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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现代政治观念的由来

现代政治制度起源于英国,这一点,可能任何人都不会否认。现代政治制度的诸要素,如分权的原则,全民选举的原则,行政从属于立法、政府向选民负责的原则,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原则等等,最早都是在英国形成的。民主化、法律化、制度化、效率化等等这些对现代国家普遍适用的要求,也最早从英国起步;政党制、内阁制、文官制、地方自治制等现代政治中常见的形式,显然是在英国最先发展。英国政治制度是几乎所有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母体,这些国家多多少少都模仿了英国的政体,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自己那一套大同小异的政治制度,就连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机构中,也多少有一点英国制度的痕迹,比如苏维埃制度中的联盟院与民族院,就隐约有英国上下两院的影子。

率先进入现代社会的英国,其制度为其他许多国家所仿效,这说明这个制度有其优越性,有其合理性,对于现代国家有其适应性。但英国的现代政治也起源于中世纪的政治制度,中世纪的政治制度在英国与在其他欧洲国家可以说几乎一样,英国中世纪的政治结构在其他欧洲国家也同样存在(或至少是大同小异)。那么,为什么在其他国家,现代就似乎要与中世纪断裂,中间缺少平稳的衔接;而在英国,现代政治似乎就产生于传统之中,显得如此自然、如此吻合?在其他国家,现代政治产生得如此艰难,乃至要借助英国的样板,才能改造旧模式;而在英国,它却能为传统所容忍,甚至被认为是一种维持传统连续性的必要方式?

由此,英国现代政治的形成过程,就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tOXzwATOV2I1llx9kZ/5ATB1Qpovg/t86zQ1OdH35oUAXGq0ZFD9+yg2Gwn8Uu6A



一、来自天国的权力

自从国家产生,“王”就作为权力的象征出现在历史上,文明似乎与国家的产生联系在一起,“王”似乎是国家产生的标志。没有“王”的权力是很少的,这在古代尤为如此。就连古代奴隶主民主制发展最充分的地方——古代罗马,也曾有过250年的“王政”时期,前后有七个“王”相继在位。在其他民族的历史上,“王”的存在就更是连续不断。人类似乎有一种天性,当他们挣脱野蛮状态时,就要把所有权力放在一个人手里。“自然法”学说的理论家们就是依据这个现象,而提出自己的政治理论的。他们猜想在原始初民时期,有一个“自然状态”,按照他们的想法,所有的人在这个状态中都自由自在,不受拘束,各人对自己的生存负责。 这个社会很混乱,只有上帝的法律(即“自然法”)在约束人们。但“自然法”靠谁执行?这是没有保障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权威。为克服这种生存的无序状态,所有的人于是达成协议,把个人的某些(或全部)权利交出来,组成“政治社会”(body politic),即国家。国家建立后,为避免政治上的混乱,权力最好是放在一个人手里,也就是建立君主制。霍布斯和洛克——英国历史上这两个影响最大的自然法理论家都是这样说的,不过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法”被引向为专制主义辩护,而洛克却从“自然法”中引申出“自由”的崇高地位,提出对君主的权力进行抑制。

霍布斯和洛克——这两个同时从“自然状态”走出来的哲人,似乎代表着英国历史上两个方向不同的相反趋势。不过事实上也不完全如此:从政治体制的角度看,他们俩都在为君主制寻找新的基础,或者说,都希望出现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君主制。不过霍布斯同时背弃了英国历史上向相反方向发展的两种传统趋势,结果他失败了;而洛克却代表着把这两种传统融合在一起的企图,结果他获得成功,成了现代政治学的开山鼻祖。这一个成功、一个失败的事实本身,就体现着英国民族文化的特色——在冲突中达到融合的发展模式。

这样,似乎就已经接近于提出结论了。不过在叙述之前先提出结论,未免有些过急,使读者难以理解其中的内涵。为此,我们就先要把英国历史上这两个相反相连的因素分解开来,逐一追溯其发展的过程,然后再看它们如何在冲突中达到融合。

首先要追溯的,是王权发展的几个阶段。

如同世界上其他民族一样,“王”在英国历史的早期就开始形成。不过,由于当时的英国(那时叫不列颠)地处欧洲文明的最边缘,因此这个开端相对来说仍然比较迟。

不列颠被纳入西欧文明的主体是在公元1世纪,当时罗马帝国派大军占领了它,在此之前,许多不同的民族先后进入不列颠岛,但始终都停留在氏族社会阶段,没有出现成熟的国家。这个时期的后期有一些强大的部落酋长开始称“王”,不过这个过程被罗马人的入侵打断了。

罗马不列颠由帝国派驻的总督治理,总督名义上听命于罗马,实际上,越到后来就越是自行其是,把不列颠看作是他自己的势力范围。好几个总督从不列颠出发去攻打罗马,然后在罗马争夺皇位。很显然,与罗马的多数异族行省一样,罗马不列颠并没有经历过古代共和制的洗礼。

罗马的统治在不列颠只是一首历史插曲,尽管这首插曲长达364年。当君士坦丁带领罗马兵团在407年离开不列颠并一去不复返后,留在岛上的行省居民发现政权长期交在罗马人手里,他们自己已丧失了组织国家的任何能力(或者说他们从来就没有过组织国家的能力)。就在这权力出现真空的紧要关头,日德兰半岛附近的日耳曼部落开始入侵不列颠,而这次入侵才开始了真正的英吉利民族的历史,被罗马入侵所打断的“王”的形成过程,也就从头开始。

新的入侵者叫盎格鲁人和撒克逊人,他们渡海而来,起先是作为岛上原有不列颠人的客人,应邀来为之戍守疆陲的。后来,他们发现不列颠是一块丰腴的土地,五谷丰登,牧草肥嫩,特别是岛上的居民温和柔弱,不善征战,于是,他们就一呼百应,不请自至了。据《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以下简称为《编年史》)记载:公元443年,不列颠人派人去罗马,请罗马派兵来保卫他们;这个目的没有达到,“他们就去请盎格鲁人,并对盎格鲁的酋长们提出同样的请求”。

449年,第一批盎格鲁人来到不列颠,他们在两兄弟亨杰斯特和霍尔萨的率领下“分乘三条船”在岛的东南部登陆,“起先帮助不列颠人,但后来又与他们作战”。这些新来的战士很快就看出他们的主人们软弱可欺,“于是就派人到盎格鲁恩去,叫他们送更多的帮手来,并告诉他们不列颠人胆小而土地肥沃,于是他们就马上送来更多的兵力来帮助其他人”。

于是,一批批不速之客乘坐狭长的独木舟,手执武器,携家带口,蜂拥而入。这是些不开化的野蛮人,文明才刚刚对他们露出微笑。他们在头领的率领下来到不列颠,为的是夺土掠地,寻找更好的生存之处。一经登陆,他们便以部族为单位,渗入不列颠岛的腹地去,抢夺他们理想中的土地。这个过程在英国历史上叫盎格鲁-撒克逊征服,英国的“王”的形成,就是从这次征服开始的。

《编年史》说:455年起,亨杰斯特和霍尔萨向不列颠人猛烈进攻,他们在一年中就“杀死12个不列颠人的首领”,“夺取无数战利品,不列颠人逃避盎格鲁人如同逃避大火一样”。477年,“伊勒和他的三个儿子……带三条船来到不列颠”,立刻就“杀死许多不列颠人,迫使其他一些人逃进树林子……”495年,撒克逊人的“两个酋长塞尔狄克和他的儿子辛利克带五条船到不列颠……他们在当天就对不列颠人开战”。501年,“朴尔特和他的两个儿子比埃达及米格拉带两条船到不列颠,在朴次茅斯(意为‘朴尔特的海口’)这地方登陆,并杀了一个地位很高的不列颠人”。514年,又有三船“西撒克逊人”抵达不列颠,“……与不列颠人开战,迫使其溃逃……”

《编年史》中记载的只是无数小股入侵中的星星点点,大量入侵已经被历史的尘埃湮灭了。请注意每一段记载中所提到的船只数:两只、三只,最多不超过五只。这是一种用大树掏成的独木舟,每只最多只能坐数十人,而且入侵的战士还都带着家眷们同行!这样一股股数十上百人组成的入侵军若不是有庞大的批数,如何能征服岛上人口稠密的居民呢?

