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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状况

一、人口、土地、收入

据《中国实业志》(山西省)有关统计,1928年,晋西北地区人口总数2448395人,其中男性1444964人,女性1003438人。1935年,晋西北地区人口总数2253012人,其中男性1304702人,女性947925人。山西人口密度最大的文水县(126.81人/平方公里)和人口密度最少的县(山西有14个县的人口密度在10人以下/平方公里,其中晋西北有4个)均在晋西北。

就人口密度而言,平川地区人口密度较高,最低的崞县为32.05人/平方公里,其余数字都在40人以上。内地山区各县则人烟相对稀少,大部分县的人口密度都在15人/平方公里以下,鲜有超过20人者。因生产条件之差异和就业渠道之多寡故造成各地人口承载能力高低不同之差别。

此次人口统计显示从1928年到1935年间,晋西北人口状况有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七年之间晋西北地区人口总数减少了195383人,一方面说明此段时间内,当地经济社会局势未如此前几十年一样平稳。另一方面,是抗战之前本地区发生的资本紧缩、外销受阻、商业衰退、消费乏力等一系列现象在社会领域的突出反映。二是七年之间晋西北地区人口性别比从144降为137.63,反映出人口性别趋于平衡的大趋势。 但在当时仍较为落后的晋西北社会(并不局限于晋西北),生男孩的好处无论从未来的劳动能力还是对家庭的贡献等角度而言无疑都超过生女孩,人为因素等导致男女性别比居高不下,也是民国乡村社会愚昧、落后的重要标志。

表1.9 1935年晋西北各县人口数及密度统计表

资料来源: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山西省)上册第一编总论第三章人口,上海:华丰印刷铸字所,民国二十六年版,第30—36页(甲)。

从劳动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民国时期的晋西北地区劳动年龄人口的占比还是比较大的。以静乐县为例,据《民国实业志》(山西省)记载,1928年该县总人口110558人,1935年总人口99954人。 以此进行估算,可知1933年静乐县总人口应在10—11万人之间。据《静乐县志》有关记载,1935年全县劳力总数62142人,其中男劳力43901人,女劳力18231人。 劳力总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六成,可见劳动人口数量较高。

据张闻天晋陕调查报告记载,神府县直属乡八个自然村中,每户富裕中农的人口比一般中农多些,而中农人口比贫农多些。在劳动力分配上,富裕中农亦比一般中农多些,而中农则比贫农多些。在生产工具落后的条件下,每户劳动力的多寡,在每户经济的发展上起决定作用。

土地在农业社会无疑是最突出、最重要的问题。地权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关键因素,是决定社会地位高低的基础。英国学者贝思飞认为,民国时期的中国,土地“是乡村社会成员基本的财产和谋生的主要资源”,“拥有土地与否是农民阶层的基本标准。‘哪怕家里只有一寸土地,他们就认为自己和乡人平起平坐’。于是在中国农村的许多地方,没有土地就意味着不再属于农民阶层,他们被迫生活在村子的外围,受到各种歧视”, “在一个以拥有土地的多少来衡量人的声望的社会里,那些没有土地或几乎没有土地的农民已经遭受了很多耻辱”。

民国时期,晋西北地区大部分土地被地主、富农占有,占人口大部分的贫苦农民占有土地很少甚至不占有土地,收入有限,决定了他们在社会经济中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据张闻天晋陕调查组了解,宁武60%的土地在大地主手里。 据《中国实业志》(山西省)第二编农业经济部分调查统计资料显示,1935年的宁武县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分别占有土地的比例为62.66%、16.09%、16.97%、4.26%。

据晋绥边区政府1943年对晋西北兴县等4县17个自然村的调查,其情形大体相同。地主人口占总人口的8.25%,占全部土地的31.7%;中农、贫农占总人口80%,占48.7%的土地;富农人口占总人口的8.25%,占有土地18.8%。将地主和富农加在一起,所有土地占全部土地的50.5%,且地质优等。 占有水地总面积的94%,坪地总面积的78.5%。

