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进入比赛场时起,裁判员开始执行竞赛规则所赋予他的全部权利。但是在比赛开始前及成死球时,裁判员只可对队员进行纪律处分(警告与罚令出场)。只有在比赛进行中才可进行纪律处分与技术处分(判罚任意球和罚球点球)。在比赛暂停成死球、中场休息和比赛结束裁判员还没有离开比赛场地时,如有队员、替补队员犯规,裁判员也有权判罚。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或未终止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助理裁判的意见而改变切实不正确的决定。禁止利用电影和录像改变裁判员的判罚和比赛的结果。如果裁判员在比赛过程中发现某队故意输球,无权中断比赛。
二、裁判员的职责之一是执行竞赛规则。凡判罚犯规后,不必解释判决的理由。当一名队员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应允许比赛继续进行;如果有必要,可在比赛成死球时对犯规队员进行警告或罚令出场的处分;当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应判罚该犯规。
三、记录比赛时间。其职责不得交给助理裁判员和场外工作人员,助理裁判员记时只起协助作用。赛场不宜起动记时大钟,避免产生多余的矛盾,增加对裁判员的压力。为了使规定的比赛时间得到充分利用,裁判员应该注意:
(一)要减少不必要的停顿。
(二)比赛暂停时间要尽量缩短,如受伤、换人、掷界外球、踢任意球等,恢复比赛要快。
(三)因故损失的时间应补足。在每半场时比赛结束前 1 分钟左右,裁判员将所需补定的时间通知第四官员,并由第四官员举牌示意。如在补时期间又须扣除损失的时间,则不必再举旗示意,由裁判员决定。
(四)记录时间时,如果正好在某分钟应计入为某分,如果在某分某秒,则按 1 分记录(例如时间为 30 分 01 秒,应记录为 31分);如果上半时比赛补时进行到 47 分钟时,应记录为 47+;下半时比赛第 2 分钟时,应计录为 47;下半时比赛补时进行到第 48 分钟时,应计入为 93+。
四、记录比赛进球,将每进 1 球的时间、队员号码记录下来;将警告或罚令出场的队员号码、时间、原因等简要记下,还要计录被替换队员的情况。
五、遇下列情况时,裁判员有权暂停或终止比赛:
(一)比赛开始时和比赛进行中,某队不足 7 人时。
(二)发生意外事故,如观众干扰,比赛不能进行时。
(三)场地条件和天气原因,裁判员认为不适宜比赛时。如球门柱损坏,短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因雷电和雨雪过大,场地泥泞,球漂在水上或雪地结冰,比赛难以继续进行时;因有大雾、天黑或灯光设备失灵,队员看不清球门时。终止比赛前应与主办机构研究后再作出决定。凡终止比赛时,裁判员无权取消某队比赛资格和决定比赛的胜负,赛后应向主办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六、裁判员应保护队员的健康,善于估计队员的伤势,进行相应适当的处理,减少不必要的停顿,以引导比赛顺利进行。
(一)队员受伤严重(如头部、颈部、脊椎部等处受伤),应停止比赛,及时用手势招呼护理人员(除抬担架者外至多两人)将其移出比赛场地进行护理,随即恢复比赛。
(二)队员只受轻伤,不必停止比赛,可待死球时处理。
(三)队员受伤流血应离开比赛场地,护理的结果必须将血止住,以防血液感染他人。
(四)守门员受伤,可在场内进行护理。
(五)受伤队员有可能自己走出比赛场地时,应鼓励他这样去做,尤其是在靠近边界线(边线和球门线)处,此时则不必使用担架。
(六)裁判员在比赛进行中停止比赛处理受伤队员后,应在停止比赛时球的所在地点坠球恢复比赛。
(七)在场外护理完毕,受伤队员只有在比赛重新开始后才能重返比赛场地。要求重新进入比赛场地的队员,当得到裁判员的许可信号后,此时如果比赛成死球,该队员可从边界线上的任何地点进入(边线、球门线);如果是在比赛进行中,则只能从边线处进入。
(八)队员佯装受伤或夸大受伤的程度,裁判员可不予以理睬,按实际伤情处理。当此行为触及了可警告的规定时,裁判员应予警告,如倒地不起要求护理的队员;在护理人员和担架进场后,突然起立想要投入比赛,裁判员可根据“非体育道德行为”或“延误比赛重新开始”的条款予以警告。
