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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体育法学的实践与理论基础

一、体育法学的实践基础

(一)体育法学以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条件

从世界范围看,自人类进入现代社会后,体育得到了日益广泛而迅速地发展。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体育在国际国内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地提高,国内外的体育交往日益频繁;体育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商业、科技、教育等关系日益密切,并广泛的渗透于人们的生活。日益复杂的体育社会关系和体育问题,愈来愈离不开法律的定位和调整。现代社会,国家不得不将体育作为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事务,纳入国家法制管理的轨道。进入20 世纪中叶,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体育法律制度的建设,纷纷通过体育立法加强对体育事务的管理,许多国家制定了体育基本法,世界范围内掀起体育立法的热潮。现代体育的迅速发展和体育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对体育的法制需求是体育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实施是体育法学形成的实践基础

法制是人类自觉活动的结果。法学研究是人们对法律规范从自发到自觉的、高层次的、理性认识的产物。人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可能将其制定得非常完善,同时,已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不一定能够被完全实施的问题。这就为人们对法律的思考留下巨大的空间。为了获得正确的认识,制定出相对完善的法律和能够使法律有效实施,对法律的研究则成为必然。“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现代社会,无论是体育法的科学创制,还是体育法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法律科学理论的指导,更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人们在体育立法和体育法的实施过程中对各种体育法律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进行研究,逐步加深了对体育法的产生、本质、规律、结构职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认识,形成了基本的体育法律思想,并使其知识化、体系化,便形成了体育法学。可见,广泛的体育立法实践和体育法的具体实施,是体育法学形成的重要条件和实践基础,也是推动体育法学研究不断发展、完善的根本动力源泉和体育法学的生命力所在。

体育法学的研究不能脱离体育发展对体育法制的社会需求,不能脱离体育立法和体育法的实施等实践环节。脱离体育社会发展对体育法制定的需求和脱离体育法的实践的从概念到概念的单纯的逻辑推理的研究,那是没有前途的,只会使体育法学学科走向死路。

二、体育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哲学理论基础

哲学是关于自然知识、社会知识和人类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它作为理论化、系统化了的世界观,处于人类知识的最高层次。严格意义上讲,哲学既不属于自然科学,也不完全属于社会科学。它以整个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现象及其一般规律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早期的哲学被称之为“科学之母”,是囊括一切科学的、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就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到 19 世纪中期法学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但哲学与法学的关系仍然十分密切,哲学对法学的影响处处可见。

哲学是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和认识论基础。人们在研究错综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时总要以一定的哲学作为思想基础,并从中吸取世界观和方法论,找到科学认识和研究法学的钥匙。哲学以对思维与存在关系根本原理的研究,为法学提供理论前提,对法学起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后,把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引用到社会历史中去形成唯物史观,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将社会法律现象置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进行考察,才得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经济关系而决定的这一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法学形成的基础也是体育法学形成的基础。

(二)法学理论基础

体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全部的法学理论自然是体育法学的母本学科理论。各种法学理论研究社会法律现象所得出的普遍性结论,所揭示的一般性规律对体育法学研究体育法律现象,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和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建构体育法学的基础和体育法学研究必备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研究社会法律现象的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深刻揭示了法起源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系统地阐明了法产生、发展和消亡的一般规律。只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观点和方法来考察研究体育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不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基础和指导,体育法学则不可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构建中国的体育法学体系,研究中国的体育法律现象,还必须以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为指导。

(三)体育学理论基础

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领域内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并且是一门直接为国家体育法制建设服务,最终为国家体育事业服务的学科。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规律与体育规律密切相关,必然要受现代体育发展规律的制约。体育法学的研究既要遵循法律科学规律,也应遵循体育科学的规律。体育学是研究体育规律的科学。尤其是体育社会科学,它所要揭示的是一定社会在同一或不同时期的体育基本制度、国家体育体制、体育社会组织机构、体育的社会功能、体育经济状况、各类体育发展水平、体育的种类划分等基本的活动规律。体育学所研究的这些基本的理论和规律都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着体育法学的“特殊性”。研究体育法学不能离开体育学基本理论,尤其应掌握相关的体育社会科学基础理论。 EP/4eb2/1gHR36vYCZFOfQnCkHWnWxXYttW+ahkuqmU1SnbA5/dP8Fvo1lxi3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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