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徐昕先生倡导的“小叙事、大视野”研究路径,与费孝通的“小城镇,大问题”、埃里克森的“小地方、大问题”、步德茂的“小事件,大结论”,以及黄仁宇的“大历史观”等研究方法有着一脉相承紧密的关联,都是一种由小及大的进路,寻求的是一种从微观“碎片”通达宏观历史和深邃学理的价值目标。
当然,“结论却要看远而不顾近”不是简单通过个案就能轻而易举得出的,往往必须借助一种有力的叙事性的描述作为中介,前述列举的西方系列微观史学作品的成功大都源于此。相比之下,中国却鲜有这方面成功的著作,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应该算一个,但学术界对其学术深度表示怀疑,认为此书的理论贡献略显不足。
这种批判的存在,很大程度是由中西学术传统的差异决定的。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中,注释式的理论探讨不仅有助于行文流畅,而且每个讨论都很有见地,但中国学者更易于接受的往往是正文中存在理论分析的文本,认为正文中只见叙事、不见分析的研究,只能被称为“故事”,而非“学术”。因此,纯粹叙事的研究方式在当下无疑是具有很大风险的,这在相对开放的社会学领域如此,在相对保守的法学领域恐怕遭遇的危险会更加巨大。
进一步说,“大视野”不是简单依靠“小叙事”就能水到渠成的。尽管通过叙事可以完整地描述事件,将事件过程中各种力量和因素的生成、灭失、增强、减弱、抵消、转移、角逐、合作展示清楚,从而为研究提供关于社会结构的动态图景。具体到本书之中,即可以通过叙事来厘清苏报案司法过程中各种变量及其社会性质,以清晰解构出案件的社会结构,进而验证和修正相关理论。
但更多时候,“大视野”还需要引入特定的社会科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如勒华拉杜里在《罗芒的狂欢节:从圣烛节到圣灰星期三(1567—1580)》中,就运用人类学方法对罗芒狂欢节中的战舞进行了详尽的背景分析。布朗在《不轨之举: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一位修女》一书中的分析理论则主要源于心理学,尤其是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蒙塔尤——1294—1324年奥克西坦尼的一个山村》更是借鉴了现代历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的多种方法来再现600多年前蒙塔尤村庄的全貌和14世纪法国的特点。正是借助于这些社会理论和分析框架,新微观史学往往比传统史学更能揭示事件表象后面的意义。
为达到“大视野”的研究目标,本书也尝试在研究中注重司法档案的运用,借助社会科学中的经验,即依托苏报案的个案事实,引入某些理论和框架,以更深入分析案件,这包括新法律史、假设—演绎法及“事件路径”等。
新法律史是以黄宗智教授为核心的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中国法律史研究群实践的一种法律史的研究新路径,他们试图在“历史感”的观照之下,利用富有学术价值的诉讼档案,并从社会科学理论中汲取灵感且与之真正对话,进而提炼出具有启发性的新的中层概念,以有效连接经验与理论。“从诉讼档案出发”是新法律史研究的起点,在同名论文合集《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中,这些学者使用的司法档案,就有来自四川巴县、顺天府宝坻县、台湾新竹县、河北获鹿县、奉天海城县等地区的,有来自京师刑部、中央内阁、盛京户部及河北省高等法院、江苏省高等法院、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等机构的,全部档案加起来,所涉时间从清代一直延续到民国。在此,本书将进行新法律史的努力,借助苏报案丰富而翔实的档案,鲜活真实地展现历史,并通过同理论的联系与对话,在经验与理论的勾连中发掘历史,进而尝试提炼出部分具有启发性的概念,从而还原和超越个案。
假设—演绎法是逻辑科学和法律思维最重要的模式之一。从本体论上说,苏报案作为历史,每个细节都是固定的,这符合历史单向度的规律。但是,“历史之流绝非清澈而是始终有些浑浊的,历史之树绝非如修剪过后那般整齐而是枝枝丫丫的,历史之路绝非曾经以为的那样‘非如此不可’,而是充满了种种别的可能性的”
