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都铎朝的政治现实,理查德·胡克(Richard Hooker,1554—1600)作了最充分的概括。他的《教会政制法》表现了英国人对专制主义的双重看法。胡克是都铎朝最重要的政治理论家。
胡克认为宇宙万物层次分明,各层都有各自的法律,但唯有上帝的法律最完善,它永世不变,统帅一切。人的任务就是去认识这种上帝的法律,而认识上帝之法的工具就是人的理性。人组成社会需要有法律,法律属于社会全体成员,遵守法律也是社会全体成员的事。确立法律的权力在全社会,这是一种公共权力,而公共权力高于一切个人。君主若将这种权力攫为己有,私自行使立法权,“便与纯粹的暴政无异”。至此为止,胡克是在申诉自古就有的“自由”。
但法律一经制定,政府形式一经选择,就不可再更改。国王一经产生,就不可以再剥夺其已有的权力,因为权力是由群体所赋予,又以群体为基础的,尤其是它已经得到了上帝的认可,上帝要他们服从权威。“这时,他们的统治者就可以不需要他们而合法地行事了。”权力的这种绝对性质出自对秩序的需要;人们在暴政与无政府之间作出选择,发现前者尚比后者稍好一些。因此,为避免社会混乱不堪,就必须有一些人不受制裁,而超然于司法体系之上。这些人就是统治者,他们的权力广及社会一切领域,而且在一切领域中都至高无上。国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他所谓的国王是指 国王在议会 !
由这样一种最高权力,胡克清楚地知道很容易导致暴君出现,因此,“在权力被授出之前,就必须事先考虑好能够限制它的东西”。然而,如何才能进行限制呢?他却说:“我看不出躯体如何才能用正当的手法帮助自己。”不过他仍然可以聊以自慰,因为在胡克看来,君主们一般总是想管好国家的,他们自身的道德将有效地对权力加以限制。
如果一切统治者都像胡克所希望的那样用道德来束缚自己,那么王权与“自由”的冲突也许就不存在了。然而道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理解。1588年,英国战胜西班牙无敌舰队,这表明英国成为欧洲大国,同时也表明专制王权的历史使命在英国已经完成了。这时候,国家已统一,社会正昌盛,封建割据的危险早已消除,外敌入侵的图谋也已被粉碎了。一个统一、富强、生机勃勃的民族国家已经在专制王权的锻铸下形成,专制王权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时,国王若能审时度势,凭其优势地位和政治手腕合理地统治,王权与自由的平衡尚可维持。在这方面,伊丽莎白表现得非常成功。她最典型的例子是在1601年召开她治下最后一次议会时,对议会作出的重大让步。当时,政府提出长长的一份专卖品清单,囊括了几乎所有商品。议会对此大为不满,当场就发出一片嘘声。女王知道后,下令砍去其中的一大半,重新赢得了议会的支持。
但无论如何,专制王权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了,它如何长期维持下去?就在这时,詹姆士一世(1603—1625年在位)继承王位,提出了无限王权的理论,提出“君权神授”。王权于是完全脱离了现实,成为飘浮于空中的“来自天国的权力”了。在这个权力下,自由将被碾碎,权利无立锥之地,英国历史上一直并行发展的两种传统这时有一个要完全压垮另一个,不允许另一个有丝毫存身之地。平衡被打破了,王权被推到最极端,詹姆士显然认为这是道德的,因为他在伸张神的权力。于是,一个丧失了历史合理性的王权在新的朝代下与自由激烈地冲撞了。
所谓“君权神授”,按詹姆士的说法,不仅是君的权力来源于神,而且君与神同等:
君的身份是人世上最高的东西,因为国王不仅是上帝在人间的副手,坐在神的宝座上;而且他还被上帝自己叫作神。有三样东西可主要用来类比君的身份:……圣经把国王叫作神,因此其权力经某种联系便可与神权相比拟。国王还可比作父亲,因为国王确实是parens patriae(父亲),是其人民的政治之父,最后,国王可比为人体这个小天地的头。
因此,国王是神、是父、是人体之头!把国王说成是上帝的代理人,其权力从上帝那里来,这本不是詹姆士的发明,路德和加尔文都作如是说,都铎朝君主也有过类似的话。但把国王与上帝直接等同起来,这是少见的。既如此,国王就该有神的权力了,所以詹姆士接着说:
