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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游戏论的基本观点

一、赫依津哈的游戏理论

1938年,荷兰文化学家赫依津哈《游戏的人》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成为以后人们研究游戏和体育问题的基石,人们普遍认为该书是体育哲学领域中三大经典之一,甚至是研究竞技运动问题的必要条件。赫依津哈在《游戏的人》一书中用以下6个特征对游戏的本质进行了解释:

(1)自由性。“游戏是自愿的行为,被迫游戏已不再是游戏了。” 虽然赫依津哈在谈到这个本质特征时并未花多少笔墨,但在全书却赋予这个品质以非常重要的意义,认为人类在摆脱了肉体需要以及道德义务的驱使后进行的这种自发、自由的活动是与人的创造性紧密交织在一起。以此为主旨,《游戏的人》论述了游戏对文化诸领域,如法律、战争、艺术、神话、诗歌和体育(Sport)的意义。

(2)分离性。游戏是人们从真实生活中暂时解脱出来,进入一个自由设置的社会活动领域。人们通俗地认为“游戏不是真的,这是假装的”等等,也正是这种通俗的理解“出卖游戏的严肃性,使其比严肃的工作矮人一等”。 很长时间以来,在很大的生活范围内,这几乎成了游戏的普通认知。游戏与严肃性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但并不相矛盾。“游戏可以求助于严肃性而严肃性也可以求助于游戏。游戏可以上升到优美和崇高的高度,而严肃性与这高度远不相称。” 因此,非严肃性不等于不严肃。赫依津哈在分析游戏的分离性时还涉及到游戏的非功利性,不过赫依津哈的非功利性仅限于目前物质利益和个人生理需要的满足意义上使用。

(3)特定的时空性。游戏的时间和地点都有别于日常生活,在空间上是隔离的,这与神圣的宗教礼仪场所有些类似,场所越是封闭、神秘、豪华、距离真实世界就越远。游戏在时间特征上表现为,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由自身推迟直至结束。

(4)秩序性。游戏创造秩序,赫依津哈在此指出了游戏与艺术的亲缘关系,认为游戏有趋向美的走势,“它用一种暂时有限的完美带入不完美和混乱的生活之中……我们描述游戏的许多词汇都来源于美学范畴,如紧张、均衡、平稳、对峙、冲突、跌宕……它赋予了我们在事物中所能觉察到的最高贵品质:韵律与和谐。”

(5)结果的不定性或紧张性(竞争性)。游戏不同于仪式,它的过程、结果都在不确定的悬念中,因此有危险和机会,引发人们解决悬念的幻想和知晓结果的冲动。现代田径运动和赌博由于竞争程度的提高,对人的体力、毅力、耐受力和勇敢等品格提出更大的挑战。

(6)规则性。所有游戏都有规则的,规则是使游戏世界得以持续的重要条件,“一旦规则被破坏,整个游戏世界也就土崩瓦解了。” 另外,触犯或无视规则的人是“游戏的破坏者”,这种现象在儿童中常见。但是游戏的欺骗性或假装游戏则不同,他们表面上是在游戏,因而受到的惩处也比游戏破坏者较轻。

赫依津哈在对游戏特征进行了一番描述后,把游戏定义为:“是一种在日常生活之外、非严肃的自由活动,但同时又强烈地吸引游戏者。这是一种不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活动。它在特定时间和空间里,按照固定的规则和有秩序的方式进行。游戏创立一种社会团体,这种社会团体被神秘氛围所包绕,并且以假装或其他手段与普遍世界相区别。”

二、凯洛易的游戏理论

法国社会学家凯洛易在赫依津哈游戏论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游戏理论及分类方法。他认为赫依津哈的理论是从文化学的角度解释游戏在文明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尽管在这方面的工作功不可没,但“他的著作不是关于游戏的研究,而是关于文化领域里游戏的精神创造的研究。更确切地说,是关于某一特定种类的游戏,即是关于规则性体育运动的精神创造性研究” 。他认为赫依津哈的游戏定义同时存在着既宽泛又偏窄的错误。宽泛之处在于游戏与神秘感尽管有密切关系,不应把这种神秘感都包括在定义中。定义的偏窄之处在于,由于强调了游戏的非功利性,因此就把机会性(赌博性)游戏排除在外了。因此凯洛易认为:“游戏是在特定的空间和时间限制内自愿的行为或消遣。是在自愿接受的严格规则限制下进行的,它有自由的本身目的,并伴随紧张和愉快的感受,并且意识到这与普通生活的区别。” 游戏的本质特征包括:

