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以下三种含义。第一,法律和制度,也有的仅指法律制度。这里讲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少数是习惯法或其他惯例。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建设,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司法工程,它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修改等一系列的动态过程。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R·Pound)就将法律称为“社会工程”,并对法律的概念作了很广泛的解释。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也有很多表达方式,在中文中有法治主义、依法治国和法治天下等;在英语中有rule of law(法的统治),rule by law(以法统治),government by law(依法治理),government through law(通过法律的治理)等。解析各种定义,法治在三种意义上被广泛应用。
一是指治国方略或社会控制方式,即治理国家的手段或方式,而这种手段就是法律,而不是“个人权威”或“某个国家领导人的个人意志”等非法律手段;二是指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三是一种融会多重含义的综合观念。严格意义上讲,法治是一种共治,即平等的利益或权力主体在适法领域内的共治,换言之,法治是“治理”的“治”,而不是“统治”的“治”。法治在三种意义上被广泛应用。本研究也采用了“法治”的概念,主要在第一、三种意义上使用。“治理”的“治”主要是通过国家政府行使“治权”,其治理方式更加突出国家的公共职权和社会管理功能。而“统治”的“治”具有很浓的行政色彩或“官僚”印象。法律虽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社会的公共治理也是自己重要的职能,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法制与法治表面上看来只是名词之分,实际上有观念之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而言,法制的内容指“法律及其相关的各项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
法治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和若干原则”。这种差异表现在是主张还是否定法律至上的争论上,也体现在工具论的法律观和价值论的法律观的分歧上。无论是在字面上,还是在实际内容上,作为一种理想目标,或者作为一种治国方针或行政管理方式,人们所要追求的都应该是“法治”而不仅仅是“法制”。法制只是法治的一项内容,前者强调立法,后者不仅强调立法,更强调执法、司法、守法,即法的实现。
法治所涉及到的是更广泛、更深层次的问题,如:制定“良法”的问题。如果某些规章制度或者是一些部门仅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扩大本部门的权力而擅自规定的或者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那么依法办事是依这样的非良法办事,这种法制愈加强,离真正的法治就愈远。可见法治是良法之治而非恶法之治。当然,即使是良法,也必须被适应,才能实现法治。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是良法,然而现实中,法治意识的缺乏以及执法、监督不力等因素而使得这些良法难以实现。因此,不能离开法治意识、法治行为和法治监督等法治的诸要素来谈法治。
“以法治体”即用法来治体,这表明法只是治体的一个手段,并应与其它政策,经济的、行政的、道德的手段相区别。
“依法治体”是指任何治体方法、手段,包括领导人行政上的指令、经济奖惩的措施等,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违法。由此可见,依法治体实质就是在体育领域内实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