的确可以把国王叫作神,因为他对人世行使某种神权或类似的权,假如你们想一想上帝的特征,就会看出这些特征如何适合于国王这个人。上帝有权创造也有权毁灭,有权建设也有权破坏,一切皆凭他高兴;他有权决定生死,评判所有人而不被任何人所评判;有权抬高卑者或贬低尊者,凭其高兴;而且,(人的)灵魂及肉体都属于上帝。国王也有类似的权力:他挥斥召唤其臣民,他有权提拔,也有权贬抑;他在一切官司中审判他的所有臣民,定其生死,除上帝之外无需对任何人负责。
由于有这样的权力,国王便不可受任何限制了:“正如辩争上帝之所为是渎神行为……臣民若辩争握有大权的国王之所为,就犯了煽动罪。” 而不受限制,首先意味着不受法律限制。曾担任过詹姆士一世的大法官的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爵士回忆他与詹姆士的一次谈话时记载:
国王接着说,他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和其他人跟法官一样也都有理性。对此,我回答说,确实是这样,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吉利王国的法律并不熟悉。对于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货物或其他财物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的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按特定的推理和法律判决的。人们要懂得法律必须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并具有实践经验……对此,国王勃然大怒,并说,如此说来他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了。他说,这种说法构成了叛国罪。对此,我说,布雷克顿说过:“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
如果柯克的记录属实,那就清楚地表明:詹姆士认为要国王服从法律就是“叛国”!这无异于向英国最古老的自由传统公开挑战。正因为如此,他在1604年对其登位后召开的第一次议会严正警告说:“我希望你们今后能更谨慎地使用自由,应该懂得:不去驾驭自由的议会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议会。”
1615年,一个叫理查德·米基特的人写了一本叫《上帝与国王》的书,其中说臣民对国王,应该比子女对父亲负有更多的义务,臣民应服从国王的命令,视其为上帝的代表,这种服从的关系,不可违反也不可解除。詹姆士对此如获至宝,立即下令全国所有学校用作教科书,还下令每家每户都要购买,俨然是一本人人必读的政治圣经。按詹姆士的看法,臣民应该在“一切问题上”服从国王的命令,“把它们看作是上帝之代表的命令,而只有那些直接反对上帝的命令可以不服从”。 这大概就是“驾驭自由”的含义,也是他要每个人都读《上帝与国王》的原因。
这样一套“君权神授”的理论,远不是都铎朝君主所望尘能及的。然而,詹姆士一世及其儿子查理一世(1625—1649年在位)还非要将它付诸实践,而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这样,国王与民族的结合就破裂,而变成国王与民族的对抗了。
1603—1640这几十年间,国王与议会的关系一步步由冲突走向对抗,最终发展成以王权为一方、以议会所代表的民族为另一方的全面大内战。
詹姆士和查理在以下几个方面否认议会的权利:
首先,他们不承认议会有讨论国事的权利,说政治是“国王的事”,“远非他们(指议会)之力所能及”。 在他们看来,议会只能规规矩矩地按国王的旨意行事,否则就是不从天命。因此,1604年,在詹姆士召开的第一届议会上,他就否定议会有自由地讨论宗教问题的权利,从而与议会发生冲突。以后这种冲突持续不断,冲突的实质是议会能不能就国家大事发表意见,能不能参与政策制定。而根据英国的历史传统,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1621年,问题的实质暴露得更加清楚,当时詹姆士要对西班牙开战,要求议会拨给战费,议会则要求国王提交作战方案,让议会审查计划的可行性。詹姆士对此大为恼火,他决定宁可不要议会拨款,也不准议会横加干涉。议会于是通过一份抗议书,重申议论国事是议会的固有权利,议会有权对任何问题自由发表意见。詹姆士对这个决议大动肝火,几天后他便当着众人之面将会议决议从议会记事录上撕下来。后来,查理一世又在同一个问题上否定议会的权利,他虽然提交了作战方案,但不肯听从议会提出的主要进行海战的意见,结果议会不肯拨款,而查理则将议会解散,英军则在战争中惨败。
