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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性与和平

西方著名思想家休谟曾指出,“人性是一切科学惟一稳定的基础。”“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人多远,他总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因而,我们研究奥运对和平的追求,也不能离开对人性的探索。

一、对人性的理解

(一)一般的人性观

自古以来,由于人类地域、种族、文化、偏好、思维方式和风俗习惯的不同,不同民族对人性的认识差别较大。在现实生活中,恰恰就是这种差异,决定了人们对人性的看法不一。中国古代儒家的孟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即人性是“善”的。这种思想一直影响着中国人对人性的认识,但现实中国社会中的殴斗、犯罪、造假等问题的存在,告诫社会:人性并非全“善”。在西方,基督教认为人性是“恶”的,即人来到这个世上是来赎“罪”的,但人也有“善”的一面,例如,慈悲之心、同情心、救死扶伤等。黑格尔曾在《逻辑学》中指出,“人与神的区别存在的时候,本质上亦即善与恶的区别存在的时候。因为人类本来就是这样,有善恶的区别,就是人所特有的命运”。 他认为,人的生活不是在幻想的天国,是在真实的人间。人是善恶皆有的高级动物。

近年,国内出版的《中国人性分析报告》指出,“虽然人性本身无所谓善恶,但人性自私自利的本能很容易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而很难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是人所共知的现象。也就是说:人性离恶很近,离善很远。所以,作为社会制度的出发点,与其是人性善,不如采用人性恶的理论。以人性恶为一切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错不到哪里去。而如果以人性善为理论基础,则会南辕北辙——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社会便是明证。”“主张人性本善的中国人,却让绵延几千年的封建皇权制度为自己造出了一个非常缺乏人道,非常不善的官场化社会。而主张人性本恶的西方人,近500年来竟创造出了一个科学、民主、自由、相对而言更富裕、更尊重人道的社会。”

还有人认为,人性是“质”与“量”构成的统一体。从质上看,人性是生而固有的、普遍的、必然的、不能自由选择的。从量上看,人性却是后天习得的、变化的、特殊的、偶然的、能自由选择的。例如,爱恨之心,人皆有之,这是人性尤为突出的表现。因为在人的生活过程中,伴随着爱的“量”的增大,人性就会由“恶”转向“善”;反之就会由“善”转向“恶”。 和平与争斗是人性善恶的两面,奥运对和平的追求是人“扬善避恶”的表现。

(二)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类、群体与个体“三合一”的统一体,即“人是类存在物”。马克思论述的“类”包含了三层含义。首先,“类”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特有的形式,这是“类”的基础之维。“生命活动的性质包含着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只有自觉才是人的类的特性。”其次,“类”是在实践基础上,发生着社会关系的人的具体的统一性,这是“类”的现实之维。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把“类”理解成是“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马克思理解的“类”是“社会化了的人类”。再次,“类”是“人的完成了本质统一的存在状态”,这是“类”的理想之维。马克思总是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关系中揭示人的属性。就基础之维而言,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自由、自觉活动的“种”的特性,但是人是以“类”的方式存在的。从现实之维来看,伴随着人们交往实践活动的扩展,直至突破群体、时间、空间的局限,“类”表现为具有全球广度和深度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类”存在的现实之维正是在全球化过程中才得以实现的。理想之维的“类”的存在则意味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矛盾的解决。其实,这是在全球化的基础上达到的“类”与群体、个体高度统一的状态。所以,“马克思把关系的共同性、类意识和自由自觉的生产实践活动看成人的类存在的基本内容。” 从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分析人性,既承认“人性本恶”,也承认“人性本善”。人们认识人性,要将其置于存在与发展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环境中,进行整体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国内学者程伟礼也曾指出,“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人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人有类的意识,即意识到你和我一样是人,是属于一个类。”“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的全面开发。”“人把类本质的实现看作自己本质力量的实现。” 以上马克思对人的认识的观点,为我们正确分析和理解人性奠定了思想基础,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奥运追求和平的课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和平与争斗是人性的表现