据《忻州地区志》的记载,抗日民主政府对土地最集中的2县6村的调查结果表明,占人口12.4%的地主占有83.4%的土地,占人口7.4%的富农占有9%的土地,而占人口80.3%的贫佃农和中农仅占有7.3%的土地。 另据1943年晋绥二分区对减租前46个行政村和20个自然村的调查,各阶级占有土地情况见表1.10。

表1.10 晋绥二分区部分村各阶级占有土地情况表

资料来源:忻州地区志编纂委员会编:《忻州地区志》,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以位居晋西北中部的静乐县为例,据1939年统计,全县共有土地58.4万亩,其中39%的土地为仅占人口总数17%的富户占有,而42%的贫雇农户所占土地不到总量的19%。1943年杜家村全村有耕地1851.5垧,农户154户,人均2.68垧,其中富户26户,占总户数的16.88%,占有耕地835.5垧,占总耕地45.13%,人均7.4垧;中农和贫农户128户,占总农户的83.12%,占有耕地1016垧,占总耕地54.87%,人均1.76垧。富户人均占有耕地是中、贫农户的4倍以上。

1944年,静乐县苍峪沟村有中农户20户,人均占有耕地4.32亩,是地主户人均数的1/3;贫农户20户,人均占有2.88亩,不达地主户人均数的1/4。该县南部八区米峪镇一带,占总户数9.29%的财主占有总耕地面积比例更高达68%。

表1.11 1944年静乐县苍峪沟村土地分布图

资料来源:静乐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静乐县志》,北京:红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综合《吕梁地区志》 《忻州地区志》 等史志资料的记载,整个晋西北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比重在各地有所差异。总体上,一般地主、富农占30%—50%,贫农和雇农占20%,中农占30%。山区地广人稀,地主、富农占有土地比重大,平川人口稠密,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比重相对少些。

抗战爆发前的晋西北封建土地所有制社会背景下,地主、富农人口虽少却占有大量土地,除自有土地的自耕农能以自有地为生外,没有土地的或土地数量较少的贫雇农不得不成为佃农或半佃农,需佃种他人土地以维持生计。富农、中农、贫农各阶层在土地租佃中的角色往往具有两重性,即有既当佃户又少量出租自家土地兼具佃主和佃农两种身份的情况。 各地史志记载了佃主们“不劳而获,靠地租、雇工和放高利贷剥削农民”, 有些“剥削非常残酷” 的社会状况。

晋西北地租分为货币地租、实物地租、劳役地租。

货币地租:这种地租在交通方便、商品贸易活动较多的平川地区采用,后因战争影响,物价波动,货币贬值,地主为减少损失,以银圆代替纸币。

实物地租:这种地租形式在山区多实行。由于物价波动,有的以实物代替货币,多以谷子、小麦、大豆作为标准租金。

劳役地租:佃农除了在农田为地主以劳代租外还要给地主负担杂役劳动,在山区常见的是一种叫“拌种”(又叫“夥种”)地的形式,即佃户出劳力和生产投资(畜工、肥料、种子、工具等)耕种地主的土地,收获物在扣除投资后由租佃双方均分。

地主把土地出租给佃农,坐收地租。土地出租方不论年景丰歉,租户每年都须按固定数量定期交纳钱租或粮租,或根据秋后所获,按成数交租。以上两种租率,水地、平地一般40%左右,高的达50%—70%;旱地、坡地25%左右,高的达30%—50%。

晋西北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就业渠道单一,除长租户外,还有部分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当雇工,即完全受雇于人谋生,纯以工资为其劳动代价。据有关资料,彼时雇工有日工(短工)、月工、年工(长工)三种。长工“工资是连续取用,两三月一取,因家中等用”。短工则是按时计算,一般的规定是“头歇工钱,二歇饭”。除有按时计算外,也有按件计算的,如摘棉花是按斤付工资的。 短工收入很有限,如果当天没人雇佣,运气不好时还得倒贴饭钱。雇工一年劳动收获大部分被雇主所夺。

