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沃尔夫同一个时代的学者,对康德有很大影响的是克鲁修斯。 比如在“获奖论文”中,康德认为责任的形式根据是“做通过你而成为可能的最完美的事” 。在介绍克鲁修斯时,施尼温德认为:“特别地,克鲁修斯的伦理学对于早期的德国的启蒙哲学到康德的学说的转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为了试图解释我们何以能够完全依赖上帝以及也完全能够对我们的行动负责,他制定了一些概念系统,这些系统被康德看来是比沃尔夫所表现的人类自律更强烈的主张。” 我认为,他对康德的伦理学主要有如下影响:第一,康德直接继承了克鲁修斯的意志(Wille)概念,在他看来,意志具有内在的法则,这点恰好是康德的伦理学所强调的;第二,康德对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的区分可以在克鲁修斯对明智和德性的区分中找到端倪;第三,康德在后期伦理学中把义务和目的的概念结合起来,可以在克鲁修斯把义务和目的的概念结合中溯源。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克鲁修斯提出创造的终极目的是德福一致,幸福自身只有与德性结合在一起才是善的,这对康德的至善学说的影响也很大。
沃尔夫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完善,在他看来,诸存在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区别在于他们的完善的程度不同,我们和上帝遵守同样的完善的法则。人与上帝没有本质的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上帝是完善的存在者,人是不完善的存在者,只有对完善不清楚明白的认识。自然法的规范性不在于上帝,即使没有上帝,它也是我们的义务法则。但是,克鲁修斯信奉路德派,强调信仰的作用。他反对沃尔夫的学说,认为人是依赖于上帝的。上帝是一种无限的存在,人是一种有限的存在。有限和无限之间不是量的差异,而是质的不同。我们对上帝的理解只能是一种否定性的,即上帝的完善是没有限制的。在唯意志主义那里,上帝给我们颁布法则,通过奖励和惩罚来强制我们服从这些法则,这些法则就是义务的法则,然而上帝自身不服从这些法则。这引发两方面的问题:第一,义务的概念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外在性的;第二,人在上帝面前成为一种卑微的存在。为了避免这两个问题,尤其第一个问题,克鲁修斯做出相应的修正。他认为我们服从上帝的意志不是出于恐惧或者希望,而是出于依赖于他的意识,即人意识到他是依赖于上帝的。
为了说明这种依赖性,克鲁修斯提出了他的意志的概念:“我把意志理解为心灵按照它的观念来行动的能力。” 在有限的存在者比如人那里,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是区分开来的,二者是不同的能力。人的意志不仅包含着认识,而且还是按照某种认识即观念来行动的能力。观念是一种表象,意志以之行动说明意志具有自己内在的表象或者观念。接着他指出:“欲望和厌恶,包括所有来自它们的行动或不行动,都归于意志。” 欲望不是像沃尔夫所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不清晰的表象,而是意志运用其能动性、实现其特有功能的一个方面,因而它是“按照一定的观念以特定的方式持续地努力的行动” 。意志通过其表象接受或者否定某种欲望,所谓接受一个欲望亦即实现该欲望所表象的对象。
如前所说,沃尔夫把意志和知性都看作认识能力,二者的区分只是表象对象的清晰程度不同,然而克鲁修斯区分了二者,“在所有有限的存在者那里,意志作为一种不同的基本的能力,与知性是不同的” ,知性是用来认识和发现真理的能力,而意志是按照其内在的观念把对象实现出来的能力。同时,由于“所有的心灵必须有意志。假如没有意志,他们就不能按照他们的观念来行动,没有意志,既对他们自己又对其他人都没有用处,而且是没有作用的。然而创造无用和没有作用的东西违背了上帝的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他认为:知性只是认识对象,即表象对象,然而要使这些表象得以实现,必须依靠意志,所以意志高于知性。与之类似,康德也强调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