和平与争斗是人性善与恶两面的具体表现。追求和平是人类“扬善抑恶”的表现,能给人类带来幸福,而追求战争就是“扬恶抑善”,给人类带来的是灾难。20世纪初,国际思想家诺曼·安吉尔在《大幻觉》中指出,“战争不是大自然制造的,而是人为的,是人类智慧破产的表现。”“人类智慧本无破产之必要。我们或许不能改变人性,但我们绝对可以改变人类的行为。” 围绕着征服与反征服而展开的现代化战争与围绕着胜负、输赢、高低、快慢、强弱而展开的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从生物本能层面到社会文化层面越来越表现出惊人的相似性。在生物本能方面,奥林匹克运动和现代战争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的原始攻击性本能。为什么西方人对于足球赛、冰球赛、曲棍球那么疯狂,那么投入,而且是不大打出手不足以顺民愿?拳王阿里为什么如此受到世人长期追捧?拳手泰森劣迹累累,为什么又屡次过关重返拳坛?其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不仅体现了超乎常人的攻击性力量,而且满足了人类普遍的原始动力中攻击性的释放需要。这种攻击性就是打击,就是搏斗。它表现在社会生活中就是竞争,表现在军事中就是征服,表现在政治生活中就是霸权。而在和平环境中,这种人类的自发性需要一个释放的途径,奥林匹克运动就是一个最恰当的途径,它使得原始动力的自发性得到释放又不至于产生破坏性。任何激动人心的高水平的竞技运动,都具有相当程度上原始的奔放、自由、无拘无束的特征。短跑、体操、远足、赛马、自行车赛、摩托车赛、汽车赛等都是其自由奔放的舞台。2006年6月8日《南方周报》以“人类为何爱足球”为题介绍,“大多数人相信,对抗性能部分解释人类对足球的痴迷。大多数研究者都相信,竞技体育在某种意义上是人类攻击本能的一种转移。”“早期的足球无疑与战争有关,据说古罗马远征时,就曾用踢战俘人头的方式庆贺胜利。即便今天人类对和平的渴望已经十分强烈,但攻击的天性仍在,世界杯足球赛煽动起来的攻击性热情,几乎是四年一次的‘世界大战’。”从西方文化的观念来看,奥林匹克运动与战争在人性解读上是相通的。从希腊文明起,对人的理解就是: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兽性是人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回避不了的部分。所谓兽性就是自发性、攻击性、情绪性,所谓天使性就是预定的、理性的和克制的特性。正是人类性格的这种双重性,以致于人类在对待战争与死亡、拼命与搏杀中一方面表现了同情怜惜;另一方面也会表现出津津乐道。”

人类的文明,奥运对和平的追求,在于人类对自身恶性的抑制,对其善行的开发。“竞争,是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人们厌恶阴谋竞争与野蛮竞争,希冀公平竞争和规范竞争。竞技在这方面堪称典范,它为人类社会构筑了一个公平和规范竞争的模式。这是一个平等得使每一个人都乐于接受,通俗得使每一个人都能够接受的模式。竞技中的竞争,毕竟是文化领域中的竞争。不同于以灭绝对方为目的的战争方式的‘竞争’,也不同于以获得更大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方式的竞争,竞技体育的竞争以合作为前提,提倡一种公平竞争精神。有的学者提出:‘竞技体育是随着人类文化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礼仪化的战争。’它‘较之用毁灭性的、残酷的、愚蠢的和丧失人性的另一手段——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或威望等问题,前者的代价便是微小的了。人类未来的和平也许有赖于我们是否能够以一种历久不渝而且富有意义的方式组织国际体育运动。’”作为竞技体育最高形式的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以其公平竞争的规则有助于把人的“恶性”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

卢元镇教授在论人性与体育中也指出,“现代文明社会又在另一个方面利用着体育运动,使它成为文明社会最重要的人类发泄攻击性的场所。在体育运动中人们有意识的、带责任感的、并在种种规范的控制下发泄自己的攻击性和侵略行为。体育运动的最大功能是代替那些最不可或缺、但又最危险的攻击类型,为人们的战斗狂热安上一个保险而又灵活的阀门。人们发泄了狂热,但不因此而增长仇恨。”攻击性是人的争斗性的表现,其“安全释放”却需要规则的约束。体育运动是制度化的身体运动,它可以消释人的攻击性,从而对国际冲突与战争起到缓解作用。“国际间的运动竞赛,不仅为种族和个体的战斗热情找到发泄的途径,而且还可消弭战争的危险性,它的效果是:第一,它们促进不同种族或团体间人与人的相互认识;第二,它们促使人们为共同的利益奋斗和团结。因此,可以说体育运动是战争的天敌,在体育运动的竞赛场合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劝解人们放下手中武器的‘休战宣言’、‘和平声明’。”