其次,为摆脱议会在财政上的控制,他们无视议会特权,企图不经过议会就强行征税,从而破坏了英国一项最悠久的传统。1606年,为一个商人进口葡萄干是否可以抽税的事国王与议会尖锐地对立,国王让法庭通过判决,大量开征葡萄干进口税,议会则坚称此种行径非法。双方坚持不下,导致国王为这个问题接连解散两届议会(1610年、1614年)。查理时期关于征税的矛盾更加尖锐。查理比他的父亲更进一步,他公然强行下令征税,结果,引起全国公开抗税,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汉普登抗拒船税事件。正是在征税权问题上,查理激起了全国民愤,清楚地表现出他与整个民族的对立。
其三,他们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法律,不经司法程序就抓人、捕人。1614年,当詹姆士为征税权问题第二次解散议会时,他就把议会中领头反抗的人逮捕监禁,而不加审判。后来,凡是在议会中批评国王的人都免不了遭到这种下场,这不仅破坏了法治的原则,而且破坏了议员在议会中言论自由的特权。1626年查理强行征税时有许多人因抗税而被捕,其中有五名骑士,他们要求出示拘捕理由,交由正常审判。当局拒绝了这个要求,只说是根据国王的命令捕人。五骑士于是提出《大宪章》为证,说明国王的命令并不构成拘禁的理由。当局虽不否认这种抗辩言之有理,却又不肯放人,这就是著名的五骑士事件。这件事使国人感到人身的安全失去保障,因此在全国引起巨大的反响。1629年,查理再次逮捕议会反对派,其中约翰·埃里奥特(John Eliot)爵士后来就死在监狱中。
最后,他们对议会存在本身提出了挑战。1604年,詹姆士就声称议会“从他及他的恩赐中获得一切特权,因此他希望不要用这些特权来反对他”。言外之意即议会若反对他,他就可以取消议会。1621年,他再次声称下院特权“来自本王列祖列宗的恩典允诺”,希望议会清楚地知道这一点。 由于他们认为议会是靠国王的“恩赐”才存在的,因此当他们发现议会已难以驾驭时,就不召开议会,而实行无议会的个人统治。詹姆士从1614—1621年7年间不召开议会,查理则从1629年起便实行了11年的无议会统治。这11年中,英国的王权似乎到了毫不受限制的巅峰状态,但正是这11年,打开了引向王权陨落的通道,因为“国王在议会”的 混合君主制 传统被破坏了。
总之,詹姆士和查理以“君权神授”为依据,力图谋取绝对而无限制的专制权力。他们否定英国人的权利,这就必须否定权利所赖以体现的形式——议会,也否定权利所赖以维持的保障——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若想继续存在,就只有行使“自由传统”中最后的手段——抵抗暴君的权利了。这就是英国革命的历史背景。
从詹姆士登位之时起,王权与自由这两种传统就进入全面冲突的阶段。起先,以捍卫自由为己任的议会只为维护议会的权利而抗辩,1610年的议会呈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让陛下知道我们的自由”;1621年议会则宣称:“议会的自由,选举权、特权和司法权是英国人自古就有而无可置疑的 天生权利 及遗产;有关国王、国家、国土之保卫及英国教会的艰巨而紧急之事务,法律之维护及制定,委屈冤情之解除等等……都是议会中商讨及辩论的恰当议题。” 在这里,已明确提出了英国人天赋自由的概念。这个文件正是针对国王所谓“列祖列宗的恩典允诺”而起草的。可见,“生而自由”实在是与“君权神授”针锋相对,如果王权不提出“君权神授”,自由也许就不自称“生而自由”了。
1628—1629年,这种抗争进入新的阶段,当时查理强行征收吨税和磅税(两种进出口税),议会则坚持享有决定征税问题的特权。查理派人去解散议会,议员们反锁会议厅,把议长按在椅子上,强行通过一项决议,称凡不经过议会同意而强行征税或交纳这种征税的人,都是国家的叛徒。这里实际上已含有这种思想,即否定议会权利的人,无论他是国王还是百姓,都是国家的敌人。因此,议会(而不是国王)开始与国家等同了。
就在1628年这一届议会上,议会通过了《权利请愿书》:
本请愿书由本届议会的教、俗贵族及平民向陛下呈明有关臣民的如下权利与自由……
