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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制主义的弊病

专制主义的定义——一个人拥有统治其他人的绝对权力的政治制度——暴露出了该社会制度可能造成的种种弊病 23 。笔者尝试着对专制主义的弊病做出如下概括(但可能并不限于以下所述)。

首先,高度集中的权力本身便是专制主义的弊病,且是最大的弊病、是该制度下一切弊病的源头。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支配力,“权力是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24 ,而“在国家中,政治权力代表着权力持有者对权力受众有效的社会控制” 25 。在专制主义社会中,专制者实现了对权力的单一垄断并不受控制,权力的不受约束必将导致权力的泛滥以及制度性的腐败。英国的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对权力的本质有着深刻的见解:“所有权力都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26 (All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在人类历史中,专制时期往往和“暴政”“君主(或该国的领导者)荒淫无度”“任人唯亲”等现象有着极强的关联。权力就如一颗有毒的种子,不受控制的专制权力更是会吞噬权力持有者本身,最终殃及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给人民带来无尽的黑暗。历史上在近乎所有的专制政权中,人民无不在深重的苦难和压迫中度过每一日。这些苦难和压迫的源头都来自专制者手中不受约束的权力本身。

第二,专制政体下的社会生活往往具有不确定的特征。专制者手中高度集中的权力使得权力的行使不受任何有效约束 27 。这使得专制者能将自己任性、武断、一时兴起的意志付诸实践,即将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度传达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强迫整个社会服从自己的意志。(比如专制者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人民意志”或“国家意志”或将自己的意志装进法律的内容)。人的意志往往很难预测,当专制者的个人意志上升为所谓的国家意志或人民意志时,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以及国家命令的随机性便普遍存在了:专制者可以一言以兴法,可以一言以废法;专制者甚至可以拍着胸脯蛮横地表示:“我就是法律本身!”权力的泛滥和高度集中使得专制者可以随时夺走一个人的生命——只要他愿意这么做的话 28 。一言以蔽之,专制者行为特征的精髓就体现在“专制者想干吗就干吗”。就从这种任性的、依照专制者喜怒哀乐的统治角度而言,说“专制统治是流氓之治”一点也不为过。而毋庸置疑的是,“流氓之治”的专制政体因带有强烈的不确定性色彩将使人们的生活变得非常糟糕。为了活下来,人们只能不停地尝试适应和服从专制者变幻莫测的指令和由专制者制定的“法律”。比如,一个专制者可能颁布一项交通“法令”以满足自己的控制欲:“从明日起,我们的王(即这个例子的专制者)将每天宣布一种颜色,本国国民均必须在一天中——不管是在街上还是在家中——穿着与当日我们的王所宣布的颜色一样的衣服,否则便有了冒犯我们的王的嫌疑,因此需被处于百日的拘留,此法令作为临时命令,之后根据我们王的意志会进行变更。”人们在知晓这个法令(尽管这是个十分荒谬的法令)后,便终日惴惴不安了。人们不确定国王明天会公布什么颜色,人们不确定自己家的衣橱中有没有对应颜色的衣服,故而人们不确定自己明日是否就会被处以百日监禁,人们也不确定这条临时法令之后会如何变更。这种深深的不确定性将无时无刻不侵扰着人们的正常生活。

专制者对于权力的滥用,将人们的这种不确定性推向极端,乃至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生命是否会因统治者的一时不快或郁闷情绪而被夺走。比如,一个专制者可能免除对一名窃贼的惩罚,只因为那天早晨风景秀丽;这位专制者可能下令将那名窃贼“满门抄斩、株连九族”,只因他不喜欢窃贼的长相。这名专制者又有可能将一名大臣处以极刑,理由是这位大臣瞟了他一眼,他便怀疑这名大臣有谋反之心。由此可见,专制者的命令是随机游走、无章可循、不受任何约束的。人们怎么知道自己是否因为不经意的行为被专制者认为是“大不敬”,从而身负死罪呢?因此,专制者命令的高度不确定性、不可测性无疑使人们时刻处于担惊受怕、处于人人自危的境地——而专制的原则便是让人们恐惧,这样人们就只能任专制者摆弄了。鉴于人们对确定性有着本能的诉求,而专制者的滥用权力会导致高度不确定性、不可测性。因此,从人对确定性的寻求,以及对恐惧、不确定性(而且在专制主义中,二者演化为近似无止境的恐惧和不确定性)的厌恶的角度来说,专制政体当然应该被反对。

