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入市的权益配置格局涉及多类要素、多元权益主体和多项权利义务关系。土地、土地市场和权益主体等都是调整入市权益配置格局中的重要组成要素。土地作为现代生产要素理论中唯一具有自然稀缺性的要素,兼具资产和资源双重属性,在入市过程中需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处理好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调整入市中所涉及的权益主体是连接土地要素和土地市场的关键,其对应的主体角色、权利义务及不同主体间的权益关系,都会影响整个入市环节,并在权益格局的配置和多元要素流动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明晰权益主体角色及其权益关系,有助于厘清权益配置格局中土地要素市场化的行为和决策主体、入市流程中的权利主体、入市收益分配中的共享主体以及批后的监管主体等。
调整入市的权益主体主要可分为地方政府、农民集体、农民个体、受让方、其他组织等五类,其中每类权益主体又可以再次细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编制规划,并依据规划在全面摸查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入市范围和用途分类登记的基础上,编制调整入市专项规划,按照先复垦、后入市的实施原则,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统筹确定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的规模和范围;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公平,并引导探索多方共赢的土地开发模式。须注意的是,就已开展的试点来看,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往往还负责调整入市工作的具体实施。政府按照行政级别可以分为县级、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调整入市的区位情况可分为拆旧复垦区所在的地方政府和入市建新区所在的地方政府。政府角色主要表现为构建制度环境、规划引导和控制、培育建设用地市场和交易平台、市场准入管理和拟定交易规则、协调土地权属调整和收益分配、维护市场秩序和批后监管等方面 [26] 。
农民集体主要分为拆旧复垦区农民集体和入市建新区农民集体。若调整入市不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两个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入市前明确集体内部的土地权属关系,以确保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此外,一般情况下应该先复垦后入市。当拆旧复垦区完成复垦且经验收通过后,入市建新区所在的入市主体才可进行入市。对于拆旧复垦区和入市建新区集体经济组织在调整入市中的角色定位及权益关系,主要涉及对调整入市的表决、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按自愿协商方式确定复垦补偿金标准、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标准等。农民个体分为拆旧复垦区农民个体和入市建新区农民个体,主要涉及两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权属调整以及复垦地块和入市地块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确认意见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一般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其主要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划部门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建新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或租金。其他组织是调整入市过程中所涉及的施工方、勘测、估价等技术中介组织,参与入市环节并根据合同取得相应的合法收益。
调整入市过程中的土地要素流动和收益分配,其实质是拆旧复垦区和入市建新区之间土地发展权利的流动和再配置,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在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间的再分配(图2)。从已有研究来看 [23,27 - 28] ,土地发展权包括三大主体。其一,土地所有权人,应获得因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而产生的土地发展增益;其二,土地使用权人,可获得因土地使用性质不变、仅在原用途之上增加开发强度而形成的土地发展增益;其三,国家,获得因规划管制而产生的土地发展权,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行使,并通过税收实现土地发展增益的“公共回馈” [29] 。土地发展权的客体则是在土地开发利用中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
调整入市通过拆旧复垦区和入市建新区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产生土地发展权的转移和再配置,表现为土地要素的流动以及土地增值收益的产生和分配,涉及主体主要为第一类主体,客体主要为调整入市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其中,入市产生的增值收益分配是重要抓手,对明确入市范围、入市用途发挥重要引导作用。具体来看,一方面,调整入市过程中针对复垦区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开展综合整治,增加了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的流动性 [30] 。另一方面,通过权益配置,将建设用地指标调整至建设用地需求区(产业集聚区),落地转化为发展需要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供应土地并产生增值收益。这一转移再配置过程既包括显性功能的再配置,即在调整入市过程中,拆旧复垦区和入市建新区土地用途、空间格局等显性形态的变化,前者的土地用途由零散、闲置的建设用地变为耕地,后者的土地用途由农用地或村庄用地转换为工矿、商业等用途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同时,又涉及隐性福利再配置,建新区主要是改善基础设施、增加就业机会等福利,而拆旧复垦区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等福利,进而在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产生积极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图2 调整入市中土地要素流动与收益分配示意图
纵向来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可归纳为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两种类型,涉及的权益主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和受让方。实践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出让或租赁土地获取价格增加;二是在持有过程中通过出租、使用等方式获取的租金或经营收益增加;三是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如土地产权主体通过交易过程获取的增值收益,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税 [31] 。前两种情况属于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实现的“一次分配”,分别是交易价格增值、出租租金增值,其增值额度及分配关系是由市场交易过程决定的。第三种情况属于收益再分配,即“二次分配”,是政府针对土地增值,为防止地价暴涨、制约暴利等,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来实现土地增值收益再分配并解决公平问题。从已有的入市案例来看,调整入市的增值收益分配多为一次分配,其来源以出让获取的土地增值收益为主,这同时也是两个集体之间与集体内部的主要收益来源。
横向来看,调整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主要涉及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发展权转移带来的不同区位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三种形式,在分配时需要同时兼顾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收益分配要体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主体地位,同时通过国家收取相关税费来体现入市土地增值在更大尺度上的公共性。土地发展权转移带来的不同区位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收益分配遵循收益共享的原则,拆旧复垦区和入市建新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参与到入市改革中,共享改革红利。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在兼顾平衡和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比例留归集体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后,其余部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增强农民的改革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