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服务产品,即“非实物劳动成果”。 据此,体育服务产品可定义为:非实物形态的体育劳动成果。按照产品消费方式它包括两种基本形态:提供各类可供观赏的动作组合(包括技战术)的体育观赏产品;提供人们通过一定身体运动并提高人的机能、心理水平,实现“再生产”的体育健身娱乐产品。 有学者把体育信息相关的产品也列入体育服务产品。 本研究认为,与体育相关的信息产品,是事物的反应,也属于体育活动的投入品。
向社会提供体育服务产品是体育产业的存在意义。应用产业经济学的方法,体育产业的概念表述为“体育产业是指为社会提供体育产品的同一类经济活动的集合以及同类经济部门的总称。” 但对于体育产品的外延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是体育产业的外延有所不同,从而出现体育产业外延的广义论和狭义论两大类学术界定。
广义论认为,体育产品包括体育用品和体育服务两个部分,即实物形态和非实物形态的体育产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立论基础是体育产业是与体育相关的一些生产、经营活动部门的总和。依据是,体育消费决定体育产业,从满足人们的体育需求角度,体育产品应包含体育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物质产品;现代产业发展呈现不同产业在同一部门混同发展;这种学说也立足政府部门的工作实绩需要。
狭义论认为,体育产品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形式的非物质形态的服务产品。体育产业也就是生产和提供体育运动服务和劳务的企业集合或行业集合。其依据是,符合三次产业分类法;非物质形态的体育服务产品具有自身特点,与体育相关的物质产品对于体育活动来说是投入品,具有不同产品属性,与体育服务产品不具有替代性,因此不是同类产品,并且二者之间是产出品和投入品之间的关系,属于产业关联范畴,而不是产业内关系。
笔者认为,狭义说符合产业经济学和逻辑学的要求。广义论不仅不符合产业经济学的基本界定,同时在逻辑上容易出现体育产业包含其他产业,其他产业又包含体育产业的混乱。狭义论在实际中也有操作性。事实上,1997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共同推出的《北美标准产业分类》就把体育列为正式产业,纳入艺术、娱乐和休闲产业类。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表明体育产业的产品属于体育服务产品。
体育服务产品作为产品中的一类,与其他产品一样,具备着所有产品具有的一般属性,同时区别其他产品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既表现在其与实物产品存在明显的不同,也表现在其与其他文化服务产品的不同。
与实物产品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
体育服务产品“按其自然性质仅仅以服务的形式存在着”,“只能以活动本身的形式”出卖。它不像有形产品空间形态是确定的,有形可视的,而是不固定的,无形的。尽管体育服务产品部分生产要素是有形的,如场馆和器材,但这些只能成为产品的投入品,体育服务作为产出品,更多的是体育工作者,包括教练员、运动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通过“活动”来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能是一种感受和体验。
正是由于体育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体育服务的产品数量与质量很难用吨、米或个的单位来衡量,虽然存在一些计算体育服务产品的办法,但都不是很精确,也多是间接的方法,如赛事门票数量、劳动投入或是运动时间。运动员的技术发挥会因时空不同而有所差异,体育运动具有过程的偶然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消费者也会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对同一体育服务体验不同。这与有形产品有着显著的不同,一般来说,有形产品一经生产,很清晰的统计各种数据,反映其性能和质量,消费效果也是均质的。体育服务产品的非标准性,也有学者称作生产或质量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体育服务产品消费方式只能是主观性的、经验性的。
实物形态的产品生产与消费在时空上是可分的,可以每次消费若干个单位,也可以异地消费,更可以存储下来以后再消费。但是,体育服务产品不然,它的生产和消费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的,也为此不具有储存性。具有观赏价值的体育表演或体育竞赛的过程也是体育工作者生产体育服务产品的过程,也是体育消费者消费体育服务产品的过程,两个过程同时进行。即使是体育健身娱乐和康复保健提供的各种服务,也是一个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同时双边交换的过程,活动已结束,其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即告结束。
由于有现代技术的支持,尤其是传播媒体的现代化使一些体育产品实现了生产与消费在时间、空间上具有可分离的特征。如,人们可以通过观看录像或电视转播欣赏体育赛事,可以通过视频资料学习演练健身方法进行健身练习,这似乎是对体育服务产品生产与消费不可分的一个突破,但事实上,鉴于体育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现场体育过程的互动性以及现场社会交往和认同感等因素,录像产品的消费体验效果是无法与实际体育过程的体验相提并论的,录像类产品只能是包含体育活动内容的工业品,属于实物范畴,而不是完全意义的体育服务产品,二者是不可替代。鉴于体育服务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是不可分的,体育服务产品是不可以储存的。
