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业之推行,均应遵循一定之目的与步骤,此种目的与步骤之组合,即为一种政策。否则工作之实施,将漫无一定之方针,势必凌乱支离,难期成效。过去一般事业之失败,由于缺乏一贯之政策者居多。
农业教育,所包者广,一切设施,应根据我国现时代之需要,确定整个政策,然后遵照施行,逐渐推进。如此既可免去重复与偏枯之弊,复能得分工合作之效,金钱与人才均能得充分之利用,而事业亦易于完成。过去我国农业教育之实施,实缺少此种一贯之政策,各方各自为政,而一切设施又未尝切中当地之需要,且多奉行故事,以致收效甚微,此乃我国过去三十余年农事教育最显明之现象。兹以我国农业教育政策有极速确定之必要,特草意见如次,就正于我国农业教育当局。
农业教育事业,可大别为三类,即研究、训练与推广。兹分论之。
(一)研究:农业为一种应用科学,极富于地域性,甲地之所施,多不宜于乙地,故应就当地社会之情形,作详细之调查与研究,明了当地农事与农民生活之需要,以作改良工作之根据。准此进行,方不致闭门造车,不切实用,是以农事改良,宜首重研究。
农事研究工作比较专门,非有充分之经费、适当之人才与夫长久之时间,断难获得优良之结果。此三者非普通机关所能具备,故研究工作当由高级农事机关如中央农业实验所、农学院以及省立农事试验场分任之。
(二)训练:研究有结果,当设法推广,以使农民作普遍之应用。然苟无适当之人才担任推广工作,则研究之成绩将见徒劳而无功。故农事人才之训练,与研究实同其重要。
人才之训练,非可任意施行,必先有训练之目的与适用之教材,然后用之于教学,则所造就之人才方能适应社会之需要。否则学校随便设置,人才随便造就,其结果徒为社会养成若干高级游民,贻害青年,实非浅鲜。是以人才训练之责,应由研究机关主持;至少亦应与之合作,受其指导。则研究所得始能尽量施之于训练,而所造就之人才,方可切于实用。故训练与研究,乃不可强为分离之事也。
(三)推广:既有研究成绩,复有适用人才,然后始足以言农事之推广。推广事业为农业改进程序中之最后与最要阶段。缘农业教育改良之最后目的,不仅在研究之成功及人才之造就,而在能将研究之结果藉训练之人才,推行于民间,使农人因获得较多之福利,此为吾人农事改进之终极目的。故农业机关价值之高下,恒视其对民众福利影响之大小而定。然使推广工作无研究为之准备,则无可靠之推广资料。推广工作若无适当人才为之执行,则推广事业不易发展。故农业研究、训练与推广三者实具有一贯之连环性,彼此实相倚而相成。
上述三种工作之实施,最好归纳于一种组织系统之下,使三种事业之执行能打成一片,以收互助之效。美国各州之农事研究、训练与推广工作,悉委诸州立农科大学,所有推广行政及推广人员之任用,亦由农科大学主持,美国农业改进之速,盖有由也。
农业教育政策之实施,贵有一健全之组织。过去我国农业教育因无具体政策,故无一贯之组织。各省各自为政,工作自不免于凌乱。在农业教育政策确定后,即宜明白规定实施该项政策之组织系统。
关于农业研究、训练与推广工作,中央宜有一主持机关,对全国农事作全盘之计划与实施。关于研究工作,实业部现设有中央农业实验所,此外复有中央棉产改进所及全国稻麦改进所;推广工作亦由实业、内政、教育三部合组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训练工作则属诸教育部所管辖之大学农学院。惟此三方面工作,目前尚无彼此沟通之机构,自难收分工合作之效,工作既易趋于重复,经费与人才亦不免有浪费之处,似有改进之必要。各省农学院,自应仍归教育部管辖,惟中央方面之农业研究与推广机关实可合并为一。如于中央农业实验所内增设农业推广处,专司全国农业推广事宜;或将中央农业推广委员会,改为推广处,隶属于实业部,办理全国农业推广事宜;如此,则中央农业实验所,不必直接办理农业推广,以免工作之重复。
上述三方面工作机关,应有一联合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借以讨论全国农业政策及报告各方进行状况。兹将中央农业研究机关及中央农业推广机关应为之职责分述如下。
(一)中央农业研究机关应有之职责
1.研究改进有普遍性之农事工作,以为推进各省农事研究工作之张本。
2.研究引进外国优良品种,以备各省采用。
3.指导并资助各省农事研究事业,以谋分工合作。
4.调查各省农事研究事业,并编制是项报告,以资促进。
(二)中央农业推广机关应有之职责如下
1.研究推广方法。
2.指导并资助各省推广事业。
3.调查各省农业推广情形,并编制是项报告,以资促进。
至于各省之农业教育,每省应有一组织系统,执行全省农业教育事宜,凡省内各农林试验场所、农林职业学校及各县农业推广所均应受该项组织之直接指导与管理,以便集中事权而收事半功倍之效。是项理想组织,最好为省立农学院或农业院。
现在国内有数种不同之农业教育组织,各有其利弊,今特分论如下。
1.江苏省农业教育组织:
江苏省农业教育组织图
江苏省立之各农林试验场系直辖于建设厅,而农业职业学校及乡村师范农事部则属于教育厅。此项组织之缺点,即在教育与建设两主管机关各不相为谋,教育厅方面所造就之人才,每不为建设厅方面所聘用;或建设厅方面所需要之人才,而非教育厅方面所得知悉,两者中似有鸿沟存乎其间。
2.安徽省农业教育组织:
安徽省农业教育组织图