和沃尔夫具有后果主义的倾向不同,即与沃尔夫把快乐和善建立在行动所获得的结果的完善上不同,克鲁修斯通过意志的概念表述伦理学的基本概念,“通过满足一个意愿,我们灵魂所产生的状态叫作愉快”,“符合心灵的意志的任何东西,我们称之为一定程度的善”。 由此定义,完善和善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善的概念与意志相关,由意志所规定。我们的意志欲求完善,完善是善的,区别在于,完善是对象性的概念,它表达事物的状态和其所适宜的结果的总量之间的关系,事物越适宜于这些结果,它就越完善。完善是意志的追求目标,是其能动性的体现。
基于意志的概念,他提出了自由的概念。在沃尔夫看来,意志自由体现在:在不同的事物中,意志能够选择和追求最完善的事物。但是,在克鲁修斯看来,这不是真正的自由。自由的通常概念是不被外在的强制或者内在的必然性所束缚,一方面,它使人能够为他的行动负责,另一方面,它能够使我们适宜从属于一个法则和责任之下。结合以上考虑,“一个自由的存在者只能是在某时某刻能够做或者不做某事,或者取代它而做其他的事情的存在者,凭借它,能够这么做的能力被称为自由” 。在接下来的两段,他进一步指出,行动或者能动性伴随着后果和作用因,但是在形而上学上,这个后果和作用因的序列不能无限地延伸,必然有第一因,因而“自由是意志活动的最高等级,通过这种活动,意志不顾所有的必要条件,能够自身开始、引导,接着中断它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 。为了进一步说明意志的自由的能动性,克鲁修斯甚至认为,即使我们出于对上帝的依赖而服从上帝的意志,但是我们仍然能够不服从上帝的法则,这种不服从正是自由的体现。
既然自由体现在这种中立性之中,那么我们为什么会服从上帝的意志呢?服从上帝的意志的动机在何处呢?克鲁修斯引进了“良知”的概念。在他看来,责任是“在广义上来看,为了某物的存在的一种道德必然性所处的状态” 。我们有责任去做某事,不是如沃尔夫所认为的是我们有做某事的动机,因为我们经常有做坏事的动机。也不是如唯意志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我们出于希望和恐惧来做有责任的事情,因为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希望和恐惧并不能强制我们做有责任的事情。只有良知才是使我们服从上帝的法则的唯一动机。沃尔夫认为,由于良知会犯错误,所以它不能成为我们的动机,但是克鲁修斯把经验与良知进行类比。虽然经验有时欺骗我们,但是它仍然是获得真理的一个原则,与之类似,即使良知会犯错误,但是它也是给我们提供了义务知识的确定来源。另外一个问题,由于上帝对人的价值的判断是以其行动是否遵从了他的法则为标准,依照沃尔夫,这种判断的标准在于行动后果的完善性,它是一种推理的能力,可惜大多数人难以具有这种能力,所以上帝必然会让每个人都有良知,以此上帝的法则才可以得到遵守,道德性才具有现实的普遍性。 良知就是对上帝法则的意识,它驱动我们行动的基本规则是:“做那些依照上帝的完善以及你与他的关系的事情,并且促进与人的本性的本质完善一致的东西,而不是相反。”
由意志和责任的概念,他引出了义务的概念。在他看来:义务是“从广义上来看,一个道德必然性所存在的行动或者不行动”。何为道德必然性?道德必然性就是“行动或不行动与一定的目的的关系,以致一个理性的心灵能够理解它应该或者不应该做某事” 。由此,义务与目的的概念结合在一起。从道德必然性的概念进一步论述责任的概念,广义上的责任是为了某物,是道德必然性存在的条件。道德包含着诸义务和责任。从它们的概念可以看出,义务和责任的概念对应着目的的概念,依照不同的目的,就有不同的道德必然性,也就有不同的义务和责任。有一种目的与我们的欲望相关,是多样的,另外一种目的是必然的,与上帝有关。由此道德包括明智(prudence)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德性(virtue)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明智,我们理解为为了实现某人的目的,选择和运用好的手段。” 由于我们总是力图实现我们自身的完善,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欲望。这些欲望有不同的表象,为了实现这些表象,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行动。和上帝不会做不合目的的事情一样,我们意图实现我们所欲望的,并且努力使我们的行动更加有效。比如为了更好地保存自己,我们必须有强健的身体。对于德性的义务,克鲁修斯认为:“德性是心灵的道德条件与神圣的法则一致。” 他接下来做了进一步说明,德性在广义上指的是值得称赞的性质,作为义务,它专指与上帝相关的行动。德性的法则是由上帝制定的,并且出于上帝的目的。对于上帝来说,他所意图的是一个事物的完善,那么德性的法则就是使得我们完善。良知使我们意识到我们依赖于上帝,从而服从上帝的法则。无论是明智的义务还是德性的义务,它们都源于我们意志的内在结构,即意志作为一种按照表象(观念)来行动的能力,不是一种认识的能力,而是一种专门的行动的能力,有它自身所遵循的法。
