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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提戈涅》:正义的国法不侵害亲情

在安提戈涅这个“公民抗命”的例子里我们看到,公民抗命需要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第一,在抗命的道德意识中存在某种可以用来评判国法是否正义的更高法,如神法、自然法或“天理”。这个更高法在抗命者所在的群体里,也是得到其他人承认的;第二,抗命者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被统治者当作“公民”看待,例如,安提戈涅至少有说话的权利,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可以为她自己的行为辩解。

安提戈涅在剧中慷慨激昂、侃侃而谈,我们敬佩她的大义凛然。但不要忘记这是舞台上的戏,在现实世界里,抗命者经常并没有机会演一出惊天动地的英雄悲剧。2月22日是德国著名反纳粹组织“白玫瑰”的纪念日,为了号召德国人民一起共同对抗纳粹的专制和暴政,1943年的这一天,在纳粹德国派发传单呼吁反抗纳粹的绍尔兄妹(Hans Scholl和Sophie Scholl)在慕尼黑的监狱内被斩首。如今,他们受到德国社会的广泛纪念,被认为是普通人良知与勇气的象征,几乎每座城镇都有以其命名的街道。妹妹索菲当时才22岁,和她哥哥一样对纳粹非常狂热,然而到了1942年,绍尔兄妹对纳粹的狂热已经转变为反抗,他们的信仰和道德理念与纳粹宗旨并不一致,也见证战争的悲惨和纳粹对犹太人的残暴。妹妹索菲是“德国少女联盟”的干部, 虽然兄妹两人同时遇难,但人们对妹妹的敬佩却超过哥哥。

这或许是因为,人们会因为牺牲和献身者是女性而格外敬佩她们,这暗含着这样一种心理,那就是她们做了绝大多数男子都没有勇气去做的事情。她们的抗争不仅与其他女性拉开巨大的距离,而且也成为她们与几乎所有男子之间的一道鸿沟,她们因此成为特别孤独的悲剧人物。

这也正是安提戈涅在底比斯的悲惨处境。她在这个城邦里找不到任何一个愿意为她伸出援手的人,不管是女人还是男人。这正是国王克瑞翁所渴望的统治效果,他具有暴君的许多特征:暴躁易怒、盛气凌人、多疑、暴戾、我行我素;把臣民对他的服从当作天经地义的事情,行为不受城邦元老的约束,也不在乎神祇的旨意。

克瑞翁憎恨一切对他权威的挑战,尤其当这个挑战来自一个女人。当他最初得知,有人违抗他的命令安葬波吕涅克斯的时候,他认定那是某个男人干的。守卫告诉他:“那具尸体——有人刚刚埋了他,然后跑掉了……在他身上撒了一些干土,给了他应有的权利。”(《安提戈涅》,第248行)克瑞翁的第一反应是说:“什么?哪个活着的男人敢(干这样的事情)?”(第245—246行)他威胁守卫道:“我向宙斯发誓,如果你不找到那个埋葬尸首的男人,并把他带到我面前,你就会死得很惨。”(第305—309行)当克瑞翁得知,埋葬尸体的是女子安提戈涅的时候,安提戈涅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他变得更加暴跳如雷,大吼道:“已经举止放肆,事后,你瞧她还这么出言不逊,傲慢无礼,为做了这事而高兴,夸耀自己的行为。如果她胜利了,不受惩罚,她就是个男子汉了,我倒不是。”(第481—485行)因为这件事不仅是藐视国王,而且是藐视男性。

在克瑞翁眼里,安提戈涅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公民。她只是个女人,女人是不被允许拥有与成年男子同等的公民权利的。克瑞翁对女性的看法,也是底比斯城邦里女性对自己的看法。当安提戈涅告诉妹妹自己要为兄下葬的时候,妹妹说,你怎么敢做连男人都不敢做的事情,是不是疯了?在她们的国家里,男性是统治者,女性是二等臣民,一个国家就算是落入一个男性暴君之手,也比让女人掌权要好。正如克瑞翁宣称的那样:“只要我还活着,决不让女人做主。”(第526行)

索福克勒斯在剧中所刻画的男性沙文主义仍然盛行在21世纪世界的许多地方。一个没有看管好自己女人的男人是无能的、丢脸的,但一个对权力奴颜婢膝的男人却不必为他的奴性和猥琐感到丢脸或羞愧。所以,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当“奴才”的男人,在外面受了气回到家里加倍地对老婆吆五喝六,要把在“主子”和旁人面前丢的脸在老婆身上找回来。这是很讽刺的。

克瑞翁把对安提戈涅的恼怒发泄在儿子海蒙身上,怒斥海蒙没能管好他的未婚妻。因为他相信,管不好老婆的人是当不好国王的。他教训儿子说:“啊,没出息的东西,成为一个女人的奴才。”(第746行)只有能管好女人,才能管好国家。

这是一种非理性的想法,因为我们知道,家庭权威并不能自动转化为政治权威。越是在家里对老婆凶暴的男人,在外面越可能是孬种;在家里不讲理的坏丈夫,不太可能是一个真正讲理的好公民。一个好公民需要认同和尊重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在家里和在社会中都是一样。

在《安提戈涅》中,我们看到家庭亲情与国家王法之间的冲突,安提戈涅站在家庭亲情的一边,不是因为她藐视国法,而是因为她相信家庭亲情是神要求人去维持的东西,是正义的更高法要求个人所尽的责任。有了家庭才有国家,而不是有了国家才有家庭。一个不能尽家庭义务的人,他所自诩的爱国是可疑的。安提戈涅把家庭义务看得优先于王法,因为正义的王法不侵犯一个人对家庭的义务。只有尊重个人家庭义务的王法,才是对家庭和国家都有益的善法。

在发生许多悲惨的事情之后,国王克瑞翁意识到自己的王法是违背神意的,是不正义的,为此他受到惩罚。当克瑞翁得知安提戈涅、儿子海蒙和王后都死了的时候,他认识到自己所负的责任,悲叹道:

啊,你们,把我这个暴躁愚蠢的人带走吧!