正是在这种小规模但多批数的军事征服中,征服者自己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变化。原先的部落民主制衰落了,军事首长取得了优势地位。战争的需要使指挥员拥有决断权,而这种权力扩大到部落管理,便使战时的长官变成了独断独行的部落首长。首长们往往有大量亲兵,在作战时与之同生共死。原先部落中成年男子全民皆兵的旧制度逐步废除,形成一部分部落成员专事作战、其他人则专门从事生产的新格局。这样,战士与农人分开,这起先是职业上的分工,然后就演变成社会等级的分化。“王”在战士的顶层浮起,他率领战士们厮杀征战,久而久之,“王”的地位固定了,“国家”产生了。

这个过程,在全欧洲多少都是相似的;在“王”的最初阶段,他只是一群不开化人的军事首领,贵族是他最亲近的兵丁。

这个以军事首领制为出发点而形成国家的过程,在英国持续了近两百年。这期间,岛上原有的较高级的罗马文明被摧毁了,社会倒退到重新形成国家的野蛮混乱状态中,当时,不列颠岛上究竟有多少以征战为生的大大小小的“王”,那是谁也说不清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只要有一支以攻城略地为目标而四处游荡的军事部落,便有一个“王”。那真是一个群雄乱世的时代,成者立,败者亡。小的“王”被消灭了,大的“王”兼并侵吞。经过无数的征讨与兼并,才出现一个个独立的小国,再经过许多战争与吞并,又形成一些较大的国;到6世纪末,才发展出粗具一定规模的像样的“国家”。

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征战史在历史上并没有留下文字记录,因为这些野蛮人在进入不列颠时,还不知道文字为何物。很显然,有许多口头传说留下来,而这些传说就成了后世人编纂《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的基本素材。但我们同样可以想象,只有“成者”的事业才会被留传颂扬,“败者”的痕迹,连同其来源与失败的经历,都会被历史掩埋得一干二净。这就是《编年史》上只记录少数几次入侵行动的基本原因。事实上,《编年史》记载的那几次入侵,都是7世纪形成的所谓“七国时代”,即无数的小国被兼并成七强相互鼎立的那七个王室的谱系来源。比如,据《编年史》记载,亨杰斯特便是肯特王国的始祖;而塞尔狄克和辛利克则开创了后来的西撒克逊(即威塞克斯)王国,这个王国在10世纪几乎统一全英格兰。由此可见,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国王确实来自早期野蛮人的军事领袖。

这些领袖是何许人,历史没有留下记载。不过我们可以设想,他一定力大无比,勇猛善战,具有坚强的性格,能对战士们发号施令。这些野莽之夫若再有那么一点计谋,他就一定能克敌制胜、攻城略地了,他领导的部落成功的希望就比较大。关于这个形象,我们可以在亚瑟王的身上找出来,不过遗憾的是,根据历史传说(不是 记载 ),亚瑟王是不列颠人的军事领袖,而不是入侵者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领袖。不过这对我们的分析影响不大,因为事实上,在两百年的征服过程中,不列颠人也被入侵者所同化了,他们采用入侵者的组织形式,产生出自己的“王”和武士。在征服过程中,征服者把被征服者拉到和他们同样低的社会发展水平上,即国家形成的阶段上。

这样,我们可以来看一看亚瑟王的形象了。据传说,亚瑟王是一个不列颠“王”的私生子,他自幼流落民间,对自己的身世毫无所知。亚瑟长大了,长得身宽体阔,力大无比,有一次,他把一块小牛大的石头轻轻一抛便抛到海湾对岸,这块石头至今仍坐落在威尔士斯旺西附近的海岸上,犹如一座“飞来石”。有一天,他见一块巨石上插着一柄宝剑,便无意中将它轻轻拔起。众人见状大惊失色,原来这剑是神意插在这巨石上的,巨石上镌刻神旨:谁能将剑从石上拔起,谁就是王位的所有者。许多英雄都曾来尝试,想要摘取这权力的桂冠,但只有亚瑟一个人可以把剑从巨石中拔起再插进去,如此反复多次,竟丝毫不觉费力。众人于是拥戴亚瑟为王,后来,他果然不负重望,在圆桌骑士的襄助下(我们知道,这些人实际上就是他的亲兵),他不仅战胜了世代为仇的敌对部落,而且南征北战,建立起一个强大的“帝国”。但这时圆桌骑士内部却发生不和,自相残杀。亚瑟王耗尽精力仍难平息内乱。终于,当亚瑟王身负重伤,再也拿不动那柄象征他的权力的亚瑟王之剑时,上苍让流水将它取走,盛极一时的亚瑟王国也就随着它的创始者离开人世而分崩离析了。

我们虽然不能断定亚瑟王是否真有其人,但这个故事确实反映出盎格鲁-撒克逊征服时的许多特征。特别是关于“王”的特质,亚瑟可说是极好的典型。他刚强无比,膂力过人,而膂力正是“王”所必备的条件,甚至是唯一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王”就不能在战争中取胜,成为全部落赖以克敌的领袖。但他又目不识丁,胸无韬略,在阴谋诡计面前表现得无能为力,最后连王位都差一点被他的侄子(也有说是他的私生子)篡夺了。在国家发展之初,“王”的前提是赢取战争,这在全世界大约都是相同的。

现代人喜欢谈论统治权的合法性,遗憾的是,无论是当年的入侵者还是《编年史》的作者们都没有谈过这个问题,也就是说,没有记载表明这些早期的“王”,是如何看待自己的权力的。权力来自何方?“王”应该对谁负责?这些复杂的政治学方程,大概是他们简单的头脑所无法容纳的,至少,他们不能作系统的理论阐述。不过,我们还是可以从《编年史》中窥其端倪,推测出当时的人如何看待“王”的合法性。在《编年史》所记载的那几次有限的入侵行为中,其首领即后来“七国”的王室的开创者,几乎全都把自己的家世追踪到一个共同的祖先——瓦丹(Woden)那里,而在北欧神话中,“瓦丹”正是战争之神!因此很有理由相信,这种巧合似乎清楚地表明了当时人的政治观念:“王”出于战争的需要,战争赋予王以合法性。权力来自武力,用现在的话说,便是“枪杆子里出政权”。马罗礼(Thomas Malory)的小说《亚瑟王之死》表达得很清楚:亚瑟被承认为王,主要的不是因为他从巨石里拔出了剑——尽管这是神的旨意,而是因为他能制服各方领袖,而且打败了十一个国王的联合进攻!这本15世纪出版的骑士小说在一切方面都把亚瑟王改造成中世纪骑士国王的典型了,不过在“王”之权力来源于何方这个问题上,它却无意中保留了历史的真面目。

合法性的这种根源也表现在继承权的不严格世袭性上。西撒克逊王国直到10世纪国家形态已高度发展的时候仍保持贵族会议选举国王的制度,至少在形式上仍是如此。 例如史书记载:924年,“阿塞尔斯坦由贵族……几乎全体一致地选举”为王,他是由老国王的一个姬妾所生,因此有些贵族就指责他血统不正。不过这份史料的作者说:“由于你自己的东西而受尊重比由于祖先的东西受尊重要好得多,因为前者说明你自己,而后者则属于别人。” 这种观念显然违背世袭制度的正统原则,大概是对早期的“王”更需要有个人能力而非血统出身这一事实的最后一点回光返照。更早一点,在7世纪末到9世纪初的大约150年中,西撒克逊王国的王位继承都不是父传子继,新王与老王没有家族关系,而都只把自己的血统推溯到最早的入侵者塞尔狄克那里,以此证明出身的纯正 。不过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塞尔狄克和辛利克只带了“五条船”同行,船上所有的人大概都和他们有某种亲属关系,因此只要是这些人的后代,就都可以把出身追溯到塞尔狄克。不过,这却表明血统的观念直到这时候仍不十分强烈。

总之,“王”在最初出现的时候,它既非神授,也不大讲究血统,它与天国是无关的。“王”的出现完全是社会职能的需要——部落在维持自身生存及扩张领土范围时需要有军事领袖,来领导全部落进行战争。因此,战争胜利就是“王”存在的前提,武力是他唯一的合法基础。这种野蛮人的军事领袖,是王权发展的第一阶段。

当王权发展到下一个阶段时,国家已经产生,“王”成了高出社会的 统治者 ,而不再是野蛮人中最勇敢的指挥员了。他的亲兵成了贵族。在一个范围广大的“国家”中,武士的职能似乎已不仅是对外,而主要是 对内 了。社会已经按地域组织起来,为维护这广大地域中的某种秩序,就需要“统治”。于是,掌握武装的人凌驾于社会之上,把自己封为统治者,而强迫其他人对他们效忠。

这时的社会结构是这样的:在一片田野上有一个村落,村落中心是高耸的教堂,教堂四周环绕着没有窗户的茅草屋,附近山丘上耸立着城堡,城堡中居住着土地的主人。村外是广阔的农田或是牧场,农民们在田野中辛勤劳动。农田是按传统的方式共同耕种的,但田中划分条块,表明庄稼成熟时的收获权。所有田地都属于领主,连村外的森林和公用地都不例外。农民为领主提供劳役(即耕种领主的自用地),以换取领主让他们使用自己那一小块土地的权利。领主与农奴组成庄园,每个庄园就是一个社会。农夫们大概一辈子都不会跑出家乡十里地以外去;庄园的一切都自给自足,若没有战争波及这里,它与外界就几乎没有任何联系。

当时英国布满大大小小这样的庄园,有时几个庄园同属一个贵族,有时一个村庄又分属不同的领主。在理论上,一切土地都属于国王;但在实际上,国王对大部分土地没有实际统治权。据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即“土地清丈册”)统计,当时全国只有约1/5的土地直接属于国王,1/4属于教会,其余部分分属大小贵族。在这些土地上,领主几乎有绝对的统治权。他在庄园上开设法庭,按自己的意志行使司法权。他负责领地治安,组织领地上的武装力量。如果需要,他可以带领部属去攻打国王,即使失败了,领地一般也仍留在自己家族手里。国王只对领主收取封建义务,除此之外,他就把领地完全交给领主,而不可有丝毫的干预权。说实话,在当时经济落后、交通不便、消息闭塞、交往困难的条件下,统治权大约也只有这样分割开来,才可能有效地加以行使。这是个分割的社会,一个分裂的政治实体,这里面虽然有国王,但他把权力与土地一同分给贵族。我们知道,这就是封建社会。王权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就是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出现的。