人的需要有三个层次,即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每一层次又包括着对同属个需要层次的不同商品的需要。需要结构是根据个人需要等级的前后顺序有机排列的,当收人有限而不能满足高层次需要时,人们自然倾向于首先购买生存需要的商品。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自然会在满足基本需要后,在消费偏好的支配下,把增加的收人用来购买自身需要的更高层次的商品。
学界关于体育服务产品满足人的需求层次上,总体上分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体育服务产品具有“满足人们的高层次需求性”。这种观点认为,“体育产品的消费是人们满足享受需要的内容之一”。在人们解决生存需要之后追求享乐需求时,体育是被包含其中的。“体育产品的消费也是人们满足发展性需要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人力资本投资及提升再生产能力的角度看,体育产品的消费活动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的过程。” 另一种观点认为,体育服务产品可以满足生存、享受和发展三个层次的需要。该观点指出,“为消除疲劳而进行的必要体育活动;为强身健体而进行的日常体育锻炼;为延缓衰老、防病治病而进行的力所能及的运动;为满足某种心理愿望、丰富文化生活而观赏体育比赛;接受体育锻炼指导、咨询,检索、利用体育信息等等。因收入、支付能力、生活环境、消费观念、习惯等的不同,人们对上述体育需要会采取不同的方式,使之转化成不同的体育需求。消除疲劳、增进健康、延长寿命,是人的一项基本生理需要,是人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及表现形式,所以,与此有关的需求应界定为生存型体育需求,而观赏体育比赛和检索、利用体育信息,则具有享受型体育需求和发展型需求的性质。”
本人承认体育服务产品满足人的多层次需要,但完全界定体育锻炼等活动为生存需要也是不准确的,这主要取决不同的体育消费者,而不是体育服务产品本身。对于不同的消费者体育服务产品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存需要在需要的比例中相对降低和不显性,而享乐需要和发展需要占据人们的需要比例增大,这时候的体育服务产品的消费被赋予了更多成分的享乐和发展需要的特点。
实物产品在市场买卖过程中都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从销售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而在体育市场的买卖中,体育服务产品的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消费者在观赏比赛或者健身娱乐活动,买到的并不是体育服务的所有权,而是体育服务的消费权。
体育在本质上属于文化范畴,其他文化产品也有以服务的方式存在的,如音乐会、话剧、歌舞晚会。体育服务产品与这些文化服务产品具有诸多相似之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都是具有可观赏性,都能够陶冶人的身心。在实际中体育与文艺同台表演,共同提供欣赏娱乐服务也是很常见的,如大型运动会的开闭幕式就是大型文艺表演。这些文化艺术服务产品也同体育服务产品一样具备无形、非储存和消费生产同时性等特点,但是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
(1)生产方式不同。无论文艺表演还是体育竞技表演,都是团队合作生产的,但各自生产的方式还是有所差异的,体育活动通常是以竞争对抗的方式来共同呈现体育服务产品,而文艺表演则多方式模仿生活的常态方式呈现服务,尽管文艺比赛也存在竞争性表现。
(2)体育服务产品的精神内容比较单一稳定,突出生命的进取和健康,具备力量美,多数项目具备团结和平的精神特点,而其他文艺艺术则内容多种多样,或优美,或崇高,或悲壮,或忧伤。体育消费中多以情绪高涨与刺激兴奋为主。
(3)体育服务产品具有较强的悬念,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而文娱演出通常都是有剧本,情节和结果都是预设和排练的。体育活动,尤其赛事,没有剧本,在规则范围内,竞技者、参与者任意发挥,给观众带来很大的悬念,相对于文艺演出,更能吸引人的注意力。
(4)体育活动通常要最终有一定的胜负结果,在规模较大的影响范围广的体育赛事或活动中,这种排名结果往往给参与者带来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竞技者一点获胜,无形资产价值成倍增长。
体育服务产品与其他文化服务产品的诸多不同也使各自具备不同的使用价值,存在各自不同的市场和发展渠道。
经济学家按照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是否具有竞争性(rival)和排他性(exclusive)将产品分为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所谓竞争性,是指个人对某商品的消费影响该商品对其他人的有效供给。所谓排他性,是指商品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是否可以有效地排除其他人从商品的供给中受益。如果一种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这种物品就叫私人产品,如果一种产品同时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则是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事实上,同时具备这两个特性的物品在现实经济中并不多,许多物品只具有两个特性之一,或只具有部分的排他性,或仅具有部分的竞争性。不能同时满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两个特性的产品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被称为准公共产品(quasi public goods)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任何组合。它进一步表现为三种形态的中间产品。
