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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浙江汉代土墩遗存析论

“土墩墓”得名于1978年邹厚本《江苏南部土墩墓》一文,而“土墩遗存”的正式得名则迟至1998年杨楠《江南土墩遗存研究》一书的出版。杨楠将土墩遗存界定为“流行于江南地区的以封土成墩为特征的古墓遗存——土墩墓与土墩石室墓,其存续时间约当中原的夏商之际至战国前期”。此后土墩遗存长期被视为江南地区先秦时期的一种墓葬类型。20世纪80年代以来,浙江的考古工作者在浙北杭嘉湖地区和浙东宁绍平原发现了一些汉代的类似先秦土墩遗存的墓葬遗存,如湖州杨家埠汉墓、安吉上马山汉墓、长兴夏家庙和七女墩汉墓,嘉兴九里汇东汉墓、海盐南抬头汉墓,杭州大观山果园汉墓、余杭姜介山汉墓,余姚老虎山一号墩汉墓等。同时期,此类汉墓在安徽、江苏、山东、湖南、贵州等省亦有发现。基于此,近年来学界对土墩墓、土墩遗存的概念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检讨和新研。如胡继根在《试论汉代土墩墓》一文中将前述汉墓命名为“汉代土墩墓” ;李晖达《试论浙江汉代土墩遗存》一文将“汉代土墩遗存”定义为“以营建汉代墓葬为根本目的、由人工堆筑的熟土台构成的一种考古学文化遗存;它不是独立的墓葬类型,而是一种由墓葬与墓上设施相结合的综合性文化遗迹”。 笔者认为从宏观层面审视汉代土墩遗存有助于土墩遗存的发掘规划,有助于认识土墩遗存的形成过程、遗迹组成、文化因素和墓葬属性。

浙江汉代土墩遗存主要分布于杭嘉湖地区的低矮丘陵和平原地带,尤以太湖南岸的湖州地区最为集中。土墩外观多呈馒头状,直径10—60米,高2—5米。土墩内墓葬数量不等,以2—10座较为普遍。墓坑的排列具有一定的设计,一般为前后两排,少量三排,其中大中型墓居中或居前,小型墓位于两侧和后排;同一土墩内的墓葬墓向基本一致。随葬器物西汉时期以高温釉陶鼎、盒、壶、瓿和硬陶罍、罐为基本组合,常伴出有陶灶、陶井、铜钱、铜镜、铁兵器等。东汉时期以硬陶(或青瓷)盘口壶、罐、罍、锺、五管瓶为基本组合,常伴出有陶(或瓷)灶、陶(或瓷)井、铜钱、铜镜、铁兵器等。

一、土墩遗存的分类

浙江汉代土墩遗存根据其堆积形成过程可将其分为三类。

(一)甲类:利用类土墩遗存

即在已有的史前土台或先秦土墩遗存上穿坑埋墓,可以直接在其上穿坑埋墓,也可以在其基础上平整、拓展、增高后再进行穿坑埋墓,以后者居多。

(二)乙类:新建类土墩遗存

A型:堆土—穿坑—填封土型。即于原初地表或生土上堆筑熟土台,在土台上进行穿坑埋墓,最后覆盖封土。

B型:堆土—预留坑—填封土型。即于原初地表或生土上堆筑熟土台,在堆筑的过程中预留出墓坑,待埋纳完成后覆盖封土。为防止堆筑熟土向预留墓坑内垮塌,通常会使用版筑法加固墓坑四壁。

(三)丙类:混合类土墩遗存

即在若干个紧邻的小土墩遗存之间再填土筑墩埋墓,外观形成一个规模更大的土墩遗存。此类土墩遗存较为罕见,遗迹关系和年代较为复杂。

二、土墩遗存的遗迹解析

本书所论汉代土墩遗存是指乙类土墩遗存与甲、丙类土墩遗存中的汉代遗存部分。根据考古资料,浙江汉代土墩遗存的构成内容可分解为若干遗迹单位。

(一)土坑木椁(棺)墓

依平面形状可分长方形、方形、凸字形、刀形、中字形、甲字形墓等几种,以前四种墓形较为常见。大部分墓葬葬具为一椁一棺或一棺,其中部分墓葬于墓底铺垫块石或枕木。随葬物器类中,陶器有鼎、盒、壶、钫、瓿、罍、罐、盆、勺、杯、灶、井、仓、动物俑、房屋模型、熏、冥币等,铜器有镜、洗、釜、壶、樽、卣、簋、勺、杯、印章、钱币、带钩、戈、剑、矛、弩机、铎等,铁器有釜、剑、刀、削、铍、戟、钩镶等,玉石料器有璧、环、剑璏、剑格、耳鼻塞、口琀、研磨器等,少部分墓葬还随葬有漆木器、滑石器、玻璃器、丝麻织物等。安吉发现的部分竖穴土坑墓附有长方形围沟或陪葬器物坑,如上马山M77、M79外围设有围沟,上马山D27M9、D49M6将器物坑设于墓道底端,D27M7、D27M12则将器物坑设于墓穴外一侧。中字形、甲字形墓较少见,分别以安吉上马山D49M6、长兴夏家庙D10M10为例,这两类墓除了具有较大的墓葬规模外,随葬器物较其他墓形也更为丰富。目前发现的竖穴土坑墓葬的时代绝大多数为西汉时期,仅个别晚至东汉。