在这个结构中,国王最大的经济职能就是分封土地、收取封建义务。他的权力来自此,同时也受制于此。由于他分封土地,贵族便承认他的高超;但也由于他分封土地,贵族便分享了他的权力,从而只把他看成是自己队伍中的最高者,贵族中的第一位贵族。中古英国人尊称国王为Sire(陛下),这个词与现代英语中Sir(先生、爵士)同源,可见,“陛下”与“爵士”相差不是太远的。按照国王与贵族各自有领地,各自都在 自己的 领地上行使司法权这一点讲,他们实际上处于社会的同一层次上。他们的关系由权利与义务来规定:彼此都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一方并非就完全超出于另一方之上。12世纪末一篇法学论文把这种关系说得很清楚:“主公与臣属之间应该有一种相互的忠诚义务,除敬重之外,封臣对主公应尽的臣服并不比主公对封臣所持的领主权更多。” 也就是说,在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内,国王与贵族平起平坐。因此,在中世纪英国,国王对贵族只有“宗主权”(suzerainty)或“霸主权”(overlordship),而没有“主权”(sovereignty)。

既如此,为什么又需要一个国王,而这个国王又被全体贵族所承认?这可以从国王用分封土地来换取骑士义务这种做法上得到启发。骑士义务是封建关系中一个重要内容,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其最主要的内容。贵族从国王手中领受土地,同时又承担应国王之召出征打仗的义务,这就是骑士义务,是维护封建秩序、体现封建王权的最主要手段。中世纪的欧洲国家都没有常备军,封建骑士是唯一可动用的军事力量。若国家需要打仗,骑士们必须能随时应征,正因为如此,国王要把骑士义务明确作为土地分封的条件。11世纪末一份地契这样写道:

国王威廉的骑士彼得愿作圣爱德蒙寺院及寺院长老鲍得温之受封人,为此而行宣誓礼。彼得将在国王允许及寺僧同意下接受封授,他对国王应始终尽忠尽义,并执行此处所规定之服役,作为对这些服役的回报,本封地授予时将予以免税……

文件接着清楚地写明,所谓的“规定之服役”,在这里就是“若他事先受国王及长老征召,他将和三四名自备经费的骑士一起以长老的名义在王国境内应征,参加国王征召的军队”,并且在长老提供经费的条件下应召去国外打仗。

由此可见,在封建时期,国王有一种特别的职能,就是在全国征召军队,并率领这支军队出征打仗。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国王才是“一国之王”。国王由此而仍然是某种军事领袖,不过他已经不是部落野蛮人的军事领袖了,而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贵族们的军事领袖。在封建时期,只有贵族才有资格打仗,而国王正是这批人的首领。正因为如此,国王是置身于贵族之中的,而不是高出于贵族之上。

这种情况可以在10世纪初一位诗人描写西撒克逊国王加冕典礼时君臣共饮的欢乐场面中看出来,诗人说:

美酒四处流溢,大厅喧吵纷纷,小厮急步如梭,侍者应接不暇。酒足饭饱,歌兴起;竖琴铮铮,比赞词;众齐呼:“噫,基督,光荣与赞叹皆属你!”国王双目炯炯,举觞为天祝酒;旋礼彬彬,礼下众人……

国王起身为众人祝酒,而且是在国王的加冕典礼上,可见国王与臣下的平等地位。

国王领兵出战,首先是在对外战争的情况下,攻城略地,封疆拓土,这是一切封建主阶级的基本特征,征服与反征服是他们最重要的日常活动,征服战争因此充斥着整个中世纪。在英国历史上,最有名的一次封建征服战争是1066年的诺曼征服。这一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者”威廉率领一批法国封建主到英国来争夺王位,在打败并杀死最后一位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哈罗德之后,把英国土地据为己有,分封给随他而来的法国贵族。这次征服消灭了原来的盎格鲁-撒克逊老贵族,法国封建主取而代之。新的王朝建立起来,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此结束。这次入侵的意义无疑是深远的,直至现在,英国的国王和某些贵族仍具有当年入侵者身上的血统。显然,这样一次征服战争需要有一位军事领袖,征服者威廉就是这样一位领袖,他因此登基为英国国王威廉一世。除诺曼征服外,典型的封建征服战争还有14—15世纪旷日持久的英法百年大战(1337—1453),不过这一次不是法国贵族对英国的征服,而是已经英国化了的法国贵族的后代企图征服法国,夺取法国王位。这种战争也需要军事领袖,爱德华三世、亨利五世就是这种人。理查一世也因其骁勇善战著称,他领导了一次著名的十字军东征。

除征服与反征服的对外战争外,国王还要仲裁贵族内部不断出现的纷争,在这种情况下,国王也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角色。他需要制定一整套规程来裁判贵族的争执,由此便产生了国王的法律。这种法律适用于全国,高于所有的庄园法律。最高司法机构——“王座法庭”(King’s Bench)也因此产生,就其本来意义说,它是指国王亲自开庭审理。不过国王的法律并不能干涉领主们在自己领地上的独立司法权,它只是在调停全国性问题(贵族间的冲突及他们与国王的关系)时有用。

如果法律的仲裁不起作用,国王就不得不诉诸武力,以维持封建秩序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他下令封建主履行骑士义务,讨伐不服从仲裁的“叛逆”。有时候,“叛逆”与“效忠”势均力敌,于是就演变成两个封建主集团间的内战。这种现象一定是发生在王权式微的情况下,而这又从反面证明国王对封建秩序的重要性。亨利一世死后就爆发过长达18年的内战,亨利三世、理查二世和亨利六世 时更是战乱不已。于是,一个新的军事领袖就应该出来收拾残局,亨利二世、爱德华一世、亨利四世和爱德华四世就是这样的人。

但封建主的内战终于导致自身灭亡,1455—1485年的红白玫瑰战争使旧封建主自相残杀,灭绝尽净。在这样一个废墟上站起来的新君主不再是贵族们的军事领袖了,他建立了一个新王朝,实行一种新君主制,王权也随之发展到新的阶段。这个人是亨利七世,他所建立的王朝是都铎王朝。

封建时期的国王既是封建贵族的军事领袖,那么在众多的封建贵族中,谁来当国王?也就是说,国王凭什么取得王位,他的合法性何在?武力当然是王位的最终源泉,从诺曼王朝起,经安茹王朝、兰开斯特王朝、约克王朝到都铎王朝,所有的封建王朝,没有哪一个不是靠武力取得王位的。不过即使使用武力也还必须有某种合法性,单纯靠武力是不能取得王位的,这是中世纪欧洲的特点。这样,血统重要起来了,“神的意旨”也成为王位的必要条件。

在英国(以及几乎在整个欧洲),王室的血统十分重要,即使用武力夺取王位,夺位者也必须有王室血统,与被推翻的王朝有直接的承继关系,否则就没有合法性。由此,安茹王朝通过战争接替诺曼王朝,其始创者亨利二世是亨利一世的外孙;兰开斯特家族的亨利四世推翻安茹王朝最后一个国王理查二世,但新王与老王本是嫡堂兄弟;红白玫瑰战争中的兰开斯特王室与约克王室都是爱德华三世的后代,因此真正是同室操戈;就连建立新君主制的亨利七世也与兰开斯特家族有那么一点亲属关系,而且登位后他立即与约克家的女继承人结婚,以加强他的王位合法性。由此可见,血统的要求对封建合法性是何等重要,正因为如此,自征服者威廉以来,王室的世系一直以某种亲属关系延续,这种情况显然体现了封建王权的一大特色——血统原则。就连威廉靠征服取得王位后,也要顾忌到血统的不合法性,因此他在遗嘱中,吩咐把英格兰王位“留给永恒的造物主”——

因为我不是由世袭权得到那崇高的荣誉的,而是在一场拼死的战斗中从发假誓的国王哈罗德那里勉强得来的,其间又流血甚多;而且,仅是在大量杀戮和消灭了他的支持者之后,我才把英国隶属于我的统治下。

尽管如此,他还是希望其次子威廉(二世)能继承王位,不过不是凭血统原则,而是诉诸上苍,请求上帝的恩准:

我但求我的儿子威廉……能在上帝圣灵的感应下幸福长寿。若神意让他继承王位,愿他的治下宏扬光大。

他始终未敢说把王位 给他的儿子,只是希望上帝能把王位 给他。不过在这里,威廉恰恰是借助了封建王权的另一合法性基础——神的旨意:当血统不足时,神的旨意似乎可以弥补。威廉自己在入侵时就曾争取到教皇的同意,“并且高兴地从他手里接过一面赠旗,以作为圣彼得(指罗马教廷)支持此事的证据,借此他就可以更大胆更安全地攻击其敌人了”。 可见教会的支持何等重要。

