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朋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论述不仅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当前改革发展进程中突出问题的正视及回应。总体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论述不仅确立了从严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而且传递出崇尚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重要信号。因此,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理解容错纠错问题,从学理层面深刻分析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论述。
关键词 容错纠错机制 从严治党 党员干部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成立伊始就致力于推动民族振兴、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经过百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国家治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层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固然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与广大党员干部的努力付出密不可分。无数事实证明,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发展历程中,广大党员干部是中流砥柱,发挥了主动引领、凝心聚力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外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各级党员干部以改革实干家和促进派的担当不断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多重复杂因素的耦合性影响,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了“为官不易”的说辞和“不作为”的现象,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和多视角研判。事实上,综合各种数据发现,这种现象并不完全是干部主观上“不作为”,而是部分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担心出错而“不敢为”。基于此,容错纠错机制在人们的热切期待中被建构出来。自2013年11月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宽容改革失误”,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以来,他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这不仅是对当前改革发展进程中突出问题的正视及回应,也是对新时代干部队伍激励机制构建的科学指引。客观而言,当前人们对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内涵及实践应用等问题关注较多,特别是注重检视各地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探索,然而,学界尚未从学理层面深刻分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论述。由此,本文尝试从为什么要容错纠错、容什么错纠何种错、如何容错纠错三个层面加以学习理解。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着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1] 任何一种思想观点从根本上讲都是客观实践的映射。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既是着眼于政党治理的统筹谋划,也是对现实问题的正视和回应。
与传统社会相比,在政党政治时代,政党行为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驱动力,政党成为国家名副其实的权力中心。然而,“政党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工具,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看,政党作用都具有两面性:既可能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冲突的力量’,也可能成为‘整合的工具’;既可能‘立党为公’,也可能‘立党为私’;既可能促进民主政治发展,也可能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 [2] 这就意味着要实施有效的政党治理。一般而言,政党治理包含两方面内容:执政党对国家的治理与对自身的治理。无论哪个方面的治理,关键都在于规范权力运行,提高权力运行效能。这就意味着,对于权力的不规范运行要及时纠偏。纠偏的方式有很多,其中,实施严厉问责是一种直接有效的方式。从责任政治的角度看,问责是现代政党政治的内在要求。它是通过事后惩戒的方式对违反政策规定、法律规章或阻挠执政党目标追求的实践进行纠偏和处罚的行为过程。古今中外的历史和实践证明,科学合理的问责具有重要的震慑作用。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历来比较注重通过问责发挥政党治理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加强问责。比如,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提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 这就告诉人们,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问责机制推动权力规范运行。然而,从公共权力运行的框架体系看,引导权力的规范运行不仅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也要同步实施科学合理的容错机制,以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宽容”来对待某些错误。
事实上,问责与容错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二者都着眼于权力的规范运行和效能提升。“只不过问责是从防止权力出错的角度,容错是从鼓励改革创新的角度。二者也是相互支撑的,不能因为问责,而忽略甚至不敢容错,也不能因为容错,而为不负责任找理由、找借口。只有坚持二者的合力并举才会真正让权力回归本位。” [4] 也就是说,加强问责的同时亦不能忽视容错。其实,在党的历史上就有对容错问题的重视,虽然当时尚未提出“容错”这一概念。比如,在延安整风运动过程中,毛泽东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和方针,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容错的初步阐述。所谓“惩前毖后”,就是要认真对待错误,对于查证属实的错误一定不能讲情面,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发挥应有的警示作用;所谓“治病救人”,就是要辩证看待错误,不是武断地处理错误,要把教育引导作为基本导向。也就是说,为了“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这样两个目的。对于人的处理问题取慎重态度,既不含糊敷衍,又不损害同志,这是我们的党兴旺发达的标志之一”。 [5]938 在毛泽东看来,要帮助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允许他们继续革命。虽然时空环境在不断变化,但是中国共产党对待错误的态度并没有发生改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在管党治党过程中要坚持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并重。比如,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要宽容改革失误” [6] ,就是对容错纠错机制的最初表达。随后,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习近平再次提出:“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 [7] 2018年11月26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再次告诫要正确处理严格管理干部与激励鼓励干部的辩证关系。这说明,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以一种全新的思维思考政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试图用容错纠错机制为实干者、创新者提供试错空间,避免出现压力型管理体制下“只允许成功不允许失败”的悖论。