上项组织系统,系于民国二十四年春在安徽省政府由建教二厅联合会议所决定,此种组织,较诸江苏省为进步,因为两者间有一建教合作事业委员会,以谋沟通建教两机关,而免各行其是、彼此不相为谋之弊。
3.江西省农业教育组织:
江西省农业教育组织图
此项组织,较为健全,因为省内仅有一种组织即农业院,负全省研究、训练与推广之组织。
凡有省立农学院之省份,其理想之组织,图示如下:
省立农学院理想组织图
各省农业职业学校,办理多不切乎实际,以致多数毕业生不能从事专门职业,形成一极严重问题。今后改进之道,首在注重农业职业学校师资之训练,使能胜教学之重任。此可由省政府责成或委托农学院造就师资,并应由农学院负全省农业职业学校辅导之责。
省立农事试验场亦应划归省立农学院管理,以便研究与教学能互相为用。省立农事试验场,每省至多设立二三处,待研究有结果,即由各农业职业学校及各县农业推广所举行区域试验,如属成绩优良,则积极利用乡村中心小学或其他组织,以推广于农民。
至于中等农业教育推行之方式,吾人有一种理想计划,即农业职业学校应以整个农人生计问题之改善为努力之中心,而成为推进社会之原动力。以今日我国农村之破碎,人民经济之穷困及知识之落后,如欲稳定农村基础,应注意教养之兼施,以提高人民知识及改善人民生活。故适合我国目前乡村社会需要之学校,不为遍于教育性之乡村师范,亦不为遍于农业性之农林实验学校,最好冶两者于一炉,使合而为一,以期造就农业经营、农事指导、乡村小学师资及农村服务人员。在此种学校中,实可划分为农事、社会及师范三组。此种学校,系为改造乡村而设,自宜位于乡村环境中,即可命名为乡村中学,以别于普通中学,其应有之组织系统,试图示如下:
乡村中学组织图
各省应就其农作区域,划分为若干乡村中学区,每区设立一乡村中学,实施农事、师范及社会三种人才之训练。全省乡村中学,应受省立大学农学院、农业专门学校或农业院之辅导,使全省农业教育之设施,能作有系统之规划。乡村中学对于所在地之社会,负有改造之使命,各区乡村小学,应置于各区乡村中学辅导之下。乡村中学,既能供给农事上之推广材料与指导农事之技术,复能供给小学之师资及指导其各种社会工作,故乡村中学,实可藉乡村小学以推行各种社会活动于全区之民众。乡村小学,为适合乡村社会之需要,应施行乡村全民教育,教育活动之对象,不独为乡村中之儿童,应兼及于成人男女。故今日之乡村小学,应兼负儿童、成人及妇女三种教育之责。乡村中心小学之组织,应分为儿童、妇女及成人三部。对于农事教育工作,可由省立农学院,经乡村中学及乡村小学而直达于乡村农民。故全国农业教育之理想组织,应有整个之系统如下:
全国农业教育理想系统图
农业教育政策之实施,应有适当之方法,下述数项,胥其大者。
(一)农业学校区域之划分:农业为富于地域性之科学,农业学校之使命,亦在完成所在地农业之改良及农民生活之改善,故各级农业学校,均应有一确定区域。该区域内之农业研究、教学与推广诸项,均应由该农校负其全责。各农校可各按其学区内农事上之特殊需要,作特殊之适应。故农校区域之划分,为实施农业教育政策之基本工作。各省中等农校之学区,咸按各省气候、土壤、地形等各因子为区划之标准。按民国二十二年十月教育部公布职业教育法令,在《各省市设置中等农工学校实施方案》中,对中等农校学区,有下列三款之规定:
1.各省先就旧道区每一区内设立一中等农校,大约每省为四或五校。
2.各省于设齐旧道区之中等农校后,以次于旧府区域或旧直隶州辖县较多,区域较大者,每区内添设中等农校一所。
3.各区应择区内荒地最多,且距区内各县交通较便之乡村为设立中等农校地点。
故中等农业职业学校区域之适当范围应为四至六县。大学农学院,类以省为单位,每省以设立一校为原则。惟以目前经费与人才之困难,可将全国各省就地势与气候之差别,划分为若干农科大学区,每区设立农学院一所,负全区高级农业人才造就之责。
我国农业教育专家邹秉文先生曾拟将全国划分为八农业大学区,每一大学区所包括之省份如下:
第一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第二区:内外蒙古、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
第三区:河北、山西、河南、山东
第四区:湖北、湖南、江西
第五区:江苏、浙江、安徽
第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
第七区:四川、西藏
第八区:甘肃、陕西、新疆
上述分区办法,颇觉适当,然据实际情形,则江苏一省,现有农学院三所、农业专修科一所及教育学院农事教育学系一所。浙江、安徽复各有农学院一所。第二区与第四区均无农学院之设立,分配殊觉不均。然因经济与人才两条件之限制,此种已成之事实,实不易更变。故今后之急务,应先就原有学校,加以充实。对于未曾设立农学院之省份,从速组织农业院,办理农业研究与推广工作。至于高级人才之训练,可委托邻省农学院代办。此为目前最合理想之一种办法。
(二)人才统制:关于农事人才之训练,应注意下列数原则:
1.人才之训练,应根据当地农事上之实际需要,如训练何种人才及需要若干人才均应预为计划。已经训练之人才,则应设法安置,俾能实地用其所学。
2.所用之教材,须切乎实用。训练方法及时期之长短,尤须注意适应将来职业上之需要。
3.设置学校,应有一定之目的。对科目之增减,亦应依实际之需要,切不宜随意增删。
(未完)
(原载于《经世》1937年第1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