第三,在专制政体下,人们没有权利和自由。在专制制度下,除了专制者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尤其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即对另一方主体伸张特定要求并必须得到执行的资格——或者更严格地说,公民的尊严及基本权利(如财产权和生命权等)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人拥有固有尊严”和“应当尊重每个人的固有尊严” 29 及珍视每个人存在的价值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金科玉律。(况且是在人类社会历经了历史上发生的种种恶行之后!)各国通过在宪法等法律文件确认或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保护每个个体的尊严,努力使每位公民至少获得基本体面的生活。但是,在专制制度下,“尊严”——即那种每个人被珍视的价值——在社会中不复存在,任何个体被彻底地“物化”,失去了独立的人格。换言之,所有人只能沦为专制者的“私人物品”和财产,毫无底线地被其操纵、摆布、支配,听之任之。不过,专制制度下的官僚们处境可能不会太差,他们掌握着统治者分配的些许权力,能够一定程度上支配比自己地位更低的人们。他们或许能通过献媚统治者获取这种赏赐,但他们也需牢记,若一天自己惹怒了统治者,自己说不准也会身首异处!最可怜的就是普通的民众们了。“…专制主义统治下的民众…中的每个个体并没有明确的归属,即不属于某个其他的个体,而只能归属于国家或国王,即国家或国王的‘子民’” 30 。古籍《诗经·北山》在描述周朝的君主权力时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意即天下的土地和人民都是属于君王的财产和私人物件,土地上的人民没有“独立人格”、“尊严”以及基于两者派生出的“权利”可言,他们命运完全在君王的手掌之中。物是没有权利、没有主观能动性的。物是要留还是弃,完全由物的主人决定;类似地,臣民的生命是要保留还是舍弃,也完全由臣民的主人,即专制者,定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便表述了中国古代君王所掌握的能够支配臣民生存权的无上权力。专制制度下人民的权利——乃至最根本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在中国古代人祭制度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人祭指的是当君王或权贵死时,要杀妻妾或百姓、奴隶来陪葬的制度。《墨子·节葬下》中写道:“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可见,平民只不过是天子和将军们的财物,根本不享有包括生命权在内的任何权利,皇亲国戚、达官贵人为了自己的葬礼,杀多则数百人,少则几十人似乎在当时都是司空见惯,毫不为奇。而这种人神共愤、肆无忌惮的戕害百姓生命权行为当时不仅没有得到社会的谴责和反对,反而顺理成章地在专制社会中成为了一种礼节,这实是一种悲哀!可见,专制制度下的人民(当然除了专制者和权贵们外)作为人而理应享有的权利尽不被承认和保障,个体的生命随时面临着被剥夺的危险,每日尽活在专制的迫害和可怖之中,想想便不寒而栗。

专制者当然也不会允许人们拥有自由,即那种一定程度上免于被当局或公权力支配和控制的状态。我们已经认识到,专制的本质是一个人对政治权力的高度垄断,以及专制者能够将自己的意志通过各种方式贯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此,在专制者眼中,被统治者身上最宝贵的品质是服从,而且最好是无条件地服从,而不是富有思想、创造力和个性,因为这些特质会构成对专制制度的挑战,撼动专制政权的权威性,这恰恰是专制者所不愿看到的。而因为自由是人创造力与发扬个性的源泉,故在专制制度下,自由将被扼杀到最小限度——如果自由还依稀存在的话。专制制度下自由被压制主要在两个方面体现。一方面,人们公开表达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会受到专制政府极大程度的打压和审核 31 。表达自由的益处,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业已进行充分的论述。比如对于出版自由对社会的毗益,英国哲学家、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认为,其是“反抗腐败或专制政府的安全措施之一”。 32 但是,专制主义背后那种高度集中的权力渴望的是服从、“听话的”民众,而不是会“反抗”、会表达自己意见的民众,更不是那些监督政府行为、抨击腐朽专制制度的民众。为了贯彻专制者的命令、确保民众对专制者的服从,当局对民众的表达自由会施以极其严苛的打压或者加大审核力度,甚至任何在当局眼中存在可能异议、批评政府倾向的言论都将视为非法,异议政府或仅仅没有完全按照当局的“指导思想”说话、创作的民众会受到当局的处罚——比如纳粹德国时期和斯大林俄国时期。 33 34 另一方面,在专制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可能受到专制者手中泛滥的权力的无孔不入的渗透和监视,以至于人们无时无刻不生活在“老大哥在看着你”的氛围中;这种被专制者的权力管控到令人窒息的社会也使其中的人们无时无刻不紧绷着神经,不可放松分毫。例如明朝的监听监视制度十分完善,锦衣卫往往被皇帝安插在大臣旁,监听大臣在家中与家人或家人的对话,而东厂、西厂、内厂(均由宦官统管)三厂的监视程度更是可以用“老大哥在瞪着你”来形容。《明史》有载:“民间偶语,或触忠贤 35 ,辄被擒戮,甚至剥皮刦舌。”老百姓在家中的无心之言,或者甚至是睡觉时说的一句梦话中的内容牵涉朝中某些要人,可能就成了明日遭受皮肉之苦、牢狱之灾的源头。此外,明朝还有多如牛毛的便衣监听者,“具体负责侦缉、窃听的秘密警察叫做‘番子’,‘番子’头目叫‘档头’。‘档头’还雇佣了一大批市井流氓充当线人,称为‘打桩’。‘番子’也每天潜伏于市井酒肆大街小巷,甚至在远州僻壤也会有东厂的探子。” 36 这样一来,人们便终日活在“隔墙有耳”的日子里,哪怕心里对政府、官员、皇帝有再多的怨言,哪怕是在家里,也不敢多讲。由此可见专制制度下权力控制机制在社会中里的高度渗透是多么的可怕,自由也在如此专制制度所营造的高压环境中荡然无存。

