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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沃尔夫的伦理学

沃尔夫(Wolf)对康德有非常大的影响。在康德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沃尔夫的影子,比如康德认为行动必须有动机的参与(在康德那里,敬重的情感是唯一的道德动机) 、人与上帝处于一个共同体之中以及自我义务优先于其他义务等,这些都受到了沃尔夫的影响,而且在讲解伦理学时,康德使用的就是沃尔夫学派鲍姆嘉通的教材。 从体系上来说,沃尔夫也影响了康德。施魏格尔(Clemens Schwaiger)指出,沃尔夫的伦理学已经在做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类似的基础性工作,“把他在《普遍数学》中早期现代的计划的实践哲学的体系模式化,沃尔夫试图将其发展为一个为个体的伦理学、自然法理论和政治学奠定共同基础的道德性的基本理论。很难否认他的计划实质上是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初期形式” 。因而考察沃尔夫的伦理学,有助于理解康德的伦理学。沃尔夫的伦理学以他的心理学为基础,所以我们从考察他的心理学开始。

(一)沃尔夫的心理学

沃尔夫的心理学的对象是灵魂。在沃尔夫看来,灵魂与身体(body)相对,是一种无形体的实体。与其他的存在物一样,灵魂的本质是由它的力(power)构成的。由于灵魂是简单的,所以它只有一种力。灵魂与身体结合在一起,它的力就表象着世界。所以在沃尔夫那里,灵魂或者心灵的诸基本能力即知情意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都体现在对这个世界的不同的表象上。这些表象以不同程度的清楚明白(clarity and distinctness)表象了这个世界。沃尔夫接受了近代唯理论以清楚和明白来规定表象的立场,认为清楚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明白是事物的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由此,我们越能够把这个表象和其他表象区分开,那么我们的表象就越清楚;我们越能清晰地感知到表象的组成部分,表象就越明白。表象具有不同的方式:感觉、想象力、反思、欲望以及意志等。

与近代唯理论者特别是莱布尼茨不同,沃尔夫区分了知识的两种不同类型即清楚的和明白的知识。在莱布尼茨看来,感觉是不清楚和混乱地表象着这个世界。但是在沃尔夫看来,感觉虽然是混乱的表象,但是它是清楚的。比如,我们看到外面的一棵树,这是我们的感觉的能力。我们虽然不能把这个棵树的组成部分明白地表象出来,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地把它与别的树区分开来。无论是感觉,还是其他的能力,都是从对完善的不同认知来进行区分的。

完善(perfect)与目的的概念结合在一起,这一点沃尔夫与莱布尼茨相似。沃尔夫从完善的概念来规定这个世界,何为完善?他认为“杂多的和谐构成了完善。比如如果一个表能够显示正确的时间,那么我们判断它是完善的” 。钟表的目的是显示正确的时间,如果钟表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么它的组成部分就是合目的性的。推而广之,一个复杂的实体包含着不同的部分,如果这些不同的部分有序地朝向这个事物的目的,那么这个事物就是完善的。完善是分等级的,事物所包含的部分越多,实现其目的的原则越简单,它就越完善。他认为人的行动也是这样的,“人的行动包含着一些行动,并且如果它们相互之间是一致的,以至于它们都最终基于一个一般的目标,那么人的行动将是完善的”

同时,快乐、善和恶也可以用完善的概念来解释。快乐和完善直接相关,当我们认识到完善时,我们感到快乐;当我们感到快乐时,这种感受也是对完善的认识。同时,快乐的程度和我们所直观到的完善的量是成正比的,完善越大,我们感受到的快乐就更多。善和恶也是通过完善的概念来定义的。“使得我们内在和外在的条件完善的是善(good);相反,使得我们较少完善的是恶(bad)。所以,人的自由行动要么是善的,要么是恶的。” 完善的就是善的,不完善的就是恶的。

基于沃尔夫对清楚和明白的进一步区分,把这种区分放在快乐和痛苦的表象上。他指出,我们对快乐和痛苦有清楚的表象,因为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分快乐和痛苦,但是二者仍然是对完善混乱的表象,因而,它们产生了感性的表象。在沃尔夫看来,欲望是灵魂对某物的倾向,通过它们,我们产生快乐,但是我们对这个物并没有明白的表象。我们对欲望的对象并没有切实的理解,不清楚是什么使所欲望的东西比别的东西更完善,只是通过一种感觉来与对象相关。善是通过完善来定义的,所以在沃尔夫看来,愉快的情感来自对善的不明白的表象。

