廉政建设体现了鲜明的理论逻辑,那么体制机制层面的突破和优化则彰显出新时代廉政建设的实践逻辑。进入新时代,党着力从实践层面推进廉政体制机制创新。其一,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力求实现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反贪反渎等力量的有机融合,以形成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其二,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通过单一派驻和综合派驻使廉政建设的触角实现了全面延伸和最大限度拓展。其三,狠抓责任落实,明确强调“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严格实施问责,使廉政建设的责任不再虚化空转,有力保障了监督执纪问责的落实。

4.加强党内法规建设

在廉政建设的复杂系统里,党内法规是重要内容。从其一般含义看,“党内法规体系是指构成党内法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所呈现出的结构和样式的总称,是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制度系统。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新时代廉政制度建设的主要着眼点是健全完善党内法规”。 [31] 2012年,中央启动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对1949年至2012年6月期间中央制定的2.3万多件文件进行全面筛查。经过认真梳理,在1 178件中央党内法规中,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者共占58.7%,继续实施的有487件,其中42件仍需适时修改。这不仅是继承以往制度建设的优良传统,而且是以发展的眼光对待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中央于2013年还提出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根据这一规划,到建党100周年时要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任务。根据这一目标,党对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四风”问题等作出了系列制度设计,初步形成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得益彰的制度体系。

三、在党的领导下为民执政:百年廉政建设的实践逻辑

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近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着眼于现代政党治理的内在要求,根据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需要不断调整廉政建设的基本方略和具体路径,成功地推动了廉政建设积极向前发展。于此,可以清晰体悟出蕴含其间的实践逻辑。这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为民执政。这既是近百年来廉政建设的实践底色,也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廉政建设的显见不同之处。

之所以把“党的领导”摆在首要位置,是因为它始终贯穿于百年廉政建设的全过程。“在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 [32] 于是,政党得以产生。政党的产生意味着可以组织动员群众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但是“它的任务绝不是反映群众的一般水平,而是带领群众前进”。 [33] 这就意味着政党的主要作用在于组织和领导。这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同样如此。诚如列宁所言,“只有工人阶级的政党,即共产党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的先锋队……并领导全体无产阶级的一切联合活动”。 [34] 在廉政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力量也是具体推动者。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建设和改革时期,廉政建设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展开的。同时,也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加强廉政建设的根本保证。正所谓,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态度和推动发展的能力,不仅直接决定了政党治理的进展,而且预设着最终的目标导向。检视百年实践探索可以发现,我国廉政建设之所以延续不断并取得巨大成就,根本之处就在于它自始至终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这不仅是其实践指向而且是其现实景观。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必然体现为为民执政。这是中国共产党植根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性质定位使然。纵观百年廉政建设的实践探索可见,人民始终是党所依靠的力量,为了人民始终是其目标指向。在党看来,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党员干部要按照群众的意愿来行使权力,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何况,历史已经清晰证明,“只有相信人民的人,只有投入生气勃勃的人民创造力泉源中去的人,才能获得胜利并保持政权”。 [35] 因此,包括廉政在内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民执政,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比如,无论是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改革发展时期,党都下大力气惩治腐败,从根本上讲就是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以执政为民的政治站位实现自我革命。也就是说,廉政建设不是为了党的一己之利,而是着眼于为人民执政、守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此,习近平作出了高屋建瓴的概括:“从毛泽东同志关于共产党人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思想,到邓小平同志关于必须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改革和一切事业根本标准的重要思想,到江泽民同志关于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到胡锦涛同志关于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重要思想,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条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思想主线,这就是: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立场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相信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36] 可以说,近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之所以矢志不移地推进廉政建设并从中汲取伟大力量,就在于坚持“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在廉政建设中,为民执政何以实现?就是持之以恒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从本质上讲,腐败是权力的异化。因而,它与廉政相背离。对于权力,人们大多将其视作现代政治生活或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并从不同视角作出解释。不管对权力进行何种界定,都无法回避它在充当工具性的同时也具有扩张性和自利性的双重特性。这种扩张性和自利性意味着“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它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发生作用……或者它违反经济发展而发生作用”。 [37] 而一旦权力出现自利性,就会滋生腐败。既然如此,就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正所谓:“一个缺乏民意基础、未经民主程序审查并脱离民主监督的制度,终究是不能行之久远,并且可能半途而废甚或蜕化变质的。” [38] 所以,中国共产党在推进廉政建设过程中,始终把权力的监督制约作为重要的实践方略。1945年,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窑洞对”中提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提出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39] 等等,都是着眼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同样强调权力的监督制约,警醒全党要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的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 [40] 实践证明,把权力的监督制约作为重要方略,不仅抓住了廉政建设的命脉,而且实现了为民执政的初衷。

四、百年廉政建设的当下启示

廉政建设永远没有休止符。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指出:“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生机活力,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41] 深刻总结近百年来党推进廉政建设的宝贵经验不仅有助于回顾历史,而且能为当下提供参考借鉴。