在描述现象或分析问题时,“马克思主义者只能以经过严格证明和确凿证明的事实作为自己的政策的前提”。 [8] 这就告诉人们,在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时不仅要有问题意识,而且要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近年来,我们党通过采取多元举措严格管党治党。总体上看,过去一段时间遭受污染的政治生态得到了极大程度的修复和优化,但是“不作为”“慢作为”等懒政惰政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领域依然存在。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国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共计13.63万起,处理党员干部19.42万人。其中,大部分是“不作为”问题。对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继续保持“严”的主基调,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比如,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 [9] 从价值判断看,“不作为”当然有违执政党的主流价值取向,理应加以约束。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一个客观事实:有些“不作为”的情形并不是干部主观上不作为,而是担心出错“不敢为”。笔者近年来在江苏、浙江等地调研发现,一些干部不自觉地奉行“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思维,以至于为避免出错而尽量不为。近期,笔者在江苏3个设区市的问卷调研发现,52.3%的受访者认为,“担心出错被问责”是当前一些干部不想主动作为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数据说明,当前在思考干部队伍中不作为问题时,亟须正视因害怕出错而不敢为的这一客观现实问题。事实上,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正如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曾指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 [10] 也就是说,只有允许人们试了,才知道到底是否符合实际,才能推动改革向纵深推进。更何况,当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好啃的骨头”都已经啃完了。面对空前增大的改革难度,更应鼓励试错。这不仅是对当前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一些问题的正视,也是对人类理性认识在一定时空环境中具有有限性的回应。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无论是出于外部压力的倒逼还是个体主观能动自觉,人们都希望能全面准确认识世界,另一方面,因为理性认识的有限性,人们很难完全实现这一目标。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为此,人们逐渐清醒地意识到,“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就认识到什么程度”。 [11] 因而,我们要以一种渐进的思维去认识世界,“要明确地懂得理论,最好的道路就是从本身的错误中、从痛苦的经验中学习”。 [12] 当前的改革亦具有无比复杂性。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有有限性,可能出现一些失误。正如习近平所言,“探索就有可能失误,做事就有可能出错,洗碗越多摔碗的几率就会越大”。“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因此,“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 [13] ,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理解并宽容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些失误,以体现公平正义、释放激励效能。这些都说明,要正确区分干部队伍中“为”与“不为”的不同情况,正视一些干部担心出错而不敢为这一现实问题,进而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角度更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通过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干部队伍奋发有为,不仅是现代政党治理的内在要求,也是对当前现实问题的正视和回应。在明晰这点之后则需要弄清楚哪些错可以容、哪些错不能容。实践证明,弄清楚何种错可容、何种错必须纠,是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亟须解决的基础问题。对此,习近平明确提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13] 这“三个区分开来”,实际上就是从辨识主观动机、政策依据、问题性质的角度明晰了所容之错、必究之错的基本内涵,为容错纠错划清了底线。
任何行为背后都蕴藏着一定的主观动机,从来都不存在脱离一定动机的行为。在心理学范畴里,动机是以一定方式引起并维持人的行为的内部唤醒状态,主要表现为追求某种目标的主观愿望或意向,是人们追求某种预期目的的自觉意识。动机主要源于需要,当需要达到一定强度,并且存在满足需要的对象时,需要才能转化为动机。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动机是一个重要范畴。本质上讲,干部如同其他任何群体一样,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只不过,他们由于身份性质和所掌握公共权力带来的现实影响,对利益诉求的主张不能混同于一般公众。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徇一己之私。容错纠错机制所强调的“可容之错”就是出于公心推动发展的错,而不是谋取私利的错。换言之,这种错必须是在“善意履职”情况下出现的失误,或者说为推动发展而出现的无意过失。既然是无意过失,那么在主观动机上就不是为了私利。也就是说,从主观动机层面区分为“公”还是为“私”,是界定错与非错的分水岭。之所以强调要从公与私的角度辨识主观动机,是因为这涉及党性原则。所谓党性,就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性或根本性质,即该党之所以成为该党而不是其他政党的根本原因。一般情况下,党性通过政党的纲领、宗旨、组织、思想基础、奋斗目标、阶级基础、根本制度等外在形态表现出来。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人民至上作为重要的党性原则。比如,毛泽东提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 [5] 809 这就是把公与私的关系提高到党性原则的高度来对待。在论述容错纠错机制问题时,习近平也是这样看待的,“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诚心诚意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 [14] 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 [15] 既然“公”与“私”是涉及党性的重要问题,那么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时就应将其作为重要标准。只有合乎公利的错才能容,对于一己之利的错则要严厉问责。检视一些地方的容错纠错案例亦可看出,各地在界定可容之错和必纠之错时都把主观动机为何、是否谋取私利作为重要标准。