我们对善和快乐的追求构成了情欲。当情欲到达一定的程度时,它就变成了激情(affects)。与激情一样,情欲也是对完善混乱的表象。它们奴役着我们,使我们一直保持在混乱的表象中,让我们难以摆脱出来,从而无法达到对完善清楚而明白的表象。在这种状态中,我们是不完善的。正如盖耶认为,沃尔夫有认知主义倾向。在沃尔夫看来,既然灵魂的表象都是对完善的认识,这些认识只是清楚明白的程度不同,那么我们的表象越清楚明白,我们就越完善,因而我们只有有更加清楚明白的表象,我们才能摆脱情欲和激情的控制。同时,清楚明白的表象在实践上给予我们更多的力量,为此沃尔夫引入了意志(will)的概念。

在沃尔夫看来:“在不同的事物中,意志可以自由地选择那些给我们最大快乐的事物,人的这样的行动就是自由的,因而称之为自由的行动。” 意志和欲望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区别只在于意志可以在不同事物的表象之间进行比较,从中选择给予我们最大快乐的事物。促进了快乐就是促进了我们的完善,所以意志也是一种在不同表象的完善之间进行比较的能力。另外,沃尔夫重视动机的作用,意志对行动的规定必须有动机(motive,也有人把它翻译为动因)的参与。对善的知识就是意志的动机,动机给予我们行动的理由。当我们认识到善的事物的表象时,我们必然会行动,除非我们并没有认识到它的善。后面可以看出,康德批判地继承了沃尔夫,一方面他强调了动机的作用,另一方面,他区分了意志和欲望。

与莱布尼茨相似,沃尔夫认为上帝创造了最完善的世界。事物的善和恶的表象是行动的动机,这些表象已经被规定好了,区别只在于我们对这些表象的认识方式,即对完善的清晰明白表象的不同程度。这些表象没有本质的区别,只具有程度的区别,所以它们之间没有质的区分,只有程度的区别。理性的认识就在于能够清楚明白地认识这些完善,相反感性对完善的认识是不清楚明白的,它会导致错误。人应该提高他对完善的认识。由于他把这种形而上学的理论运用到自由的概念上,所以他反对把自由看作是在不同的事物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的观点,他认为自由就是“灵魂通过它的意志从两种同样可能的事物中,选择那些能使它最快乐的事物” ,意志具有比较和权衡的作用,如果意志选择那种相对善的事物,那么它就是自由的。所以,自由不在于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即通常所说的中立的自由,而在于对善的表象的选择。

(二)沃尔夫的义务学说

沃尔夫通过义务的概念,从心理学过渡到他的伦理学。沃尔夫对义务的规定体现了近代自然法的基本特点,即义务是遵循法的行动。法和责任是相关的,所以义务就是那些我们有责任去做的行动。那么,责任(Verbindlichkeit,obligation)是什么呢? 他给出了一个一般的定义:“有责任(verbinden,也可以翻译为强制)让某人做或者不做某事仅仅与意愿或者不意愿做这个事情的动机相关。” 沃尔夫举了一个例子,一个长官禁止他的臣民偷盗,否则会判处绞刑。绞刑与偷盗的行动结合在一起,偷盗的人被抓住之后,就会被判处绞刑。那些想偷盗的人知道偷盗是恶的,是因为偷盗会给他们带来恐惧,从而使得他们不去偷盗。不能偷盗的责任与它可能带来的恐惧密切相关,这种恐惧给盗贼提供不去偷盗的动机。这种动机与长官所拥有的权力有关。从某个方面来说,沃尔夫的责任概念表现为一种后果主义的倾向。