第四,专制者手中的权力不由权力受众 37 产生,故其不对权力受众负责,所有行为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势必导致专制者的行为决策对人们来说总是不负责任的。在实行宪政的国家中,各级领导人、议会代表总是由人们通过选举直接或者间接产生。为了获得职位,选举参选人需在竞选中赢得选民或权力受众的支持。也就是说,在立宪政体中,权力持有者的产生是以权力受众的支持为基础的。成功当选后,官员们应当对权力受众(至少是对在选举中投了他们票的选民们)负责。如果一位官员在当选后所做出的政策违背了选民的普遍意志,不再为选民负责、不考虑选民的利益,人们可以罢免这位官员,解除他的职务,或者选择在下次选举中把选票投给他人,选出为选民负责的官员。总之,在选票压力下,官员不得不对权力受众负责,否则就将失去选票和目前的职位。相反,专制者就没有如立宪政体中的官员对选票的顾虑了,因为专制者的执政时间长度不由其权力受众决定。在一个专制国家中,选举制度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人们手中的选票在专制政权的操控和威胁下名存实亡。专制者通常会通过集权的方式掌握国家的政治和军事力量,从而获得实际的控制权。他们通常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削弱或者消除可能会对其权力构成威胁的力量,如政治反对派、独立的媒体和法律体系等。总而言之,专制者权力的延续是“自循环”的,获得与维持不基于权力受众即广大人民的支持和认可。

正所谓“权力由谁产生,便对谁负责”,既然专制者的权力获取与权力维持不以权力受众或人民的支持为基础,专制者的行为当然不对人们负责,而是对自己负责。这正如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指出的那样:“权威组织控制资源更多是造福自己,他们通过控制资源维护自己的权力,而丝毫没有顾及百姓的苦难和怨恨。” 38 约翰·洛克(John Locke)亦指出,专制者或是暴君手中的权力“绝不是为了那些在他下面的人,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39 。专制者的行为、决策根本上都是将自己的利益摆在第一位,而非被统治者的利益——即人民的利益。《商君书》中记载的“驭民五术”,即“愚民、弱民、疲民、辱民、贫民”,即控制和剥夺人民的知识、力量、精神、尊严和财富等方面的资源。专制者的这种执政逻辑对我们现在的人来说是十分荒谬、反直觉的:人们需要知识、技能、思想来丰富和改善自己的生活,君王反而要努力使人民愚昧,让他们丧失自己的思想;人们追求的理想生活是充满斗志的、昂扬的,可是君王却要把人民变得软弱无力、失去斗志;人们都本能地希望自己能够活得安逸、舒适,可是君王却要让人民疲于奔命,劳累不堪;人们当然希望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得到珍视,但是君王却要使人民失去尊严、失去自信,活在自卑、自贱的状态中;人们都希望自己的生活是富足、殷实的,可是君王却要剥夺人民除满足生存外不必要的财富。反直觉的“驭民五术”的背后实际上便是专制者的执政逻辑,即维系和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故专制者需要从思想、物质条件、精神信仰等各方面瓦解人民反抗其专制统治的条件和意愿。而既然追求精神充盈、富足殷实、舒适安逸的生活是每一个人所追求的理想图景,因此我们甚至可以大胆地说:专制政权本身是反人类的!亚里士多德认为,统治者基于自己的利益做出行为、政策而不考虑众人的福祉,这样的统治模式是“变态”的(perverted) 40 。专制者这种变态就体现在专制者的淫乐和个人意志的达成往往是建立在无法参与到权力运行、政策决定的权力受众的痛苦上的。专制者为了自己的欢愉,可以胡吃海喝、苛政重税、挥金如土、乘轻驱肥。但是最糟的当然是广大的权力受众了:他们遭受着专制者的剥削、蹂躏、压迫,辛辛苦苦生产出的剩余价值都被拉去做了满足专制者欲望的材料。但同时,人民恐惧于专制者的淫威,人们没有任何办法迫使专制者停止作出过分的行为,以至于专制者的变态统治模式将永远地延续下去,人民所遭受的苦难也将盼不到头。可以说,专制政权就像一颗毒瘤,吸干人民的血肉以满足专制者的淫乐、一己私利以及统治万民的快感;这种建立在无穷的剥削和蹂躏之上的腐朽、邪恶的政治、社会制度当然应该被反对!