(1)自由性。如果是被迫参加游戏的话,游戏的性质也就改变了,游戏本身的魅力、快乐、消遣等特征就消失了。

(2)分离性。游戏是被限制在事先严密规定好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3)调节性。游戏服从于一定常规,这套规定都是日常生活规律,暂时建立起一个新的约束自己的条例。

(4)非生产性。游戏的本身不创造任何财富和新东西。

(5)不确定性。游戏者不知道游戏中的变化过程和结果。

(6)虚构性。游戏伴有与现实相对立的第二现实,或者根本非现实的特有意识。

不难看出,凯洛易对赫依津哈最主要的批评在于非功利性(赫依津哈的非功利性包括在分离性之中)和自由性,(凯洛易仅把自由性理解为自愿参加活动,这点后来被威斯更为错误地引申了),在其他特征上除了用词或角度不同外,在内涵上没有大的区别,他认为,正是由于赫依津哈坚持游戏的非功利性,所以他才排除了机会性游戏这一大类游戏活动。

凯洛易游戏理论留给后人的珍贵遗产与其说在于他对游戏本质特征的论述,倒不如说在于他的游戏分类法。他从纵横两个纬度划分游戏类型(表3-1),从横的方面把人类游戏分为竞争、机会、化装、眩晕四类;从纵的方面看,凯洛易认为人类的游戏分类有两方面的结构:即一种是即时的快乐(拉丁文paidia),另一种是无缘无故地与困难交织在一起的因素(拉丁文ludus)。这两方面的基本成分存在于一切游戏形式中,游戏越简单,paidia的成分越多;游戏越复杂,ludus的成分越多。本人认为:如果说凯洛易对赫依津哈游戏自由性的批评是一种误解的话,那么,对游戏中所含的这种挑战困难因素的揭示却有重大意义,这点为威斯所发展,并对本文也有深刻的启发。

表3-1 凯洛易的游戏分类与结构

注释:在每一竖行的游戏排列中,Paidia因素逐渐减少,Ludus因素逐渐增多。

资料来源:R.Callois.The structure and classification of game,From philosophic inquiry in sport.Human Kinetics.1995.15

三、威斯的游戏理论

威斯对于游戏定义中的规则性持强烈的批判态度。他认为“动物、儿童的游戏没有规则照样可以进行,相反,有些活动,例如,Whittling(游戏名称)虽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但一般并不把此类活动称为游戏”。 显然他把规则看成是游戏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游戏可以按规则进行,也可以不按规则进行。需要指出的是,威斯认为“只有当一个Play完全被规则所支配,才可以说这个是Game”。 这大概可能就是人们为什么把Game翻译成规则游戏的理论根据所在。

威斯认为凯洛易的游戏定义更为可信和有意义,但对其中的个别特征作了修订。例如关于游戏的自由性,他认为不是游戏的必要特征,儿童可以被强迫不按自己的愿望、意图去游戏,按要求结束游戏。“游戏的自由只是指游戏人根据他的意愿想做游戏时才做这一意义上的自由。” 不难看出威斯对游戏自由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仅指自愿参加的自由,而在游戏过程中则没有自由可言,游戏者必须认真,严格地执行游戏中的各种规定,否则就破坏了游戏或者要受到处罚。从这个角度出发,威斯实际上就排除了游戏自由性本质特征。

对于“分离性”,威斯的批判是击中要害的。时空上的分离是所有人类活动的一个特点,因此,仅这个特征并不足以将游戏从其他活动中分离出来。游戏只是从它具有自身目的这一点上来讲,才有从日常的现实世界中分离出来的意义。游戏本身就是目的,不能带着通过游戏而获取其他目的的动机去游戏。“一个人可以为了恢复自己,或者结交朋友等目的去游戏,但是,一旦游戏开始这一切都必须忘记,仅仅是游戏。” 威斯在这里实际上用“目的性”取代了“分离性”。