七、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八、审定比赛用球是裁判员的职责之一。比赛中如果某队提出球不合格时,裁判员应予考虑,至于是否更换,或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情况下更换比赛用球,只能由裁判员决定。
九、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决定队员是否可以穿着某种服装或佩戴某种装备(符合要求的防护具、高科技的眼镜等)。
十、裁判员有时犯有判断上的错误,如将间接任意球直接射入对方球门而判为进一球;或者执行罚球点球时,球触门柱弹回又被主罚队员踢入球门而判进一球等,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或未终止前,裁判员可以跟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但在恢复比赛后发现就不得再作改判。如果比赛队对越位、手球、罚球点球的判罚有争议,裁判员不能受干扰而改判。队长没有因对判决不满而向裁判员提意见的特权。
十一、裁判员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罚,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无需出示牌子)
十二、裁判员应将赛前、赛中和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罚,以及其他事情的情况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有关部门。这是判定赛场事端并作出决定的基本文件,因此裁判员在起草报告时,一定要简明扼要,真实可靠。
十三、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是一个整体,他们一起控制比赛,在执行裁判任务时应该相互支持与合作。在裁判员位置好、看得准的情况下,应该独立地作出判决,非必要时无需找助理裁判员商议。如确实需要征询助理裁判员意见时,应回避队员,对话要简练。对于裁判员未能看到的情况,应依照助理裁判员提示的信号作出处理。如裁判员被球击中而失去知觉,在什么也没有看见的情况下进了球,那么只要靠近球地点的助理裁判员认为进球符合规则,裁判员就应判进球有效。当发生在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视线以外的暴力行为,第四官员应提示给裁判员。
目前在国内比赛中,对必须鸣哨的几种情况及对哨声的要求统一如下:
(一)比赛开始(包括某队胜一球后重新开始比赛)。一声哨,哨声稍长。
(二)比赛时间终了(包括上半时和全场比赛时间终了)。2~3 声短促哨,接一声长哨。
(三)判某队胜一球。一声长哨。
(四)执行罚球点球。一声哨,哨声稍长。
(五)场上发生犯规或其他情况,裁判员暂停比赛时,应及时鸣哨。
除以上 5 种情况外,如球出边线和球门线成死球,以及掷界外球、踢任意球、球门球、角球、裁判员坠球等恢复比赛时,可不鸣哨。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则可酌情鸣哨,例如:
1.球已越出边线和球门线,而队员尚未停止比赛活动,裁判员应鸣 2~3 声短促哨示意球已出界。
2.在执行定位球恢复比赛时,有不符合规则规定的现象,裁判员予以纠正时,可以简短的哨声示意。
3.在守方罚球区附近或罚球区内由攻方踢任意球时,裁判员在纠正守方队员退到距球 9.15 米前应向双方交待明确(举哨示意),待纠正后再以鸣哨恢复比赛。
哨声是裁判员使用的主要信号,哨声虽不能代替复杂的语言,但在很大程度上足以表达出裁判员在执行判决时是否坚毅果断,显示裁判的气质与风度。对裁判员哨声的要求,是在判罚准确的基础上,鸣哨清脆有力,强弱适度。例如比赛开始、比赛时间终了或判某队胜一球的哨声应稍长。又如判罚犯规的哨声,就应根据犯规的轻重程度有所区别,如系一般犯规,只需长短适中,清脆有力的一声哨即可;如出现粗野、严重的犯规,就以突发性的有力强音,显示出规则不容触犯的威严,虽未使用语言,却要向犯规队员表达出“你的犯规够严重的”这样一种示意,哨声本身就要对犯规队员起到告诫作用。
为了提高哨声的“威严感”,裁判员在场上应该减少不必要的哨声,过多的哨声只会破坏比赛的气氛。
