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概念是康德实践哲学的核心 ,由自由概念引出的义务和责任概念是康德实践哲学的关键性概念。但是它们遭到了一些误解,甚至批判。比如黑格尔认为:“康德对于义务的定义(因为抽象的问题是:对自由意志来说什么是义务)除了同一性、自身不矛盾的形式外(而这种形式乃是抽象理智的法则),什么东西也没有。保卫祖国为他人谋福利之所以是义务,并不是由于它们的内容,而只是因为那是义务。” 黑格尔对康德的实践哲学的理解是以《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为依据的。 在黑格尔看来,康德的道德法则是形式的,因而是空洞的。黑格尔对康德实践哲学空洞性的批判被一些学者引用和认同,那么如何从康德的立场去反驳这种批判?这涉及对康德整个实践哲学的理解。康德后期的伦理学著作可以提供一些新的视角。
对康德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出现了很多研究成果。国内的研究成果如曾晓平教授的《自由的危机与拯救》、张志伟教授的《康德的道德世界观》、杨云飞博士的《定言命令研究》等。国外的研究成果也很多,如贝克(Beck)的《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释义》、阿利森的《康德的自由理论》、罗尔斯的《道德哲学史讲义》、伍德(Wood)的《康德的伦理思想》、科尔斯科德(Korsgaard)的《创建目的王国》、蒂默曼(Timmermann)的《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释义》(2007)、阿利森的《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释义》(2011)以及克勒梅(Heiner Klemme)最近出版的《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种系统的阐释》(2017)等。这些文献都对学界研究康德的实践哲学做出了很多贡献,后面三部著作都是学术性的,呈现不同特点。蒂默曼是段读式的,他对文本的梳理很清楚,尤其在著作后面,有一个比较详细的概念解释,有助于澄清学界之前存在的一些误解。阿利森分析论证得非常细致,很多地方是句读式的,并且对学术界已经有的成果都做出了讨论。克勒梅的解读具有德国学者的特色,他比较注重历史背景的分析,尤其是对给予康德颇多影响的沃尔夫给予了很多关注。对于他的解读,总体而言有两个特点:第一,他注重分析这部著作的历史背景,说明康德伦理学有针对沃尔夫哲学的背景,这主要体现在康德批判了沃尔夫把所有的心灵能力都归结于认识能力的观点,并且区分出人的三种基本的心灵能力;第二,他从实践的角度理解自由概念的演绎,说明定言命令的可能性,以此批判学界的一些可能的误解,维护康德哲学的一致性。
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哲学式的解读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罗尔斯的建构主义的解读,第二种是伍德的基于价值(value)的解读。二者可以看作是英语世界解读康德的两种不同的研究路数。罗尔斯把康德的实践哲学的体系看作是由定言命令的形式公式的普遍测试而得来的体系。他对康德的解读与他的哲学思想有关,他的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通过一种建构的程序获得的。与之相反,伍德反对建构主义的解读。他注重定言命令的人性公式(也有学者称为“目的论公式”),把人性公式解读为三段论式的推论,其中大前提是人性公式,小前提是判断行动的具体的准则是否尊重人性是目的,结论是判断这个准则在道德上是否是可行的。结论的不同在于对小前提理解的不同。同时,伍德还注重对康德哲学中的一般人性理论的研究,试图把一般人性的理论也纳入康德的实践哲学中,从而他把康德的义务学说理解为基于价值的义务学说。二者存在不同的缺陷:在康德的后期伦理学著作尤其是《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并没有如建构主义者所设想的通过普遍测试而得到义务;同时,在康德那里,价值是由道德法则所规定的,康德的义务学说基于自由,而不是基于价值,而且伍德对康德法权学说的解读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笔者试图从康德的核心概念,即自由的概念入手来考察他的后期的伦理学著作,把他的后期伦理学看作自由体系的系统展现,包括他的德性义务体系、法权义务体系、历史哲学以及教育学学说等。笔者的基本思路是:在批判哲学时期,康德揭示了自律是意志的属性,也是人的意志的一种能力,把实践哲学建立在意志的自律即自由的基础之上,在后期著作中,他都是围绕自由的概念,系统地展现自由的体系,其中《道德形而上学》作为义务学说的体系以意选 自由的不同运用为基础并且以实现人的自由为其目的,法权义务基于意选自由的外在运用,是一个人的意选与他人的意选之间的外在关系的义务,德性义务基于意选自由的内在运用,是纯粹实践理性对自由意选的内在规定的义务。因而,康德后期伦理学的义务体系的展示是以意选自由的不同的运用为基础的,是人从文化到人格性即自由的逐步深化的发展过程。历史哲学是从类的角度说明人具有发展文化、实现外在自由的希望,实现个体的希望则放在宗教中。教育学给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现实性的图景,教育学作为后期伦理学的“伦理学方法论”的部分,是以实现个体的人的自由为目的的。康德的后期伦理学以批判时期的伦理学为基础,但是不能只是看作批判时期的定言命令的运用,而是基于自由同时以实现人的自由为目的的学说。
本著作的基本思路和内容如下。第一章结合当代的研究成果,理清康德伦理学所面对的语境和背景,笔者主要考察沃尔夫和克鲁修斯的学说。第二章说明和论证康德后期伦理学的基础,我把这种基础看作两个方面:一个是由批判哲学所确立起来的自由概念,一个是康德对人性的理解,即人性论基础。我们也可以把这两个方面分别表述为康德伦理学的先验人类学和经验人类学,需要说明的是,根本恶是否作为经验人类学,是有争议的,有的学者把它看作是介于先验和经验之间,是一种准先验的。但是非社会的社会性无疑是经验人类学的内容,不过它只是一般性的经验性人类学,不涉及对人类进行特殊考察的经验人类学。康德后期伦理学的主题是自由体系的系统展现,其中包括自由体系的外在方面和内在方面,在康德的人类学中,有所展现。第三章是自由体系的外在方面,涉及法权学说,论证这些法权义务是为了保障人的外在自由,促进文化的发展,为人性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第四章是自由体系的内在方面,涉及德性学说,说明这些德性义务基于内在自由,同时以实现人的内在自由为其目的。
第五章讨论自由体系的现实性方面,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康德的历史哲学说明人作为类,具有完善文化、实现人的外在自由的希望,完善个体的自由的希望只能在道德宗教中,但是实际上康德在教育学中涉及人的个体自由的发展和完善;第二,教育学讨论的话题正是个体的人如何通过教育的方式完善其道德,康德的教育学最大的问题是,如何从强制培养出自由,康德提出榜样的作用,它是否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依然是有争议的;第三,人在具体履行义务时,可能存在着道德困境,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对道德困境给出“词典式”的解决方案。第六章讨论康德自由体系的地位和影响,目前学界关注康德的义务论与德性论的比较问题,有人认为康德的伦理学低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因为后者强调情感与理性的和谐,笔者以不能自制作为立足点,说明康德的自由概念对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维度。承认概念是学界关注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康德那里缺乏承认的概念,笔者指出康德所揭示出来的自由概念包含着相互性的原则,这种原则实质上是承认概念的基础,它后来为费希特和黑格尔所发展和丰富。对于康德自由体系学说对当代哲学的影响,笔者分别考察了康德的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对罗尔斯和罗斯的影响,这一章节是一种初步的尝试,随着研究的进展,会逐步深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