除了上述两个特征外,威斯基本同意凯洛易对其他特征的表述,只不过又有所继承和发展。例如,威斯同意游戏是一个难以预料的过程,任何游戏过程都不能简化为一个模式,机动性总是给任何结构添加一些新奇。在游戏中比任何其他活动都充满了不可预见性、必然性、自然性、意外性的活动空间……威斯认为:尽管在其他活动中也存在着结果和过程的不定性,但在游戏这里却非同一般,“这种不定性在其他活动中也存在,政治、战争和艺术同样充满着偶然性,它们的过程也被不时做出的决定所操纵,然而我们并不把它们称为游戏,然而,游戏需要那些能提高自我表演或激活竞争的决定,而在其他的活动中所要求的决定则希望得到预期的结果。游戏中胜利相对于自我表现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战争、艺术中,自发行为相对于成功的成就又是次要的。”

对于游戏的“非生产性”,威斯认为,职业运动员通过比赛是要挣一些钱,赌博有时通过玩牌、赛跑和轮盘赌也能获益,参与者会由于自己的聪明、运气或技术而受到些奖励,但这并不增加物质产品的物质价值。运动者和赌博者并不关心这种活动的结果,而是要在游戏中出风头。言外之意,威斯同意凯洛易在游戏的非功利性特征上对赫依津哈的批评,认为游戏并不创造物质价值,游戏者也并不以追求物质利益为主要目的。

从以上威斯对赫依津哈和凯洛易两人的批判上我们不难归纳出威斯的游戏本质特征包括:目的性、非生产性、假装性、快乐性、自我表现性。

怎样看待上述三位思想家提出的游戏理论?又怎样评价他们的是非曲直?在回答这些问题以前,本文认为必须首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他们虽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似乎是有差异的观点,但是从总体上凯洛易和威斯并没有超出赫依津哈的范围和水平,只要把他们的结论稍加归纳,这一点便会很清楚地显示出来(表3-2)。

表3-2 三种游戏理论的比较

赫依津哈的游戏自由性是从哲学意义上提出的,它不仅与人的行动的随意性有关,更重要的在于人的自觉、自愿的创造性活动。而凯洛易和威斯仅在行为随意性的表面意义上理解游戏的自由,显然偏窄了许多。

在游戏的分离性上,凯洛易批评赫依津哈与真实生活广泛意义上的分离,认为仅仅是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但是却又提出非生产性和虚构性,不难看出,凯洛易只不过是用三个特征分别表示了赫依津哈一个特征的内容。威斯在这点上继续批评凯洛易,不是时空分离,而应是目的分离。仔细看一下,这不又回到赫依津哈的水平上去了吗?只不过是用词上的不同而已,目的性即指不同于工作的目的,由于工作目的是功利的,游戏的目的就是在总体非功利基础上的各种具体目的(获胜、掌握某种技术)。另外,威斯也与凯洛易一样,用目的性、非生产性、假装性分别表示了赫依津哈分离性所表示的内容。而对于赫依津哈的规则性,凯洛易则用调节性来表示;赫依津哈的紧张性,凯洛易和威斯用不定性表示之。

第二,关于娱乐性问题。三人都强调游戏所具有的娱乐性质,威斯明确提出游戏具有娱乐性特征,并认为三种活动同时存在不同性质的娱乐。 凯洛易、赫依津哈虽然没有在特征中明确列出娱乐性特征,但在给游戏所下的定义中强调了这一点,赫依津哈在《游戏的人》第二章中又给游戏下了一个定义:“游戏是在某一固定时空中进行的自愿活动,依照自觉接受并完全遵从的规则,有自身的目标,并伴以紧张、愉悦的感受和有别于平常的生活意识。” 他认为节庆和游戏的关系十分紧密,两者都由欢乐愉悦支配。凯洛易也曾认为“即兴和快乐是人们游戏的主要内在原因之一”。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三人都强调了游戏的娱乐性,只不过有人把其列为特征之一,有人未列入。至于游戏与娱乐为何有此微妙的关系,我们将在下面涉及,在此,我们为行文方便暂时当作一个特征处理。

