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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与“众”:《万国公法》中的society翻译

1.《万国公法》的译刊

西学传入中国,并不始于19世纪。早在明朝末期,从利玛窦(Matteo Ricci,1552—1610)开始,西方传教士即把西洋近代天文、历法、数学、物理、医学、哲学、地理、水利等学问,建筑、音乐、绘画等艺术,传入中国。 不过此一时期传入的社会科学作品极少,翻译作品原文中应很少会用到society或societas一词。

19世纪初期,英法美等国贸易扩展,传教事业也随之兴旺。英国伦敦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指派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为到中国开辟新教区的传教士,拉开新一轮西学传入中国的序幕。 继马礼逊之后,传教士们在马六甲、巴达维亚、新加坡等地出版了多种中文报刊,如《察世俗每月统记传》《特选撮要每月纪传》《天下新闻》《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编成了多种中文书籍,其中重要的如地理类的《地理便童略传》(麦都思,1819年),《全地万国纪略》(米怜,1822年),《西游地球闻见略传》(马礼逊,1819年);历史类的《古今万国纲鉴》(郭实腊,1838年),《大英国人事略说》(马礼逊译,1832年),《大英国统志》(郭实腊,1834年),《美理哥合省国志略》(裨治文,1838年);政治、经济方面的《制国之用大略》(郭实腊,出版时间应为1839年),《贸易通志》(郭实腊,1840年)等。 这些书刊 内容丰富,对增加当时中国人对世界的认识,起了重要作用。这些书刊之中,当也不乏译作。但其来源多不清楚,故对于这一时期society的翻译情况,尚无法确知。不过从马礼逊所编《华英字典》(第三部分包括了《英华字典》)、卫三畏(Samuel Williams,1812—1884)审定的《英华韵府历阶》来看,society在这一时期大概多翻译为“会”。 [20]

笔者所见英译汉作品中比较早又比较多涉及society一词翻译的是丁韪良(William Martin,1827—1916)所译《万国公法》。此处就《万国公法》对society一词的翻译情况做一考察。

《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有深刻的历史背景。早在鸦片战争前后,林则徐主政广东时,即已派人翻译外文报刊及地理著作,以加强对外人的了解。 其中根据英国慕瑞(Hugh Murray,1779—1846)《世界地理大全》( The Encyclopedia of Geography )摘译的《四洲志》,对世界各国情况多有介绍,后来分类辑入了《海国图志》。 林还请美国传教医师伯驾(Peter Parker,1804—1888)和自己的随员袁德辉摘译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泰尔(Emmerich de Vattel,1714—1767)的《万国法》。 《海国图志》1842年50卷本未收录伯驾和袁德辉的译文,1847年增至60卷时则将其辑入第52卷。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设立了总理衙门,负责对外交涉和洋务事业。在这种交涉过程中,负责交涉的大臣便日渐感觉到国际法的重要性。1863年夏,总理衙门大臣文祥请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1820—1870)介绍西方国家公认的权威性国际法著作,蒲推荐了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的《国际法原理》(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并答应翻译其中一部分。在此之前,1859年6月至8月,美国长老会(American Presbyterian Church)传教士丁韪良担任美国驻华公使华若翰(John Ward,1814—1902)的翻译,并随使团北上交换《中美天津条约》的批准文件。丁在此前后即有意翻译瓦泰尔的国际法著作,以输入中国,不过在华若翰的建议下决定翻译惠顿的著作。丁翻译此著,大概有教导清政府遵守西方国际规范的目的。 蒲安臣在听说丁韪良正在翻译惠顿著作后,对丁的想法表达了支持之意,并答应向总理衙门推荐。

1863年9月10日,蒲安臣带丁韪良前往总理衙门拜会文祥等四位大臣,讨论该书的翻译情况,并请文祥派人协助润色译稿。后来恭亲王奕䜣派总理衙门章京陈钦、李常华、方濬师、毛鸿图润色译稿,诸人于1864年4月完成润色。总理衙门于1864年8月拨款500两交给丁韪良作刊行之用,于是1865年初《万国公法》在北京于丁韪良创办的崇实馆刊行。由以上的叙述可知,《万国公法》的译刊,是中西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2.《万国公法》中的society翻译

惠顿的《国际法原理》首次出版于1836年,不过丁韪良使用的并不是1836年的版本,而是1855年波士顿出版的版本。 惠顿《国际法原理》中多次使用society一词,不过多与国家同义,《万国公法》也翻译为“国”。如该著在谈到一国内与诸国间之区别时说:“在每一个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国家(state)中都会有一个立法权力通过明确公布来建立国内法,有一个司法权力来解释国内法,并把它适用于每个个案。但在国际社会就不存在这样的立法权力,也就因此没有明确的法律,除了那些国家间相互订立的条约。” [21] 在谈到瓦泰尔对国际法的看法时,该著称:“规范个人行为的法律在适用于人们组成的被称作国族或国家的集体社会时应该被修正。” [22] 这里用国族(nations)或国家(states)来解释“集体社会”(collective societies),说明“国族”或“国家”从属于“集体社会”。原文提到,普芬道夫学派试图将适用于众人的自然法应用到被称作“国家”的“独立社会”(independent societies of men)中。 [23] 原文也称:“被称作国家(states)的独立社会(independent societies),除了那些被特殊条约规定的以外,不承认共同的裁断者。” [24] 在这些例子中,civil society、collective societies、independent societies均与“国家”共同使用,说明其含义相同,而在中文中它们也被直接翻译为“国”“诸国交际”“自主之国”。