因此,这标志着贵族与平民的结盟,国王与民族的结盟瓦解了,一个新的贵族——民族国家中的贵族打起了“自由”的旗帜。这个贵族已不再是民族国家的威胁,相反它是民族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了,它又成了自由的守护神。
《权利请愿书》只有两条基本内容:一是不经议会同意不可征税,二是不经法律审判不得拘捕监禁。在陈述这两条原则时,《权利请愿书》广征博引,将历史上许多文献援引出来,特别是引述《大宪章》,来表明《权利请愿书》的原则是无可非议的历史传统。到这时,《大宪章》的历史重要性才全部显露出来;这以后,《大宪章》就成了英国“自由”的护身符,各阶级都要将其为己所用了。 不过,一个为诸侯们伸张权利的封建性文件,从此也就变得面目全非了。“自由”不再是贵族的独占,它成了民族的自由、人民的自由、各阶级的自由。从这时起,我们就看到英国近代历史上最有趣的一个现象:要求变革的力量到传统中去寻找根据,而维持现状的力量反而成了反传统的叛逆了!说得更通俗一点就是:革新者自称是守旧派,守旧者则被看成是反传统分子。这种“革新”与“守旧”在当事人心理上的倒置,是促使对立面在冲突中走向融合的重要文化因素。
但在这时,事态却继续向扩大冲突的方向发展,原因是王权继续走向极端。11年的无议会统治似乎完全压倒了自由,自由无声无息了,王权则为所欲为,它可以无所顾忌地征收税款,而不必考虑议会的作梗;它可以随心所欲地肆意逮捕,而不必顾虑法律的限制。国家像一个面团在国王的手里揉捏,政治是“国王的事”,一切人都不可干预。国王在这几年中几乎就成了国家本身,他是高于一切的:高于法律、高于民族、不受任何限制。王权的膨胀激起自由的反抗,它以十倍的力量加以反击。于是,一场急风暴雨般的革命就爆发了,自由以革命为手段一举推翻了王权。1640年长期议会召开后,上升的王权迅速被遏止、逐渐回落、终至倾覆。到1649年,国王的脑袋掉在革命的利剑下,英国人在全世界的惊诧困惑中废除了君主制,建立了共和国。历史如一个风暴震怒的海洋,波谷降得越低,浪峰就升得越高。在20年中,英国从王权的最高峰滑下来,又冲向“自由”的顶端,当共和国建立时,自由的光辉似乎已光芒万丈,理想的天国在向“上帝的选民”们招手了!
在革命中,议会取代了国王的地位。战争初期,议会征收税款、组织军队、指导战争、成立各种委员会来执行政务,议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也是行政机关,同时还具有司法职能。这种集立法、行政、司法为一体的权力,正可以与革命前国王的无议会统治相比拟,在这种情况下,议会主权的思想形成了。1649年1月,当议会彻底战胜国王时,议会通过决议说:“在上帝之下, 人民是一切正当权力的来源 ;在议会里集会的英国下议院是人民选出并代表人民的,在本国有最高的权力……” 与“君权神授”相反,议会的权力来自现世,来自 人民 ,因此它有最高主权!这是对自由传统的突破,现在,自由不仅要限制王权,而且还意味着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的思想在现代虽被普遍接受,在当时却是政治观念上的巨大革命。议会在与王权对抗时,开始根本没有想过主权问题。1628年起草《权利请愿书》的议会领袖之一埃里奥特爵士后来被关进监狱,并且在狱中被折磨至死,但他仍然在囹圄中写了一本《主权论》,其中说国家的主权在君主,君主的主权不可伤害。君主即便十恶不赦,臣民也应该绝对服从。因为,不服从会导致更大的灾难,即无政府状态。1621年,议会的另一领袖皮姆(John Pym)也说“国王的权力来自上帝”,而这种思想直到1640年,几乎没有什么人反对。当时人们要求的是限制王权,不让它侵害人民古老的权利,由限制王权发展到议会主权,而议会的主权又来自人民,这表明“自由”也已经冲破传统,而为历史缔造新的原则了。王权因冲破传统而否定了自由,现在自由也冲破传统而否定王权。双方在战争的激烈冲突中各自走向最极端,而这,就是革命。
密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是新的主权原则的最激烈的辩护人,他的《为英国人民声辩》(前后两部分分别于1651和1654年出版)对自由作了最极端的阐述:
如果在暴君的势力压倒人民的地方可以说是上帝把人民送去受奴役,那么在人民的势力压倒暴君的地方,为什么就不能说上帝使人民获得了自由呢?如果昏君的暴政是由上帝那里来的,那么,我们的自由为什么不能说也是由上帝那里得来的?
