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西方关于国家的3种观点在清代知识分子中尤为重要:社会契约论、有机国家以及国际法定义的主权国家。这些观点也许不是全新的,但是它们一起代表了国家的新概念。晚清知识分子认为国家是世俗的人类建构的,在某种意义上具有自己的目标甚至个性,并与其他国家共同存在于世界。契约论对康有为、严复和谭嗣同的影响不容小觑。梁启超能够将契约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对竞争的重视结合起来。 最初,社会契约以卢梭式的形式在日本和中国流行,它代表公民的平等,倡导国家的宗旨是严格地为其人民服务的观念。然而,尽管社会契约以人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来描述国家的起源,但它很少说明国家应该如何发展。关于国家是什么,而不是国家起源的讨论,由19世纪欧洲的政治和法律理论所主导。
19世纪60年代的清朝官员已经认识到需要对国际体系有更多的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一位美国人——丁韪良(W.A.P.Martin,1827—1916)及他的中国助手团队,他们在1863年仔细翻译了亨利·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的《万国公法》。 清政府于1869年继续聘请丁韪良统领同文馆。丁韪良最初是一名长老会的传教士,抵达中国后就迫切地想让中国人看到西方文明的荣耀——科学以及加尔文主义上帝——因为前者有助于导致后者。 亨利·惠顿是美国的律师和外交官。他的《万国公法》于1836年首次出版,取得了巨大成功,已被翻译成多种语言并于后代发行了新版本。丁韪良认为中国官员需要阅读这本书也就不足为奇了。起初中国人对《万国公法》表示怀疑,中文也很难以表达外来的概念。译文非常精确,但是其庞大的技术词语和陌生的背景让当时的中国官员不得不依赖对文本的口头解释。但是,该文本是当时最新、最全面的译文文本之一,最终被越来越多的中国外交官团体所接受。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万国公法》的重要性在于对构成国家基础的基本法律原则的讨论。惠顿并没有明确遵循“社会契约”理论。但是,他引用了对国家的一个普遍定义,即“一个团结在一起的政治或人类社会,旨在通过共同的力量促进彼此的相互安全和利益”。 尽管他指出该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但惠顿还是接受了它是更精确地描述国家的基础。根据丁韪良的翻译,“国家的最初建立必然源于人民对统治者的服从”。 至少惠顿对国家持世俗的看法:人类为自己的目的制造的东西。他接着指出了国家的构成要素,即“对权威的惯常服从”“固定居所”和“确定领土”,所有这些在真正的国家存在之前都是必需的。换句话说,国家不仅仅是任何一种“机构政治”。惠顿列举了4个非国家的例子:第一,实际上是从国家获得权力的民间社团,例如商人团体;第二,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的犯罪组织;第三,显然缺乏固定居所和疆界的游牧部落;第四,民族,因为一个国家可以由许多民族组成(例如奥地利、普鲁士和奥斯曼帝国),而一个民族可以分散在不同国家内(例如,奥地利、普鲁士和奥斯曼帝国统治下的波兰人)。
对惠顿来说,国家是一种具有权威和合作特点的特殊团体,其权威和合作均有精确的地理边界。要建立国家,就要有某种形式的政府——任何形式的政府都可以。仅在“绝对的或无限的君主专制政府形式”的特殊情况下,“国君……必定与国家(国体)本身相称”。 无论其来源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统治权是至关重要的。惠顿精确地根据国家统治来定义“主权”:
主权是任何国家的最高权力。这种最高权力可以在内部或外部行使。内部主权是任何国家的人民固有的,或由其市政宪法或基本法律[或]宪法法律赋予其统治者主权。外部主权在于一个政治社会相对于所有其他政治社会[或]国际法的独立性。
在这段文字中,内部主权和外部主权这两方面显然是分开的,但是这两方面都来自一个单一的来源:最高权力。主权是如何产生的?“在人民相互同意建立国家的情况下,国家获得主权。”
独立性原则对惠顿有关外部主权的定义至关重要:“一个主权国家通常被定义为:任何国家或民族,无论其内部宪法的形式如何,它都独立于外国势力进行统治。” 同时,“自治”这个概念也谈到了国内政治局势。尽管惠顿否认国内政治形式与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有关,但一个无法自治的国家不能声称自己是主权国家。此外,回到惠顿对国家的定义,似乎很明显,他的自治概念基于明确的权威或“最高权力”所在地。但是,惠顿承认有限主权、限制性主权以及半主权的现实。他指出,即使在主权国家中,真正的权力也有所不同。更弱的国家也仍然有主权,直到它们不再是主权国家。
对惠顿来说,这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国家和主权仅在法律框架内存在。这个法律框架是如何产生的?惠顿引用了瓦特尔(E.deVattel,1714—1767)和其他18世纪法学家的主张,即国际法植根于自然法。尽管国家不同于个人,但“自然法的戒律对国家和个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因为国家是由人组成的,并且自然法对所有人均具有约束力,无论他们彼此之间有什么关系”。 惠顿因而指出,尽管国家是人的构建,而不是植根于任何先验的宇宙学秩序,但人本身受到自然法的束缚。换句话说,主权国家是世俗的,但也是自然的。
本章考察了西方将“国家”概念翻译成中文的方式、“主权”的法律定义以及清末国家主义的发展。在19世纪,清朝被纳入国家关系的国际体系,这一体系不仅由西方强国控制,而且由西方强国定义。近代世界的条约制度建立在主权国家的法律机制基础上。在中国,斗争深受西方内部的竞争逻辑影响,在这种逻辑下,没有国家能够在不受到挑战的情况下建立殖民地或对外国领土做其他领土主张。 通过签署条约,甚至是在枪口下,“大清”也成为国际体系中的一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