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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工程计量

1.工程计量的依据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2.工程计量的执行

(1)一般规定。

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下述“(2)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规定计量。

(2)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d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d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d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3)总价合同的计量。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上述“(2)单价合同的计量”的规定计算。

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d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3.计量单位与有效数字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2)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m 2 ”“m 3 ”“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

4.计量项目要求

(1)工程量清单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2)房屋建筑工程涉及电气、给水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2013)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室外地(路)面、室外给水排水等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的相应项目执行;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62—2013)的相应项目执行。 1iDcDcB1obm2zndJlX7Wesiq7MGYtTTYHKj5L8BU6JaxfLtg6UuoYiZBkmaOQ/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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