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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为01,仿古建筑工程为02,通用安装工程为03,市政工程为04,园林绿化工程为05,矿山工程为06,构筑物工程为0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08,爆破工程为09,以后进入国家标准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至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注意对项目编码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特别是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应注意项目编码中的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重码。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4)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相关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5)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各相关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m 3 ”“m 2 ”“m”和“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件”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6)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各相关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的单位。

(7)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各相关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主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而且全面地描述。

但有的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全面地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捷、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各相关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Gmq1Pk9OHi07GFbH03A6R8tX+yslP4YAiKzwg9LNQJ6wNzWi5ZDvjKxy4lq366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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