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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2.1 一般规定

(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xJh9Er0vLoPim2WmFohAokMWsyi7Pm41eDiihpMHTCmRehhFswN4mjkMr1r94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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