与“君权神授”针锋相对,这里是“民权神授”。
你说所有的国王都源于上帝,因此人民连暴君也不应反抗。我告诉你,人民的集会、投票、决议、行动、法令也同样是源于上帝的,上帝在这桩事上亲自作了证,因此便有了上帝的权威作根据。用你自己的话来说,国王也同样不应反抗人民。如果现在肯定国王源于上帝,从而认为国王可以强制人民服从的话,那么今天人民的自由集会也同样源出于上帝,而且也有同样理由使他们有权约束或驱逐国王。国王如果为此而向臣民开战,便和罗波安一样是毫无理由的。
与“人民不可反抗国王”相对,这里是“国王不可反抗人民”。总之,人民把权力交给国王,国王就必须服从人民。国王如果不服从,人民就可以推翻他。这个权利是上帝给的,因为上帝允许以色列人抵抗罗波安。
如果说至此为止密尔顿仍是在申诉英国人自古就有的天赋权利,那么谈到国王与议会的冲突时,他就突破传统的界限了:
总而言之,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机关,议员是由绝对自由的人民选任的。他们具有商讨重大事件的充分权力和权威。设立国王只是为了监督议会两院所提出的一切法案和法令,使它能按他们的票决和决议去推行。
这就是议会主权。密尔顿为之声辩的不仅是议会的 权利 ,而且是议会的 主权 。进而,密尔顿还要提出人民的主权,因为人民是决定一切政府形式的原动力:“……官吏的建制源于上帝,其目的在于使人类在官吏的管辖下能依据法律生活。至于选择哪种政权形式或选择哪些人任官的自由权,则毫无疑问地完全属于自由的人民。”正因为如此,人民高于政府、高于国王、高于一切统治者,人民的利益是决定政府取舍的决定性因素,政府不过是执行人民意旨的工具而已:
这样说来,君主便是为人民而生存的,人民的地位也在君主之上。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人民。这一点如果成立,君主作为地位较低的人便绝对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压迫和奴役地位较高的人民。国王既然没有权利为非作恶, 人民的权利从自然秩序上来讲便是至高无上的。 根据这个权利,人民在国王没有出现以前便已团结了自己的力量,商讨共同防御的问题。他们根据这个权利,为了保障大家的自由、和平和安宁,才指派一个或多个人来管理其余的人。根据这个权利,原先由于具备了智慧与勇敢而被选进政府的人,一旦由于懦弱、愚蠢、虚伪、奸诈的本质暴露,或临政暴乱时,人民便可以加以惩罚或废黜。因为自然关心的并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至于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权柄会因此而变成什么样子,它是不管的。
总之,
国王和官吏的权力不过是派生的东西,是出于人民的信赖、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授予并委托他们的。从根本上说,这个权力仍然为全体人民所有,不能从他们那里拿走,否则就是侵犯他们的天赋权利。
从“天赋权利”出发,密尔顿引出了完全的人民主权论。正因为如此,密尔顿才在世界政治学说史上占有崇高的地位。
但另一方面,专制主义也找到了它最极端的代言人,这就是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霍布斯在革命时期流亡巴黎,在巴黎写成大部分著作。霍布斯的理论其实很简单:人在自然状态中不是和睦相处,相亲相爱,而是你争我夺,彼此仇杀。为摆脱这种恐怖的状态,人订立契约,交出每个人 全部 的自然权利,让一个绝对主权的“利维坦”(圣经中提到的巨型怪兽)即全权国家来统治。这个利维坦可以是一个人(君主国),或者是全体人(民主国),也可以是一部分人(贵族国家)。但不论采取哪种国家形式,都“必须在那些有关和平和自卫的事务上所有人只有一个意志。但要做到这一点,只有每一个人都使他自己的意志屈从于别人(无论是一个人或一个委员会),无论这个人对公共和平所必要之事务持有什么意志,这个意志都必须被总体而言的一切人、特殊而言的每一个人所接受”。因此,一个人的统治是最理想的,因为它最能统一意志。
为了这强大的利维坦,公民的自由是没有必要的;如果人间还有“自由”二字,那它也仅仅指“人身自由,也就是不受锁链锁禁和监禁的自由;人们显然已经享有这种自由了”;既如此,何必还要“这样喧喧嚷嚷,要求这种自由”呢?很显然,霍布斯的理论与自由的传统格格不入,它否定了自由的全部真实性。
但有意思的是,霍布斯也同时否定了王权的传统,特别是专制王权的传统。在他看来,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君主制也不例外。“如贵族制一样,君主制来源于人民的权力,人民把他们的权利即权威转让给一个人。”这样,他就把王权的神性抽掉了,“君权神授”的理论便站不住脚。更有甚者,霍布斯实际上并不认为“君主制”一定要由国王来统治,其他形式的“一个人的统治”也同样可以。 正因为如此,霍布斯在克伦威尔独裁掌权后返回英国,表示归顺克伦威尔,称赞他的独裁是理想的政体。因此,霍布斯虽然极为推崇君主制,但并不赞成王权的神性和血统性,这样,他就否定了王权从中世纪以来的合法性基石。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理论与其说是传统的、保守的,不如说是完完全全的反传统的。他同时反掉了英国历史上两大传统主流,而企图在一个悬空而没有根基的设想上建造一座全新的利维坦大厦。这个利维坦与其说是专制王权的写照,不如说是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的化身。正因为如此,霍布斯既受到自由的批判,又受到王权的指责,他的学说为两种传统皆不容。