第三,关于表现性问题。赫依津哈的理论不包括这个特征,而是强调游戏的竞争性,但威斯则认为游戏不强调胜负而着重于表现。在某种程度上,威斯是对的,从发生学上讲,表现性游戏要早于竞争性游戏。这是赫依津哈理论不能涵盖的地方,我们不妨暂时把该特征作为游戏的第七个特征。

第四,探讨一个事物的本质,必须站在哲学立场上,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事物的根本所在,如果仅局限于一隅之利,则有可能犯以偏概全的错误。请勿忘记,凯洛易就曾批判赫依津哈从文化学角度研究游戏的立场;威斯也主张Play、Game、Sport有不同的含义,用一个词来涵盖其他词的意义是有困难的,主张分别研究它们的本质。因此,也正是他们的这种出发点导致了对游戏自由性理解上的偏窄。既然从哲学角度看,威斯和凯洛易的批判无效,那么赫依津哈的观点又存在什么问题呢?这几个特征可不可以都算做游戏的本质呢?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还得搞清何为本质以及本质的相关概念才能下结论。

四、休茨和迈耶的争论及问题

哲学家格里乌斯在上世纪初就曾坦言:“在英语中很少有几个词像sport这样有如此复杂的含义,几乎100年的历史说明这个断言是恰如其分的,在当代,sport一词在可用性和适用性方面显示出极大的差异性和灵活性。由sport延伸出的具体问题反映了它与game和play等词缠绕不清的关系。” 当代体育哲学家休茨和迈耶(1988-1989),就play、game和sport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定义问题展开的激烈论争,再次说明游戏本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一)两人的主要分歧

总结这场争论的分歧点,用休茨自己的话讲就是:“除了一些枝节性的问题外,实际存在两个基本的分歧点:①是否所有的sports都是games;②谁的关系图更切合实际。”

“游戏的连续统一体”理论认为:今天的sport都是由Game发展而来,而Game又是从Play的基础上发展而来,Play—Game—Sport形成一个连续体。迈耶的逻辑关系示意图(图3-1)代表了这种观点对三个概念的看法。

这个图示表明下列逻辑关系:

1.所有的sport都是game。

2.并不是所有的game都是sport。

图3-1 迈耶的三者逻辑关系图示

3.sport和game可以是,也可以不是play。

4.如果sport和game的参加者自愿地追求内在满足则是play。

5.如果sport和game的参加者不是自愿追求内在满足,而追求外在奖励则不是play。

6.play既可以采用sport的方式,也可采用game的方式进行。

除此之外,迈耶还给三种活动下了以下操作性定义:

play:1.自愿追求的活动。

2.为了内在满足。

game:1.目标指导下的行动。

2.规则限制使用获取目标的手段。

3.规则禁止使用更高效的手段,而侧重低效手段。

4.接受规则才能使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sport:与game的1-4特征相同。

5.要求展现身体的勇猛和身体技术。

在两人争论以前,休茨也是一个“连续统一体”论者,对于三者间关系并无异议,并且迈耶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休茨的早期研究成果基础之上的。休茨(1973)在“竞技的要素”一文中曾对game和sport的定义及关系作过详尽的描述。他认为game有目标、获取目标的手段、规则、Lusory态度〈游戏态度〉四个要素。在谈到sport和game的关系时,休茨认为,sport是game的一个种,除去共有特点外,sport有其独特的四个要素:①技术,所有的sport都是技术性game,而非机会性game;②身体技术,要求付出身体能力方面的努力;③广泛的群众基础;④稳定性。但问题出在休茨在三者关系中修改了以前的观点,认为奥林匹克运动中存在两类体能性竞技项目,即表现性项目(performance)和游戏(game)(见表3-3)。竞技运动中的表现性项目如跳水、体操,不属于游戏(game)。它们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游戏(game)是基本规则,表现性项目(performance)是技术规则。“游戏(game)通过克服人为的障碍而产生新技术,表现性项目(performance)却是通过提出理想标准并试图接近它而精化原有技术。在游戏(game)中,规则是问题的核心,正是这种规则产生了技术;在表现性项目(performance)中,理想标准是问题的核心,恰恰由于理想标准产生了技术。这就是为什么说完美的表演,而不太常说完美的game(游戏)的缘故”。 以此为根据,休茨又重新描述了三种活动之间的关系(图3-2)。

