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创和平的条件: “遵守”可以起到“防止”和“保持”的作用,这一切都要围绕着完善的国际条令条例制度。 自觉认识下的遵守 ,这主要强调的是全世界各国家必须要有“命运共同体”意识,从而形成高度且纪律性极强的“自愿力”去履职尽责地遵守相关国际条令条例制度,并持之以恒。 制度约束下的遵守 ,这针对的是那些“单边主义”且没有很好国际参与感的国家来说的,此时就要联合相关国际成员以及相应的处罚对等原则去强制强迫性地让其必须要遵守和履行相关义务,不然则会受到相应的国际众氛围的惩罚。 “防止” ,如果全世界各国际国家全都能履行完善的国际条令条例,那么可以杜绝大部分不合理的冲突产生。 “保持” ,既然世界发展秩序正朝着正常合理的态势发展方向发展,那么将会很长一段时间保持着各国欣欣向荣的和谐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