足球裁判员所用的手势应力求简单、明了、示意确切,给人以直接、清晰的感觉。这些手势的运用,旨在使比赛顺利进行。手势的作用主要在于示意下一步比赛应如何进行,因此,对运动员的犯规动作,裁判员一般没有模仿的必要。
经国际足联审定的裁判员的统一手势如下。
单臂侧平举,明确指示踢球方向。
单臂上举,掌心向前。此手势应持续到球踢出后,并被场上其他队员触及或成死球时为止。
单臂向前斜下举,指向执行球门球的球门区。
单臂斜上举,指向执行角球的角球区。
单臂向前斜下举,明确指向执行罚球点球的发球点。
队员犯规后,裁判员运用有利条款而不判罚时,应给以继续比赛的手势;双臂前举,手臂向前稍作连续挥动。
对队员罚令出场或警告时,分别出示红、黄牌。使用红、黄牌时,应一手持牌直臂上举,面向被处罚队员,有短暂时间的停顿、使场内外均能看清是对那名队员进行处分。
现代足球运动对裁判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必须提高控制比赛的能力及判罚的准确性,裁判员只有得当的选位和积极地跑动,才能提高控制比赛能力及判罚的准确性。
在足球比赛中,由于裁判员的选位不当,会影响裁判员的正确判断而造成漏判。但此时坐在看台上的观众已经看到犯规动作,而大声喊叫。为什么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裁判员的选位角度不如观众的角度好。这一现象说明,裁判员选位角度的好坏对判断是否犯规的准确性起决定的作用。
裁判员的跑动能体现出一个裁判员的风度、气质,及时快速跑动到位,能缓解及解决许多矛盾,对控制比赛起重要的作用。那种跑动迟缓、选位不当而经常影响比赛的裁判员,会给人们留下一种不快的感觉,会引起运动员的不满,降低运动员对裁判员的信任感。
现代足球比赛裁判员选位与跑动所占的比重如下:
选择好的角度看清接触点70%
距球近 10~15 米20%
裁判员——球——助理裁判员保持联系10%
裁判员的跑动位置通常情况下应保持在球的左侧后方 10~15米的距离,与助理裁判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做到能够看到助理裁判员的行动和信号。
裁判员所选择的位置和角度应有利于观察,切忌与队员重叠。这有利于裁判员在跑动中能够观察到双方队员争夺的焦点。
裁判员所选择的位置不应影响到队员的活动与传球路线。在中场不易做过多地停留。
裁判员的跑动要有预见性,一要根据比赛双方队员的技术特点和战术打法,二要根据比赛场上的形势来做出决定,提前判断和选择自己下一步行动方式。
裁判员的跑动要根据比赛性质、比赛气氛、身体状况、场地条件、天气状况等因素,灵活、机动地选择。
关于裁判员的跑动,可以分为跑动方法、跑动路线、选择位置三个方面。
裁判员的跑动方法可分为正面跑、侧面跑、倒退跑。不论采用哪种跑动方法,其基本的要求是始终要面向球,因为双方队员争夺的焦点是球。通常情况下,裁判员在球的发展方向后面时采用正面跑;裁判员在球发展方向侧面时采用侧面跑;裁判员在球的发展方向前面时采用倒退跑。裁判员应根据比赛中球的发展形式将 3 种跑动方法有机地结合,并加以灵活运用。
随着足球运动的不断发展,足球裁判员的跑动路线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其目的就是能够更好地适应比赛的需要。到目前为止,裁判员的跑动路线可分为:直线跑、小斜线跑、大斜线跑、小S形跑、大S形跑、鱼刺跑、跟踪跑。
1.直线跑
直线跑的方法是,以两侧边线为参照,跑动主要集中在场地的中路,两端罚球区前沿。(图 1)
图 1
直线跑的特点是:能够保持对场地两路相等距离的观察,对罚球区内两侧的犯规能够观察较清楚;但跑动距离少,不能够有效地与助理裁判员取得联系,对场地“死角”(远离助理裁判员一端的角旗附近)地带的判罚不利。
2.小斜线跑
小斜线跑的方法是,以远离助理裁判员一端的两个罚球区角为起、止点,裁判员的活动路线主要集中在这条斜线上。(图 2)
图 2
小斜线跑的特点是:较直线跑增加了跑动距离,缩短了对“死角”的判罚距离,能够保持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能够保持对远离助理裁判员一侧罚球区内犯规判罚的准确性;但对在靠近助理裁判员一侧的犯规判罚后不能够及时到位,因此当对发生犯规时要得到助理裁判员的支持和协助。
3.大斜线跑
大斜线跑的方法是,以远离助理裁判员一端的两个角旗附近为起、止点,裁判员的活动路线主要集中在这条斜线上。(图 3)
图 3