显然,克鲁修斯对两种义务关系的说明对康德有很大影响。在克鲁修斯那里,真正来说,德性的义务和责任才是义务和责任,明智的义务和责任只和我们所要达到的目的相关,因为前者基于神圣的或者上帝的法则,后者是与我们的欲望相关。如果我们不履行明智的义务,那么我们只是不能达到我们所欲望的目的。但如果我们不履行德性的义务,那么,我们就是违背了神圣的法则。所以,在一个德性的责任所存在的地方,也可以说谈及的是一个债务(indebtedness),即我们必须要遵循的法则和行动。然而,他也说明虽然二者有相通之处,履行德性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在履行明智的责任和义务。因为“神圣的法则命令的是达到我们福祉(well-being)的最真实的手段,当我们服从神圣法则时,我们灵魂的本真的诸欲望将会得到满足” 。那么为什么要区分二者呢?因为如果不区分二者,人们把明智和德性混在一起,误以为只存在着明智的义务和责任,导致破坏了真正的责任和德性的本质。康德在《奠基》中提出两种命令——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认为只有定言命令才是真正的命令,才可以建立起真正的义务和责任概念。这种论证思路和克鲁修斯比较类似。当然,二者的区别很大,康德的义务概念基于意志的自律,而不是上帝。
克鲁修斯认为意志具有内在的法则,以及人都有良知,克服了沃尔夫精英主义的倾向。但是由于他把意志的自由建立在经验心理学上,他的伦理学导致一些困难。既然意志本身包着含内在的法则,意志的自由具有违背自身法则的能力,这与意志的概念是一致的吗?当然,我们可以做如此理解,即我们有可能没有意识到内在于我们意志的法则,所以我们会存在违背法则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一种自由。与之相关,为了克服沃尔夫的精英主义倾向和唯意志主义者的困境,他提出了良知的概念。每个人都有良知,它来自、依赖上帝的意识。如果是每个人都有良知,那么人们就不会做违背良知的事情,这就很难解释人为何作恶。这个问题到了康德那里,通过先验自由的概念才得到更好的理解。即人的意志具有一种摆脱外在的规定而自行开启一个现象的能力,它应当遵守理性的法则,但是也为它违背理性的法则提供了必要条件。
康德在“获奖论文”中对责任概念的理解直接来源于克鲁修斯。责任是行动的必然性,这种必要性分为两种——手段的必然性和目的的必然性。前者只是为了达到某个目的的必然性,因而它的必然性依赖于这个目的。与克鲁修斯有点区别的是,康德更明确地否认了手段的必要性能够建立起责任根据的可能性。他通过例子进一步说明了这点:“谁规定了另一个人如果想促成自己的幸福就必须采取或者放弃某种行动,他虽然可以把某种道德说教纳入其中,但它们已经不再是责任了,而是某种就像我在想把一条直线分为相等的两部分时画两个交叉弧的责任的那样的东西,也就是说它根本不是责任了,而只是对人们在想达到一个目的时要采取的精明举动的指示。” 只有我应当促成自己的完善,或者我应当遵照上帝的意志来行动,它们直接规定了我们的行动,这才可以建立起责任的根据来。在论文最后,康德认为:虽然在道德的最高规定根据中达到最高程度的自明性是可能的,但是,责任的最高基本概念还没有获得清晰的规定,我们首先要确定是理性还是情感规定着责任的最初原则。可以看出,康德前批判哲学时期已经在思考批判哲学时期的一些问题了,虽然没有得出确定的答案。
康德在批判哲学以及之后背离克鲁修斯最大的地方在于,他不认同克鲁修斯的神学立场。克鲁修斯把真正的义务法则,即德性的法则建立在上帝的基础上,在康德看来,这是一种他律。真正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则应该是无条件的,只能以理性的自我立法为基础。但是康德非常重视的至善学说,可以放在克鲁修斯的语境中得到理解。克鲁修斯强调创造的终极目的即至善需要以上帝作为前提。不过,康德解决至善的问题的方式有区别,他不是如克鲁修斯那样直接通过上帝的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而是通过自由的概念来解决。自由的后果是至善,它的可能性只有在预设上帝的存在的条件下才得以可能,所以上帝是一个必要的悬设。神学以道德为前提,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