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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体操的功能与健身价值

所谓功能,是指有特定结构的事物或系统在内部和外部的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作用。这一作用有两个方面:其一,它在该活动或系统内部所具有的特定作用,这完全由该事物所决定;其二,它在更大的系统中或整个社会结构中所具有的特定作用,即该事物对其他事物的作用,这是由该事物的结构和外部事物的结构共同决定的。

体操练习是体育活动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它在体育系统内部相对独立于体育的其他系统,并与其他系统相互作用,表现出相对特殊的社会作用和效能。而这种作用和效能就是非竞技性体操的功能。由于体育活动具有多样性,因此,不同的体育活动所作用的对象也是不同的。由于作用的对象不同,它所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因而表现出的功能也不相同。首先,体操练习直接作用的对象是人的机体。作为主体的人进行体操练习完全是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自身的自然”进行的主动改造。其次,体操练习直接作用的另一对象是有思想意识的人。体操练习配合类的练习就是作为活动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人之间构成了所谓“人-人系统”,人类的一切实践活动的主体都是人本身。而作为客体的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仍然是活动的主体,这就是人-人系统主客体之间微妙的转换关系。再次,体操练习还直接作用于某些自然物和器械。体操练习中活动主体对相应的器械物发生作用,是通过自身的活动(练习)去克服这些器械物给活动主体带来的困难。在体操练习中常常也是把物作为反映人的精神和力量或传递活动主体的思想和意图的客体。

非竞技性体操所蕴含的各种功能是隐性存在的,只有通过练习者对作用对象产生作用而实现,通俗地说是练习者通过练习来形成和实现其功能的。首先,功能的形成它的起点来自社会和个人发展对通过体操练习的期待和要求,终点是体操练习结果的出现,它大体经过三个阶段:社会和个体发展的期待(选择)⇒功能取向(转化)⇒功能行动(练习)⇒直接的功能结果。这只是形成了一个简单的功能关系,体现的是练习本身直接发生功能作用,如对机体的改良和身心的修养。其次,更多涵义的功能是练习者通过体操练习将已经获得的以凝固形态储存起来功能经过释放得以实现,如传技和表演人才以及身体练习文化产品,如各类练习方法和各种成套健身操等。当这些人才和文化产品作用于社会系统时,会起到一定的相应作用。它已经超越了非竞技性体操练习自身的范围,是体操功能结果的衍生,是其功能的释放,是非竞技性体操功能的结果参与社会活动而实现的。从对体操功能的形成和实现的分析来看,非竞技体操练习包含个人功能和社会功能。

通过对非竞技性体操的特点的提炼和分析以及功能形成和实现的认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论非竞技性体操的功能。非竞技体操主要有以下一些功能。 Z/C2EAWb1QuJc+IuE5KsW5/hhLQOf9Si2DMMkClI1Vv/Vambsp256j6tq6RUY/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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