据《中国实业志》(山西省)第二编第一章对1935年用工情况的统计,晋西北地区男工平均日工资为1角5分,月工资为4元2角4分,年工资为38元7角。崞县、保德年工资最高60—70元,忻县、五寨、定襄、静乐、繁峙、河曲等县工资最低为20—30元。交城、文水、孝义为50元,兴县、汾阳为40元,临县、石楼、中阳为30元,岚县24元,方山22元,离石20元。女工孝义35元,文水25元,石楼22元,交城、临县20元。 平川各县收入高于山区县,社会购买力和消费水平也相应较高。雇农年工资如为40元,可买小麦1000斤,小米1600斤,高粱2000斤,玉茭1800斤,土豆7000斤,鸡蛋400斤。 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据民国政府统计,1935年宁武、偏关、河曲等县户均收入在26元以下,最少的河曲仅15.26元。 晋西北一般人家一年的所有收入只能买624斤小米,如张闻天晋陕调查组所见“每岁所入,难敷一年之口食”。普通农民的食物以杂粮粗食为主,而且一年四季几乎如此,“即使过节和农忙时也比平时好不了多少,青黄不接时还要挨饿”。 地富、部分中农等中上等人家则吃喝不愁、衣食无忧。

表1.12 1930年晋西北吕梁各县租金表

单位:银圆

资料来源:吕梁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吕梁地区志》,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页。

二、借贷、民众生活

借贷关系是民国年间包括晋西北在内的中国所有乡村主要的经济关系之一。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面对高额地租,以微薄之佃地、雇工收入,经常入不敷出,需要借贷。据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1934年的调查,山西省有近一半比例的农户收支不敷,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户为收支相当或收支情况不明。 晋西北在山西省内属于相对贫困地区,故借贷比例大于全省平均水平,半数以上的农户都需要借贷。抗战爆发前的兴县杨家坡有40户人家,借粮债者至少有20户。

晋西北农户之借债目的基本用于解决家庭日常生计或生活所需以及还清旧债等,普遍用于家常日用、疾病婚丧等非生产性事业,用于生产事业者微乎其微。 主要原因还在于收入不足以养家糊口之用,如遇有稍微重大的开销事项就必须告贷了。而民国年间的晋西北农民借贷渠道有限,利率高企,在高利贷盘剥下,往往造成一旦借贷的数额较大,则越还越多且几代都还不清的情形。

晋西北农民借贷之来源主要有银行、钱庄、合作社、典当行、商店等诸种,而据《中国实业志》(山西省)记载,山西农民借贷途径中,向私人借款者占50.4%,即私人借贷一项占农村借贷总数之半数。 乡村借贷主要由地主、富农、商人、钱庄、当铺把持,基本是“高利贷”一统天下。

借贷形式分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两种,晋西北大部分借贷是抵押借贷即必须订立合约,又分直接订立和具保订立。信用借贷一般限于熟人之间,告借者信誉良好且借贷数量较少;抵押借贷需要有抵押品和保人,有的还需先有“中人”再加保人方可具保订立,也就是为了让还贷更有保证。抵押品可以是土地、房屋,也可以是物品。

借贷通常为贷粮、贷款两种。利率则根据借款金额、还款形式不同而高低有别。贷粮利率高于贷钱,老百姓俗话讲“钱不过三,粟不过五”。据《吕梁地区志》记载,告借者借粮如春借1斗,则夏还斗半,秋就得还2斗,当年还不清者如拖到下年,则利变本、本生利。 据《中国实业志》(山西省)记载,晋西北各县私人借贷利率最高者月利为3—5分,普通月利为2.5分左右。 而《吕梁地区志》记载的贷款利率低者月息为3—5分,一般为7分,高者1角,采用“利滚利”的办法。这些都已经属于高利贷了。在地租和高利贷的双重盘剥下,晋西北绝大部分贫雇农家庭收入只能勉强应付柴米油盐等基本所需,如够糊口已属不易。遑论其他消费(据《兴县志》记载,1950年的兴县人均购买力仍只有11.6元)。