。历史并不沿着一个设定的模式发展,也不是直线平面地演变的;历史运动是多向度、多线条、多层次的。任何事件自发生之初,其进程就充满着多重不确定因素,事件过程中,甚至事件外的人物、行为、背景都会为事件的结局提供诸多可能性。因此,对于苏报案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只研究已经在现实世界中出现了的现实,而应当把眼界扩大到既成事实之外的一切可能性”
。在此,本书也提出一系列假设,审判机构如果是中国传统衙门而不是会审公廨,司法过程中如果沈荩案没有发生,场外因素中如果没有众口沸腾的媒体报道,苏报案最终会是什么样的结局?进而以这些假设为基础,演绎出不同司法观念、制度和运作的对比,并努力建构诸如司法与政治、司法与传媒等一般性的学理反思。
“事件路径”也是本书着重使用的一个研究路径。“事件路径”的转向,意味着看待“时间”的方式不同。传统的“事件史”注重对历史事件的过程描述和影响分析,历史事件在时间的线性流动中得以发生。因而,传统史学表现出的时间观是单一且表层化的,历史事件拥有的不过是快速而短促的时间,在以长时段为中心的历史时间等级体系中往往是微不足道的。
但“事件路径”则是历史学遭遇社会科学的直接后果,它在对事件过程历时性的考察之外,将更具稳定性的共时性社会结构引入研究视野,事件本身的重要性相对降低,更多探索的是事件对深层、隐蔽的社会历史真相的反映。
简单来说,“事件史”是基于研究对象产生的概念,“事件路径”则是基于研究视角延伸出的概念。在此,本书将借助“事件路径”的概念与视角,不仅辟专门章节分析苏报案背后的社会结构,而且试图超越个案,以苏报案为进路,在多个章节通过中西司法的对比,透视传统司法的危机与滞后,进而论证清末司法向现代转型的必然性。
新法律史、假设—演绎法、“事件路径”等具体方法的应用,归根到底,都是通过演绎苏报案,以事件为基础和窗口,正视历史的可能性,来寻求更深刻的社会作用机制的透视,进而连接历史与理论。这使本书的论述更能够拓展广度和挖掘深度,并由苏报案展示不同司法观念、制度和运作的对比,对学理进行反思和超越。同时,提出诸如“司法是一种变量之和”“司法过程中的偶然性”“个案推动说”“中国大地上的司法近代化进程始于租界”等一些初步性的概念,也是本书在方法论上力求达成的目标。
在全书章节架构上,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理由、研究现状、史料说明、研究方法等;正文四章中,第一章主要还原苏报案的过程,第二、三、四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苏报案展开分析,探讨最终判决的形成,呈现中西司法在当时的对比,剖析清末司法转型的必然性,也即本书的主体部分由故事叙述和理论展开两大部分构成;结语部分对研究进一步进行总结和升华。
必须说明的是,正文部分之所以放弃采用完全叙事的风格,是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叙事这一研究方式,难以得到学界的完全认可。起码在传统的学位论文评价体系下,要想通过讲故事来展示研究成果,达到跻身学界的夙愿,在很多情境下是充满风险,甚至是会遭遇“白眼”的。同时,是否可以将叙事作为一种研究进路,目前包括史学界在内的整个学界,对此争议还比较大。在许多学者眼里,研究与叙事是二元对立的。所谓叙事往往只是研究的一种前提形式。海登·怀特对此指出:“在专业历史研究中,叙述往往被看作既不是一种理论的产物,也不是一种方法的基础,而是一种话语的形式,它是否可以用于再现历史事件,依赖于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否是描述一种境遇,分析一个历史过程,或讲述一个故事。” [4] 费雷甚至认为,叙事是“一种带点懒惰的历史写作方式,因为从定义上说,它逃避问题,在时间流逝的魔术中,将事实与观点混为一谈” [5] 。
因此,囿于学术风险的规避和学识能力的有限,本书很难游刃有余且天衣无缝地在叙事中完美地糅合、应用相关理论和框架,所以正文也无可奈何地生硬分成故事叙述和理论展开两大部分,不过这样的拆分也许会使全文的逻辑结构更加清晰。
但这并非与前述的研究进路相矛盾,其最终的研究着力点都是由小及大,透过苏报案来层层展现清末司法转型的必然性。这恰如斯通所言,“叙述一个人、一场审判或一个戏剧性的故事,不是为了故事本身,而是为了揭示过去文化和社会的内部运作”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