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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构建体育法学体系的基本原则

任何法学体系的建构都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法学原则指导下进行的。指导思想和依据的原则不同,是不同部门法学体系存在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但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法学体系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现实性原则

法学体系主要价值就在于能从总体的视角,审视法学学科的利弊,促进法学学科的改革和完善,从而促进法学对法律的理论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完全脱离实际和法律实践的法学体系是没有价值的。科学、有效体育法学体系的建构,一定要体现体育法学的建构要立足于为体育法律现实和体育法制服务的原则。

我国体育法学体系的建构如何体现服务于体育法律实践的原则?关键是要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法学体系,即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同中国体育法学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起来的法学体系。我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作为理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体育法学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同时关注中国法制与法学的发展态势,关注体育法学体系与社会的体育法制实践应有的内在联系,关注体育法学体系自身目标和发展规律。

建构我国体育法学体系,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看到它与体育法制实践整体之间的有机联系,才能看清法学各学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联系,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

二、协调性原则

从微观上看,体育法学体系是众多法学学科构成的一个“集合体”,在这个“集合体”中各学科之间只有相互联系、相互协调,才能发挥出法学的整体效用。

从宏观上看,体育法学体系又是庞大的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体系,在庞大的社会科学体系中,体育法学体系必须与相关社会科学体系密切相联,保持协调统一的关系,才能充分体现和发挥体育法学的实际作用。因此科学、成熟的体育法学体系不仅要保持内部学科之间的协调关系,而且还要保持它的外部与相关科学体系的协调关系。

从体系的内部看,体育法学体系中的各法学学科之间必须要求在统一理论的指导下紧密衔接、互相制约,不可缺损、不能相互矛盾。主要表现为:体系中的基本指导思想、理论原则的协调统一;体系内部逻辑结构的协调统一;所包含的基本理论和具体理论的协调统一;体系中法学概念、法学术语的协调统一。

从体系的外部看,法学体系必须首先与该国的法律体系保持协调性。由于法学的产生依赖于法律的产生;体育法学体系的建立决定于体育法体系的状况;体育法体系的变化会导致体育法学体系的变化,所以体育法体系与体育法学体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因此体育法学体系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与体育法体系的和谐统一。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亦称科学性原则或合规律性原则。法学体系实质上是法学的内部结构,而中心问题是法学内部诸分支学科的划分。在划分法学学科时须体现科学合理性原则。体育法学体系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科的划分必须首先要符合学科自身的属性和发展规律,既要符合法学的属性和发展变化规律,也要符合体育学的学科属性和发展变化规律;二是必须从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从加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客观需求出发紧密与体育法制实践相适应,不能脱离,更不能背离。 CSDjgkDuirb1GKwUo8BLtZxKcG+uRiOszo42unERPhHBzzATFM8SBBy++lNUer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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