民国期间的晋西北社会状况总体上是比较落后的。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制度下,自然条件较差、经济落后的晋西北地区民众尤其是贫者生活大多陷于窘境。《岚县志》里“征里全无布,谋餐半是糠” ;《方山县志》里“秃头山,烂陡坡,睁眼瞎,光棍多” ;静乐县“穷人连八分钱一尺的洋布都买不起” “群众穿的衣服没有像样的,大都是补丁叠补丁,少数群众穿不上衣服,羊皮裹毡片,一家几口人光席子没有被子” 等记载是这种贫困状况的真实反映。时任晋西北行政公署副主任牛荫冠是兴县本地人,在他的记忆里“当地人民生活十分困难,尤以农村贫雇农为最。炕无铺席,夜无被盖,缺衣少穿者甚多。一件老羊皮袄,白天穿,夜里盖,全家人外出轮着穿是极普遍的事”。而因贫负债又加重了占人口大多数的贫雇农在政治、经济上的依附地位。

伴随着贫困和经济落后的是教育、文化事业的落后。晋西北地区人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很低,抗战以前文盲率达到惊人的90%以上,女人基本不识字,故晋西北有“文化荒原”之称。 埃德加·斯诺指出:“除了少数地主、官吏、商人以外,几乎没有人识字,文盲几乎达95%左右。在文化上,这是地球上最黑暗的一个角落。” 广大农村迷信盛行,充斥着二流子、神婆子、大烟鬼、赌徒等“边缘化群体”,到处呈现出落后的景象。

由于生产发展缓慢、教育落后、交通闭塞、文化素质低、长期受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思想支配,晋西北地区尤其是内地民众形成了抱残守缺、因循守旧的观念。俗有“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之说。除汾、文、交、清及忻、崞、宁等少数地方的人们外出闯荡谋生外,其他大部分地区民众囿于简单生产的自然经济,安于“老婆山药(马铃薯)老汉糕” “面朝黄土背朝天”“三十亩地一头牛,孩子老婆热炕头”,农闲时大伙聚集在一起“晒太阳”等多年不变的单调生活。

曾在晋西北抗日根据地长期征战的甘惜分在回忆文章里形容战前的晋西北内地为“六少三多”,即“地少、水少、人少、粮少、树少、钱少,山多、窑洞多、穷户多”。 落后的晋西北社会亟须一场震荡风云的革命的洗礼。

三、社会阶层结构

社会阶层结构即社会等级结构。民国时期的晋西北社会,中下阶层亦即贫雇农所占比重很大,居于主流地位或社会中上层的是处于政权体系的各级官吏以及居住在城乡的贤达士绅。士绅等中上层人数虽所占比重很小,但这少数人却能参与社会运转甚至行政权力的运行之中,并拥有绝大部分的社会财富。

中国的历朝历代在基层社会管理上素有“皇权不下县”之传统,清末民初的晋西北社会结构中,对基层的社会管理仍然沿袭了“乡贤”治理模式,实施乡里制等相对松散的以乡绅为骨干的家族治理机制,运用宗族、道德等因素维系基层社会自治。民国八年(1919年),阎锡山在山西推行编村制,把“村”增设为官制系统的行政单位,希冀进一步加强对乡村的管理,以有效落实他所推行的“六政三事”(六政是水利、种树、蚕桑、禁烟、剪发、天足;三事是种棉、造林、牲畜)和其他社会改良措施包括“村制”在内的其他社会改良措施,“村足若干户而地方适中者为主村,其余小村距离远近适宜者为附村。每编村村长一人或村副一人或二人,二十五家为一闾,有闾长一人,五家为邻,设邻长一人……以编村为施政单位”。“村制”的施行中,乡村领袖的人选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从对财产的限定来看,一般平民百姓是没有资格担任的。阎锡山基层治理所依靠的对象大部分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村权威——地主士绅。