啊,我的儿呀,我无意中杀了你,

还有你,我的妻呀,我把你也杀了。

哎呀,真不幸呀!我没有地方寻求支持了。

因为,我手上的事情全办糟了

还有一个无法忍受的命运沉重地压在我的头上。(第1339—1344行)

那个无法忍受的命运,就是老来的孤苦、寂寞和悔恨。《安提戈涅》质疑一个能自动整合家人亲情与国家王法的自然秩序,那种“国家凌驾于个人之上”的说辞要么是欺人的谎言,要么是自欺的迷思。只有暴力的国家政权才会用这样的谎言欺骗人民,愚弄他们,强行勒索他们的忠诚。这种欺骗洗脑造成无数的家庭悲剧:患难时夫妻相互背叛、彼此抛弃,子女告发父母,家庭成员互相揭发和告密。就算后来灾难停止了,伤害也再难修复。更有因亲情的背叛而造成死亡的悲剧,从此天人两隔,遗恨终生。

“抗命”有时并不需要真的是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而是可以被武断地解释为当局任何不喜欢的事情。这也就涉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那就是什么是“抗命”的法律含义?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虽然人们对公民抗命有不同的理解,但在“国家法律规定什么”的问题上是有共识的。用民主和法治的标准来衡量,张志新、林昭、方忠谋她们的言行其实都不构成“公民抗命”或“公民不合作”,因为她们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相反,她们都坚持,既然国家有法律,就该依法行事。而正是这种对“公民守法”的要求,反倒成了她们犯法和抗法的罪名。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公民抗命应该是指人们选择故意违反某个法令,公开地不遵守它,挑战其权威,指责它的不正义、不道德、不公正等。这种抗命是在法律允许之外的行为,为某事抗议、罢课之类不能算公民抗命,因为这些是他们公民言论和集会的自由权利。但如果强行占领学校的办公大楼,设置路障,反抗警察的干涉,那就是公民抗命了。

公民抗命也被界定为公民与政府权力之间的一种激烈对抗关系。在这之前,通常已经发生一些让公民遭受挫折、产生不满或愤怒,并试图在法律体制内解决的事情,只是因为协商妥协无效,或根本没有协商妥协的可能,如陈情、申诉、上访,矛盾这才激化,从原来的依法抗争转变为违法抗争。公民抗命只是针对某项法令,不是为了推翻政府,所以与造反或革命无关。

美国法理教授罗纳德·德沃金(Robert Dworkin)区分三种公民抗命:第一种是良心行为。公民个人认为某项法令不道德、不公平、不正义,所以不予服从。梭罗认为美国对墨西哥的战争是非正义的,不愿意为这场战争做经济上的贡献,所以他拒绝向国家纳税。那是他个人的道德观念,其他人并非这么想。

第二种是正义行为。不服从是因为某项法规或规定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或人权。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期间,黑人和其他民众提出游行抗议的要求,警方不批准,抗议者照样游行抗议。这就是公民抗命。

第三种是不服从某种政策,例如美国法律禁止堕胎,也禁止医院或医生为怀孕妇女做流产手术。但有的医生违反这些政策规定,照样做这样的手术。

公民抗命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必须是公开的行为。如果医生只是偷偷地进行堕胎手术,那么即使他有公民抗命的动机或想法,也不能算是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是针对政府部门的,挑战的是政府的权威。有时候,公民抗命也发生在非政府部门的机构中,如工会、大学、公司、医院,只有当这些机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或政策有关时,才能算是公民抗命。医生个人公开违反医院不准堕胎的规定,为孕妇做堕胎手术,就是这样的公民抗命。

非公开的公民抗命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抵抗或抗争。地下抵抗、暗中破坏、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即使这些行为有正义性和道德价值,也没有公民抗命的意义。德国纳粹统治时期,盖世太保(Gestapo,纳粹德国时期秘密警察)拘禁一些德国公民,强迫他们说出犹太人躲藏的地方或者揭发窝藏犹太人的邻居或熟人。他们拒绝与秘密警察合作,就算知道也谎称不知。这是一种暗中抵抗,不可能是公开的,所以也不是公民抗命。

今天,我们对公民抗命已经有了与安提戈涅时代不完全相同的理解,有的能用她的行为作为原型,有的则不能。例如,我们今天所了解的更高法不再需要是神法或自然法,而可以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公民权利和人权原则。 f5FRrC6RzHpL0ypj0/Dsc5Eh1e+WPH420Sz7EM4CkUzoKrRNol/u+jCJ0m6jp0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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