威廉要在教皇的旗帜下才能进行征服,其他封建国王也都要由教皇来承认他的君主权,因此在登位时必须由教皇的代表主持加冕,有一些甚至还亲自跑到罗马去朝拜教皇。这些都说明,在中世纪的政治观念中,教皇比君主更高一筹。事实上,中世纪欧洲是一个只有“领地”而没有“国家”的大世界,整个西欧是一个天主教大王国,教皇则是这个大王国的精神首脑。各领地的大小领主们(国王、贵族等等),虽各自对本领地有世俗上的管理权,却又都承认教皇是更高的权威,因为教皇是上帝的代表,他向人间传达上帝的旨意。正因为如此,国王需要教会的支持,因为教会支持就意味着上帝支持。所有国王在碰到麻烦时都要寻求教皇的庇护,以此来强调他王位的合法性。在中世纪,僧侣是第一等级,国王与贵族同属第二等级,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教会高于国家,而国王与贵族同在一个阶梯上。帝王把上帝看作是人间的最高主宰,在上帝面前,帝王与任何人一样接受上帝的审判。当12世纪末威尔士的杰拉尔德(Gerald of Wales)说亨利二世“因纵欲过度生活无常”而应该受到上帝的惩罚,王权理应衰落时 ,他表达的便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为在上帝的末日审判前,任何人都受到同样的评判,人世间的尊卑之分是没有的。所以,国王在上帝面前总是诚惶诚恐,生怕引起上帝的愠怒;这样,他对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教皇就必须十分地恭敬才行。

由此,封建国王的权力不仅被贵族分割,而且受教会制约。有人说中世纪实际上也有分权制,但不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而是教会与国王的分权,这似乎也有道理。教会不仅在精神上管束国王,而且在任何国家都享有相当大的司法权,独立于王权之外。当教会对某一个国王不满时,他们还可以颁布驱逐出教令,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人都可以拿起武器,推翻君主。因此在12世纪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的论文中,就有把国王比做头脑、把宗教比做灵魂的说法,头脑要受灵魂支配,国王也应该“服从真实的上帝及其在世上的代表”,即教皇与教会。 由此可见,在中世纪,国王虽是首脑,却没有主权,这是一个“主权在神”的时期。

如果说中世纪的国王仅仅是封建贵族的军事首领,其权力为贵族及教会所分割,那么到专制主义时期,国王就变成真正的主权君主了!他俨然以民族的代表自居,手中掌握着绝对的权力。

转折点出现在都铎王朝建立时。

哈佛大学的伦特(William Edward Lunt)教授在他的《英国史》中说:

博斯沃思一仗胜后,亨利·都铎召集议会,向议会提出王位的要求,而以征服及世袭权为依据。议会承认了他的王位,但对他的世袭权默不作声,事实上,这种世袭权并不存在。亨利所要求的权利从他的母亲那儿来自冈特的约翰,但如果承认王位继承权可以从某个妇女传下,那么爱德华三世的第三子莱昂内尔的好几个后代,就比亨利·都铎更有权继承。亨利的权利完全仰仗议会的承认及战争的结果,正因其为王的地位如此不稳,他统治的抱负……便是将其王朝置于一个坚定的基础上。几乎所有的重大决策都可以追溯到这一动机,民众的支持是关键的。为得到这个支持,他认识到……必须给英国人民以他们所要求的东西。

这些东西,伦特教授说,在当时就是“结束王朝争吵”,“关心并保护正在扩张的商业”,消除“扰乱英国和平的”内乱,还要在“搅浑英国王朝之水以浑水摸鱼”的外国君主中取得一席之地。 这些要求,正是当时建立民族国家的普遍要求,都铎王朝为取得自身的合法性而与民族结盟,于是在客观上成了民族利益的代言人。

在当时的西欧,资本主义已开始发展,地理大发现正在进行,商业的触角正伸向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正朦胧可见,这种趋势要求有一个稳定、和平的政治环境,以便让人民能安心地从事经济活动发展生产。为此,就必须消除中世纪那种贵族纷争、战乱不断的局面,建立统一、独立的强大国家,以克服内乱、抵御外侮。这种国家,在欧洲绝大部分地区,是第一次出现的 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的建立要求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于是,原来就被承认是最高首领的国王,这时就有了天赐良机,可以乘此机会摇身一变,自封是民族的当然领袖,以国家的化身出现在历史上。于是,专制王权出现了。

这就是都铎王朝形成的时代。都铎王朝建立时,旧封建贵族已自我消灭,留下的是一片空旷的废墟。都铎诸王于是在这片废墟上建立起新的贵族,从中等阶级中擢升新人。新贵族有崇高的荣誉和地位,甚至可以有广大的地产,但他们没有独立的领地治理权,也就失去了与国王抗衡的力量源泉。中央政府中满是这些新提升的人,他们缺乏社会基础,也没有悠久的高贵血统,其家庭从来就默默无闻,追根溯源也许还十分卑贱。这些人受国王的恩典,心甘情愿地为国王当差,俯首帖耳地尽犬马之劳。他们自身就拴在国王这辆赛车上,一旦王权倾覆,自己也就灭亡。把国家大事交给这些人去处理,对国王真是万无一失。国王于是用这些人来管理国家,建立起从上到下的官僚系统。靠着这个系统,贵族的势力夷平了,国王的代理人控制全国,中央的号令直达下层,地方的樊篱终被打破。国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集中与统一,在这个新兴的 民族国家 中,国王是团结和统一的象征,是民族凝聚力的人格化体现。正如莎士比亚的剧作《亨利八世》中亨利八世所说:“各位大人,我把你们团结为一体,你们就应当永远团结。这样,我就愈来愈强大,你们也就会得到愈来愈多的荣誉。” 这样,民族的利益与国王的私人野心奇妙地结合在一起,这就是专制王权存在的历史因缘。

1533年亨利八世的《上诉法》表明了这种以专制国王为中心的民族国家的理论,其中说:

根据历代信史,现特郑重宣告如下:本英格兰为一主权国家,并一向为世界所承认,受一最高首脑国王之统治,他具有本主权国君王的尊严及高贵身份,受制于他并仅次于上帝之下因而应天然谦恭地服从于他的,是整个国家政治体,这个政治体由各种地位各个等级区分为教界及俗界的全体人民所组成;他还受全能上帝的仁爱嘱托而受命有完全、绝对、全部之权力、地位、威望、王权与司法权,借此以公正评判并最终决断本国境内各色人等臣民居民之事宜,举凡在本国境内发生发展之各种事由、事务、争执、抗辩皆在其属内,而不受世上任何外国君主或权势人物之限制,也不得向其上诉……

由此可见,“主权”的概念在这里提出来了,“主权在王”,这是专制王权的特点。王权与国家被解释为一体。这是民族国家 形成 时的需要。

这样一个专制的王权,“主权国家”中的“绝对”君主,按当时人的看法,应握有一切生杀予夺之大权:他可以决定“和战,藐视任何他所愿意藐视的君主并对其宣战,按他自己的高兴或在枢密院的建议下与该君主议和,但枢密院也应该凭他的高兴遴选出来”;战争时他应有“绝对的权力”,可以“不经过法律手续或审判形式”处死任何人;钱币“只能根据他的命令”铸造;他可以“废除既有的法律”,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实行赦免”;他指定“本国主要的高级官员及地方行政官”;“所有的拘捕、死刑执行及训令都要以君主名义颁布”;“最高司法也以国王之名并唯以其权威来行使”;除此之外他还有其他种种特权,即“所谓君主之特权者” 等等。但在所有这些权力之外,还应该加上他对 宗教 的控制权,否则他就成不了“绝对”的君主。

从国王这方面说,他除了要控制臣民的形体外,还要控制他们的思想,因为据都铎朝君主说:繁荣与昌盛“来自观点的协调、一致与统一”,而“思想观点的不同”只会产生“种种灾难、危险与不便”。 强行的思想一致后来在英国历史上并没有导致团结与昌盛,相反却引起严重的冲突,乃至内战。这一点且不论,但当时所谓的思想一致,就是指同一种宗教信仰,于是宗教问题成了专制制度下的政治问题。

此外还不能忘记中世纪教会与国王的分权。罗马教廷在西欧各地都有严密的组织,有唯教皇之命是从的成千上万僧侣教士,同时还享有各个国家物产收入的十分之一为其教会俸禄。教皇的权威不受国界限制,他有自己的教会行政官员(主教、大主教等等),还有独特的司法权,超出各国君主权之外。全欧洲都是一个天主教大王国。这种情况在“国家”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时尚可忍受,但到了民族国家形成后,就与“主权”的王权格格不入了。在英国,还要再加上以下这个因素,才能全面了解当时的局势:教皇被西班牙和法国轮流控制,而这两个国家正是对英吉利民族国家造成最大威胁的根源。于是,反教皇就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联系在一起了,国王扩大权力的野心与民族维护自主的要求融合在一起了。

这就是亨利八世进行宗教改革的动机和背景。

宗教改革的导火线是著名的离婚案。亨利要与王后凯瑟琳离婚 ,这需要得到教皇的批准。但教皇这时恰巧在西班牙国王查理五世的控制下,而凯瑟琳又是查理五世的姑母。亨利得不到教皇的离婚特许,便切断英国与教皇的联系,而自封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这样,他就可以在英国教会的许可下,堂而皇之地另娶新欢了。根据1534的《至尊法》,亨利八世成为“英国教会在世上唯一的最高首脑”,而且享有与这个身份相适应的“一切荣誉、尊严、崇高地位、司法权、特权、威望、豁免权、利益及生活品”。

