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对“足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做有相应的规定是:
1.中国足球协会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同时为表彰和鼓励对中国足球裁判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裁判员,中国足协另设功勋裁判员和荣誉裁判员。
2.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掌握和正确运用《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基本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各类体育院校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院校竞赛部门审批。
3.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 2 年,并且至少 3 次在区、县级足球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各类体育院校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可以申报二级裁判员,由区、市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院校竞赛部门审批。
4.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掌握《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足球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 3 年,并且曾 2 次担任省、区级以上足球比赛的裁判员,经省、直辖市或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一级裁判员,由具有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省、直辖市、单列市或国家体育总局直属院校的有关部门审批。
5.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足球比赛编排方法,有一定英语基础;任一级裁判员满 3 年,曾多次担任中国足协主办或省、区级体育部门主办足球比赛的裁判员,经中国足球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过 2 年预备期的跟踪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审批。
6.思想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通《足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组织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足球比赛编排方法和英文规则,具备较强的英语听、说能力;担任国家级裁判满 3 年;参加中国足协职业联赛裁判工作至少 3 年以上(含 3年),并至少 20 次以上执法职业联赛关键场次且无原则性错漏判的裁判员,经考试合格后,可以由中国足协推荐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足联审批。
7.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有关体育院校经总局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有关体育院校应将裁判员的审批情况报所在地省市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备案,总局直属院校直接将裁判员审批情况报中国足协裁委会备案。
8.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 20 年以上(如参加过世界杯、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者,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足球比赛的裁判工作,在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原则性错漏判,年龄在 50 岁以上,可由会员协会推荐,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9.国际级或国家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 20 年以上(如参加过世界杯、奥运会等重大国际比赛者,年限可适当放宽),在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原则性错漏判,年龄在 50 岁以上,退役后一直从事中国足球裁判事业,在裁判员培训、培养等工作上有杰出贡献的裁判员,可由会员协会推荐,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授予中国足协功勋裁判员称号。
10.各会员协会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须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的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更换裁判员证书并注册。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市和系统,须报中国足协备案。
11.各会员协会在裁判员申报审批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规定,各级裁判员的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可根据本协会裁判员的培养情况自行规定。中国足协使用的职业联赛裁判员的最高年龄为 45 岁,如该裁判员执法经验非常丰富,水平较高,而且能通过中国足协组织的体能测试,那么裁判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助理裁判员 45 岁后,中国足协在职业联赛中将不在使用。
12.一、二、三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 2 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考试合格者应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部门,并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