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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无过错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不作为一般原则,如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不仅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纳入其中,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公平责任,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 款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2 款和第 1166 条 为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规定的,才适用这两个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两个规则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又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足的作用。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仅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pp47410OTJRvvKO2s70ZZ6DCZT0g8STJcqb2n8cUbNyQ+4cV78zEeo9vuCLUdY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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