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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与文化场

同世界其他文化现象一样,壮族民间文学也是存活在一定的环境、时间和空间当中的。这里的空间包括了实在的物质空间以及社会的和概念的抽象空间,这里的时间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的连续体。特定时空中的文化语境即文化场,是壮族民间文学发生和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文化场的界说

“场”,在《辞海》中有如下3个义项:①平坦的空地;②特指集市;③表示经过一桩事情的量词。 这些解释,主要倾向于“场”的物质性与实体性。事实上,“场”的概念在许多学科中都有涉及。19世纪30年代,物理学家法拉第提出了力线和力场的概念,认为电磁场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物质实体。后经科学家们的努力,建立了统一场论(Unified Field Theory),其基本观点认为:(1)宇宙是同源统一的;(2)自然界万物的构成,都是以四种基本作用场(强作用场、弱作用场、电磁作用场、引力作用场)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3)人体生物场、社会场都是从自然场的复杂作用的演化中派生出来的,是自然场的产物。 可以看出,“场”的特性还包括社会性与抽象性。心理学家苛勒认为,整体的完形是通过场的作用而发生的。1936年,苛勒的学生勒温运用拓扑学原理及物理学中的场、力、区域、边界、向量等概念提出了心理学的场论。勒温在《社会科学中的场论》中说,心理学场论的基本特质之一是这样一种要求,即影响个体的场不应以“实体物理学”的术语来描述,而应用“个体在某时间所处的场”这样一种方式来描述。他进而认为,在一个特定时间和环境中,具体人的有效心理要素的总和就是他的生活空间或心理场。人的行为依赖于人和环境的相互作用,向量被用来描述这一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向量既可以表示推动力,也可以表示约束力,这两种力都可能从被研究者的需要和能力、从其他人的行为或从其他情境里发生。 勒温关于心理场的理论进一步丰富了场的内涵及功能。社会学家布迪厄则提出了场域是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他研究了各种各样的场域,包括艺术家和知识分子、阶级生活方式、名牌高校、科学、宗教,也论及了权力场域、法律场域、居民住宅建设的场域等。他在使用场域概念来理解社会、世界时,经常用游戏来作类比,认为场域是那些参与场域活动的社会行动者的实践同周围的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一个关键性的中介环节。场域有其界限和动力学原则:场域的界限位于场域效果停止的地方;场域的动力学原则,在于它的结构形式,同时还特别根源于场域中相互面对的各种特殊力量之间的距离、鸿沟和不对称关系。正是在场域中积极活动的各种力量——分析者之所以将这些力量筛选出来,把它们看作与场域的运作关系重大的因素,正是因为这些力量造成了场域中至关重要的差异——确定了特定的资本。只有在与一个场域的关系中,一种资本才得以存在并且发挥作用。

借鉴以上关于场、力场、心理场及场域的概念,本研究提出“文化场”的概念,认为文化场是指特定时空中各文化元素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个综合场。文化场是文化的一种存在形态,它动态地、深刻地揭示着文化要素之间、文化与社会之间、文化与个体之间的相互关联。场,不仅包括了空地等具体空间,也包括了精神、文化等心理空间。因此,场具有物质性与实体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和抽象性。在现实社会中,文化是以场的形态存在的,从场的视角分析文化现象发生与发展的环境,能够更全面、更清晰、更准确地把握文化发生、发展与环境中各要素之间的关系。

二、文化与文化场的关系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发表的《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考察》一文,就对西方流行的160多种文化的定义做了回顾与评析。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西方学者对文化的理解不断推陈出新,世界其他国家的学者也在对文化做出自己的阐释。人们正是在这种对文化的不断阐释中加深对文化的认识和理解的。我们这里不会像意象文化学著作那样对文化的定义进行学术史的回顾,而只想表明对文化的概念界定。

已故民俗学家钟敬文先生曾就如何科学确定文化的定义和范围问题提出过中肯的意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与其沿用某些哲学家、思想史家或文化史家等的文化概念,倒不如采用现代一般人类学者(文化人类学者或社会人类学者)所使用的概念更为合适些。自然,人类学者们的文化定义或范围,彼此也不是完全一样,但是大体上是相同或比较接近的,这种定义的特点就是范围比较广泛。凡人类(具体点说,是各民族、各部落乃至于各氏族)在经营社会生活过程中,为了生存或发展的需要,人为地创造、传承和享用的东西,大都属于文化范围。它既有物质的东西(如衣、食、住、工具及一切器物),也有精神的东西(如语言、文学、艺术、道德、哲学、宗教、风俗等),当然还有那些为取得生活物资的活动(如打猎、农耕、匠作等)和为延续人种而存在的家族结构以及其它各种社会组织。” 我们基本赞成钟先生的看法,也即对文化的广义认识,认为人类的一切创造活动及其成果,都属于文化的范畴。

