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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育法学的定义和对象

一、体育法学的定义

(一)体育法学定义多种表述

关于什么是体育法学,是认识体育法学的科学性和确立体育法学学科属性地位的首要任务,是需要法学界和体育界不断深入探索的基本问题。近十多年来,国内众多学者们在各自的研究中,对体育法学进行了多种定义性的表述,主要有: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规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是研究体育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研究对体育活动实行法律调节的科学”,“是以体育领域中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为体育立法提供指导的科学”,“是以体育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揭示体育法律社会现象和体育法律规范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的科学”,“是以体育法及其实践为研究对象的新兴法学分科”,“是以体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即在体育领域中法定权利与义务这一特殊体育法律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等等。

这些研究,为我们科学定义体育法学奠定了基础。学者们对体育法学定义表述的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表明体育法学学科的新兴性。人们正在从不同的视角对体育法学进行着深入的探索和认识。

(二)科学定义体育法学概念

科学地定义体育法学的概念,需要从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限定入手。作为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体现的是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而作为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体现的则是研究对象的范围。内涵与外延相互制约,成反比关系。据此,上述关于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的定义其内涵仅限于体育法律规范的研究,显然限定的过多,难以包含其他体育法律现象。而认为体育法学“是研究对体育活动实行法律调节的科学”的这一定义,则意味着把凡是能对体育活动进行调节的法律,都纳入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外延似乎过于宽广,容易混同于其他法学而没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

综合分析上述对体育法学的各种定义,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定义已经涉及到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明确指出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体育法规、体育法律规范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为研究对象,并将其限定于体育活动、体育领域和体育法的实践、运行等领域。但缺少对进行体育法研究的实践活动和关于研究理论知识的概括性表述。体育法学不仅应具有特定的存在领域,有专门的研究对象,而且对对象的研究本身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的动态过程,同时也是系统化了的研究理论知识体系的学科。

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学的普遍定义为: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分析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它包含了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特定的研究对象,即社会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二是对法进行科学研究的实践活动过程;三是对法进行科学研究成果的体现。

因此, 完整的体育法学的定义应当表述为:体育法学是专门以体育法律规范和各种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为对象的科学研究活动及其知识体系和学科的总称

二、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确定体育法学研究对象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相互关系和相互转化的运动形式。” “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定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例如,数中的正数和负数,机械学中的作用与反作用,物理中的阴电和阳电,化学中的化分和化合,社会科学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阶级和阶级的相互斗争,军事学中的攻击和防御,哲学中的唯心论和唯物论,形而上学观和辩证法观等等,都是因为具有特殊的矛盾和规律的本质,才构成了不同的科学研究对象。”

可见,把握体育法学这门学科的特殊性,认识这门学科同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区别,是确定体育法学研究对象的依据。

(二)体育法学以体育法律现象为专门对象

体育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体育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当体育社会关系和矛盾程度复杂到必须由国家通过专门立法调整时才出现的特定的社会现象。人们为了研究哪些体育社会关系和体育行为需要法律调控;如何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如何实施法律去调整体育社会关系、规范体育行为,于是才出现了体育法学。因而,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现象的出现为前提的。特定的体育法律社会现象是体育法学的专门研究对象。

应当看到,体育法律现象并非只由体育法学研究,其他学科在自己的研究领域也会不同程度地研究。如体育社会学对体育越轨行为的法律调控的研究;体育伦理学对体育道德意识与体育法律意识相互关系的研究;体育管理学对如何依靠和运用体育法的强制性手段管理体育的研究等。但是体育法学对体育法律现象的研究与其他体育社会科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有两个重大的不同:一是其他体育社会科学在自己的研究中只会涉及到法律现象,一般不涉及体育法的规律性问题;二是其他体育社会科学有其自身的特定的研究对象、它们对体育法律现象的研究仅仅是边缘性的、辅助性的,而不象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现象作为专门研究的核心。

另一方面,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律现象作为特定的对象,并不意味着其研究就仅仅局限于体育法律现象。事实上,体育法学研究也必然会涉及到其他社会现象。但体育法学在研究这些现象时,也是为研究体育法律现象这个中心服务的,多侧重研究体育法律现象与其他各种现象之间的关系,如研究体育法与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宗教等现象的关系。

(三)体育法学以体育法律现象为表层对象

体育法学无疑是以体育法为研究对象。但从研究层次来看,它的表层研究对象是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现象是体育法的产生、存在和运作的各种表现形式。其中,体育法的产生现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体育法的起源,二是指体育法的创制。

体育法是如何产生的?体育法产生以后以什么形式表现它的存在呢?如,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还是地方法规?这是体育法的宏观存在表现形式。体育法以中观的形式存在,表现为体育部门法,如社会体育法、学校体育法、竞技体育法等;而体育法律规范则是以微观方式表现其存在。这些是体育法的静态现象。体育法的现象不仅包括静态现象,还包括动态现象。体育法制定后,紧接着就是法的适用、遵守和监督实施,而且要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发生密切的联系,以及形成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等。这些是体育法的动态形式。体育法律现象既包括体育法的规范、思想、关系,也包括体育法的制定和实施等,都是体育法学研究的表层对象。

(四)体育法学以研究体育法律规律为深层对象

规律是客观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研究体育法的规律是对体育法理性、抽象、本质的认识和揭示。体育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必然要以体育法的规律作为深层次的研究对象。

与其他体育社会学科相比较,体育法学对体育法的研究是全方位的,既要对体育法进行历史性研究——考察研究体育法的起源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体育法的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又要对其进行同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同一国家同一时期各种不同的体育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职能及其相互关系;既要研究体育法的内在方面——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体育法的外部方面——体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以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体育法律规范、体育法律关系和体育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要素,也要研究体育法的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这些研究对象既包括了体育法的各种现象,也包括体育法的各种规律。

通过对体育法律现象全方位的综合性分析研究,揭示体育法及其社会调整的动态过程和内在机制的各种规律,是体育法学本身的使命。

三、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

体育法学研究范围的确定,是对体育法学特定研究对象外延的限定。国内学者们以不同的标准就体育法学研究范围进行了探讨和界定:

(一)原子结构层次划分法

此法是按照体育法对象与外界关联的密切程度划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 宏观层次主要研究体育法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体育法的本质、特征和表现形式;体育法的职能、作用等。中观层次主要研究体育法与体育政策、体育道德、体育纪律的关系;体育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体育法律体系及其部门体育法等。微观层次主要研究体育法律规范、条文及其实施等。

(二)数学坐标划分法

此法是对古今中外不同历史时期各种体育法律现象发展变化的纵向性研究;或者对古今中外各种体育法律现象的横向的比较研究。

(三)哲学认识论划分法

此法是将研究对象划分为基础理论性的研究对象和实践应用性的研究对象。

对体育法学研究范围的科学界定,直接影响到体育法学体系的建构和发展。范围的限定既不能持之过宽,也不能限制过窄。过宽则等于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过窄则又会使体育法学变成单纯的体育法律规范的研究。适度限定体育法学的研究范围对于深入认识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建立体育法学的科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教材将体育法学研究结构范围界定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体育法学学科自身的研究;二是对体育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三是对体育法制实践应用的研究。具体为:体育法学理论的研究;体育法一般理论研究;体育法治与法制研究;体育法创制研究;体育法实施研究;不同体育领域法规制度研究;外国体育法、国际体育法和比较体育法的研究等。 nLhtiJakcmzIKm6Lc+D0pnHqds/Bd2ZFo2BJE2D0fFVF6ijph3gvWfWBOQJV9Y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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