什么东西向我们提供某种行动的动机呢?沃尔夫认为是自然,亦即事物的本性。善的行动是符合事物的本性的,给我们提供某种行动的动机。事物的本性要求我们不断地完善自己以及他人,亦即努力达到更完善的存在是我们本质性的存在和要求,我们必然会把促进更完善作为我们行动的动机,动机与责任的概念相连,由此我们有责任促进自我和他人更加完善。从而,我们自由行动的基本规则是:“做那些使你和你的条件,以及使他人和他人的条件更加完善的事情;不做相反的事情。”在沃尔夫看来,这个规则就是自然法。他做出了一些基本的论证。法则是什么?“通过一个规则,我们被强制来执行我们的自由行动,那么这个规则就叫作一个法则。” 能够强制我们的自由行动的规则就是法则。上帝强制我们自由行动的规则就是神法;人强制我们自由行动的规则就是人法;与之类似,自然强制我们的自由行动的规则就是自然法。自然要求我们更加完善,那么这个法则就是一个自然的法则。自然要求我们促进自己和他人的完善,所以上述的基本规则就是自然法。沃尔夫特别强调,这条自然法涵盖我们所有的自由行动,我们不需要从其他方面(包括上帝)来引出自由行动的规则,所以它是一条最基本的自然法,其他一切特殊的法都是从这条基本的法则中得来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沃尔夫那里,自然法也是神法。上帝对人的行动的规定与自然法没有区别。可见,沃尔夫的立场与唯意志主义者不同,正如克努兹·哈康森所认为的,沃尔夫的自然法要求我们追求完善,“这样我们就为道德建立了一个完全独立于上帝意志之外的客观基础” 。上帝无法改变这条自然法,甚至也要遵守它。但是人与上帝的区别在于:人是不完善的,而上帝是最完善的。上帝的完善体现在他可以清楚明白地表象这个世界。上帝之所以可以这样,是因为他创造了这个世界。上帝作为最完善的存在者,其强制我们做的也是自然法强制我们做的,所以自然的法则就是上帝的法则,是神圣的法则。在唯意志主义者看来,上帝是无限的,他的意志高于他的理性,我们无法理解上帝的意志,然而他的法则是我们所必须遵守的,同时上帝通过他的无限的力量使用奖惩的手段来使法则得以履行。但是,在沃尔夫看来,由于上帝和我们一样都遵守着同样的法则。一个有理性的人能够清楚明白地表象这个世界,因而他是自己立法的,他是按照事物本身的善和恶来行动的,不需要在事物本身的善恶之外的奖惩来服从自然法,此时,他就变得和上帝一样是完善的存在者,不需要外在的强制。对于一个具有不完善的理性的人来说,由于他对这个世界的表象不是清楚明白的,因而事物本身的表象无法驱动他行动,以及他不会按照事物的本性的完善来行动。此时他需要外在的奖惩来履行责任。

为了避免他人把自我的完善误解为自利,他做了进一步的澄清工作。促进我们本性和我们条件的完善的行动与自利(Eigen-nutz)有根本的区别,就像太阳普照大地一样,这样的行动是尊敬上帝的行动,也促进了共同的善。因而沃尔夫也接受了近代自然法的开创者之一格劳秀斯对人的社会性的看法,但是他转换了格劳秀斯的问题的视角。 在他看来:人有社会性,需要和别人在一起,但是这并没有造成必然的冲突,相反,自我的完善和他人的完善是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任何寻求使自己尽可能完善的人,也在追求他人所寻求的东西,并且追寻任何东西都不会牺牲他人的利益”

沃尔夫的义务概念与责任、完善和动机等概念结合在一起。义务就是有责任去做的行动,这些行动的目的是促进自我和他人的完善。我们对完善的认识作为我们意志的动机可以促进我们的行动。在他那里,义务由法则所规定,义务的概念先于权利的概念。当然沃尔夫并不是说存在着无权利的义务,相反,他认为义务只是在论证的秩序上先于权利,事实上二者是一一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这一点影响了康德,尤其在康德的后期伦理学的义务体系中明显地体现出来。关于义务的分类,沃尔夫遵循近代自然法理论的传统,也把义务分为对自我的义务、对上帝的义务以及对他人的义务。 但是他认为对自我的义务是首要的,只有促进了自我的完善,我们才能促进对他人的义务。

由于自然法要求我们做使我们以及我们的条件更加完善的事情,而人是由灵魂和身体所组成的,那么他有义务完善他的灵魂、身体以及他的外在的状态。因而,我们对自己的义务就有三种:促进我们灵魂的完善、促进我们身体的完善以及促进我们外在状态的完善。“人必须促进他灵魂、身体以及他外在状态的完善……所以,他必须学会认识他的灵魂、他的身体以及他外在的状态。” 沃尔夫详细论述了对自我的义务。在对自我的义务中,沃尔夫首先论述了对自我灵魂的义务。在他看来,灵魂的主要能力体现在知性和意志上,所以我们有对知性以及对意志的义务。

知性是一种认识能力,它的主要作用是清楚明白地表象可能的东西。知性越完善,它就越能清楚明白地表象在一个事物之中的东西,所以,我们有义务去做任何能够促进表象的清晰性的事情并且不做妨碍这种清晰性的事情。知性的完善包括“推理的准确和灵巧,发现的艺术、智力、实验的艺术、对语言的理解以及任何属于这些完善的其他东西” 。由于意志具有能够在不同事物的表象的完善之间进行比较的能力,因而,对自我的意志的义务就是“人把他所认识的诸善中更善的作为动机” 。因为人有义务使他自己以及他的条件更加完善,那么他必须在不同的完善之间选择更好的善作为意志的动机。由于沃尔夫有明显的认知主义的倾向,善的认识可以给我们带来行动的动机。知性有判断什么是善以及什么是更善的能力,那么意志的完善只有通过知性的完善才是可能的,所以促进意志的完善只能通过知性来进行。

