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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用药

有时候用药这个问题会变成一次家庭纷争的导火索。尤其是对孕妇而言,用药需格外小心。因此,有一些相关的知识储备就显得尤为重要。

看怀孕的时期

在开始之前,老六想先给各位讲讲药物有可能对胚胎或胎儿造成不良影响的原理和时期。主要分三个时期进行讨论。

围着床期

从精子和卵子结合到受精卵着床的2周,也称为“全或无”时期。此时受精卵会进行细胞分裂,形成外细胞团和内细胞团。药物暴露会破坏大量细胞,通常会引起胚胎死亡。如果只有一些细胞受损,那么可通过细胞分裂予以弥补。用通俗的话来说,在这个时候用药,结果要么是胚胎无法继续生长,早早结束使命,要么是胚胎可以正常长大且不受什么影响。

胚胎期

即孕3~8周。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重要器官的发育,可想而知,这个阶段是出现结构畸形的关键期。若在这个时期暴露于致畸药物下,胚胎很可能出现相关系统或器官畸形。

胎儿期

即孕9周至足月。这个时期对胎儿的功能发育很重要,所以严格的产前检查是很有必要的。

看药物的类型

孕期使用药物的问题早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了。很多人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所以目前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药物分级,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药物在治疗过程中的潜在益处(利)和对孕妇及胎儿的不良影响(弊)提出的用来指导药物治疗的分级系统。药物一共分为A、B、C、D、X这五类(危险性等级逐类上升)。

A类 人类对照研究已经证实这类药物对胎儿无不良影响。此类药物包括多种维生素或产前维生素,但不包括大剂量维生素。

B类 动物研究表明这类药物对动物胎儿无不良影响,但目前没有孕妇对照研究;或动物研究表明这类药物有副作用,但这一结论未得到人类相关研究的证实,孕早期女性的对照组并不足以肯定其副作用。常用的此类药物有青霉素、头孢菌素类、甲硝唑、红霉素、克霉唑、制霉菌素、氯苯那敏、胰岛素、地高辛等。

C类 这类药物没有充分的相关动物或人类研究;或动物研究表明这类药物对动物胎儿有不良影响,但尚无人类的相关研究资料。此类药物只有在确定其对孕妇的好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之后方可应用。此类药物有阿托品、肾上腺素、多巴胺、阿司匹林、纳洛酮、地塞米松、呋塞米等。

D类 已证实此类药物会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但是使用此类药物的益处超过其危险性。此类药物应在孕妇受到死亡威胁或患有严重的疾病,且使用其他安全药物无效时应用。此类药物包括新霉素、链霉素、四环素、抗肿瘤药、卡马西平、苯妥英钠、乙醇、雌二醇、孕激素类。

X类 已证实此类药物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超过了其任何益处。已怀孕或即将怀孕的女性禁用此类药物。此类药物有己烯雌酚、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类降压药。

实际上,老六要告诉各位的是:虽然我们的医学如此昌明,但是这些会导致胎儿畸形的药物以及相关证据都是我们在长久的历史中积累下来的财富,也正因为这样,我们的知识才一直在更新。如我们常常提到的甲硝唑,它可以导致啮齿类动物畸形,但是人类长期积累的经验以及大量的临床资料证实,在有明确使用指征的情况下使用甲硝唑不会增加胎儿畸形的风险,所以现在它被归为B类药物了,之前它可是被放在危险性更高的级别里的。

再举个例子。两项Meta分析发现,怀孕前暴露于口服避孕药3个月与胎儿普通畸形或外生殖器畸形无关,但最好在怀孕前停服避孕药3个月。这个知识点涉及很多月经不调及多囊卵巢综合征患者常常面临的一个问题。因为她们平时需要使用短效避孕药来调整月经周期,所以什么时候停药、什么时候备孕就变得模棱两可。现在有明确的答案了,一般在停药后的2个月内完成各项孕前检查,情况理想的话第三个月就可以备孕了。

当然,还有一些药物会根据孕期的不同阶段被划分在不同的危险性等级里。这一点需要专门拿出来讲讲。解热镇痛药如吲哚苏辛、布洛芬等在孕32周前属于B类药物,但在孕32周后使用,可导致胎儿动脉导管狭窄或早闭,甚至导致胎死宫内,故孕32周后孕妇禁用这类药物。磺胺类药物、呋喃类药物在孕早期和孕中期也属于B类药物,但在孕晚期应用,可引起胎儿溶血及黄疸,所以也要谨慎使用。

还要提醒你注意那些会导致胎儿畸形的药物。这类药物主要包括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乙醇、氨基蝶呤、雄激素、白消安、卡马西平、氯丙嗪、香豆素、环磷酰胺、丹那唑、异维A酸、锂、甲巯咪唑、青霉胺、苯妥英钠、四环素、三甲双酮、放射碘、丙戊酸等。

接下来,老六要跟你说说在咨询医生前事先应该了解的一些信息,即“不能空着手来”。你需要明确记录自己在什么时间用了什么药,用了多少,同时需要明确自己怀孕的时间等。医生会根据这些信息来评估用药的风险及对胎儿的影响。

此外,我们也能在药物的说明书上看到孕妇慎用、忌用或禁用的字样。慎用、忌用、禁用这三者有什么区别呢?

慎用 在医生的指导下,在小心谨慎、细心观察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刻停药。也就是说,慎用不等于不能使用。

忌用 避免使用或最好不用。

禁用 绝对禁止使用。

总之,不必谈“药”色变,孕期患病且需要用药时就应该用药,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比较可靠的老药就不用比较新的药物,在孕早期的3个月内尽量避免服用药物。但实际用药时要根据怀孕的时期、病情、胎儿的情况等一系列个体真实信息综合判断,权衡利弊。

所以,老六再次声明:不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谈用药,就是“耍流氓”。如果事关用药,你就一定要接受专业医生的针对性指导。 QZJNlSb/sULSoeu0cjbAamelh8TfpXW3vmArA/zmDd2KqE03VV4Kt9C7cgLC1D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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