第一种形态 :不存在消费的竞争性但存在消费的排他性的俱乐部产品。通过资格限定,使产品的受益成员限定在一定的消费群体,将非成员排除,即对外是排他的。但成员内部之间是共享的,一个成员对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另一个成员对该产品的消费。当然,俱乐部为存在最优供给和最优规模的问题。
第二种形态 :存在消费的竞争性但不存在消费的排他性的可拥挤产品。这种产品的消费限定不能确定或限定很难实施,且一个人对产品的消费会减少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因为该产品的消费又不具有排他性,为此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拥挤”,这种产品又被称为“可拥挤产品”。一个人对产品的消费所引起的另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受益)的减少,叫拥挤成本,在产生拥挤时,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不再是零,而是大于零,同时小于平均成本。
第三种形态 :少数文献区分了可拥挤的俱乐部产品,成为第三种形态:存在消费的竞争性但排他性不完全的可拥挤俱乐部产品。这种情形下,一个产品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排他性不完全,在内共享,对外是排他的,这时,可拥挤产品和俱乐部产品相交叉,从而形成可拥挤的俱乐部产品。
关于体育服务产品的属性是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的研究,国内学者基本遵循了上述产品属性理论,没有一概而论为体育服务产品得出一个属性的单一结论。如“体育产品具有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私人与公共产品兼有的属性。” (单勇,2003)“体育服务产品中有部分是私人产品,部分是公共产品,相当部分是准公共产品。” (杨松年,2002)“将纯粹的私人物品或服务和纯粹的公共物品或服务视作两极,居于它们之间的显然就是带有公共物品或服务的特性,又带有私人物品或服务的特性的物品或服务。体育产品大都是这种产品。”
但在具体论证中也是各具不同的。本研究认为,体育学界对体育服务产品属性界定,有时被不同的体育服务产品内涵所影响有所不同,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归类过于简单化。而且还有误解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概念,按照供给主体来划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是对理论的误解,造成的误导和混乱。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产品属性原理考查体育服务产品会发现,体育服务产品属性是多元的。体育服务产品是私人产品,还是公共产品,抑或是准公共产品,还是视情况而定的。但结构还是和大多数产品一样,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只是少数的两极,更多的则是准公共产品。在体育服务产品中,完全属于公共产品,如为国争光的专业运动产品目的就是激发爱国激情,引导人们崇尚健康和进取等,在消费上不存在竞争和排他性,相反鼓励并宣扬分享这一精神产品;而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属于私人产品。大多数应属于准公共产品。而由于体育服务消费方式的复杂性又决定了体育服务产品有些是俱乐部产品,有些属于拥挤产品,有些属于可拥挤俱乐部产品。对体育服务产品的属性分类还是要紧密依据消费的竞争性与排他性进行。即使商业化的赛事,有些是采用排他性的收费方式运作,有些也采取非排他的方式进行,如在公开的场所进行。大众体育健身娱乐也是如此,有些是在在付费有偿的场所进行,有些是在公开免费的场所进行,同样的,有些活动开展在参与和体验上是有竞争性的,即一个消费者的消费会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有些是多多益善的,不存在竞争性。为此,体育服务产品会分布在准公共产品的各个类型之中,都有所表现。
其实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界定主要在于对不同的产品做出不同的产权安排,从而使资源配置有效率。产权安排从根本上说包含两种类型,即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就效率而言私有产权要比共有产权高的多,人类社会产权演进的逻辑就是越来越多的共有产权被私有产权代替。但是也应看到,总有些公有产权不可能变成私有产权。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私人产品最适宜的产权制度形式是私人产权。对于消费和使用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私人产品来说,如果不确立私有产权而采取共有产权形式的话,必然会导致人们对这种物品或资产的过度利用,出现“公地悲剧”或“公地灾难”。“公地灾难出现于共同拥有的资源由众多人使用的情境之中。其中,每一个人在为自己的利益而最大限度地利用该公共资源时都获益,但如果所有人都如此行事,就会出现资源遭破坏的灾难性局面”。
体育服务产品的产品属性分析,目的不在于由谁供给体育服务产品,而在于以怎样的方式有效率的供给体育服务产品。本研究将结合体育服务产品诸多特点,从理论上分析有效供给体育服务产品有效供给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