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并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它更意味着秩序。在法治社会中,秩序表现为社会结构的均衡性。均衡性有两方面表现:第一,通过法治对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使社会成员置于一定的社会位置,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进行有序的社会活动。第二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职责,限定他们的权力范围,使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相互适应、制约和协调。因此,法治的秩序价值客观上要求足球改革的各利益主体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各自的应有功能。同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使中国足协与地方足协、中国足协与足球职业俱乐部、地方足协与俱乐部形成一种相互约束、互动的关系。
秩序价值在职业足球领域主要体现在其管理与运行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良好的体育法治环境在职业足球的管理与运行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序的体育法治环境是职业足球健康发展的需要。任何职业体育活动都希望有稳定的发展环境,各体育活动主体在参加体育活动时都有遵守某些体育规则的倾向性,而稳定的法治环境可以使职业足球的持续发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第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职业足球管理的秩序性价值表现在对俱乐部管理权的合理分配上,同时也要建立科学的体育管理与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控制机制。有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活动就有章可循,管理秩序也会有条不紊。对于中国足协来说,不仅防止了自己管理权的滥用,国家法律法规价值和权威也在职业足球管理活动中得到了体现。第三,良好的法治秩序有利于足球职业俱乐部的运行与发展。各职业俱乐部在一个“有章可循”的稳定发展环境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支配俱乐部的资产;依据足协章程或所签的合同,职业运动员可以可以自由转会;职业运动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也需要制度化规章制度的长期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尽量少用审批手段和行政手段,而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重视“足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运用好宏观调控手段,为职业足球的有序竞争与合法经营营造稳定的秩序。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法治的正义价值。任何社会制度和政策都必须面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与抉择,法治当然也不例外。公平作为人们对各种社会价值和利益分配正当性的道德要求,效率作为社会运行和发展水平的客观比值,均是社会和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公平主要是指在保障每一个人的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实现按劳分配。效率主要是指各种资源得到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以追求效率为主要特点的,但是为了维护整体上的效率,必须兼顾公平。市场经济下的足球改革必须通过公正而权威的制度,保证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和实现。通过法律赋予运动员、教练员平等的权利,如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权、重大决策的参与和知情权、公平竞赛权、肖像权以及其他权利,教练员的生存权、尊重权、申述权等。同时规定其同样的义务。在“效率优先、实现公平”这一现阶段最佳价值关系的基础上,对运动员、教练员的付出与所得做出制度上的安排和协调。职业足球法治建设体现的正义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定了各职业足球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正义的问题就是对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协调的问题。在职业足球活动的实践中,不同的活动主体会有不同的正义观和价值观,而每个人解决体育纠纷总是依靠自己的正义标准来解决的,而标准的多样性必然导致体育价值观的冲突。法律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法律这个特殊工具为职业足球活动提供一个普遍的正义标准。随着职业足球的进一步职业化和市场化,这套法律上的正义标准会慢慢内化为各职业足球活动主体的内心道德和信念。
第二,法律可以公正的解决各职业足球活动主体的利益矛盾或冲突,从而平衡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不同主体有其特殊的利益,法律可以有效地协调和整合其利益冲突,并形成完善的利益整合机制。足协与俱乐部间的矛盾可以通过体育行政法规这个正义的工具来解决;比赛中的具体体育纠纷可以通过司法来调整,如民法;如果涉及运动员的重伤等,刑法可以介入体育纠纷中来;如果涉及俱乐部的不正当竞争,如一个投资人同时控制多家足球俱乐部,经济法完全可以对其进行进行调整。
第三,法律为职业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解决机制。职业体育纠纷的解决不仅要有效,而且也应当是公正的。只有建立公正的体育裁判制度,体育纠纷才能得到最终解决。公正、公平、公开的体育裁判制度是实现正义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体育法制建设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要实现体育纠纷的公正解决,必须实现体育的司法公正。体育的司法公正包括体育实体公正和体育程序公正。所谓体育实体公正是指体育事实的结果公正,具体是指调整体育纠纷要以体育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体育纠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处分。程序公正“看得见的形式”则是指司法过程应当有正当的纠纷解决程序,且这个解决的过程要在“看得见的形式”下进行。这个“看得见的形式”就是司法程序,因为它平等地适应每一个人,且你能“看见”司法程序是如何解决体育纠纷的。体育的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裁决者身份中立、纠纷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利益相关者必须回避、实行听证和辩论程序、技术性事项由司法部门规定的专业机构鉴定等。
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的产品,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和价值的社会。效率的社会标准是根据预期的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评价。效率是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没有效率的法律不能被认为是良好的法律。因此,现代法律必须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的内涵。(*法理学公丕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9 P:9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既要实现“效率优先”,又要“兼顾公平”,但效率与公平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互为前提的。公平是手段,效率是目的。没有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在我国职业足球的法治建设中,我们不能忽视法治在职业体育中的效率价值,因为没有效率的职业足球是没有生命力的,效率不仅仅是指经济效率,而是经济效率、社会效率、文化效率等相互影响而形成的综合效益。职业足球的法制建设所体现出的法治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和保护足球职业俱乐部的产权关系。足协鼓励俱乐部为实现足球“利益的最大化”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俱乐部的财产。如果俱乐部对其财产拥有明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俱乐部才会有动机和信心投身职业足球事业。法律在确认和保护足球职业俱乐部的产权关系时,还要形成有效的资产使用机制,要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确认、保护并创造有效的足球管理与运行机制,以提高职业足球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理配置体育社会资源、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并形成有效的足球管理与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体育发展规律的、国家调控、依托社会、自我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以社会办为主的新格局。”(*《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