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externalities),也称为外部效应或外在性,是经济行为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的外在影响,表现为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也就是说,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主体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因此而获得补偿。由于这种影响并不是在相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部的。
一般认为,外部性作为正式概念和理论是由马歇尔(Alfred Marshall)首先提出来的。 他在其1890年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创了“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与“内部经济”(internal economy)一对概念。马歇尔认为,所谓“外部经济”是指部门内厂商之间经济活动上相互产生的一种积极的刺激和影响,这种积极的影响在生产成本中反映不出来。显然马歇尔只考察了外部收益,没有外部成本,没有提及外部不经济的概念。到了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C.Pigou)出版的《福利经济学》首次使用外部性概念,补充了“内部不经济”与“外部不经济”这一对概念,对外部性问题进行论证,最终形成外部性理论。
随着研究的深入,外部性理论研究日渐繁荣,其主要沿着三条路径推进。一是遵循庇古的思想,对诸多外部不经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尤其是环境外部性问题;二是针对外部性(尤其是外部不经济)问题,提出众多的“内在化”途径。除了传统的政府干预方式外,科斯(Coase,1960)依然立足市场提出明晰产权的思路,还有阿罗(Arrow,1969)、米德(J.E.Meade,1972)提出创造附加市场使外部性内部化的论断;三是沿着规模经济(动态外部经济)思路进行发展。当然,在学术研究中也不乏学者对外部性理论提出挑战,如张五常、杨小凯认为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应该以合约理论取代外部性理论,但这不影响外部性理论的丰富和应用。
外部性的分类可以从很多方面分类,每种分类都是对外部性研究的深入。
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也叫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根据外部性产生的后果对承受者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可以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也叫外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是最常见分类。如果这种影响是有益的,即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而受益者又无须花费代价,这样的外部性就是正外部性或者称外部经济。负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导致其他经济主体蒙受额外经济损失,而造成危害的主体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这样的负外部性也称为外部不经济。显然,一种经济活动社会受益大于私人收益,这种活动就产生了正的外部性,如果一种活动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这种活动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环境污染通常被人们引证为负外部性的经典例证。
生产性外部性与消费性外部性。这是根据外部性产生的领域来区分的。生产外部性就是由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外部性,消费的外部性就是由消费行为所带来的外部性。存在生产者与生产者的外部性,生产与消费者的外部性;消费者与消费者的外部性,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外部性。
技术性外部性与货币外部性。根据外部性是通过市场交易正常引起的还是市场故障引起的,瓦伊纳(Viner,1931)首先区分了技术性外部性与货币外部性。认为在厂商之间或者在产业和他的厂商之间的价格效果是货币外部性。目前经济学家一致的看法是货币外部性是由价格体系引起的,并不是市场的故障原因,并不影响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均衡的性质。而技术性外部性是我们一般研究的外部性,即某经济活动对消费者效用函数或生产者的生产函数间接的非价格的系统影响。
公共外部性与私人外部性。根据某经济行为外部性影响的区域内受影响主体数量的多寡,进行的划分。当受影响主体数量涉及该地区所有人的时候,称为公共外部性;当某经济行为只对该地区一部分或少数人们产生影响就叫做私人外部性。
单向外部性与双向外部性。外部性产生仅仅由行动一方向另一方单方向传递便是单向外部性;双向外部性是指双方互相施以外部影响,即双方既是对方的外部性产生者也同时是对方产生的外部性的承受者。
另外还有时间分的代内外部性与代际外部性;也有按照空间来分的国际与国内外部性。