而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也正是这样,战争爆发后,革命为赢得战场上的胜利作出了巨大努力,但它未能达到预期目标。革命以推翻专制为出发点,结果却导致另一种专制。革命发生时,它是为议会的主权而战的,但议会未能将它引向胜利。为了战争的胜利,它不得不把权威交给军队,议会却退居于从属地位。但军队从本质上说又是一种强制的力量,它对于专制比对于民主更适宜。政府的职能由军队代管,军队最终却解散议会。这样一来,革命就手足无措了——既然议会丧失了事实上的最高主权,那么革命所捍卫的原则又应该如何体现呢?理论和实践间产生了不可克服的矛盾,在处死国王后的八年中,英国始终陷在这痛苦的矛盾中不能自拔。它不断试验各种政治制度,选举权一会儿扩大,一会儿缩小;上院先是取消,然后恢复;议会一会儿召开,一会儿解散;法令今天公布,明天废除。王位虽然去除了,但权力最终落到克伦威尔一个人手里。共和国的旗帜飘扬了不久,就被迫把整个国家放在护国主一个人的肩膀上。护国主成了无冕之王,他的作为比过去的国王还要专断。他下令召集议会,也下令解散议会;他可以要一个议会装潢门面,也可以不要议会而实行赤裸裸的军事管制,在军管之下,法律不起作用,军事长官可以任意逮捕和处决人;抽税无需经过任何程序,军管当局的命令就是决定。这一切都是在“保卫自由”的名义下进行的,但“自由”这时成了军事独裁的代名词。有趣的是,军队与议会的冲突始终不断,尽管产生议会的方法不断改变,有时甚至由军队直接任命,但议会一旦产生,就会指责军队独裁,指责它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1657年,议会确实想把独裁的护国主置于法律的控制下,办法是提议让克伦威尔当国王。按他们的想法,国王(如果他不想当暴君)至少必须服从法律,而对护国主则不知道该如何加以羁绊。但军队坚决反对克伦威尔当国王,于是在“自由”的旗帜下重建法治的尝试失败了,革命陷入了更加不可自拔的矛盾之中。
革命以争取自由为出发点,结果自由似乎和以前一样遥远;革命把“议会主权”确定为原则,结果连议会能否存在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革命迷航了。20年中,革命左冲右突,试图找到一条正确的航道;但对抗与冲突未能解决问题,相反却使冲突愈演愈烈。起先是王权压倒自由,随后是自由压倒王权,但谁压倒谁似乎都行不通,只会给国家带来动荡。20年的革命给人们留下深刻的记忆,克伦威尔死后,谁也不知道革命该往何处去,于是只好回到它原来的出发点——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了。
但王权与自由的冲突并没有得到解决,“君权神授”回来了。查理二世(1660—1685年在位)和詹姆士二世(1685—1688年在位)竭力想恢复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专制权力。为免受议会的财政控制,他们向天主教的夙敌法国寻求秘密津贴。1681年起,无议会的个人统治重新开始,此后直到1688年,只是在詹姆士二世刚上台的那一年短暂地召开过两次议会。复辟期间,议会与国王的冲突重新形成,重新加剧,直至1685年不再召集议会。这种情况就如同革命前的经历重演一遍,1685年甚至发生过一次武装暴动,要把詹姆士二世赶下台。 复辟28年中,英国是在王权与自由的对抗中度过的,这两者的关系不调解好,英国将永远在痉挛中震颤。
终于,这个关系由“光荣革命”调解好了;不过,这一次没有用对抗的手段,而是用融合的手段。
1688年,迫于王权的膨胀和天主教在英国复活的现实危险性,议会中的辉格党和托利党联合起来,向荷兰的执政威廉亲王发出邀请,请他到英国来接管王位。威廉是詹姆士二世的女婿,他的妻子玛丽本来是王位的第一继承人,只因为詹姆士刚刚老年得子,才被推到第二继承人的位置上。威廉接受邀请后率大军在英国登陆,詹姆士很快众叛亲离,只好孤身逃往法国,不得人心的詹姆士被推翻了。
但“光荣革命”的重要性还不仅在于推翻了一个不得人心的老国王,更重要的是它拥立了一个愿意服从议会的新国王。根据议会条件,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随后和妻子玛丽一同登上英国王位。《权利法案》基本上是重申英国人“自古就有的权利”,比如议会必须定期召开,享有讨论国事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征税权属于议会,国民可以自由请愿等等。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没有什么新意,但事实上,这是政体制度上一次真正的“革命”:国王承认了国民的“自由”,在“自由”的条件下才登上王位,这样, 权利 重新得到保障,此后,“自由”的传统就再也没有受到过威胁,“自由”成了英国宪政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进而,国王是从议会手中接过王冠的,还保证要遵守议会的法律。这表明议会的权力高于王权,因此,“光荣革命”不仅消灭了专制的王权,而且还消灭了独立的王权,议会主权确立了。虽说“国王在议会”仍旧被 说成是 主权之所在,但主权的重心现在已从国王转向了议会。从今以后一个人统治国家的时代过去了。在以后的岁月里,国家将由议会治理。通过“光荣革命”,英国完成了从绝对君主专制向多元寡头政制的转化,克服专制的任务,在这场几乎不流血的“革命”中成功地完成。