为了对这一巨大变化作出神学上的解释,亨利八世在一篇以他的名义发表的小册子里说:教会这个词有两种含义,一是那冥冥之中的教会,即上帝的精神世界,它负责养育人的灵魂,这个教会的首脑只能是耶稣基督,而不能是其他人。但对人世间的教会,即“有形的”教会,上帝则把它托付给帝王,因此所谓的“教会首脑”,就是指这“有形”教会的首脑,其中所有的神职人员,“他的人身、举止和行动”,都应置于“上帝所指定的君主的权力下,他们应承认他为其首脑”。因此,君主一方面是教会的徒众,接受教会的圣餐圣礼;一方面又是教会的首脑,“根据他的训令……他们(即教士)接受命令和统治”。 如此一来,教会倒要服从国王了,而不是像中世纪那样,国王要仰仗教会的支持来维护其合法性。现在,上帝被用来为国王的目的服务,而不是国王做上帝的忠实仆人。教皇作为连接上帝与世人间的中介人的地位被排挤了,留下的空缺由国王来填补。于是,国王站到了上帝与世人之间,他现在已经超出人世之上,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上帝的意旨了。国王获得了垄断真理的权力,整个国家当然应该“天然谦恭地服从”。若把现在这个半神化的专制国王与12世纪威尔士的杰拉尔德所表达的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出专制君主与中世纪的骑士国王在权威与地位上的天壤之别了。1578年伦敦主教艾尔默(John Aylmer)这样说:“ 我布起道来无精打采,我不信任上帝而只信任王上, 王上是上帝的副手,因此是我的 另一个上帝 。” 显然,随着上帝地位的降低,专制的君主应该被神化。这是对统治者个人的崇拜,它既是专制王权的需要,又是民族刚开始凝聚为国家时的客观要求。在王权的这个发展阶段上,个人的极端权欲与民族的客观要求奇怪地吻合,都铎王朝恰好就处在这样一个时代。

君主的神圣化与对君主的奉承歌颂成为都铎王朝的风气,这甚至充斥于当时最伟大的文学作品中。且不说莎士比亚在《亨利八世》结尾时让大主教克兰默阿谀奉承地所说的那一段话,让他像巫师般地预言刚生下来的伊丽莎白公主(即后来的伊丽莎白女王一世)“会给这片国土带来无穷的幸福”,连“《圣经》上的示巴女王也不及她这样渴求智慧和美德” ,只需看一看英国文学史上另一部划时代的伟大作品《仙后》,就可以知道君主的神圣化在当时已达到何等地步:

随他们以俱来,啊光明的女神,

你是仁爱的影像,威严的象征,

这最伟大海岛之伟大的女性,

你的光明像太阳神的灯,普照大地。

请你以仁慈的光射入我的弱眼,

提起我的过于卑猥低贱的思想,

去想象你那真正光荣的化身,

我的拙笔所不能表达的题材:

啊我最敬畏的神,请听我的歌唱!

这是全诗开场白的第四节,也是最关键一节。任何懂得时代背景的人都不会弄错。这“光明的女神”“海岛上伟大的女性”指的不是别人,而正是伊丽莎白女王一世。事实上,《仙后》这书名就是献给女王的,女王被歌颂为天国的“仙后”。

很显然,王权在这时登上了巅峰——上帝之下,即是国王;但上帝只负责人的灵魂,他并不管人间烟火。因此,事实上,天地万物,国王独尊。不过,这里有一个难点:专制王权的合法性安在?对都铎王朝来说,血统的合法性一开始就受到怀疑,教会的权威现在又受到否定,封建合法性的两个支撑点现在都靠不住了,那么,国王的权力从哪里来?亨利八世的御用神学家们坚持说:国王的权力直接从上帝那里来。历史上的克兰默(Thomas Cranmer,而不是莎士比亚笔下的克兰默)这样说:“一切基督教君主都直接从上帝那儿受全权委托去监护他们的全体臣民,这既包括执行《圣经》训诫以监护灵魂,也包括操持政务和社会治理。” 不过,上帝这样一个无形的最高存在显然不能给君主以有形的指示,因此国王的合法性从哪里来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都铎王朝的君主们对这一点自然清楚,作为清醒的政治家,他们知道权力的来源在于民族。因此,他们特别注意操纵议会,在英国,得到了议会的支持,便可以民意作为合法性的依据。亨利八世正是用议会来进行宗教改革的。伊丽莎白也利用议会来执行各种政策。虽说法律的始作俑者从来就是国王自己,但法律的颁布又必须假手议会,这就是前面伦特教授所说的情况。亨利八世对如此为之的不得已处自认不讳,他在争取教皇批准离婚而不得后说:“我既已尽过了对上帝及良心的责任……我就要向议会提出吁请以作出决断,谅这个机构是不会不给我决断的。” 这就是说,在失去了教会的支持后,他决定向议会要求合法性——“天国”的权力是靠不住的,民族的意志才是权力之基础。都铎王朝正是以民族为后盾,才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力量。不过,既然王权发展到这时已不得不把民意视为合法性的基础了,那么,它有什么理由对民族实行专制统治呢?专制主义的矛盾正是在这里。王权发展到这一步,就要面临危机了。 tOXzwATOV2I1llx9kZ/5ATB1Qpovg/t86zQ1OdH35oUAXGq0ZFD9+yg2Gwn8Uu6A



二、“生而自由”的英国人

当王权经历着由野蛮到文明、从微弱到强盛的发展过程时,英国历史也在经历另一种发展,也在形成另一种倾向。这就是抗拒王权、限制王权的努力。在英国,它被看作是“自由”的传统。

为什么对抗王权被称作是“自由”?这涉及英国人对自由的理解。19世纪的功利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旧译穆勒)对这个问题有精辟的解释,他说:

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远在我们所最早熟知的部分历史中,特别在希腊、罗马和英国的历史中,就是最为显著的特色。但是在旧日,这个斗争乃是臣民或者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的斗争。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在人们意想中……统治者必然处于与其所统治的人民相敌对的地位……其权威系得自继承或征服……他们的权力被看作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 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

翻译成历史的语言就是王的权力“是必要的”,因为它始终具有某种历史功能;但它又是高度“危险的”,因为它“试图用以对付臣民”。所以,必须对王权加以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

因此,限制王权,抵抗王权的越轨企图,在英国人看来,就是争取自由。至少,这在“旧日”,在统治者的“权威系得自继承或征服”的时候,情况是这样。由此可知,在英国人心目中,自“王”的记载出现之日始,对王权的限制就可算作是对“自由”的追求。

不过,并非一切对抗王权的举动都可看成是“自由”之举,密尔对此作了严格的说明。他说:

谋取这种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 自由或权利 ,统治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造反就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

很清楚,对于密尔(以及多数英国人)来说: 自由 的含义是 权利 ,它是建立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的概念上的。统治者有他的权利,但也有义务;他必须同时履行义务,才能维持其统治者的地位。而另一方面,臣民虽然有服从的义务,却以享有权利(即自由)为前提,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侵犯,臣民就可以“个别地抗拒或一般地造反”。尤其是,为保障权利,必须建立某种“宪法的制约”。这就是英国人心目中的“自由”及“反抗暴政”的权利。我们现在就要在这个意义上来谈论英国的“自由”,理解“生而自由”的英国人。

何谓“生而自由”?如果把“自由”理解为“权利”,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了。因为根据“自然法”,人生而具有权利,他只为求得有保障的生存,才把其中的某些权利交给社会。既如此,一切人便都是“生而自由”的了。但英国人的特点是,他们始终把这种“与生俱有”的权利作为反抗暴政的合理性基础,并把它写在民族的光荣旗帜上。试看英国历史上哪一次争取权利的斗争不是以“自由”为号召,从而把近乎谋取物质利益的权利之争,提升为追求理想原则的神圣事业?这一点,我们在下文中将看得很清楚。

如此,就可以来看一看英国历史上的“自由”传统了。

“自由”的传统起自何时?有一种说法是:它起于盎格鲁-撒克逊的时代。当时,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人民的意志主宰国家。因此,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是一个自由的时代,人民享受着充分的自由。但这个传统被诺曼征服打断了,自征服者威廉及其后代篡夺了英国的王位后,英国人就在一副“诺曼枷锁”下生活,失去了往日“天生”的自由。这以后,摆脱“诺曼枷锁”就成了英国人几百年来生生不息的使命,以致锻铸出英国人引以自豪的“自由传统”。19世纪辉格党学派的史学大师马考莱(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在其巨著《英国史》中就表露了这样的观点:

黑斯廷斯战役及其后的诸事不仅将一个诺曼底公爵置于英国王位上,而且把英国全体百姓交付给诺曼种族的暴政。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征服即使在亚洲也很少有如此彻底的,国家在入侵的头领们之间被瓜分掉,强大的军事制度与财产制度紧密相连,使外国征服者得以对大地儿女们欺压蹂躏,残酷的刑法被残酷地执行,保护着外来暴君的特权,甚至保护他们的游猎嬉戏。但被征服的种族尽管已经倒下,还被踏上了一只脚,却仍旧表现得桀骜不驯,有些勇士,我们最古老诗歌中备受欢迎的英雄们,他们钻进丛林,不顾宵禁与森林法,对其压迫者展开了殊死的战争……