外部性传统研究都集中在环境的外部性上,但目前外部性的研究已经突破了环境领域,拓展到诸如人力资本外部性、投资外部性、税收外部性、信息外部性、研发外部性、教育外部性、生育外部性等,在外部性的内容上就划分环境外部性与非环境外部性。本研究将以体育服务产品的外部性入手,也是对外部性研究的一个细化发展,当然也是基于外部性有关分类的已有成果进行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它的存在都是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的,从而不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在正外部性条件下,经济主体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即社会从私人活动中得到额外利益,并没有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转移到该经济主体手中,压抑了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使该经济主体不会增加生产或消费。在此情况下,从社会福利角度讲,该主体对资源的利用不足。在负外部性条件下,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该经济主体并不承担超过私人成本那部分成本,该经济主体的生产量或者消费量就会超过社会所能接受的最佳量,从社会福利角度讲,该主体对社会资源使用就是过度的。而且负外部性也是一种损人利己的不道德行为。总之,外部性的存在导致资源使用不当,正外部性导致资源使用不足,负外部性导致资源使用过量,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影响社会福利水平。
对于如何纠正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给出许多不同的办法。
以庇古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认为通过国家干预,采取税收和补贴的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是比较好的途径。庇古等认为,既然外部性是依据自由竞争失灵而出现的问题,那么政府就应该采取适当政策,即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的部门实施征税,即对存在外部不经济(负外部性)的部门征税;对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即存在外部经济(正外部性)的部门给予补贴。庇古税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比如在基础设施上采用“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当然,庇古税的主张也被后来的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他的一些局限性:政府的公共利益代表身份遭到公共选择理论的质疑,庇古税寻租活动的可能和存在也会导致资源浪费和配置扭曲;政府在不具有完全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知最优税率和补贴,在现实执行中效果令人怀疑;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政府干预本身成本如果大于外部性的损失,那么从效率角度讲消除外部性为不值。也即是说,政府失灵也使庇古税失灵。
科斯提出,政府的干预并不是必要的,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重新分配产权得到解决。外部性的产生不是市场的必然结果,而是产权不清晰造成的。他经过一系列的例证说明自己的思想,后人总结其科斯定理。第一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人们之间的自愿合作或将外部性所产生的社会成本纳入交易当事人的成本函数,从而导致最佳效用函数的结果出现。第二定理:当交易本分为正的世界里,法律规则中的产权界定对外部性的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法律规则的选择应在比较各种解决办法的成本收益后做出。他认为,允许当事人就外部性进行谈判以自愿合作是有效法律规则。政府的作用在于界定当事人拥有的产权,包括谈判的权利,而不必直接干预。这就是说,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时候,明确界定产权,提供产权交易规则,通过产权之间的自愿交换来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从而克服外部性,科斯的这一定理不但不抛弃市场机制,而且再次强化了市场作用。对此理论,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他的局限:交易费用为零现实不存在,至于第二定理,也指出,双方交易费用过高也阻止交易发生,政府干预依然必要。我国经济学者也纷纷就此进行评说,就交易费用过高和法制不健全等阻碍提出科斯定理的局限,但也有学者指出,这些对科斯定理的局限性的阐述并不是对科斯订立的否定,最多只是适用情况的界定。
诺斯等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随着市场进化和生产力提高,交易不断发展,原来的外部性会转变为可有自由市场化解的外部性;同时政府也在进步,他对外部性的干预促进了公共政策与部门的发展。市场与政府的联合作用瓦解着外部性。该论断看出对前人研究的综合。突出了制度安排对外部性的作用。交易规则的完善与政府管理实质上就是一种制度安排。
外部性理论的研究与发展反映出政府干预与市场化交易的思潮交锋,外部性理论发展中也是现代经济学与社会学、生态学、法学等学科融合的过程。外部性理论研究的缺点是对正外部性研究相对较弱。不论是那一种外部性都是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外部性客观存在并具备复杂性,那种不承认外部性的观点已被外部性的丰富的研究和外部性现实良好的治理效果所反证。但如何治理外部性,却不是存在一种万能的方式方法,前人的办法都是经过大量研究和实践,都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我们在运用中应该根据外部性的种类和形式确定最合适的治理办法。不同的规制办法结合起来使用,找出效果好成本低的办法。特别注意的是,在市场背景下,一切还是立足市场发挥市场机制,政府的治理也要立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