但这个转变是靠融合的方式完成的。“光荣革命”并没有消灭王权,而只是改换一个国王,况且新国王是老国王的女儿女婿,他们本来就有权继承王位。议会也没有 提出 主权问题,而只是重建“国王在议会”,重申“自古就有的权利”,这对任何国王来说,也当然都是无可非议的事。整个过程对英国的制度似乎没有作任何触动:王权仍然存在,只不过现在又把它放回到“国王在议会”的传统中去。英国仍保留“混合君主制”,国王、上院和下院现在又重新很好地合作。传统似乎全都保留下来了,历史一点也没有被割断。不过,国王和议会却交换了位置,在保留传统的表象下,政体制度改变了。“光荣革命”奠定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开创了英国历史的新纪元。而完成这种变革的方法,是把长期冲突的两种历史传统巧妙地编织在一起,在融合中产生出崭新的制度。
“光荣革命”是两种对立因素的相互兼容,体现着一种历史运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对立的两方面在冲突后达到融合,使历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冲突与融合在这种模式中各有其独特的作用,没有冲突,历史就没有前进的动力,就永远停滞在陈旧的发展水平上。但另一方面,没有融合,就不会有长期的社会稳定,也不能降低历史为进步而付出的代价。当然,对任何一种历史运动的模式都很难做绝对的肯定或否定,它们都产生于并适应于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起着不同的作用。在英国特定的条件下,英国人从革命的经历中吸取了教训,学会用冲突中的融合来解决问题,这既不是无限制的斗争,也不是无原则的调和,它是斗争与协调的平衡,是更新与传统的平衡,在维护传统与追求变革之间他们找到了一条“适中”的路,事实上,“光荣革命”甚至是以维护传统的名义进行的!1689年1月28日下院的决议就这样说:
国王詹姆士二世力图推翻本王国的政体制度,他背弃国王与人民间的初始契约,在耶稣会士和其他邪恶之徒的指导下破坏基本法律,他自行离开本国,放弃政府,致使王位空缺……
因此,为恢复国家的 传统 宪政,议会只有废黜詹姆士!于是,传统再次被用来充当革新的依据。事实证明,就稳定社会秩序而言,这种在冲突中融合的运动方式符合英国历史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此后300年中,英国再也没有发生过重大的社会动荡,取得了惊人的进步。
关于英国式发展道路,我们将在第三章深入探讨。这里需要补充的是:专制王权覆灭后,“自由”的精神继续流传,但它斗争的对象不再是王权,冲突的双方都改变了内容。“光荣革命”建立起一个以议会为工具进行统治的多元寡头政府制度,操纵这个政权的是一二百个贵族,他们是乡绅地主和大商人集团的联盟。以后,由于工业革命的发生,社会力量发生变化,工业阶级向土地阶级要求分享政权,争取民主的斗争就此开始。这种斗争不再像过去克服专制王权时那样具有 全民族 的性质,它是一种阶级斗争,是不同利益的阶级为争夺政权而进行的斗争。它表现为“无权的阶级”对“有权的阶级”的斗争,在斗争中“无权的阶级”一个个变成“有权的阶级”,这就是政治“民主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完全是以冲突中的融合这种方式进行的,冲突使“民主”的范围一步步扩大,融合则始终保持传统的延续性。通过这种方式,英国最终建立起西方民主政治,使英国完成从贵族寡头制向民主制的转折。在这里,我们既看到自由的魅力是如此之大,以至英国人一代又一代、一个阶级又一个阶级孜孜以求,索取他们“自古就有的权利”;又看到统治者往往采取“明智”的态度,在冲突的关键时刻作出让步,使新的变革得以实行。而每当统治者这样做时,他们为适应变化的形势就必须使自己也发生变化,于是,新的精神融合进传统,逐渐成为民族精神。如果今天有哪一位国王还坚持詹姆士的“君权神授”,或者哪一位贵族还向往过去的贵族寡头制,那他在当今的英国人中,便会成为笑柄,因为“民主”的精神是今天英国的民族精神。