22 Mill, John Stuart. On Liberty & Utilitarianism . Bantam classic ed. New York: Bantam Books, 1993, p.81.

23 有趣的是,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对专制主义作了另外一番的描述:“一个政体建立在对人民仁爱原则的基础上,就如同是父亲对待他的孩子一般,也就是说,一个家长式的政府将是可以想象到的最大的专制形式(即这样的一个国家的组织形式废止臣民的一切自由,臣民们也便没有了权利)”。参见Kant, Immanuel. Toward Perpetual Peace and Other Writings on Politics, Peace, and History .Translated by David L. Colclasure,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45.

24 【英】安德鲁·海伍德:《政治学的思维方式》,张立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25 【美】卡尔·罗文斯坦:《现代宪法论》,王锴、姚凤梅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26 Dalberg-Acton, John Emerich Edward (1949), Essays on Freedom and Power, Boston: Beacon Press, p. 364.

27 现实中,专制者或独裁者(如德意志第三帝国元首阿道夫·希特勒)可能也受宪法等法律文件的约束。但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只是名义上的(nominal),而根本没有任何规范意义和实际效果。比如在希特勒统治(接上页)时期,德国的魏玛宪法在原则上依旧拥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上已被1933年的授权法(Enabling Act of 1933)基本架空,该使得希特勒无需议会同意便能颁布和执行法律,并且肆意侵犯魏玛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魏玛宪法名存实亡,这也意味着“希特勒的意志取代了魏玛宪法”成了不争的事实。关于1933年的授权法案,读者可参见:Welle (www.dw.com), Deutsche. ‘The Law That “enabled” Hitler’s Dictatorship|DW| 23.03.2013’. DW.COM, https://www.dw.com/en/the-law-that-enabled-hitlers-dictatorship/a-16689839. Accessed 7 June 2022.

28 Locke, John.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上海译文出版社2020年版,p.299.

29 【美】迈克尔·J.佩里:《慎言违宪》,郑磊、石肖雪等译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30 高德步、王钰:《世界经济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4页。

31 但是这并不是说在自由民主、实施宪政的国家中,公民的表达自由完全不受任何拘束。世界上许多法治成熟、宪政完善度高的国家对言论自由等表达自由有着不同程度的规范控制。比如《德国刑法典》第86条、第86a条禁止散布违宪组织和恐怖组织的宣传材料以及使用违宪和恐怖组织的标志。其中“违宪组织”和“恐怖组织”包括纳粹,若有人宣扬、公开使用、传播或制作具有纳粹思想的宣传品、符号或标志,或公开发表支持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或种族主义的言论,此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32 Mill, John Stuart. On Liberty & Utilitarianism . Bantam classic ed. New York: Bantam Books, 1993, p.21.

33 Nazi Propaganda and Censorship. https://encyclopedia.ushmm.org/content/en/article/nazi-propaganda-and-censorship.Accessed 17 July 2022 .

34 据统计,从1934年苏联作协成立到1953年斯大林去世2000多名作家被判刑、流放、劳改和处决。见王家声等主编:《苏联那些人那些事》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年版第49页。关于斯大林时期苏联极为严格的书刊审查制度,读者可参见李淑华.“斯大林时期书刊检查制度.” 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04(2017):125-142+158.

35 “忠贤”,指明末宦官魏忠贤。

36 吴钩.“明代的人肉窃听.”云岭先锋.11(2014):51.

37 权力受众,即指“受到权力及权力持有者影响的群体”。 OYzQTQD7wdXoh8y7xKdX9zPLIKSVmMWKrJLr8hG1nxM/aI+8vzJ91/GSshwygN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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