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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于全国统治的三项正确决策

1 颁布法律

多尔衮于公元1644年定鼎北京以后,马上就命令以《大明律》为蓝本,参考满洲旧制,利用三年的时间制定出《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大清朝第一部通行全国的统一的基本大法。这个《大清律集解附例》经过多次重修、增加内容,到了同治时,已经改叫《大清律例》,就是我们俗称的《大清律》。

2 设立官职

多尔衮进了北京以后,怎样统治全国呢?他效法明制,设立了很多官职。并且,根据清朝统治的需要,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使得统治机器更加运转自如。这方面多尔衮是太在行了,早在1636年,他二十几岁的时候,就担任了大清朝的吏部尚书。在中央的行政体制上,他全盘接受了明朝的体制,在中央机构中,仍然以六部作为国家的主要权力机关。但是六部尚书则都由满洲人担任。

1648年,他又规定,六部各分满汉,每一个部都有满尚书、汉尚书,满尚书的职权要大于汉尚书,除此之外,多尔衮还根据少数民族政权的特点,增加了一些内容。一个就是议政王大臣会议,这是一个权力机关、议事机关。他还增加了一个机构,叫理藩院。这个理藩院是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此外,明朝有内阁,清朝设置了内院,但清朝这个内院的权力要比明朝的内阁小。

3 整顿吏治

公元1647年,多尔衮确定了官吏的“四格六法”考绩办法。

“四格六法”在清朝初年施行。所谓“四格”是从守(廉、平、贪)、政(勤、平、怠)、才(长、平、短)、年(青、中、老)四个方面对官员作出评价;“六法”是从“不谨、罢软无为、浮躁、才力不足、年老、有疾”六个方面处理不称职的官员。具体做法是不谨、罢软无为者革职;浮躁、才力不足者降调;年老、有疾者退休。考核优异者可以得到引荐、升官、晋级、赏赐、封赠等奖励;考核差劣者则给予罚俸、降级留任、革职等处分。

这是他的“四格六法”的考核办法,他不是光说,而是真做,经常举行全国性的考核。比如1650年正月,他命令全国考核,这一次考核就刷下去816个官员,分别加以革职、降职,还有退休。不但如此,他还亲自参与审案。有一个福建刑事案,周世科是前明官员,后来投降,清朝任命他官复原职,结果他却贪赃枉法。最后多尔衮下令,一查到底,核查后就地正法。

摄政王谕诸王大臣令旨 DIAh8Ifa4GpVcWBf9kv9E9PqRvmu7Phdn2ffkbxgua8hglpPg72ZtHkUWffBwc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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