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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康复的基本概念

康复一词源于英语“Rehabilitation”,原意是“复原”、“恢复原来的状态”、“重新获得能力”、“恢复原来的权益、资格、地位、尊严等”。20世纪初期,康复一词引入了医学领域,并特指功能的恢复。在现代医学上主要指身心功能、职业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的恢复,即针对各种先天或后天的疾病和损伤所造成的各种功能障碍,包括肢体、内脏或精神的,采用各种综合措施,以训练治疗为主,辅以必要的临床医学手段,教育、心理、生物力学辅助手段及外界环境的改造,使之尽可能的恢复正常的功能或重新获得技能;对无法恢复的功能,可采取补偿措施,使之具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进行工作和生活,使其生活质量全面提高,在家庭和社会中承担其应有的角色。

E·Wodman最早对康复进行了简单的定义:“康复致力于贯彻社会与个人利益高度统一的思想,既使不能恢复到完善状态,也要争取到最好的状态。”

1942~1945年期间,美国康复之父N.A.Rask教授指出:“康复是使病人从病床过渡到工厂的桥梁。使身体残疾者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残存的能力,并能像健康人那样的生活与工作。”

1969年,WHO(世界卫生组织)的医疗康复专家委员会(Expert Committee on Medical Rehabilitation)将“康复”定义为:“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社会、教育、职业的以及其他措施,对残疾者进行训练或再训练,减轻残疾因素造成的后果,以尽量提高其活动功能,改善生活自理能力,重新参加社会生活”。

1981年,WHO对此定义加以重新解释和补充:“康复是指应用各种有用的措施以减轻残疾的影响和使残疾人融入社会、康复不仅是指训练残疾人使其适应周围的环境,而且也指调整残疾人周围的环境和社会条件以利于他们重返社会。在拟订有关康复服务的计划时应有残疾者本人、他们的家属以及他们所在的社区参与。”

康复不仅针对疾病本身,更重视疾病所导致的功能障碍,着重于提高生活质量,恢复患者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新的定义对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定义还把老年人和慢性病功能障碍者也列为康复的对象。残疾人和老年人以及慢性病功能障碍者,其中不少是行动不便,甚至生活难以自理,需要假肢、支具或轮椅等的帮助。因此根据其特殊需要,为方便其日常生活活动,使他们和健康人一样,获得平等权利,就要求为其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建设无障碍设施,保证其正常的生活,也能防止一旦发生意外灾害时,有助于他们安全脱离危险。

2007年最新数据统计表明,我国有8000万残疾人,超过总人口的5%。我们要保护残疾人的各种权利,包括基本人权、生活权利、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教育和就业、住房交通及建设、信息保障、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权利。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加快,根据2000年8月底为止的资料,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已达1.26亿,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600万,分别占人口总数的10%和7%。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相关资料还表明,老年病者中约有50%需要康复医学服务。除此之外,康复保障的人群范围在逐步扩大,对社会环境在生理或心理等方面出现不适应的,以及出现对生活质量有生物性相关影响问题的,均需要以多种方式进行功能促进和适应或代偿。

一、康复领域

康复涉及到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生活质量,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学习、工作、社会活动等多个方面。因此,为了恢复患者全部的生存权利,康复包括以下四个领域。

1.医学康复(medioal rehabilitation)

主要通过各种医学康复治疗和训练手段,尽可能促进功能恢复,充分开发残余能力,以减少能力障碍和获得最大限度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2.教育康复(educational rehabilitation)

是通过特殊教育和培训以促进康复。尽量创造条件使聋哑儿童、弱智儿童、肢体伤残儿童及青少年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对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则进入特殊学校。

3.职业康复(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工作是人们生产生活基本义务,也是人权利的重要方面,通过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它充分体现出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职业康复是指促进其恢复就业能力并取得就业机会,这对于帮助其经济上独立以及实现其社会价值有重要意义。

4.社会康复(social rehabilitation)

指从社会的角度进行和保证医学康复、教育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进行,维护残疾者的尊严和公平待遇,使其适应家庭和社会环境,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如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社会福利、制订有关法律法规等。社会康复的核心问题是维护残疾人的“人的尊严”,简单的说,社会康复就是要从社会角度推进和保证医学康复的实施。

四个领域康复的实施,基本上按照上述顺序进行,社会康复持续时间较长,也有的不需教育或职业康复就可回归社会。

二、康复方式

康复方式是指实施康复过程的具体定位特征。康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专业康复(institute-based rehabilitation,IBR)

指集中专门的康复专业人才和利用较复杂、先进的设备,在康复医学研究所、康复医学中心、综合医院中的康复科、大型职业康复中心、特殊教育等部门进行的康复工作。

2.社区康复(community-based rehabilitation,CBR)

1981年WHO康复专家委员会指出,社区康复是在社区的层次上采取的康复措施,这些措施是利用和依靠社区的人力资源而进行的,包括依靠有残损、残疾、残障的人员本身,以及他们的家庭和社会。1994年WH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发表的《关于残疾人社区康复联合意见书》中,对社区康复做了新定义:社区康复是社区发展计划中的一项康复策略,其目的是使所有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的目标。社区康复的实施要依靠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残疾人所在的社区以及卫生、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完成。

三、康复对象

康复的对象主要是有功能缺失和障碍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残疾人和老年病、慢性病者。包括如下三类人群:

疾病人群:包括骨科、神经系统疾病人群,儿科病人,老年病、心脏病、肺病、癌症和慢性疼痛人群等。

残疾人群:包括精神、智力和感官方面有缺陷的人群。

特殊人群:指除了以上两种人群以外的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

四、康复目标

回归社会是康复的最终目标。要实现全面康复,使残疾人和老年病、慢性病人能重新融入社会,使其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能提高和改善生活质量。 tNdxPPnjYGgYfXn1/jeN2z5EKuZyEm0Ys2PJvQIz3aeYeO9u00A8kELIU1JwRE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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