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法学研究,主要借用于哲学方法、伦理学方法。随着法学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方法论的不断进步,其他科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之中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法学研究自身特有的方法也得以诞生并逐渐成熟起来。尤其是进入 20 世纪以来,法学方法自身的变革呈现出的重大趋势和特征,应当引起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足够的关注。
现代法学方法的整体化,是指系统思维方法的崛起和现代科学方法对法学方法的渗透和融合。
法学方法的整体化特征,主要表现为系统思维方法占居主导地位和法学方法与其它科学方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两个方面。
现代社会和现代法制与法治,包括其整体和各个个别领域,它们的存在方式、活动方式和发展方式,都呈现出多因素、多结构、多层次、多联系、多变量和网络化、系统化的格局。科学地认识和调整、引导这种态势,迫切需要对整体化、网络化的科学探索。而对整体化、网络化的科学研究,就必须借助于系统思维方法。
现代社会的整体性和现代科学的整体性,把法学放置于一个范围更加广泛、联系更加紧密的科学图景中。法学方法与其他科学方法之间,愈来愈显示出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趋势。其表现方式主要有:“引进”、“杂交”、“综合”等方法,即:“引进”现代科学方法,对传统的法学方法进行改造,或者运用其他某一门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从而产生新的法学观点;“杂交”法学方法和其他科学方法相互配合,形成一套新的法学方法,创立新的法学理论,甚至导致新的法学学科的问世;“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方法,从不同角度、侧面来研究某些重大而又复杂的法学问题。
精确化,是法学发展和法学方法变迁的必然趋势。所谓精确化,主要是指法学方法达到成型化和定量化。成型化包括结构的合理,术语概念的规范,解释的非描述性以及确定的研究模式、程序和步骤。定量化即采用数学方法、计算工具进行定量分析。
精确性即确定性成为社会科学包括法学发展的新趋势,最早开始于近代社会科学时代。当时,数学的应用,如统计分析、定量分析和数学分析模型的建立,被视为社会科学“科学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在现代社会科学时代,精确性、定量性更是成为许多学者不懈追求的科学目标。
法学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不仅追求其科学性,而且也追求其精确性,精确性是科学性的必然延伸。缺乏精确性的法学,很难成为真正的科学。因此,现代法学不断地探寻精确化的法学方法,以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精密的科学。
法学方法的多样化,是指多种法学方法并存和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多种法学方法综合运用。
每一种法学方法,既具有局限性,又具有互补性。多种具体的法学方法,因其内在的逻辑构成、运作程序的差异,具有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功能界限。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只能用于探讨某个特定的法学问题,或用于研究某个法学问题的一个层面。但是各种法学方法的独特性和局限性,并不表明它们是相互对立的,恰恰相反,多种法学方法之间具有相互联系和互补性。
法学对象本身的存在、运行状态及其特点,也要求多种法学方法并存。法、法制、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整体。从横向结构上看,它们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特性,而从纵向历程上分析,它们又是多因素、多阶段、多因果链条的。法、法制、法治状态的多面性及其运行的多样性,必然要求法学方法具有多重时空特征,要求法学方法的多样化发展。因为法、法制、法治的状态和过程的方面是如此之多、如此之复杂,以至于任何一种法学方法都不可能涵盖整个领域和全部问题。如果没有多种多样的法学方法,就没有多维视野,从而也就无法获得对法、法制、法治的多角度和全方位的整体性认识。
对复杂、多维的法、法制与法治现象的认识,必然需要通过许多种途径,运用多种特殊的方法。这些途径和方法要适合于法的各方面的特点或法的某种时间尺度和空间尺度。同法的各个方面之间的联系一样,法学研究的各种方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相辅相成的联系。每一种方法单独存在,所有各种方法又在一起发挥作用。如为了研究法的社会存在,必须广泛利用社会学研究方法及其一切研究方法;对过去的法可以用历史研究方法加以披露,而研究将来的法,则必须根据法学的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材料,来进行预测和作模型试验等。
法学方法的多样化,不是法学方法的总汇,而是一个有序的体系。法学对象本身具有系统性,法制实践和法学研究也随之具有系统性,因而要求法学方法也必须趋向系统化。有序的法学方法体系,不仅使各种具体方法能在完整体系中获得新的思维功能,而且通过相互联系方式和互补方式,形成并发挥方法群的系统功能。
现代法学方法的系统模式,由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构成。
横向结构主要包括:提出问题的方法,如怀疑的方法、观察的方法;收集相关问题材料的方法,如查阅有关文献资料、调查、统计和使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归纳、整理有关材料并对之进行综合、抽象分析的方法,如各种逻辑方法、比较方法等;对理论成果进行适当叙述的方法;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可行性的方法。
纵向结构主要包括:指导性方法,主要是哲学方法;方向性方法,如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宏观研究与微观探索相结合的方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相统一的方法等;各种具体方法,如比较分析、阶级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统计分析、法律规范分析、案例分析等等;技术性方法,包括资料的积累与分类方法,统计数据与表格的计算机处理,各种信息系统的运用技术等。
法学方法的科学化,是指法学方法的理论形态——法学方法论的形成并有力地推动法学方法的发展和变革。法学方法论的产生和发展,是推动法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条件。法学方法论是法学方法发展、使用趋于科学化,理性化的一种重要标志。
法学方法论基本模式和体系框架,是由法学方法的基本理论、法学方法体系的具体理论和法学方法的应用理论三大理论形态组成。
法学方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学方法的概念、特征、结构及其功能,法学方法的历史发展状况和发展规律,古今中外各种主要法学方法的局限性和可继承性,法学方法与其他科学方法的关系,法学方法的现代化等等。
研究法学方法体系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和中心任务。其主要的研究课题有:法学方法体系中有哪些法学方法,每一种法学方法的内容、结构、适用范围是什么,这些方法如何组成一个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学方法体系及其构成模式等。
法学方法的运用理论是从理论上研究法学方法的实际应用过程,以防止和避免各种法学方法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产生偏差。包括探究充分发挥各种法学方法的功能及优势的途径;研究弥补各种法学方法的局限性的措施;确定应用法学方法的各种科学原则;寻求各种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协调和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