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一般划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三大类。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学的特定对象之一法律现象本身就属于社会现象。因而,从总体上说,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但是,现代社会,随着法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法学由过去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今天也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当后者地位日益显露的时候,法学也不得不向自然领域渗透,关注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自然现象,如生态现象、生命现象等。不少由法律调整的自然现象也被纳入法学研究的领域之内。此外,一些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也大量被法学研究所利用。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学已不再是一门纯粹的社会科学,而是兼有自然科学的某些属性。准确地说,现代法学是一门既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也体现某些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科学。
对体育法学总体属性的认识也是如此。体育本身所具有的社会性和自然性使得体育关系也体现出双重属性。尤其是发展到今天现代体育运动,多种因素导致人们的各种体育关系愈加错综复杂,其中体育与人类健康、体育运动对人体极限潜能的发掘、体育对自然环境的要求和利用、现代科技在体育运动中应用带来的正负面影响等,无一不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体现,而且这些关系所占的比重日趋增多,关系也更加复杂和隐蔽,如药物滥用的问题等。体育法学必然要研究如何通过体育立法调整这些关系,因而,体育法学也应当被认为是一门主要体现社会科学属性,同时也体现一定自然科学属性的综合性学科。
体育法学是一门体育学与法学结合而成的综合性、交叉性的新学科。 一方面,体育法学属于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一般来说,对现代法学所进行的分类,最主要的是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或应用法学这两大部分。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不同层次部门法规的日益增多,以调整某一个社会领域特殊关系的法规为主要对象的部门法学或应用法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体育法学便是新分化出来的一个法学分支。它所研究的主要侧重点不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而是在一般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运用法学共同的研究方法,根据社会的体育需求,研究探索体育领域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体育法学的研究成果,又进一步充实和丰富着整个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法律科学的整体发展。
另一方面,体育法学又是体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体育学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级学科,是包含所有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律的分支学科的庞大体系。在日益纷繁复杂的体育社会关系,越来越需要法律调整的情况下,体育法制已经成为现代体育管理的基本手段和主要形式。因此,体育法学作为以体育法制管理为基本内容的体育社会科学学科,是体育学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并且伴随体育法制化的发展日益突显其地位的重要。
体育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不仅在于它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而且还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属性。
体育法学的科学性表现在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对研究对象认识的科学性上。科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法学特有的和传统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现代高科技的方法,也包括了应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马克思认为:“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真正完善的地点。”计算机的出现为法学研究中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法律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成为可能。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是现代法学科学性的必然要求。在对体育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科学认识上,表现为这种认识不是对体育法现象直观的、表面的认识,而是深入到体育法的本质和规律层次的认识;也不是片面的、局部的认识,而是全面的、系统的认识。
体育法学的阶级性表现为研究主体的阶级倾向性和研究结果为阶级服务的目的性两个方面。从研究主体看,体育法学的研究者总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的人,其立场、观点、方法对体育法学有着深刻的影响。任何法学总要体现一定阶级的世界观、价值观和要求。从研究对象上看,体育法总是反映一定社会统治阶级和政治集团的愿望和利益的,因而决定了体育法学的研究为统治阶级和政治集团利益服务的目的性。任何法学都是具有阶级性的,没有超阶级法学。至于法学的阶级性是否与科学性对立,取决于该法学代表的阶级利益和研究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任何法学都是一定时代社会法律生活在理论上的反映,任何阶级社会的法学都是与该社会的法律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实践离不开法学对其活动的解释、论证和评价,离不开法学的具体指导。法学是实用性科学,体育法学的存在价值就在于:其能够反映特定时代、社会的要求,服务于一定社会时代体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客观需要,服务于现实社会体育法律调整的客观需要。
法学不仅是一门实用性科学,也是理论性科学。任何一门学科如果缺少其固有而独特的基本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则不能称其为一门科学。理论性是体育法学固有的属性。体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自身的存在和进步必须依靠其基本理论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完善。体育法学来源于体育法律的实践,但并不完全受法律实践的制约,而是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体育法学理论反映着体育法的现实,也指导着体育法的实践,还预示着体育法的将来。体育法学的实用性与理论性不可分离。体育法学应该是实用科学与理论科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