因此,诺曼征服划分了两个时代。在此之前,是一个自由生存的民族;在此之后,是一个忍受奴役的国家。

这种说法从17世纪起开始盛行,原因是这时候反专制主义的斗争趋向激烈,人们需要到历史上去寻找根据,以证明“自由”是英国最古老的传统,而专制主义则是反传统的。

但这种说法是非历史主义的。如果把“自由”推溯到盎格鲁-撒克逊入侵的早期,推溯到这些野蛮人的部落阶段,那么显然,社会在那时是较平等的,部落成员享受着较大的“自由”。部落民也许可以参加全体部落大会,就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表决。部落的习俗和禁忌是一切人都须遵守的,为“王”者也不可例外。不过,如果说这就是“自由”,而且是后来英国人所孜孜以求的自由的起源,那么,世界上哪一个民族没有经历过这样一个阶段,哪一个民族没有原始状态下的部落民主制呢?事实上,关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部落民主制,迄今并不能找到文字的依据,当时的社会状况到底是什么样子,只能根据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关于日耳曼社会的一般性叙述去猜测。这些描述比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入侵早了至少300年。这种没有文字的黑暗时期甚至在入侵不列颠后的两百年仍然如此,关于这个阶段,正如前面所说,只留下一些古老的传说。但仅凭这些传说也就可以知道,入侵后部落的分化已经开始了,战争的需要产生了“王”。“王”和亲兵(以后的贵族)开始浮据乎社会之上,民众的“自由”已受到压制。在这时,主宰社会的已不是平等,而是不平等,已不是“自由”,而是不自由了。关于这一点,马考莱的后继者、他的外孙、20世纪初的大历史学家屈维廉(George Macaulay Trevelyan)也确认说:

盎格鲁-撒克逊的政府形式是 独断王权 ……虽说这种独断制度受到部落的习惯、武装部族人的气质,以及王者本人的个人品质的限制……

把这样一个“独断王权”时期看作是“自由”的起源期,显然是违背“诺曼枷锁”论的本意的。事实上,盎格鲁-撒克逊的“古老自由”和“诺曼征服”都是近世人编造出来的似是而非的历史神话,英国的“自由”传统并不发轫于此,而是大大地晚于这个时期。

要寻找这种传统的根源,我们还是要回到约翰·密尔那里去。对密尔来说,自由即是权利,这是英国人对“自由”的理解。在中世纪,向国王争夺权利的不会是别人,只能是本身就有一定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贵族阶层。而英国的“自由”,的确就是从贵族与国王的抗衡开始的。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王与贵族就常有矛盾,因而也就常有冲突。但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观念是在诺曼征服后形成的。当时,诺曼底贵族把大陆盛行的土地分封制度带进英国,英国经历了完全的封建化。这个制度以分封土地为基础,主公向封臣收取封建义务。分封的条件是以契约的形式规定的,主公方面有什么权利,封臣方面有什么义务,都以文字记录在案。但这种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主公方面不仅有权利,他也需履行一定的义务;封臣方面也不仅是承担义务,他也拥有相关的权利。任何一方若索取过多的权利便也和不执行应尽的义务一样,被看作是破坏了封建关系准则,因此另一方便可以自认为已摆脱了协约的束缚,而不必履行有关义务了。因此,无论立约的哪一方,都有一些按照封建规范可以做的事,即“权利”,而这就是他独占的“自由”。Liberty(自由)这个词,在中世纪与Privilege(特权)同度,也就是说,“自由”指的是做某件事的 特权 。显然,语义学上的这个概念是与密尔的理解一致的。

诺曼征服后,权利与义务成为调节封建关系的主要杠杆,国王为明确他所拥有的封建权利,就要以律令的形式加以公布,以使全体贵族一致承认。但国王在确定了他所拥有的封建权利的同时,也就承认了贵族所拥有的权利,因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国王所不能做的事,正是贵族的权利所在。亨利一世的《加冕宪章》就是这样一个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国王对教会财产及在诸侯领地上所拥有的权利,特别是载明了国王所不能做或决意不去做的事,从而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份明确规定封建关系的法律文件。其中特别提到:他要保证“恢复国王爱德华的法律,以及吾父(即征服者威廉)与其诸侯商定所作出的修正”,表明了国王要遵守法律的意向。

由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诺曼诸王及他们的后继人如此频繁地颁布“宪章”及其他类似的律令了。亨利一世的外甥斯蒂芬(1135—1154年在位)登位伊始,就匆匆忙忙地向诸侯们宣布他“已经许给……我的所有英国诸侯和封臣以我的舅父英王亨利所给与的一切自由及好法律”。亨利二世也在1164年的《克拉伦登宪法》中“录下并承认其外祖父亨利(即亨利一世)及其他先王所制定的成例、自由和权利中必须在本国遵守并执行的那些”,而且,为了避免对这些“成例、自由和权利”在理解上发生“歧义和争执”,特把“本国大主教、主教、修道士、伯爵、男爵和显贵要人们”全部找来作证。 和《加冕宪章》一样,这份文件也详细开列了国王能做和不能做的事。

懂得了封建关系中的这个关键点,就很容易理解,贵族与国王的抗争将以 权利 为中心展开;而权利,在中世纪,也就是“自由”。

但这种抗争在全欧洲都是存在的,为什么只有在英国,它才形成英国人引以自豪的“自由传统”?原因何在?试比较法、德、英三国。

在法国,这种冲突导致王权在起初极弱小,后来逐渐强大,最终成为主宰一切的力量。

在德意志,这种冲突向另一方向发展——王权一开始很强大,后来却逐渐削弱,最后完全变成虚幻的影子。

只有在英国,国王和贵族始终不分上下,谁也难以彻底制服对方,结果形成长期的抗衡。

因此,在法国和德意志,冲突都以一方完全压倒另一方为结局;结果,抗争不能继续下去了,抗争的传统也就中止。而只有在英国,抗争在相对平衡的状态下不断持续,终于形成历史传统。

这种情况有其历史渊源。威廉一世率诺曼底贵族征服英格兰时,每征服一个地区,就把它分成许多小块,分封给尽量多的有功人员。征服另一地区后,他又用同样的方法把土地分封给几乎同样一批人。这样,导致任何一个大贵族都没有连成一片的广阔领地,难以形成事实上独立的小国家,无法与国王相匹敌。在这个基础上,威廉于1086年召集大小贵族在索尔兹伯里聚会,规定一切贵族首先要向国王宣誓效忠,次而再向自己的直接封主宣誓效忠,从而使大小贵族都直接与国王结成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打破大贵族对下属的强力控制。在这种结构中,大贵族难以借封建从属关系动员下属进行反叛,改变了大陆上流行的“我的臣属的臣属不是我的臣属”的现象。由于这些,英国的贵族实力相对薄弱,不可能彻底制服国王。

不过另一方面,英国的贵族虽不可能制服王权,使之屈服于封建割据的淫威之下,但每当国王超出封建关系许可的范围任意行事时,贵族们又可以加以阻挡。在这种时候,贵族以维护“合法权利”为号召,很容易赢得天下人的支持。在英国,一个贵族虽不能与国王相匹敌,全体贵族联合起来却很能使国王就范,而联合所有贵族的最合适的口号就是“权利”。在“权利”的旗帜下,一切贵族都可以拿起武器,向破坏封建关系的“暴君”要求自由。

这就是“自由”在英国的起源。

由于贵族对国王的长期抗争,王权应该受限制的思想便逐渐形成。封建关系用律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律成了约束王权的武器。人们开始认为,法律不仅是针对臣民的,也应该束缚君主,君主必须依法律行事,而法律就是权利与义务的法的体现。不遵守法律的君主是暴君,暴君自动地解除了他对臣民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思想在亨利二世时就被人清楚地表述出来了,索尔兹伯里的约翰在其《政治家手册》中说:

受权于上帝者依法行事,他是权利与正义的奴仆;篡夺权力者压制人权,使法律服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对败坏法律者要用法律的武器去对付他,国家的权威对企图削弱法之威力者应严惩不贷。尽管叛逆的罪行有许多,却没有哪一种比违反法律之自身本体更严重。因此,暴君不只是对公众犯罪,如有可能,它甚至是一种更大的罪行。因为,若说叛逆尚容许其他人谴责,那么压制法律的罪行又该如何?而法律本来是应当管束统治者自己的。

因此文章说:“杀死暴君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公平正当的。”

这段文字不但清楚地划分了“君主”(prince)与“暴君”(tyrant)的区别,而且明确地表示了法律应高于君主,对不遵守法律的君主应该以法律的名义加以剪除,这也就是所谓“抵抗暴君”的原则。

英国贵族在“权利”的旗帜下“抵抗暴君”,几乎是中世纪司空见惯的事。1215年,这种抵抗导致具有深远意义的成果。

当时的国王是约翰,他权欲极大,能力又极小。他在与贵族的交往中不顾封建规范,视贵族的领地财产为已有,爱没收就没收,爱罚款就罚款。他可以随时以各种理由命大小贵族进贡纳税,若有不从,便对之动武。贵族死后,若只留下未成年的小继承人,他就把庄园领地拿过来,置于自己的监护下。等小继承人成年取回领地时,却发现庄园财力已被耗尽,资产已被掠空。约翰仿佛觉得自己是国家中人员、资产的绝对主人,爱如何处置都可以随意——但这恰恰和封建规范背道而驰,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的准则,因此很容易激起全国贵族的一致反抗。

