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华 孟静 关枢 [1]
江苏是长三角一体化的积极参与者、有力推动者和坚定执行者。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要任务是以局部一体化来支撑和助推总体一体化,为长三角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标杆示范;要通过省内全域一体化先行先试的政策实践,及时总结提炼江苏经验、江苏方案,为长三角一体化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有意愿”。在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探索推动省域经济社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协调机制和实现路径,既是中央对江苏的一贯要求,也是江苏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新时期,江苏要继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中拓展发展空间、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推动省内全域一体化,作为一个整体更加高效、全面地融入长三角一体化。
江苏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有基础”。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程度多年来位居全国前列。从区域角度看,通过“五方挂钩”“四项转移”“共建园区”“一市一策”“六项关键工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区域协调发展程度不断提高。从城乡角度看,通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农村产业支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等措施,城乡融合发展度不断提升。
江苏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有意义”。江苏客观上存在南中北的梯度发展差距,与全国东中西的梯度发展差异类似。江苏的先行先试,可以为长三角其他省市甚至国内其他区域的一体化发展、协调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样本和江苏经验。
基础设施一体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其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有待加快和优化,高速铁路线路布局还不尽完善,机场、港口等点状基础设施尚未形成有效协同。其二,与发达的网络基础设施硬件建设水平相比,信息数据共享水平相对滞后,不同部门间、不同区域间的数据共享难度较大,上级对下级部门的数据反哺存在不足。
省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依然比较显著。其一,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较大,2019年江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2.25∶1,农村教育、养老、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相对薄弱。其二,苏北的总体发展水平与苏南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苏北人均GDP尚不足苏南的1/2,规模以上工业利润总额仅为苏南的1/4左右。
城市间的协作水平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仍不匹配。苏锡常都市圈城市间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尚未得到正确处置,产业联合的实现仍有一定难度。宁镇扬都市圈中南京的产业辐射能力和创新辐射能力尚未充分发挥。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是,一方面表现为各城市对人才、市场、投资项目的争夺;另一方面表现为共担发展社会事业责任的难题。
江苏经济社会一体化要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由易到难、分步实施,要系统梳理确定合作清单、重点项目和实施方案,将省内全域一体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要着重做好基础设施一体化、产业和创新协同、民生共建共享、风险共担联治、合作机制创新等五个方面工作。
紧抓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机遇,实现生产力空间布局优化。要立足长三角等更广的空间视角,确立全域、整体、开放的发展格局。其一,组建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加快过江通道建设、促进苏北高速铁路提速升级;高标准示范建设5G基础设施和大数据中心;在此基础上,全面融入长三角基础设施网络。其二,以基础设施为依托,促进宁镇扬、苏锡常泰、沪苏通盐、徐宿淮连等都市圈的高质量发展,形成沿江、沿海、东陇海、宁宿徐、苏宿连五大发展轴,实现联动发展。
共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产业链、创新链优化布局。其一,以市场为基础,以企业为合作主体,鼓励企业跨城市、跨所有制合作、重组。其二,政府要发挥好合作的掌舵者和护航者作用,引领合作方向,打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确保流通网络互联互通,并同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其三,建立创新联盟,实现区域协同创新。比如南京可以发挥院校密集优势,牵头建设科技数据、仪器设备、公共实验室、生物医学大数据等共享平台;苏州要立足产业升级需求,牵头建设企业创新联盟和创新技术推广平台。其四,围绕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优势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组建优势产业发展基金,共建跨区域产业合作园,实现全域布局、协同发展和有序转移。
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实现民生领域的共建共享。其一,明确各地政府在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中的责任,由各市县共同出资成立公共建设基金进行区域内的公共服务配套。其二,重点推进社保一卡通、“互联网+”医疗联合体建设、异地养老服务建设,在此基础上推进长三角公共服务标准化、便利化。
以大数据共享为基础,建立一体化的应急管理体系。其一,建立全面覆盖、动态跟踪、指标齐全的基础信息平台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和风险。其二,打造综合治理平台,融电子政务、人口服务管理、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社会治安防控管理等多项功能为一体。其三,打通应急物资的供给渠道,实现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守望相助。
强化合作机制创新,构建有效的利益共享机制和公平的城市合作关系。其一,着力构建利益共享的城市合作机制。要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在更高层级上将协商成果规则化、制度化,以增强协议的约束力,实现合作主体间的利益合理分配和利益共赢。其二,着力构建公平的城市合作关系。引导各地通过发挥各城市自身的比较优势获取相对利益,尽可能减少城市的等级差异对竞争合作的影响。
原文刊载于《新华日报》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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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社科院基地特约研究员。
孟静、关枢,江苏区域现代化研究院课题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