这种社会架构延续了清末以来“官—绅—民”的社会权力结构模式,官僚与士绅阶层互相依存,构成统治阶层(士绅大多是地主或富商,但是两者之间却不是对应关系),即民国士绅仍拥有“相对独立于官府体系之外的非正式权力”, 在不受民众监督的官府与基层之间进行沟通。与此前相比,“年高望重,有钱有势”仍是编村制里任职必不可少的条件,意即传统的乡村权威集财富、权势、声望于一体。 而有所不同的是,此时的商人已不再是传统的“士农工商”之末,他们开始进入社会主流阶层,参与社会管理,只不过是以一种商业资本和农业、金融资本相结合进而实现身份转变的方式达到的。

民国以降,晋西北商业进入了发展繁荣的阶段,也是域内上层社会加紧向商业领域扩张和渗透的时期,而这一现象反过来也促成了商业资本大量进入此前很少涉足的社会层面,这是前所未有的一个变化和特点。据《清徐县志》记载,“清末,农家富户纷纷涉足商事,设布庄,开醋坊,办粮店”, 促使社会结构进一步发生变化。许多地主、富农同时都兼营商业,商人成为他们的另一个社会身份。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士绅阶层也开始出现商业化特征,“差不多的士绅,在县城里一定开着‘银号’‘布店’‘洋货庄’等,自然有的是因为他开着许多商店而做了绅士,有的则是因是绅士,才一下大开其商号起来”。 但仅有土地和商业财富还不足以成为绅士,必须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才能晋身为士绅。如《名人传略》里记载的交城第一大地主武攀魁,出生城市中产阶级,以经商收入为主。只是由于“花钱运动”当过省议员,才晋身为绅士。 这种因商而绅或因绅而商的社会流动,使得财富与功名共同成为社会结构重构的重要因素, 然而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

表1.13 抗战之前晋西北8户士绅土地占有情况

说明:山地土地以垧计,一般3亩为一垧。

资料来源:《名人传略》,山西省档案馆藏:A-22-1-4-1。

著名经济学家王亚南指出:“中国的商业资本……是与高利贷资本、土地资本发生密切的‘三位一体’的联系。” 晋西北概莫能外。据《张闻天晋陕调查文集》记载,“交城武辇(攀)魁, 大地主,横尖(人),有3000垧地。商业、高利贷、地主三位一体”。 晋西北档案资料《名人传略》所列8个地主乡绅中,就有3个有明确的商业产业。 这种情况在晋西北各地是普遍现象。如兴县蔡家崖著名士绅牛友兰既是大地主又是大商人,在兴县城里有4万白洋的买卖。1931年前后,河曲城关十大富豪之首的张瑞,全家9口人,占有土地2000多亩,全部出租。开设粮店、当铺、酱园子、碾磨坊,商业资金达4万银两。共修5座大院,17个粮仓,每仓可贮粮150石。 张闻天晋陕调查组的重点调查研究对象神府县(时为晋西北抗日根据地政府直属县)地主马维新,有地1175.5垧, 在吉镇又开设了“崇德厚”商号,主要业务是放高利贷、典卖土地、买卖粮食。 张玮《战争·革命与乡村社会——晋西北租佃制度与借贷关系研究》一书也记录了兴县赵村地主康某出租土地300余垧并兼放高利贷,钱村地主梁某既开油坊又出租土地并放高利贷及兴县商人郭志祯是有名的商人兼高利贷者的情况。 静乐县下静游的殷实富户冯克忠,既是地主又是乡绅,同时又经营粉坊、酒坊,在方圆百里很有影响。 邻村峰岭底的高佩天开了煤窑,又在县城和娄烦镇做买卖。 而宁武县经营水磨的均系富户,为民间加工粮食,从中收取利润。

这些事实表明了全面抗战之前的晋西北社会阶层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商业资本与其他资本相互融合,商人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hr2fRz37nDy0xLCP6jpOX3S2V4n7ypQd0OpYcbNnRS85J36Wv8VcvW2T+8Ac7I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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