澳大利亚体育学者吐依在论人性与奥运时也指出,“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性的体育活动是战争的一种替代品——‘没有硝烟的战争’。这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面包与马戏’这个术语过去描述的常常是古罗马政府推行的一种政策,据说古罗马政府用免费的食物和类似于体育运动的娱乐活动来安抚民众以使他们无暇顾及严肃的政治话题。正如一些人类学家所认为的,团体内部和团体之间的仪式化斗争方式的长期存在,表明人有侵略性,尤其是在年轻的男性中间。这种侵略或是肆虐的暴行需要某种形式的发泄。一种观点认为奥运会对于维护和平的贡献正是通过吸收这些侵略性倾向来实现的,这种情况出现在很多科幻电影中,比如说《尖峰时刻》。还有一种观点补充认为,奥运会以及其他世界体育赛事的存在依靠于长久的国际和平形势,因为他们只能在没有战争的情况下充当侵略和竞争发泄物的角色。第三种观点认为类似于奥运会这样的比赛使得战争看起来就像是对于民族主义和侵略性行为的赞美和鼓励。”

奥运会是国际上唯一的当某个国家国旗升起的时候不会引起他国强烈敌视的文明场合。它是对人性“善”的张扬——对“和平”的追求,对“恶”的抑制。因而,奥运追求和平的思想,就是在竞技过程中,提倡“扬善抑恶”的理念,目的在于唤醒人沉睡的善意。

三、奥运追求和平是人的“类”本性表现

“类”的秩序,是人类追求和平过程中的最大的价值尺度。人从来就是“类”的存在物。但是,在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类”的存在方式的特点是不同的。在古代,人们分别以群落的方式存在于地球各端,尽管各群落的人们有一些自发的人类主义(世界主义)思想,但那都是一种想象。近代,伴随着交往手段的发达,“类”概念才变为现实,全球化的进程使人的“类”意识在沉睡中被唤醒,人的“类”的本质逐渐得以体现,人的“类”本质的力量逐渐得以开发。全球化所造成的群体本位发展阶段向类本位阶段挺进,必然要激发各群体本位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发了群体理性之间的矛盾,即“种”与“类”的矛盾。狭隘的群体理性为了本群体、本民族、国家的利益与诉求而不惜牺牲其他群体、民族、国家的利益与正当诉求,这就是狭隘的“种”意识。“人们在实践与生活中去分辨、去选择、去解决各种追求的矛盾、冲突问题,于是人们要求用一种更高的追求、最有价值的追求去衡量、统一人的各种追求。这种追求就是人对正义的追求。在这种追求中体现着一切追求的终极目的、终极价值。正义追求的准则为人的全部追求确立了根本性、至上性的尺度。” 人,追求和平与互助是“类”性增强,“种”性文明的表现。孙中山早就说过,“物种以竞争为原则,人类则以互助为原则。社会国家者,互助之体也;道德仁义者,互助之用也。”“人类进化之主动力在于互助,而不在于竞争,如其他之动物者焉。故争斗之性,乃动物性根之遗传于人类者,此种兽性当以早除之为妙。”

古今奥运追求和平就蕴含着人的“类”的本性。例如,“神圣休战”制度与《奥林匹克宪章》对和平的追求是为了控制群体冲突,避免竞争双方遭到严重性的创伤,而进行的制度创新。这是人类对正义、秩序、平等、互助的政治生活与体育运动的向往。奥运追求和平,其实质是对符合人的“类”本性的正义的追求,它有助于对人的“类”本质力量的进一步的开发。因此,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可以肆意践踏奥运的宗旨及其规则。奥运追求和平是矫正人类恶性的种族争斗,让人们在有秩序的竞技运动中,文明地发泄其争强好斗的本性,从而积极地体现“类”的价值。所以,奥运追求和平是有效地抵制竞技“种”意识,强化其“类”意识的表现,是人类在竞技中自我意识的觉醒,它既有助于开发人的“类”的本质力量,又有助于创造更符合“类”本位的国际社会新秩序。