当今的英国政治制度虽说是采用民主的形式,却又是一个奇妙的结合体。国王、贵族俱在,上院、下院并存,这仿佛和300年前毫无二致,英国的政治结构依然如旧。但事实上,有哪一个因素还具有300年前的实质呢?不错,国王仍然是国家元首,整个国家以他的名义进行统治;贵族仍然占据上院,其威风尊严不减当年;下院作为“平民院”,仍然是“平民”聚会的场所,在荣誉的台阶上处于最低层。不过这一切都是表面现象了,当下院议长单腿跪下,向国王呈上议会所草拟的“圣谕”,让他再到议会去宣读时,他呈上的实际是内阁制定的国情咨文,政府只是借国王之口向全国发表施政纲领而已。当国王宣布他的“选择”,组成新一届“国王陛下的政府”,代表国王进行统治时,他宣布的,实际是全体选民投票的结果,执政党已经在大选中产生了,执政党领袖就是政府的当然首脑,而不管国王个人是否喜欢新产生的首相。国王在一切意义上都只是名义职位了,主要承担礼仪性工作。与“君权神授”的专制国王相比,他只是“民主”王国的终身总统。但君主制的传统保住了,国王仍按世袭的原则往下传,英国仍旧是君主国,《上帝保佑吾王》仍旧是英国的国歌。
这就是由“光荣革命”开创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它在今天虽然与300年前“光荣革命”刚完成时有所不同了,但它的基石是在“光荣革命”时铺下的。
政治方面的这种演变方式又影响到其他方面,促成一种独特的民族文化传统的形成。把新的内容装进传统的外壳,使古老的形式与时代精神相结合,这是英国国民性中最大的特点,也是英国人最令人吃惊的创造。由此而产生的近代民主制政治,是英国对近代世界的重大贡献之一。
“光荣革命”的模式由洛克(1632—1704)作了最充分的理论阐述,具体表现在他的《政府论两篇》中。但这两篇文章几乎是与“光荣革命”同时完成的,并不是在“光荣革命”发生后才仓促间写成的辩护词。这说明,冲突中的融合已成为许多英国人沉思已久的思想,它不是一个偶发事件的产物,不仅表现在政治家的权宜活动上,也反映在思想家的深沉思考中。这种时间上的巧合恰恰反映了全民族统一的价值取向的形成,而正是这种价值取向,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光荣革命”(而不是另一场内战)!
洛克和霍布斯一样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开始论述的。但他的自然状态是一个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的和谐社会,而这些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与生俱有,不可剥夺,也就是说,人“生而自由”。然而,这些权利在自然状态下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为没有一个公共机构来调解社会冲突,社会也就难免会发生动荡和纷争。因此,为保障社会的安宁,就必须组成政府,让政府来负责公共安全。但为此个人就必须交出 一部分 权利(而不是全部权利),人由此而进入“文明”。尽管在文明社会中,个人丧失了一部分权利,但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仍被保留下来,成为人的基本权利。人和政府间必须结成“契约”,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这就是说,统治必须征得被统治者的同意。
为了使这种同意得到最充分的表达,为了使人民的自由得到最充分的保障,人在组织成国家后就必须制定法律,依靠法律来进行统治。为此,建立立法权是社会的首要任务: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 最高权力 ,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 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 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也就是说,这是“议会主权”,而议会的权力来自人民。由此可知,洛克的理论是一种 自由 的理论,他是自由传统的继承人。然而在同时,洛克又认为在民主、寡头和君主三种政体中,君主制最理想,最能符合人性的需要。不过,这种君主制不是专制的,它不具有绝对的权力,它必须受到制约,服从法律的支配。为制约君主的权力,洛克提出著名的分权学说。他认为国家存在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由国王行使。联盟权涉及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等问题,这个权力也在国王手中。由这样一种分权的机制,洛克认为能建立起最合理的政府,在这种政府中,既有自由的崇高地位,又有王权的适当作用。这种政府通过相互制约而取得平衡,不让任何一种权力取得绝对优势。因此,在洛克的学说中,自由和王权结合起来,两种传统同时被继承。在这里,自由虽然占了优势,王权却也被保留。这是一个新的“混合君主制”的模式,它基于传统,却又超越了传统,它是两种传统的融合,得到两种传统的批准。因此,洛克的学说与“光荣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宪制一样,成为后来英国政治制度的奠基石。
很显然,洛克的学说是融合的学说,它体现着“光荣革命”的基本精神。到这时,一个前所未有的政治制度借助于冲突中的融合而建立起来了,在传统之中进行变革,这体现着新的民族精神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