在公共政策理论看来,公共事务治理大多离不开内容明晰、指向明确的公共政策指引。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下级政府往往会以上级政府的政策为依据或参照来开展治理活动。然而,在当代中国目前的央地关系架构下,情况却较为复杂。地方政府往往会在不违背中央政府框定的基本原则前提下,以一种心照不宣的态度根据自身利益诉求做出尝试性探索。对于这种尝试性探索,中央政府一般根据当时所处的时空环境作出回应:或默认或否定或在小范围内允许试行。对于地方政府来讲,中央政府给予的默认或允许小范围内试行的态度,就是对其试错行为的变相鼓励。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的尝试性探索为其提供了低成本、低风险的“试验场”,因而也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甚至试错。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失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深层缘由。将这些问题区分开来,则意味着“在贯彻落实中,对中央改革方案中的原则性要求,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具体化;遇到改革方案的空白点,可以积极探索、大胆试验;遇到思想阻力和工作阻力,要努力排除,不能退让和妥协,不能松懈斗志、半途而废”。 [16] 这实际上就是告诉人们,要把有没有政策依据作为科学合理确定容错边界的重要标准:只要现有政策尚未作出明文禁止而地方政府在推动工作中又亟须创新探索的行为,就应该容错。反之,则不属于容错范畴。这就是强调“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 [17] 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在地方诸多实践探索中,诸如社会治理、矛盾调处、项目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领域,都需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行创新性探索。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失误乃至失败的风险。面对这种情况,只要不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就应该容错。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基层干部普遍期待的正是对那些上级尚无明确规定而又确实需要基层进行创新性探索的行为进行容错。在一些基层干部看来,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任务面前和严苛的考核体制下,一个地区、系统的干部能心无旁骛地进行创新性探索,本身就说明其具有强烈的担当精神。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错误应该给予理解和宽容。
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干部依靠常态化思维来解决问题的思路未必事事处处奏效。因此,我们需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现实要求。虽然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没有直接用过“实事求是”的概念表达,但是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都蕴含这一理念。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坚持实事求是、依靠实事求是,是谋求生存发展的方法论指引。从基本内涵看,实事求是就是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然而,客观实际显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时空环境的变化发生变化。对于当前的改革发展来说,最大的实事求是就是要用“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态度对待不断变化的复杂情势,以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和内生动力。然而,任何事情都是一分为二的。“先行先试”“敢闯敢试”固然能发挥激励作用,但也隐藏着失误、出错的风险,此时就需要宽容那些情有可原、于法可容的“错”。如果出现错误后一味指责问责,而忽略对这些错误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判并给予必要的宽容,则必将打击当事人及其他干部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会助长怠政之风,滋生“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错误认知。正因如此,习近平多次强调要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宽容干部在推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值得强调的是,这里所宽容的失误并不是明知故犯的错误,而是在推进改革发展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对于那些已经有制度规章甚至法律规则等明文规定却依然我行我素、恣意妄为的行为,则不属于容错范畴。此时,如果再为其容错,则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且不再合情合理。这也正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底线。这个底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比如,近年来习近平反复强调的“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等都是其重要范畴。也就是说,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容错纠错问题。一定程度上讲,这正是习近平强调“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要正确把握失误的性质和影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6] 的重要原因。质言之,强调容错纠错绝不是要纵容低级错误,容忍严重错误。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论述,不仅蕴含为什么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到底容什么错、纠何种错等基础性问题,而且还提出了如何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问题,从多层面提出了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基本路径。
客观而言,近年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宏大背景下,对干部从严管理、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已成为一种常态。梳理习近平在不同场合的论述可以看出,严加管束、从严管理,是其在政党治理领域多次强调的内容。比如,在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他再次强调:“必须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 [18] 这不仅传递出注重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导向信号,而且定下了从严管党治党的主基调。然而,“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更好促进事业发展。严管不是把干部管死,不是把干部队伍搞成一潭死水、暮气沉沉,而是要激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13] 正因如此,从总结历史经验同时着眼于回应现实问题角度出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推动这项工作,首先需要营造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的鲜明导向。这种导向从根本上讲就是要把严格管理与鼓励激励结合起来,做到既严管又厚爱,让广大干部既能守规矩又能放下包袱轻松上阵。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习近平继续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 [7]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提出:“各地要配齐配强各级改革工作力量,加大改革创新在干部考核和提拔任用中的权重,建立健全改革容错纠错机制,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鲜明导向。” [19] 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继续强调,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20] 习近平对建立容错机制鲜明导向的强调,对地方各级党组织发挥了重要的激励作用。基于此,全国各地党组织积极跟进并提出要着力营造宽容失误、容错纠错的良好舆论氛围。也就是说,要树立严厉问责与容错纠错同步推进的鲜明导向,既不能为严厉问责而一味纠错,也不能为激励作为,尤其不能为错找借口而片面容错。
一定程度上讲,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是一个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主要涉及政策的主旨要求、目标导向、边界界定、支撑条件、实施主体、外部环境等基本要素。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以鼓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这强有力地推动了中央及各地不断加强容错机制相关政策的制定。通过初步梳理可知,近年来中央及有关部门共计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等5项相关意见或通知。相对而言,地方层面则更多,至少共有17个省级行政区出台了类似意见或办法。总体上看,这些政策文本具有两大特征,“从层级看,省、市、县三级均作出不同程度探索,其中省、市层级居多。从路径看,既有‘上行下效’也有‘下试上推’”。 [21] 具体而言,这些政策文本主要从三方面展开。
