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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疗法1:睡眠限制

失眠者都有一种自然的错误倾向,认为增加卧床时间可以有效增加入睡的概率。比如,晚上八九点就开始酝酿睡意,或者早上迟迟不肯起床,一直在床上寻找入睡的感觉。即使躺着不舒服,也不起床。

笔者长期失眠时最大的不良习惯就是早上不能按时起床,总是试图补觉。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当晚睡得好,早上就想趁着睡得好的感觉,多补充一下之前缺失的睡眠。如果当晚睡得很差,早上临近起床的时候反而有点困意(一个是因为挣扎一晚确实累了,另外一个是临近起床的时候心态基本放松了,抱着休息休息的想法反而容易睡着了),就想多躺会儿补补觉。父母总跟笔者说要早起,笔者就责怪他们不懂失眠,不懂笔者补觉的那份渴望。白天抓住机会补觉,也是同样的心理动机。

而且正是多躺和努力补觉导致个体长时间处于紧张状态,加之精神上的挫败感和负面情绪的积累,使得晚上入睡更难,进而“挖空”人的精气神。

上述行为在《CBTI指南》中统称失眠的补偿行为,正是因为这些行为才导致睡眠的碎片化和睡眠质量低下,并让失眠延续下去。睡眠限制就是针对这种错误行为而采取的行动。睡眠限制有很强的公式化、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做法如下:

失眠者需要先记录一周的睡眠情况,每天记录的重点内容为躺床时间、起床时间、睡着时间。根据记录的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第一周的每日平均睡眠时长T1,这个睡眠时长就是第二周每天的卧床总时间。比如,你通过睡眠日记计算出第一周每天实际睡着的平均时间为6个小时,那么第二周每天的卧床时间就定为6个小时,作息时间要相应更改,如改为晚上11点睡、早上5点起。

坚持这样的作息,并继续记录睡眠日记。继续坚持一周后,我们通过睡眠日记又能够得到第二周的每日平均睡眠时长T2。这时我们就可以计算睡眠效率了。睡眠效率计算公式为(T2/T1)×100%。比如,第二周每天平均睡眠时长为T2=5.5小时,第一周平均睡眠时长(也是第二周的卧床时间)为T1=6小时,那么本周的睡眠效率为91.7%。

根据睡眠效率,我们需要对照以下三个条件进行卧床时间的微调:

(1)如果睡眠效率低于85%,就继续减少15分钟的卧床时间,然后继续坚持一周。

(2)如果睡眠效率在85%~90%,就保持卧床时间不变,然后继续坚持一周。

(3)如果睡眠效率高于90%,则可以增加15分钟的卧床时间,然后继续坚持一周。

一周之后再计算睡眠效率,然后继续按规则调整卧床时间和作息方案。一般来说,经过8周的训练,睡眠效率可以维持较高的水平。

睡眠限制的原理是通过增加日间清醒时间和压缩在床时间,增强夜晚入睡时的睡眠驱动力。简单来说,就是让你足够困,当睡眠需求压力达到一定程度,你即使焦虑、警觉,也容易睡着。这么做可以保证在失眠期间,虽然睡眠时间不长,但是白天精神状态还可以。

除此以外,睡眠限制还有另一个重大意义就是让失眠者明白,睡眠是有内稳态的,睡眠是人的本能,本能是不会丢的(较严重的生理疾病除外)。就像森田说过的,只听说有饿死的、渴死的,从没听说过有困死的。人们在入睡时不需要那么“努力”逼自己,这也是除了行为疗法以外,失眠者在睡眠限制方面获得的巨大心理支持。

失眠疗法需要持续5~8周,不是一两天或者一两周就能立马恢复睡眠的。能够把时间延长,保持一定的耐心,也是对入睡比较有利的心理因素。

但睡眠限制也有一些让人诟病的缺点。比如,根据计算结果,睡眠限制会要求失眠者的总体卧床睡眠时间骤然减少,这使得人们难以耐受。同时,睡眠限制还会让很自然的睡眠过程变得非常机械和刻意,令人十分不快。所以,我们在相同原理下,提出了一种更加温和的方案——睡眠压缩。 67JbkBsQ0gz2PLG+4LJFadRX09sg4GFA5CxKPQXBF74Saxq6oRgG21aV5q6HIv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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