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调整入市的内涵和运行机制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典型案例,对调整入市涉及的土地发展权利配置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进行系统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权益主体是连接土地要素和土地市场的关键,在入市过程中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处理好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调整入市的权益主体主要分为地方政府、农民集体、农民个体、受让方、其他组织等五类。
(2)调整入市过程中的土地要素流动和收益流向的实质是拆旧复垦区和入市建新区之间土地发展权利的流动,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在相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间的再分配。
(3)纵向来看,调整入市的增值收益分配多为一次分配,其来源以出让获取的土地增值收益为主;横向来看,调整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涉及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发展权转移带来的不同区位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三种形式。
追溯我国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演进历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成了由法律规制到市场放活的巨大变化。部分试点改革的成功经验凝练上升为相关法律和政策语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初步确定了其出让对象、主体、决策流程及流转路径等内容。但法律障碍的破解并不直接等同于实践难题的解决,尤其是在当前时期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供给侧改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因此,系统梳理、深入分析我国建设用地市场的发展沿革与显隐规律,提炼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与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关联互动,凝聚嵌套—协调—促进—融合的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内容,立足我国土地国情、结合地方实践,呼应新时代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新要求,从理论探索与制度实施等层面深化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改革问题的研究,对于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要素、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建议。
(1)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市场化改革是活化土地要素的先决条件,公平公开、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则是土地要素有序流通、价值显化的重要平台。但土地要素市场化改革牵涉广泛,无法作为一种单项改革,从而形成组合式改革,尤其应紧密衔接全域土地整治、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国土空间规划、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等多个方面,需在宏观层面协调统筹、中观层面协同联动、微观层面实施推进。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地的主体范畴界定层面仍需再作明晰,流转主体则可以尝试围绕村集体和村民小组两类层次探索,其利益分配比例在一定时期内应是动态调整,或是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系数不断地进行科学修正,并依据区域发展期望、产业基础空间、成长需求空间、后续壮大或萎缩空间预测等方面,合理调适供给规模与时序节点,以实现土地要素财产权益普惠的最大化。
(2)科学界定管理边界与权责关系,深化政府对增值收益分配的引导和调配。不断完善调整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方式,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成本共担、收益共享。探索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和复垦指标统筹使用实现形式,完善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调节金征收办法,因地制宜地促进乡村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和高效集聚,在推动调整入市改革与乡村建设协同发展的同时,促进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非营利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调整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有效途径,在夯实调整入市增值收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与地方实际,明确细化调整入市途径下的收益计算方式、分配原则、导向办法和细则,为主体间的权益核算、市场交易以及选择适宜的分配方式提供参考。同时,调整入市带来的权益除收益共享外,还涉及公共、环境、就业等关乎民生的多重隐含福利,需要进一步关注到土地发展权能拓展和收益共享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问题。
(3)将动态复杂性转向自组织的适应性,构建集体内部收益分配的监管机制。依据不同区域相关政策的开放程度,协同公法、私法两个维度发挥基层行政机构与村庄治理结构的综合效能,适时适度引入财税体制支撑,从制度层面平抑后土地财政时代的土地矛盾及利益寻租,将改革发展中蕴含的动态复杂关系转换为自组织的稳定关系。同时,土地增值收益在集体内部的分配反映了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集体成员也应该是入市的最终受益者。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应进一步拓展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渠道,保障农民公平地享有土地流转的增值收益,并兼顾集体资产长期稳定的发展。此外,对收益分配的关键环节应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作用,构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益分配的监管机制,确保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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