第一,明确容错条件。习近平强调的“三个区分开来”的基本原则已清晰表明,可容之“错”须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法规尚无明文禁止、符合中央总体决策部署、有助于推动改革发展、不与党规党纪相违背、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二是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为之的不良动机,而是出于公心或者由外部不可抗拒因素所导致的失误,而且出现失误以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能力减少消极后果;三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尚未造成严重负面后果或重大损失。
第二,明晰容错的边界。“欲知平直,则必准绳。”界定“可容”与“不可容”的边界是容错机制的关键环节。这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重要论述的核心所在,而且关乎容错机制的规范性、科学性。总体上看,习近平强调的可容之“错”主要是指干部在推动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过失或主动积极作为在客观层面产生的附带性消极后果,即“无心之过”或“探索性偏差”“尝试性失误”,而不是主观故意或明令禁止后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划定容错主体。确保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重要论述强调的重点问题。基于此,无论是中央层面的宏观政策文本还是地方细化后的具体条文,都将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推动落实容错机制的重要依托力量。特别是各地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都较为明确地规定各级党组织是容错机制的主要责任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则负责具体实施。
容错纠错机制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面向的问题,其有效运行需要其他相关配套举措的支撑,否则孤木难支,难以发挥激励作用。现实中这种情况已逐渐显现,正如习近平所言,“从我们工作来看,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不够完善,政策尺度把握不够准确,方式方法有些简单生硬,对干部教育引导不够及时到位”。 [16] 对此,做好相关配套措施,是必须妥善应对的重点问题。
一方面,要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在干部管理中,考核是“指挥棒”和“导航仪”,发挥风向标作用,而且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容错意见是否得到尊重和应用也往往通过干部考核的情况反馈出来。这就意味着要从干部考核中借力来支撑容错机制。2017年7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重视改革创新在干部考核和提拔运用中的权重,注重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以激发干部敢于担当善谋实干锐意进取的精神,亦受到习近平重点关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完善干部考核机制,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20]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均明确规定了如何科学合理地对适用过容错纠错情形的干部进行考核。虽然这些规定内容各有侧重,但都从根本上强调要通过运用容错机制客观公正对待那些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干部。
另一方面,要坚持问责与容错同步推进。客观而言,近年来“问责”已经成为一种强势的话语。从政党政治的基本内涵看,问责是加强政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问责只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其全部内容。问责的目的也不是严格锁定干部的日常行为,限制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僵化其活动空间,而是引导广大干部形成制度规范意识,进而更好地履行职责。这就意味着要辩证对待问责与容错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上,容错与问责并不是对立冲突的,二者具有根本一致性,都着眼于推动权力沿着正确轨道有序运行,只不过视角不同而已。这就意味着不能因问责而忽略容错,也不能因容错而忽略问责。两者只有实现同步推进,才能促进公共权力有序有效运行。习近平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亦指出:“要根据形势变化,完善干部管理规定,既重激励又重约束,把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真正搞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22] 这里,他强调的就是要科学合理区分问责与容错的关系,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往往是全链条式的系统性建构,特别是要把容错与纠错作为“一体两翼”。习近平始终将容错与纠错置放在同一语境之中。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也将“容纠并举”作为重要原则之一。何以做到“容纠并举”?主要就是要力求做到“事前防错、科学容错、快速纠错”。所谓事前防错,就是要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研判,以最大限度降低犯错的潜在威胁。比如,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3] 这实际上就是从强调风险防控的角度提出何以有效预防出错。事前防错的另一个目的就是将一些违反原则、不能容的错误排除在外,防止借容错之名逃避责任追究。所谓科学容错,就是根据“错”的内涵界定,紧密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客观行为、后果影响、性质程度、补救情况等要素,通过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当地群众意见,全面权衡所错之事。在此基础上,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所谓快速纠错,就是容错意见一旦作出就要迅速启动纠错程序,以督促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地区及时加强整改,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比如,江苏省制定的《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提出:“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在容错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充分吸取教训,坚持立行立改、注重完善制度、强化正向激励,把规则定在前面,最大限度避免犯错、少走弯路,提高自我纠错、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能力。” [24] 事实证明,同步推进容错纠错,不仅能把容错机制置于激励机制的总体框架之下,而且能推动形成容错纠错相互促进的总体格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容错机制‘局部空转’情景检视及防治对策研究”(20ADJ001)阶段性成果,原载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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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稳定[N].人民日报,2019-01-22(1).
[24]江苏省纪委负责人就《江苏省进一步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办法》答记者问[N].新华日报,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