图3-2 休茨的三者关系图示

1.代表原始的Play。

表3-3 休茨关于两种体能性竞技项目的区别

2.是Play+Game,代表复杂的play。

3.不与play、sport重叠的部分,既不是体能性项目,也不是复杂的play,称为职业性的非体能性项目,如桥牌、国际象棋等。

4.Sport+Play,不包括game,代表业余的表现性项目。

5.业余的game,指不包括体操、跳水等项目的其他奥林匹克运动。

6.职业性的体能性项目(3的反面)。

7.既不是play,也不是game,指职业的、体能的表现类项目。

(二)存在的问题及意义

关于play的定义。两人对play的定义过于简单,迈耶把play定义为“本身具有目的的活动”,一个活动只要是目的性行为,而非工具性行为即是play,而对于这种目的性行为的意义是什么?它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两人并未作深入讨论。休茨在play概念上是矛盾的,一方面他曾同意play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后来为了与职业性活动相对应,又改为业余性行为);另一方面他又在其他场合表示过,play是一种主观态度,game才是具体活动。这样他就在一个意义上使用play和game,用play指主体活动时的主观游戏态度,用game指那些主体采用游戏态度从事的具体游戏活动。我们认为,两人既然都同意Sport是Game和Play的延长,但又都没有对Play的本质深入讨论,仅停留于“是一个目的性行为”的简单结论上。那么,我们难免要追问Sport和Game在什么目的性行为上是Play的延长?

关于职业sport问题。休茨和迈耶在这点上是相同的,即承认有一部分既是play和game,又是sport的双重身份的活动,参与活动者如果追求活动以外的东西,如金钱和名利,这种活动则被认为是职业性的sport。但问题是这种职业性sport还坚持不坚持play的禀性?这种职业活动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有什么区别?从定义上看,这就成为两种性质截然相反的活动,一个是追求活动本身的乐趣,一个是以此为生计,泾渭分明。我们认为这种把“高水平竞技对运动员来讲是劳动;而对观众来讲是娱乐”的调和立场并无助于真正解决问题,并可能造成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分离。游戏是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相对立的概念,是人们在劳动之外,追求个体自由和满足精神享受的活动。也就是说游戏所提供给人的是精神满足,而不是满足人的直接功利需要(不是谋生的手段),从游戏创造的价值来讲,是一种促进人自身全面发展的文化价值,它不同于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当然,现代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已经从原来的个体自由的游戏发展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事这种活动的人有时也用劳动的形式,拿取一定的报酬,但是,体育运动既然是游戏的延长,就必定在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方面与游戏保持一致,体育运动本身并不应局限于直接的物质有用性和某种功利性。对此,马克思早就指出:劳动分为经济学意义上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和创造文化价值的一般劳动,并形象地用受资本家雇佣的钢琴生产者的劳动和为观众演奏音乐的钢琴演奏者的劳动,指出两种劳动质的不同,前者的劳动是以追求最大利润和商品价值的增值为目的,因此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而后者的劳动尽管也收取报酬,但他不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是给人以精神享受,因此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因此,由于体育产品的复杂性,缺乏流通领域中对商品的一致性定义,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无任何使用价值的、凝聚着人类真善美价值的精神产品,如“团结起来,振兴中华”,这种由体育竞赛而产生的精神文化价值,既不能用交换价值来衡量,更无法用金钱尺度来度量。因为有些体育产品是催人积极向上的创造性文化活动,这种活动不论从生产的角度还是从消费的角度看,都是人类追求自我实现的活动,对于这种精神产品不是不可以带上商品属性,通过市场交换为群众所接受,而是应清楚地认识到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的区别。物质生产要全部市场化,而精神生产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市场化,“即便是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经济中,出现了非商品经济因素不断扩大的趋势。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就是其典型形式,它们并不完全按照市场等价交换原则进行。” 体育运动由于能源源不断地产生社会文化精神产品,因此要保持其公益性、福利性。 KGixdwbDUm287/75/3ihnhP0fvcT75NoU6wg8OeF62GzyZ45pG9bIEYHyuAoWn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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