文化与文化场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它们相互统一、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只要在一个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文化,就必然会在文化与产生这种文化的社会环境之间存在一个相互作用的范围——文化场;反之,只要在社会环境中存在着一种文化场,也就必然会有一种文化与之相对应,充当该文化场的内核。二者相比较而言,文化是主要的,它决定着文化场,文化场则依赖于文化而存在,它们就像恒星与光芒一样。

文化场是一种具有以下特点的类似于自然场的特殊物质形态。

首先,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文化场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文化包含了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切劳动成果,但是文化的形成过程并非如产品那样被生产者有目的地制造出来,而是一种人类活动成果的自然积淀过程,是随着人类认识自然、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逐步深入,不断地将人类在这一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积累、沉淀,逐渐反映和服务于人类的社会化活动,进而对人类社会化活动起指导作用的特殊历史积淀过程。

在任何一个存在人类社会化活动的环境中,文化都是人类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作为反映文化存在的文化场也是依附于文化,并伴随着人类发展而客观存在的。

其次,与文化相互统一的文化场具有社会性。由于文化和文化场之间特殊的辩证关系,它就决定了任何文化都会存在一定的文化场;同时,任何一种文化场也都会存在一种支撑这个文化场的内容的文化现象。任何离开文化的文化场和离开文化场的文化,都是无法单独存在的。

也正是由于文化和文化场这种特殊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文化和文化场在社会属性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一方面,由于文化形成的基础主要依赖于从人类社会活动中所抽象出来的养分,通过自然积淀与社会化进程的不断磨合而形成,因此,文化与社会的一一对应就决定了文化相互统一的文化场的社会性。另一方面,文化在形成过程中,与一直伴随和承载着它形成的社会之间存在相互作用,而且,由于文化场是文化在社会中的存在形式,文化与社会的作用完全是通过文化场这一特殊的作用中介来进行的,因此,文化场的社会属性也就伴随着这种相互作用而依附于文化场之中。

再次,由于文化和文化场相互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文化场也具有可重塑性。如前所述,文化具有创新性,即文化在横向融合异种文化和纵向继承同种文化的同时,原文化吸收了外来文化中的异质文化特征,从而形成一种异于原文化的创新文化。

文化之于文化场,不仅起决定作用,而且还与之一一对应,即一定的文化必然对应着一种且只有一种文化场,反之,一定的文化场也单一地描述一种文化。因此,当文化由于融合了异质文化特征而得以创新时,文化场也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来适应这种创新,否则,旧文化场就不足以完全地反映和体现创新文化的存在以及它与社会的关系。

正因为如此,文化场的可重塑性就保证了文化和文化场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也保证了文化场能够充分地反映其内核即文化的存在。

最后,文化场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力。因为文化场不仅反映了文化的存在,而且还反映了文化和承载该文化的社会之间的作用关系,所以在文化场中就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一种相互作用力的存在。既然是一种相互作用力,它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两个相互作用的力的源泉——文化和社会环境。一方面,文化之于社会环境,或推进社会发展,或阻碍社会发展,如中国的封建文化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以及新民主主义文化将中国从封建社会的泥潭带到先进的社会主义社会。另一方面,社会环境之于文化,影响着文化养分取舍和文化的形成,如西方中世纪崇尚宗教的社会环境对诸如日心说、物种起源等先进的文化养分的拒绝,甚至于无情地扼杀,这都体现了社会环境对于文化形成的阻碍作用。以上两种作用力存在于文化场中,反映着文化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

文化在社会中特殊的存在形态——文化场,以及这种特殊物质形态的特殊性质,尤其是文化场作为文化和社会相互作用的媒介时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都促使我们在进行社会活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中存在的文化,以及不同社会文化因素的作用。所以,源自文化包括异种文化的差异的作用力,可以渗透到诸如政治、经济、军事乃至管理等多方面,对它们赋予力的作用,影响着它们的发展、变化以及在这些方面进行的决策。只有当人们能够正确对待发生在文化和社会之间的互相作用范围,才能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利用这种特殊的作用。 0ZoL/FJQr1FoFz+NwgYlEtDvuODbuT2hbdUNuyNvBqCQ5p4nUBjYF/Mg+vOtddK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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