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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学方法的含义与意义

一、体育法学方法的含义

“方法”一词,源出于希腊文“沿着”和“道路”,意思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从一般意义上说,方法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特定活动方式,包括思维的活动方式和实践的活动方式。

现代方法论科学中的科学方法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科学思维活动、获得科学知识所采取的方式和手段,或者是指人们正确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并形成科学原理的理论、原则、方法和手段。科学方法一般包括研究对象、物质手段、思维和方法、理论工具四个基本要素。

法学界认为,法学方法是法学者研究、认识法律与法学发展规律,并使其具有科学、明确的理论形式的规则、工具和程序。

据此,我们可以将体育法学方法的概念界定为:法学工作者研究、认识和揭示体育法律规范、现象、本质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并使其具有科学、明确的理论形式的规则、方法、手段、工具和程序。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层次的含义:

体育法学方法,是运用于体育法学研究实践活动中各种方法、手段、工具和程序的集合和组合,是技术性的物质手段和思维工具,是体育法学方法的实践体系,在研究各种体育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而重要的作用。

体育法学方法,是对体育法学各种方法、手段、工具和程序的理论说明,是体育法学方法的理论抽象、概括,是体育法学方法实践体系的理论基础。

体育法学方法与体育法学理论既具有明确的区别,又具有相互包含的关系。法学方法不仅指技术性的物质手段和思维工具,而且还包容着理论知识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方法是由实践和经验证明了的、被用来获得新知识的理论。法学方法是推动法学理论发展的基本工具,而法学理论进而又成为新的法学探讨和变革法学方法的基础。

体育法学方法必须依赖于体育法学研究活动。法学方法是在法学研究活动中产生、运用并不断完善的。人们往往通过总结和反思法学家的研究活动,思索和探讨法学家的各种著述,归纳和提炼出各种法学的研究的方法。法学方法发展史表明,法学研究活动不仅为法学方法的发展变革创造动力,为法学方法的功能实现提供舞台,而且也为检验法学方法的有效性、科学性准备标尺。

二、法学方法的意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用于科学研究工作的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主体的认知兴趣,课题设计,资料的识别与取舍,逻辑推理的方法以及评价的标准,决定着人们能否顺利地完成其研究任务。

法学方法基本的功能就在于,引导法学家在法学研究过程中沿着一定的思维道路、遵循一定的研究程序和运用一定的研究方法与工具去认识法学对象,提高法学研究的正确性、全面性、系统性等,并不断拓展法学理论发展的方向和领域。

体育法学工作者必须深刻认识法学方法对法学研究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变革所具有的重要的推动作用,并以此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体育法学体系的指导。

(一)法学方法是形成法学理论的必备前提

法学这一人类社会的“精神产品”来自于法学研究的生产活动,而法学方法是法学家生产法学产品的工具。

从逻辑上看,法学研究必须同时具备三大要素:法学研究的主体即法学家;法学研究的材料即法律和法学现象与问题;法学研究的工具即法学方法。没有法学方法,法学家就无法对法律和法学的各种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加工,从而生产出优良的成品——科学的法学理论,这犹如劳动者若无劳动工具就不能创造劳动产品一样。

体育法学研究活动,是通过体育法学方法而达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学方法的特殊性制约着法学理论的特殊性及其独特的价值;法学方法所具有的多方面、多层次的特点,也制约着法学理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体育法学理论的形成、发展和多样化,必然是以体育法学方法的存在及其多样性为前提的。

(二)法学方法是变革法学理论的重要动力

法学是不断发展和不断变革的科学。这种发展和变革,固然有赖于法制(法治)实践的推动,有赖于法学学术争鸣,有赖于法学与其他科学之间的广泛、深入的交流与融汇,但同样有赖于法学方法的不断进步和创新。

法学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变革,往往以法学方法的重要发现或全面更新为先导和前奏。法学理论的革命,往往直接导源于法学方法的革命。法学史表明:法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问题、形成新理论的一种手段,只有充分运用各种新的科学方法,旧的法学理论、学说才能不断被新的法学理论、学说修正和更新。因此,在法学的发展史上,法学方法不仅是获得法学知识的杠杆,而且是从旧理论、旧学说走向新理论、新学说的道路和航向。法学史也表明,法学领域的变革或革命往往是由方法的更新或革命引起的。大凡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或学说的兴起,都是从研究方法的突破开始的,至少是与方法的更新分不开的,所以,方法本身就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科学的法学方法是促进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因。法学方法掌握着法学理论发展的命运。没有法学方法的进步,就不会有法学理论的进步。法学方法变革的程度和范围,还制约着法学理论变革的深度和广度。表浅的、个别的法学方法的转换,不可能导致法学理论、学说的深刻革命。

(三)法学方法是构建法学体系的基本手段

法学体系是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发展的观念叙述,是由一系列的法学范畴、概念、原理乃至法学分支学科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构建起来的。但是,要使法律现象和法律发展以观念的形式在我们面前呈现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构与模式,必须有适当的叙述方法,以便排列组合全部法学范畴、概念、原理及其分支学科。否则,它就只能是一堆知识的聚集,而不能构成一个体系。

因此,当科学方法还未成为法学体系的内部支柱时,就不会有科学体系本身。叙述方法是法学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成熟程度,在理论形式上决定了法学体系的完善程度;叙述方法的多样化,又导致法学体系的多样化。尽管在形态上、程序上,叙述方法和研究方法不同,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叙述过程总是研究过程在逻辑上的一般化的反映。同时,二者又具有共同的认识论基础和原则。研究方法本身往往已经从根本上规定了研究结果借以表现的逻辑结构的轮廓和框架。每一种研究方法,如系统方法、社会学方法、数学方法等,都具有各自的内部结构使用的原则和程序,这些都会导致研究结果以相应的逻辑结构叙述出来。

法学理论的形成、发展、变革乃至体系化,都有赖于科学的法学方法。 aPaMOarTMuw9KecyHU8HW+O8d0ZZhV+8FIeA/RmB0ZGWX5Gx+noeXfvx6RgQRt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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