四、和平是人类对生命的珍重,是奥运的渴望

和平是人类追求与体验正义、平等、秩序和幸福的社会关系状态。它源于人类对生命的敬畏和珍重,反对战争以及一切对人类生命的粗暴践踏的行为。当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国际社会,十分关注人类个体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教育权,即维护现代人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院长周光辉教授曾指出,“作为人,我们享有平等的生命权。作为绝大多数人而言,生命权都是一种内在的善。”“有生命的个人存在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 所以,人的生命权是人权之首,是政府的管理和社会教育的重心。因为人的生命权若不存在,对其他权力的追求也就无意义了。当前,国内针对青少年轻生这个严重问题,掀起了有关“生命教育”探讨热潮。许多研究生命教育的学者认为,“尊重生命是一切教育的核心。”“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人的生命发展,提高生命的质量。”教育与社会要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欣赏生命、成全生命、敬畏生命等。因此,我们要将奥运对和平的追求视为维护人权、尊重人类生命权、关爱人类生命的一个重要的体育生活的基本内容。

长期以来,国际奥林匹克教育和中国竞技教育,普遍重视的是如何提高运动成绩和运动竞赛的经济社会效益,忽略了对竞技者进行“生命教育”,这是不符合奥运精神的。奥林匹克运动崇高的理想是促进人类和平(维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秩序),其重心是通过公平、友谊、团结的体育运动教育青年。所以,“教育”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合理内核。如果根据“生命教育”提出的“尊重生命是一切教育的核心”的思想,那么研究人性与和平、人性与奥运追求和平的问题必须要重视对奥运参与者的生命教育。近年,国内有学者指出,“狭义的教育只关注如何传播知识,广义的教育关注着人的心灵。传授知识的教育只是小教育,关爱生命的教育才是大教育。” 与此相应,奥林匹克教育也应该是关爱竞技者生命的教育。实践证明,真正的竞技是生命体验的产物,是来自生活深处的心灵在“场”的情感表达。过去,奥林匹克赛场上存在着片面注重运动成绩与经济效益的倾向,因而一些不顾竞技者身心健康的手段,都在运动训练过程中和奥运赛场上被大量应用,这不但干扰了国际社会及其赛场的秩序,而且也降低了竞技者的生命质量,甚至威胁到他们的生命安全。确切地说,人们对竞技者生命关爱的程度极为不够。因此,研究奥运对和平的追求,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关心竞技者的生命,关爱他们的健康。这是研究以人为本、和谐世界、和谐中国的体育运动的基础。

哲学界认为,人有不可分割的两种生命,即种生命和类生命。种生命是一种前定的、自然的生命,它是父母遗传的,是人与动物共有的生命。类生命是一种能创生的,超越的生命,它是支配人整个生命的生命,是人类特有的生命,它是依靠后天的文化、教育等生存环境开发的。 类生命的价值在于它能充分开发人的种生命,能促使人形成“类”意识(用世界文明的眼光看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它是抵制狭隘的“种”意识及其“族群本位”的生命基础。种生命带有物种的“物性”,类生命带有人类的“类性”。人的生命是“类”、“种”合一的生命,二者不可分割。其中,人在种生命与类生命统一中,以类生命统辖。类生命是人的生命区别低等动物生命的生命,是人的本质量的原动力。若将奥运视为人生命的实践活动,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是一种“种”、“类”生命相互作用的统一活动,是以类生命开发种生命的竞技运动,即全面开发人的本质力量的体育运动。因此,如果奥运关爱竞技者的生命,求得全面开发人的本质力量,那么就必须十分重视竞技者的生命教育。