1215年初,诸侯终于举兵造反,很快将国王打败。造反得到市民的支持,伦敦大开城门,将诸侯迎入城内。6月15日,约翰在百般无奈之下接受诸侯的条件,在泰晤士河畔伦尼米德的一片草地上签署了赫赫有名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一款就开宗明义地说:“朕以朕本人及万世后代的名义许给本国一切自由人下述之一切自由,许其及其后代从朕及朕后代处保有如下自由。”

《大宪章》共63款,数千言,集封建权利与义务之大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封建文件。它对国王在封建规范下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也就是对诸侯的权利作了全面的承认。比如说,它规定贵族每年应向国王交多少贡赋,继承遗产时应纳多少遗产税,子女未成年时领地遗产应如何处置,领主死后寡妇的嫁妆应如何处理等等。贵族最关心的是财产的保障和人身的保障,因此在大宪章中贯穿始终的就是两条原则:一是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而“为了对确定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二是“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以攻之、肆行讨伐”。国王若对以上诸规定或基本原则蓄意违反,则诸侯可随时造反,国内任何人亦可随诸侯造反,而国王必须承认这种造反完全合法。 在这份文件中,包含了以后被英国人视为自由的最高原则的所有内容,其中包括武装反抗暴君的原则。

这就是被奉为英国宪政之基础的《大宪章》。但它实际上表现的是封建贵族的意志,它的行文中充斥着标准的封建术语,与现代社会本应该格格不入。它反映的是贵族的利益和要求,其阶级特征十分明显。但正是这份文件,成了英国自由的正式宣言书。

这里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历史上往往有一些事,它对后世产生影响并不是因为它本来的意义,而是因为后世人对它的理解或附加的意义。《大宪章》正是这样,它说“不征得王国一致的同意不得征收 兵役免除税 或捐助”,后世人将它解释成“不经过 人民 的同意不得征收 一切税 ”。其间的区别是:兵役免除税和捐助是封建君王对封臣的索取,“税”则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整体的摊派。后来,这个原则又被引申成“代表机关(即议会)决定赋税”的原则,因为《大宪章》也说过:为“确定捐助的额度”,应“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显然,这不是《大宪章》的本意,因为《大宪章》并没有,也不想把“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等等看作是“人民的代表”,更没有要就赋税问题征询人民意见的意思。至于第二个原则,即“不经法律审判不得加以处罚”的原则,《大宪章》让它适用于“自由人”,这个概念含义较广。但即使如此,在13世纪初,“自由人”的范围也极其狭窄,因为农奴制正处于鼎盛时代,全国绝大多数人都不是“自由人”。这个原则在后世被说成是适用于“一切人”,甚至包括社会下层,很显然,这是按后人的需要来重新解释历史。《大宪章》经过后世人的精心改造,确实很适应后世人的要求,但这些改造全都是针对《大宪章》最本质的内涵的,他们用“人民”来置换“贵族”,用“人民对统治者的斗争”来类比贵族对国王的斗争,从而使《大宪章》不再是一个特定时期的特殊文件,而成为对任何时期都适用的一般性原则文件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的特点:以传统作为改造传统的依据,同时对传统作出符合时代需要的解释。

正因为这样,人们可以说:是英国的贵族开创了“自由”。《大宪章》至少在一点上是确凿无疑的:它将国王置于法律的约束下。至于谁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这却是后来激烈的政治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宪章》颁布后,又经过一系列冲突,才最后巩固下来。约翰王曾企图撕毁《大宪章》,只因为他突然死去,内战才没有重新爆发。后来,约翰的儿子亨利三世三次被迫颁布《大宪章》,第三次颁布后又三次加以确认;爱德华一世想废除《大宪章》,引起贵族的激烈抵抗,于是不得不三次确认《大宪章》;以后,他的继承人在中世纪总共又确认《大宪章》近30次。每当贵族们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就以《大宪章》为依据,行使“抵抗暴君”的权利。可见,这种“自由的传统”是在不断的冲突中形成的。

亨利三世时是贵族与国王冲突最激烈的时期,这似乎可以这样解释:双方对权利与义务的看法分歧很大,但又没有解决分歧的正常途径,因此只好诉诸武力。《大宪章》虽然承认了贵族的权利,却对国王若不愿尊重这些权利时应怎么办一筹莫展,因此就以武装反叛为最后手段。但经常的武装冲突导致社会动荡不已,而且由于前面所说的情况,国王与贵族谁也制服不了谁,于是冲突就要不断延续。显然,若诉诸武力是唯一的办法,看来仍不能解决问题。

亨利三世时还出现两个重要文件,一个是1258年的《牛津条例》,另一个是1259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其中以《牛津条例》更为重要,因为它似乎暗示了一种新的解决办法,后来诸侯又在内战中将其付诸实行。这就是在贵族与国王的冲突中产生的另一重大成果——议会。

《牛津条例》说:根据24人组成的贵族会议的决议,每年应召开三次议事会即“议会”(Parliament),“审查国务并考虑国家的共同需要及国王的需要”。由国王指定的12个贵族会议成员应出席议会,“同时也不可忘记公众应选举12个优秀人物,他们也应参加这三次议事会……公众还应把这12人的所作所为看作是议定之事——这是为减省公众的费用”。这里所说的 公众 ,是指贵族“公众”。这个条例承认了由贵族组成的议事会的议政权,以及在很大程度上所拥有的决定权。

“议会”在条例制定前就已出现,当时起某种中央法庭的作用,由御前会议的原班人马组成。但《牛津条例》加进了“公众选举”的成分,尽管这些“公众”只不过是大贵族而已。同时,诸侯们还开始把它当作议政的场所,而不仅仅是司法机构了。这种职能与性质的演变在其后的贵族叛乱中进一步发展。1265年,反叛的贵族首领孟德福(Simon de Montfort)打败国王,控制了政府,于是让全国各郡各推两名骑士、城镇各推两名市民到伦敦开会,讨论“全面确保和平与安定……并讨论其他国事”,用意显然是要获取全国承认。这份以国王名义发布的诏书其语气耐人寻味,据它说,这些国事“若得不到你们的忠告及其他教、俗显贵的忠告,朕即不愿予以处理,(因此)朕急令你们尽忠尽爱,拨冗除繁,切勿推辞,前往伦敦……” 议会似乎成了解决国事的必要机构,没有它,仿佛什么事也决定不了。

这次议会未能产生永久性的后果,因为贵族很快就在战争中失败了。不过它使议会的组成出现巨大变化,当时的“中等阶级”(各郡骑士和市镇居民)被召进议会,与教、俗显贵共议大事。这似乎在暗示:权利不再是贵族的专利,其他阶级也有“权利”。事实上,在中世纪的等级结构中,任何一个等级在其特定的社会梯级上都有其确定的权利与义务,而现在这种现实是得到承认了。但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贵族可以为自己的权利争取“自由”,其他等级为什么不可以呢?贵族的反抗树立了榜样,“自由”为这种反抗镀上了灵光。后来,地位在贵族之下的社会各阶层,纷纷举起“自由”的旗帜,为自己的权利争取“自由”。从贵族开始,自由的传统逐一向下传播,英国人成了“生而自由”的英国人。由于贵族与王权的抗衡长期不断,这颗“自由”的种子竟可在适合的土壤中当真生根发芽成长起来了。

孟德福领导的贵族反叛虽说没有成功,但它在英国宪政史上留下了永久的印记。议会似乎是一种好形式,全国性的问题可以在这里协商解决。如果问题解决得好,就不必用武力来分胜负了。爱德华一世登位后,开始经常使用这种具有代表性质的协商机构。1273年、1275年和1283年他都召开过议会,由全国每个郡的各两名骑士代表和每个市镇的两名市民代表加上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长、伯爵、男爵等教、俗贵族共同组成,来讨论“与本王及本王国有关的某些棘手问题”。 这以后,同样的会议几乎每年都要召开,逐渐形成惯例,议会成为“民意”的代表,成为各阶层代表与国王讨价还价的场所。

起先,议会是国王向各地要钱的一种方便形式。以前,每当国王需要向地方征税时,都必须亲自或派代表去各个地方,与当地的有关人士商讨税额问题。自“议会”这种东西出现后,国王发现让各地派代表同时来开会要省事得多,可以一举解决全国的问题。由于《大宪章》的制约,用议会的方式向全国征税更显得必要,因为国王已不得随意征税了,任何横征暴敛都会引起全国的反抗。1297年,国王擅自决定要对私人财产征收一种重税,贵族们不同意,差一点又引起内战。国王赶紧召集各地代表举行议会,贵族在议会上重申不经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否决了原来的征税计划,但通过一项新税。这以后,征税必须取得议会这个代表机关的同意,便成为英国的定制。议会事实上控制了国王的财源,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当时并没有人意识到,特别是国王没有意识到。而当后来国王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想改变它时,它却已经成为一种“自古就有的”传统而不可变更了。

这以后,议会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每当贵族与国王意见分歧时,议会便作为谈判的场所,干预的事也越来越多。1322年,议会的宪法地位以法令的形式得到肯定。根据当年《约克法令》,今后“凡解决与王上及其继承人之地位财产有关的问题,或解决与王国、人民地位财产有关的问题,应由王上在议会中加以考虑、颁布和解决,并得到宗教显贵、伯爵、男爵和王国公众的同意……”这里实际上确立了一个原则,即后来被称作是“国王在议会”的政体制度。根据这个原则,一切重大国事都必须由国王在议会里加以处理,没有议会的同意,国王便寸步难行。议会显然成了政体制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到了这个时候,要再想不召开议会也就不可能了。再者,《约克法令》是以法的形式确认国王的权力应在议会行使,到这时再不召开议会,也就成了犯法了!