1.坚持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基准点

如前所述,坚持理论逻辑、历史逻辑与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是中国共产党推进百年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进入新时代,推进廉政建设同样要坚持这三大逻辑的有机统一。就理论逻辑而言,就是要与时俱进地更新思维理念,推动廉政理论创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没有理论,革命派别就会失去生存的权力,而且不可避免地迟早注定要在政治上遭到破产”。 [42] 由此可见,理论具有何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 [43]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习近平也反复强调,其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推进理论创新、进行理论创造的历史”。 [44] 这就意味着,要在掌握政党治理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按照“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培元固本和守正创新相统一”的原则不断推进廉政理论创新,以契合时代诉求的新理论来指引廉政建设。就历史逻辑而言,就是要坚持历史连续性,充分考虑历史传统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推动廉政建设的历史轨迹及其演进逻辑。正所谓“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营养剂”。历史总会给人们以汲取智慧、继续前行的力量。诚如习近平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指出:“我们党的一百年,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一百年,是筚路蓝缕奠基立业的一百年,是创造辉煌开辟未来的一百年。” [45] 当前,推进廉政建设不能割断历史,而要善于从历史中汲取成功经验,看到廉政建设是加强执政党建设的历史必然。当然,对历史的尊重并不是说完全照搬、全盘复制近百年来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而是要在掌握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廉政建设的历史演进逻辑、契合社会结构变迁过程。简而言之就是既要着眼新的时空环境变化又要坚守历史传统优势。就实践逻辑而言,就是要注重实践导向,回应现实问题。比如,在政治生态建设中,要看到社会结构的变化、政治—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对政治生态建设形成的刺激和推动;在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中,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体系并促进其有效应用;在腐败治理中,要推动制度管权以约束不当行为,同时也要看到约束乱作为并不是捆住公职人员的手脚,腐败治理的目标并不仅仅在于廉洁,而是要实现“廉洁+效能”的有机统一、激励与约束并举。

2.牢牢坚守人民立场是根本价值取向

“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运动。” [46] 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极为朴素的道理。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把立基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作为一切活动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归宿。对于廉政建设而言,它不仅能让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一个清正廉洁的政权所具有的向心力,而且直接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而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愿意关注和参与廉政建设。检视廉政建设的百年历程可以发现,廉政建设之所以能稳步向前,一个重要原因正是注重从群众中汲取智慧力量、依靠群众支持。因此,新时代推进廉政建设依然要赓续这种优良传统,把坚守人民立场作为重要价值取向。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看到坚守人民立场不仅是一种取向,而且要转化为务实行动。比如,在推动相关制度建设时,要开展深入调研,全面准确地掌握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真正从人民群众中汲取聪明智慧。同时还要看到,“在政治制度化程度较高的条件下,社会的政治稳定程度与该社会的公民政治参与成正比”。 [47] 这对当下的启发就是,在构筑多面向的反腐倡廉体系时,要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进而形成更富公共精神的社会支持氛围。

3.以系统性思维整体谋划是基本方法论

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能减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正如此,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48] 基于制度的重要作用,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开始注重从制度层面推进廉政建设。尽管当时只是以“规定”“决议”“议决案”等形式呈现,但是,彰显出党对制度之重要性的理性认识。抗日战争时期,党在西北局部执政过程中同样重视制度建设。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之所以多次通过各种条例等系列规章,正是认识到在抓思想建设的同时要重视制度建设,否则思想建设也会落空。1949年初,党的八大提出,“党除了应该加强对于党员的思想教育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从各方面加强党的领导作用,并且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 [49] 改革开放初期,党对制度匮乏所导致的后果有着切肤之痛,因此更加强调重视制度建设,充分认识到“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 [50] 进入新时代,中央启动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规法规清理工作及相关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同样表明党对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但是,党对制度体系的建设并不仅仅是建立规章制度,还注重制度的执行。从土地革命战争至今,一直注意加强思想建设、严厉惩处腐败、加强机构建设就是例证。这说明,当前推进廉政制度体系建设要有系统性思维:既要注重制度的数量供给,又要注重制度执行以提升制度的质量效能。如果说数量供给为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要件,那么制度的有效执行才是保障制度体系发挥质量效能的关键环节。因此,在根据客观存在的时空环境加强制度数量建设的同时,提升制度执行力、防止制度陷入“牛栏关猫”的空转困境,是任何时期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廉政建设既是一个政党谋求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一个具有远大发展前途的先进性政党彰显自身魅力的鲜明特质。作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就把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并在百年历程中根据形势的不断变化适时调整建设方略。期间,既有成功探索也有艰难曲折,但总的来看契合了党在各个特定时空境遇下的基本要求,有力地保障了党自身的建设和现代国家治理的内在需要。在人类浩瀚的历史长河中,百年只是一个片段,但是对于一个大党尤其是在一些世界大党不断坍塌的当今来说,中国共产党这百年历程是光辉的,其前景是灿烂的。展望未来,要想使党永葆生机活力,就必须善于以史为鉴,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并不断推进廉政建设。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容错机制‘局部空转’情景检视及防治对策研究”(20ADJ001)的阶段性成果,原载于《南京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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