过去,运动训练往往突出开发人本能的种生命,忽略同步结合文化、教育、管理、宣传等文化活动,充分开发其类生命,致使竞技者种生命的潜力尚未彻底地开发出来。因为种生命的资源,从胎生之日起就由遗传基因所限定了。然而,人能否将其种生命的潜力全部开发出来,并不完全取决于开发种生命的自身,而在于同步通过文化教育积极开发“资源域”颇有潜力的类生命。再者,类生命的能量,在竞技中是通过种生命表现出来的,所以在奥林匹克教育中,应当含有研究开发人整体生命的教育,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人生命应有的潜能。实践证明,运动训练有助于开发人本能的种生命,教育有助于开发人的“类生命”,竞技与教育结合,同步开发运动员种与类生命是当代奥林匹克教育研究人性、生命、竞技三者关系的重要内容。当今,国内竞技之所以培养了一批类似才力和邹春兰等再就业难的弱势群体,造就了一些服禁药、打假球、好殴斗的种意识极强的运动个体,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培养竞技选手的过程中,重视开发他们的种生命有余,关照其类生命不足。这是事关国家体育运动尊重运动员“生命权”的问题,也是影响中国竞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生物进化表明,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历程中,神经系统得以发展的动物(包括人)得到了生存和繁衍,而躯体庞大的动物却不然。这是人类文化的积累,加速了人的进化。实践证明,人的类生命能否把种生命的能力全部开发出来,主要取决于个体文化的差异。例如,对于运动素质相同的竞技者,文化素质高的,才更有可能通过积极开发类生命,进而挖掘出种生命应有的潜能,反之则不然。例如,同是黑肤色人种的竞技者,为什么在非洲产生不了奥尼尔、乔丹、阿里、比蒙、摩西,但在美国却可以产生?可以肯定,这是文化和教育开发了黑色人种的类生命,从而充分挖掘了他们种生命的潜力。文化不但对黑色人种竞技者作用显著,对其他人种竞技者的作用同样重要。正如一位学者所说:“足球,‘文化’重于‘种族’。足球的实质在于‘文化’。‘种族’说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有着严重的缺点。比如,世界上最著名的几个球星,都未必是什么身高马大之辈,贝利不高,倒是与亚洲人一样;马拉多纳更矮,也就一米六八;普拉蒂尼,并没有太多欧洲人的‘种族’风范。意大利的罗·巴乔,瘦小得让人担忧,巴西目前的两个最好的球星贝贝托和罗马里奥的主要优势也不在于身高。即使在亚洲,韩国人足球水平较高,但其基本身材和中国人相比没有丝毫优势,天然方面绝无什么过人之处。相反,较为身高马大的新疆人,反倒在中国足球队里没有一个队员。中国与韩国比赛,足球总是输多胜少,输的不只是体力而是我前面讲的那种组织学能力,赛场上有用,但未必来自赛场的训练。它与民族的社会心理直接相关,它的实质就是民族‘文化’。” 这些案例说明,竞技者若有良好的运动天赋和较高的文化素养,那么他们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表现得就越充分,开发自身的类生命的创造能力就越强,激活种生命的内在潜能就越彻底。否则,竞技者的类生命的开发将极为有限,那么其种生命被激活程度自然是低水平的。过去,国内有人说缺少文化教育和道德修养的竞技者是“半拉人儿”,其实质是对以往重视开发种生命,忽略类生命开发的“作坊式”的运动训练的批判。因此,竞技者类生命的开发与种生命的激活,与他们接受专项教育和一般文化教育的程度是密切相关的。

总之,在培养运动员的过程中,传授高品位的文化,积极开发他们的类生命,挖掘其种生命的潜力是奥林匹克生命教育的重要任务。可以说,竞技需要运动员具有强大的生物性的种生命,而这种人的生命潜在能力的开发,取决于奥林匹克通过教育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开发其类生命的水平。实践证明,研究对竞技者类生命的开发,不仅能挖掘人全部的生命潜能,而且能提高竞技者灵与肉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从而使他们的生命更具有尊严与人性。因此,促使奥运超越单纯竞技的自身价值,而成为关爱人类生命的体育运动文化,这就是人的生命与竞技及其教育的关系,也是奥运追求和平、尊重人性、尊重人权、关爱生命的表现。因此,研究和平对生命与奥运的影响的问题,这对于克服我们过去缺少用世界眼光看中国体育的问题,克服单纯“为国争光”的种意识,树立在尊重人类生命和体育文明(以奥运宗旨为核心的公共体育精神)——“类”文明的前提下,努力“为国争光”的“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P/ADq4yNYB0YBMJ9UPikkC6medjzIkaN9ENrHBV9oUfVC/ZaPu9+r2MoLOt3FP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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