《约克法令》的历史背景是:爱德华二世登位后,国王与贵族的冲突再度尖锐。1311年,贵族制定了一系列“告示”强迫国王接受,企图控制官员的任命权。1322年国王打败反抗的贵族,于是召集会议,颁布《约克法令》,本意是废除那些告示,重申法律的颁布权在国王。但贵族的抗衡已强大到如此地步,国王即便在胜利中也不得不认可这样一个原则,即他必须在议会中行使这个权力,结果反倒为“国王在议会”立下法律根据了。这个事实再次说明:英国的“自由”是在贵族与国王的抗衡中形成的。

14世纪初,议会又取得了听取请愿的职能。凡臣民有不满、积怨之事,皆经由议会向国王申诉。议会将这些申诉交政府处理,或径自通过决议,加以解决。这种趋势发展到14世纪中期,便常能将请愿变成议会的法案,对全国具有法律约束作用。议会能够制定法律,这对王权是一种很大的威胁,因为国王已经被《大宪章》置于法律之下,当议会能够自己制定法律时,就意味着有可能让国王听命于议会。但这个秘密在很长时间内并未被人识破。中世纪的议会从未想到要独立于国王之外,在国人心中,法律仍是国王制定的,议会的法律只不过是国王在议会制定的而已。立法权仍在国王手中,但他应该 在议会 行使权力——这就是英国的“混合君主制”。

中世纪欧洲影响最大的教会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最推崇一种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之特点为一体的“混合制”国家。在英国,这个设想似乎已是现实:国王、贵族和平民在议会中结为一体,共同维持一个和谐而等级分明的社会。14世纪中叶,一个由平民组成的“平民院”(即下院)开始出现,其成员是乡村骑士和城镇市民。这对于等级制下的英国来说,似乎没什么好奇怪的,然而骑士和市民却携起手来,找到了他们共同的“权利”。贵族不再是国家中唯一的政治力量了,“自由”的精神已传给平民。而且,自从贵族院和平民院分开之时起,代表制原则只能由平民院体现。国王和贵族似乎都是诺曼征服者的后代,只有平民院才是人民的代表。

不过,这种潜在的裂痕在当时是不为人察觉的。就连在70年中有两个国王由议会废黜(爱德华二世和理查二世),也可用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论加以解释。阿奎那不是说:混合政体中的民主成分是用来推翻暴君的统治吗?这似乎正证明英国混合政体的完善程度。

总之,当中世纪结束时,自由的传统已根深蒂固,它起之于贵族对国王的抗衡,并开始向中间等级渗透。“权利”的概念已深刻在英国各阶层的心扉上,为维护权利,他们随时准备抵抗暴君。正因为如此,马考莱在总结中世纪英国政治制度时说:“古老的英国政体属于有限君主制类型……(国王的)权力虽很充分,却受三大宪政原则的限制;这些原则如此古老,没有人能说出它们起自何时;这些原则又如此有效,其顺乎自然的发展已持续了这许多代,产生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事物秩序。”

这“三大原则”,据马考莱说,是:

其一,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立法。其二,不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其三,他必须按国家法律掌管行政,如果他违背法律,其谋臣及代办官员应负责任。

尽管“诺曼枷锁”论仍在这里留下痕迹,但“三大原则”的说法至少是反映了17世纪以后人们的看法。而这三大原则,在中世纪结束时已经定型了。

这些原则即使在专制主义时期也没有消失,反而被糅合进英国的专制主义理论。

专制王权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它能消除国家的分裂状态,克服贵族的分离势力,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因此,专制主义是民族国家在其初建时的一种需要。但如前所说,专制制度是王权与民族的奇怪结合,在英国,既然议会被看作是“人民”的代表,那么,王权与民族的结合就必须体现在国王与议会的合作上,而“国王在议会”也就是现成的政体形式了。因此,在英国的专制主义时期,议会始终发挥重大的作用,尽管它事实上对国王言听计从,有“都铎朝的卑恭使女”的雅号,但国王始终离不开它,否则权力就会发生动摇。这种政治的现实使都铎时期的政治理论一方面要证明专制的合理性,以保持它的强大;一方面又要解释限制它的必要性,以维护“自由的”传统。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实际上很简单——就是把国王与议会、与法联系在一起。

宗教改革时期按新教教义翻译圣经的威廉·廷代尔(William Tyndale)说:“评价国王的人是在评价上帝……若国王有罪,他应留待上帝的判决与报复…… 国王在现世无法律 ,他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善行恶,而只对上帝负责。”这是把国王的权力提高到绝对,是在为专制权力的合理性辩护。

但是在另一处他又说,国王“仅是 执行上帝之法 的仆从,不可凭自己的想象进行统治”。他甚至说:“无一国王、主上、主人或任何种类的统治者在现世有绝对的权力……其之所有仅为有限之权,当其越过界限时,就犯下反对兄弟之罪。”

这个说法似乎与第一个说法有矛盾,但事实上,他承继的是中世纪的法的观念。在中世纪,法有神法与人法之分,神法是上帝之法,是天地万物的最高准则,人法则是人世之法,是可以更改变动的。所谓“国王在现世无法律”,就是指不受人法的限制;但他必须是“执行上帝之法的仆从”,向上帝的法律负责。“国王乃上帝之替身,他的法律即上帝之法,上帝铭刻于人心中者,唯自然之法及其公道。” 这就清楚地表明:真正的王法是上帝之法,对上帝之法,他必须执行,必须遵守。

廷代尔的说法很典型,它表明在专制主义时期,有政治意识的英国人对专制王权的双重心理,英国人煞费苦心地使用中世纪关于神法与人法的概念,其目的,就是要把王权一方面抬高到君临一切的地位,维护强大的中央集权;一方面又要对其限制,保护英国人古老的“自由”。这种双重意识就是在专制王权最热衷的支持者那里也是清清楚楚的,就连把国王说成是“我的另一个上帝”的艾尔默,也说统治英国的是法律,而不是国王:“首先,不是(女王)统治而是她的法律”;“如果……政权完全维系于国王或女王一人意志上而非法律文件上,如果她可以独自颁布和制定法律而无需议院……一句话,如果她就是一个君主而不是 混合君主 ”,那么,英国的情况就危险了。“(女王)不制定律令法律,而是可敬的议会司法庭在制定;她不中断法律,而必须是她和议员们一起才能中断,舍此而不可。”

于是,“国王在议会”与“以法治国”成了都铎朝的专制君主们所不可逾越的两条界限,跨过界限,就会引起严重的麻烦。由此可知,利用和操纵议会,不仅是都铎朝君主借助民族的力量伸张自己的合法性的需要,也是他们对英国“自由”传统的承认。他们在与民族结盟压垮了封建贵族的分离倾向后,却不得不承认民族有其自身的 权利 ,他们必须置身于“民族”(国王在议会),才能装扮成民族利益的代理人。他们需要执行“上帝的法律”,才能做君主而不是“暴君”。长期以来为亨利八世充当喉舌、为他的每一个政策作辩解的圣杰曼(St.Germain)这样为“国王在议会”作解释:国王只有在议会中才不会做出违反上帝之法律的决定,国王与议会在一起才可能辨别何为上帝之法律。

都铎朝君主对这两条界限也很清楚,亨利八世自称说:“朕于任何时期都不如在议会中时据有更高的为王身份,在这里,朕如首,君如躯,连合一体,组成国家。” 因此,他的一切重大行动都是由议会采取的,包括离婚也由议会来宣布。他的一切行动都要以议会立法为挡箭牌,以使其具有合法的外形。伊丽莎白女王在这方面也很高超,她漫长的统治经历了许多困境,但她始终要设法让议会服从她的需要。1566年,在与议会经历了一场艰苦的讨价还价之后,她说:“有谁竟如此无知,会怀疑作为躯体之首的君主在两脚打滑时不该命令它们不可走失?上帝不许让你们的自由成为我的羁绊,也不许你们的 合法自由 受到任何侵害。” 这真是都铎朝专制君主的绝妙写照:他既要绝对的权威,又要尊重臣民的“自由”。比一比路易十四的言论就可以知道,英法两国的专制制度差别何在。路易十四说:“只有当全部权力完全集中在唯一的国君手里时,臣民的幸福和安谧才有保障……臣民 没有权利 只有义务 。” 英国人始终享有“合法自由”;而法国的臣民却“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由此看来,英国的“自由传统”绝非子虚乌有,而是确确实实的历史存在,即使在专制主义时期,它也以有限王权的形式存留了下来。 tOXzwATOV2I1llx9kZ/5ATB1Qpovg/t86zQ1OdH35oUAXGq0ZFD9+yg2Gwn8Uu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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