其实在惠顿原文中,实有拿“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与国际社会(society of nations)相对比之意,前者有固定的法律和执法者,后者则无固定的法律和执法者,但却有源于自然法和基于同意或默许的基本规则。 如原文称:“国际社会(society of nations)的每一个成员都完全彼此独立……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法律有外在的约束来推动,而这些约束对于国际间的法律却是无效的。” [25] “每一个独立社会都被它所自由采用的独特法律所规范,国际社会也被其成员自由采用的适宜法律所规范。” [26] 原文在讨论到国家主权时也称,国家主权对外相对于其他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ies)而独立;但若在进入国际社会(society of nations)时,即需其他国家(states)的承认。 [27] 在这些用法中,civil society、political society、independent society多被翻译成“各国”“一国”,society of nations则被翻译成“诸国”。其作为“社会”的共同性(有规范性规则)在译文中没有表现出来。

不过中文译文也有不把society翻译成国的例子。如原文在对国际法下定义时称:“文明国家所理解的国际法,可以被定义为或从独立国家的社会本性演绎而来的正义原则而来,或从国家间的普遍同意而来。” [28] 这句话被译为:“服化之国,所遵公法条例,分为二类。以人伦之当然,诸国之自主,揆情度理,与公义相合者一也。诸国所商定辨明,随时改革而共许者,二也。” “社会本性”(nature of the society)被译为“人伦之当然”。又如原文述赫夫特(August Wilhelm Heffter,1796—1880)之观点曰:“无论在哪里,若有一个社会,便有规范其成员的一种法律;因此在最大的国际社会,也必然存在相似的法律。” [29] 这句话丁韪良译为:“盖人之相处,必有法制以维持其间。各国之交际亦然。” “社会”(society)一词在这里被翻译为“人之相处”和“交际”。原文在论述国家主权之成因时说:“国家获得主权,或因组成它的公民社会,或因脱离它之前所隶属和依附的共同体。” [30] 此句中文本译为:“一国之得有主权,或由众民相合立国,或分裂于他国而自立者,其主权即可行于内外。” 此处“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被翻译为“众民相合”。原文有论道:“国际法的特殊主体是国族和被称作国家的政治社会”。 [31] 这句话中文译为:“人成群立国,而邦国交际有事。此公法之所论也。” “被称作国家的政治社会”(those political societies of men called States)译作“成群立国”,societies应是被译为“群”。原文也有一处谈到“国际间的大社会”(great society of nations),中文本译为“诸国之大宗”。 [32] 原文甚至论述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如称:“就其成员而言,国家是一个流动的实体;但是与社会相比,它又是同一个实体,通过吸收新成员而永久保存。直到因剧变而影响到国家的生存为止。” [33] 这句话中文本译为:“一国之人有亡而逝者,惟其民尚存,而其国无异焉。若无大变以灭之,则其国历代永存。” 此句中的“社会”与前面国家成员之含义综合起来被翻译为“一国之人”,没有表达出原文把国家与社会对举的含义。

因并非逐字逐句的直译,society一词在中文本《万国公法》中有多处并未被翻译。 [34] 在有对应译文的场合中,society一词多被译为“国”, [35] 这是与《国际法原理》主要讨论国家行为的主题及对society一词的使用有关的。在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国家)和国家所组成的社会(国际社会)的对比与类比下,原文能比较清楚地说明其相似及不同之点。但在中文译本中,只能翻译为一国、各国和诸国,没有翻译出来原文所表达的国家之间所组成的集体这一概念。society在单独使用时,也有被翻译成“众民相合”或“人之相处”的情况,而并非全部翻译成“国”,说明中文译者也明白二者的不同。

其实在这一时期的其他地方,society也有翻译成“会”的例子。如罗存德(Lobscheid)在其1866—1868年编成的《英华字典》中译society为“会”“结社”,并举了三合会、白莲会、福音会等例子。Social则被翻译为“五伦的”“交友的”。 [36] 邝其照1868年所编《字典集成》中,与society相对应的译文也为“会、结社、签题会”, 与前面所举《华英字典》和《英华韵府历阶》相比,多了“结社”等含义。从上面对《万国公法》的讨论来看,丁韪良所接触的作品和马礼逊、卫三畏、罗存德、邝其照等所接触的作品,其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 u0ARRQ+psLiDg4x7gc5HB5nA5XTp4p4ElPV6Ky5ARY7R6sD2E06igYqPTRnHV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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