大斜线跑的特点是:在小斜线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跑动距离,能够准确判罚在“死角”区域内的犯规,能够保持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能够保持对远离助理裁判员一侧罚球区内犯规判罚的准确性;但对在靠近助理裁判员一侧的犯规判罚后不能够及时到位,因此当发生犯规时要得到助理裁判员的支持和协助。
4.小S形跑
小S形跑的方法是,以远离助理裁判员一端的两个罚球区角为起、止点,裁判员的活动路线以S形状完成。(图 4)
图 4
小S形跑的特点是,较小斜线跑增加了跑动距离,在跑动时,裁判员与球保持相对较近的距离,能够保持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能够保持对远离助理裁判员一侧罚球区内犯规判罚的准确,提高了靠近助理裁判员一侧罚球区内犯规判罚的准确性,提高了对靠近助理裁判员一侧犯规判罚后到位的及时率。
5.大S形跑
大S形跑的方法是,以远离助理裁判员一端的两个角旗附近为起、止点,裁判员的活动路线以S形状完成。(图 5)
图 5
大S形跑的特点是,较小S形跑增加了跑动距离,在跑动时,裁判员与球保持相对较近的距离,能够保持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能够保持对远离助理裁判员一侧罚球区内犯规判罚的准确,提高了靠近助理裁判员一侧罚球区内犯规判罚的准确性,提高了对靠近助理裁判员一侧犯规判罚后到位的及时率;但当由守转攻快速反击时,裁判员往往距球较远。
6.鱼刺跑
鱼刺跑的方法是,就像鱼的骨头一样,裁判员的跑动以鱼的主躯干为主要跑动路线,根据球的发展线路,相应地向球的一方移动。跑动的主线可以是直线,也可以是斜线。(图 6)
图 6
鱼刺跑的特点是,在遵循跑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利用直线跑和斜线跑的方法,做到向两侧“辐射”,既增加了跑动距离,又缩短了判罚距离,跑动路线较灵活,是当今裁判员在比赛中采用较多的一种跑动方法。
7.跟踪跑
跟踪跑的方法是,没有固定的跑动路线,裁判员是以球为中心进行跟踪。
跟踪跑的特点是,裁判员始终与球能够保持较近的距离,有利于判罚的准确性,并能够做到判罚后及时到位;但跟踪跑对裁判员的体能要求相对较高。同时,在比赛中由于裁判员始终要紧跟球的发展,因此往往会忽略与助理裁判员的联系。
裁判员在比赛场上的选位应做到:“一快、二勤、三防止”;“一抢、二等、三跟近”。
一快:裁判员反应要快。
二勤:裁判员脚步移动要勤。
三防止:裁判员在移动中防止与双方队员位置重叠。
一抢:球在发展的过程中,裁判员要有预见,要抢先于球的发展而选择自己最佳的观察位置。
二等:球在裁判员身体附近发展时,裁判员应采取避让的方法,以免造成干扰比赛的现象。
三跟近:在重点区域(如罚球区)、“死角”的情况下,裁判员应采取跟近的方式,提高判罚的准确性,避免双方队员发生争执。
现代足球运动的发展要求裁判员有较强的控制比赛的能力,这种能力由多种因素组成,判罚后的跑动与选位是其中之一,而且是较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现代足球比赛大多采用全面进攻和全面防守的打法,造成局部地区人数上优势,因此双方身体接触增多,争夺更为激烈,队员之间的冲突加剧,这种冲突往往发生在某队员犯规后双方队员脱离接触前,所以在某队员犯规时,裁判员如能及时到达犯规地点采取一定措施,使双方队员尽早脱离接触,即可避免事态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使比赛顺利地进行。
在比赛中,裁判员也不是说对所有的犯规都要即时到位,哪些情况下裁判员应及时到达犯规地点呢?
(一)队员动作粗野或带危险性犯规时;
(二)比赛中,双方犯规次数增多,比赛气氛紧张,出现侵人犯规时;
(三)在罚球区附近守方犯规时。在罚球区附近攻方罚任意球,攻守双方为了计较罚球地点而发生摩擦是常有的事。裁判员能及时到位,并明确指出罚球地点,组织好守方退至 9.15 米,尽快恢复比赛,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罚球区内被判罚球点球时;
(五)在罚球区内双方人数较多,争夺激烈,当裁判员鸣哨判罚犯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