除了对自我的义务之外,我们还有对上帝的义务。“对上帝的义务,我理解为由于法则(并且我们所谈的仅仅是自然的义务,由于自然法)与上帝相关,人必须承担的行动。” 由于上帝是最完善的,所以人不可能促进上帝的完善。人可以做的就是意识到上帝的完善,并且把这种完善当作自己的行动的动机。对上帝的义务就体现在敬仰上帝。人在敬仰上帝中把上帝的完善当作自己的动机。另外,人也被上帝强制来服从自然法,在此上帝像一个慈祥的父亲那样,他赐福于我们。对上帝的这种敬仰是我们服从自然法的额外动机,它从内容上并没有增加我们实际的义务,只是更有力地促进义务的完成。这类似于康德在后期著作中所提到的,我们的一切义务都可以看作是对上帝的义务,但是这只是从形式的角度来看,而不是从质料的角度来看。

关于对他人的义务,他指出:“人有义务在他的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不仅使他自己以及他的状态,而且还有他人和其状态尽可能地完善。因而,他有义务承担所有这些能够促进他们以及他们状态完善的行动。”他进一步解释了这些东西的作用:“这些行动构成了对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的自然法的遵守,所以,人有义务尽可能地促进他人的幸福。” 与对自我的义务类似,对他人的义务包括促进他人的灵魂、身体以及外在状态的完善的义务。沃尔夫在具体谈论对他人的义务时,又做了进一步的区分,比如“对他人的一般义务”“对朋友以及对敌人的义务”“对在演讲中以及在契约中的他人的义务”等。这些义务很具体,都包含在沃尔夫的伦理学中。这些义务都没有出现在康德公开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这是因为康德认为沃尔夫混淆了伦理学的形而上学部分和经验人类学的部分。尤其在《奠基》中,康德批判沃尔夫没有区分不同的意志,即没有区分纯粹意志和一般的意志,前者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研究对象。在康德看来,沃尔夫混淆了不同的意志,把它们都放在他的伦理学中,而康德自己要做的工作就是要找出纯粹意志的概念及其原则。

沃尔夫的义务学说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唯意志主义者的困境。在唯意志主义者看来,上帝的意志高于理性,上帝的意志是人的理性所无法理解的,人在上帝面前,就像面对一个无法捉摸的君主一样。沃尔夫试图从两个方面克服唯意志主义者所面对的问题:一方面是人的价值的存在问题,另一方面是义务的基础问题。在沃尔夫那里,人和上帝的区别只是在于完善程度的不同,人可以通过不断完善自己以接近于上帝,人和上帝遵守同样的法则,人甚至与上帝具有同样的价值。这点启示了康德。在康德那里,人和上帝之间都服从共同体的法则,处于同一个目的王国之中,只是对于人来说,这些法则以责任和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

不过沃尔夫义务学说也存在困难。在沃尔夫那里,由于人有义务更加完善,完善是对事物清楚和明白的表象,那么我们有义务提高自己对事物清晰明白的认识。因而他的义务学说具有认知主义倾向。同时由于不同的完善体现为量的区别,在他那里,纯粹概念和经验性的概念之间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只具有程度上的不同,可见他的义务学说有后果主义倾向。只有具备了对事物清楚明白认识的人才是理性的人,才可以自律,也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够在不同完善的表象之间进行比较,从而促进自己的完善,体现自己的价值,但是多数人难以具备这种能力,因而多数人应当听从少数人的指导。这点类似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设想的情景,即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大多数人不具备善的理念的知识,只有极少数人才具有这样的知识,因而大多数人应该听从少数人的指导。沃尔夫的伦理学有强烈的精英主义色彩,这也是与他同时代的克鲁修斯(Crusius)以及其后的康德对他的批判之处。

克勒梅教授对沃尔夫伦理学做了总结,他认为,沃尔夫的责任概念和动机的概念结合在一起,责任的概念以意志的自由为前提,同时自由的概念与必然性结合在一起,亦即与关于事物的善恶知识结合在一起。他接着认为,康德反对沃尔夫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在经验性概念和纯粹的概念之间不存在逐步的过渡。更确切地说,按照康德的观点,它们涉及两种不同种类的概念,这些概念连同感性和理性以它们的存在的不同的来源为基础。第二,也不存在我们通过它表象这个世界的基本能力(‘普遍的表象能力’)。更准确地说,我们必须在人的不同的能力之间进行区分。” 除此之外,康德也不满意沃尔夫把伦理学建立在经验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在康德看来,责任和义务都是无条件的,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沃尔夫把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建立在经验性的根据之上,这样的一些基本的概念比如义务和责任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只能够称为实践的规则而不能成为法则。 INmZIyt468FEVfyK0xAlVwANVVyhfYTzE5RLfPAdmDAVpq51ml6i32WYBApi2G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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