(二)坟丘墓

本文将开口于人工墩台上的竖穴土坑封土墓定名为坟墓一体型坟丘墓(详解见后文)。浙江汉代土墩遗存因为受土墩堆积形成的复杂性、保存状况、个人认识和发掘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土墩内的一些个体汉墓有无封土实际上很难确认,但仍有一部分个体墓葬的封土可以从层位关系上得以证实。如余姚老虎山D1M1、D1M2为甲类土墩遗存中的汉代坟丘墓,D1M1封土叠压在D1M2封土之上,墓坑也打破D1M2封土。此类墓葬随葬器物有陶鼎、豆、盒、壶、钫、盘、玉璧等。

值得注意的是,安吉上马山汉代土墩遗存中有个别墓葬属于一墩一墓,这类墓葬除了墓穴穿凿于熟土墩上外,墓葬形制、陪葬器物与浙江已发现的汉代坟墓分离型坟丘墓基本一致,可将此类坟墓一体型坟丘墓看作是最基本的土墩遗存个体。

(三)砖椁墓

砖椁墓是在竖穴土圹内以砖砌椁,以木板盖顶的一种墓葬类型,在本质上属于椁墓范畴。浙江已发现的土坑砖椁墓均是以木顶砖椁作为葬具取代土坑木椁(棺)墓中的木质棺椁,它是土坑木椁墓发展到券顶砖室墓的中间过渡形态。土墩遗存中的砖椁墓规模都比较小,多有一木棺,合葬墓少见,随葬品大致有陶壶、弦纹罐、瓿形罐,铜镜、钱币,铁刀等。砖椁墓主要流行于新莽至东汉早中期。

(四)砖室墓

浙江汉代土墩遗存中的砖室墓流行于东汉中后期。随葬器物种类有陶盘口壶、锺、五管瓶、罍、罐、灶、井、熏、簋、虎子、案、杯、动物俑,瓷罐,铜盆、鐎斗、带钩、刀、镜、钱币,铁兵器等。浙江汉代土墩遗存中的多数砖室墓沿用了前代土墩遗存,罕见专门新建土墩营造砖室墓的墩例。土墩遗存中营造的砖室墓通常会叠压、打破早期墓葬,这种对土墩遗存的利用和破坏多于建设的潮流是土墩遗存衰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东汉时期盛行族葬,砖室墓占地面积较大因而不利于大量埋设于土墩中。此外,东汉时期土地兼并严重,以及堪舆学说的盛行,促使家族墓地的选址首选山麓或岗阜的缓坡地带,这也是土墩遗存中少见砖室墓,以及土墩遗存衰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五)画像石墓

以长兴西峰坝M1为例。该墓位于一个椭圆形土墩南坡。土墩系人工堆筑而成,直径70—120米、高3—5米。墓形为长方形土坑,下部穿入生土0.3—0.5米。墓葬由墓道、前室、耳室和后室组成。墓顶采用石板叠涩法砌成藻井状。随葬器物有陶罍、盆、鐎斗、跪俑、瑟,铜带钩、钱币,滑石璧等。此墓时代为东汉中期。

除上述遗迹单位外,浙江汉代土墩遗存中尚有一些竖穴土坑墓,仅见少量随葬器物而不见葬具;少量的空墓可能为迁葬后废弃或者穿凿好墓穴后未进行埋葬所致。

上述各遗迹单位在汉代土墩遗存中所占的比例,可以湖州杨家埠已公布的15个土墩遗存为例以观其概。

表 2-1 湖州杨家埠汉代土墩遗存、遗迹分析表

由上表分析可知:在杨家埠15个土墩遗存中,共发现汉墓76座,每墩平均埋纳5座汉墓。 76座汉墓中,各遗迹单位所占比例从大到小分别为土坑木椁(棺)墓67.11%、无葬具土坑墓22.37%、土坑空墓5.26%、砖椁墓2.63%、砖室墓2.63%,坟丘墓和画像石墓未有发现。结合墓葬时代分析,可以说汉代土墩遗存主要流行于西汉时期,新莽至东汉时期式微。

三、关于汉代土墩遗存的两个问题

(一)土墩遗存与坟丘墓辨义

坟丘墓,是指在地面上留有封土、积石等标志的墓葬,也有在墓上建堂或塔等建筑物为标志的。黄晓芬在《汉墓的考古学研究》一书中将坟丘墓的构造和型式分为三类:坟墓一体型、坟墓分离型、山陵型。 她所谓的坟墓一体型坟丘墓是指作为埋葬设施的墓和作为坟丘设施的封土均位于原地表以上的一体型坟丘墓。笔者赞同这种分类并认为,汉代一墩一墓类土墩遗存和一墩多墓类土墩遗存中同层埋葬的封土墓葬均可被视为坟墓一体型坟丘墓。

汉代土墩遗存从结构上看,绝大多数土墩遗存是由多个个体土墩遗迹或坟墓一体型坟丘墓组合追加而组成;从整体外形来看,其较大的体量和隆起的封土的确和坟丘墓形似,所以学界亦有将汉代土墩遗存称为坟丘墓者。但笔者认为,大部分土墩遗存作为容纳墩内各个体墓葬的一个载体(或共同体),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墓地,其内容代表了不同的时间性、空间性、物质性甚至礼仪性,因此不加剖析地将汉代土墩遗存笼统视为一种墓葬类型实为不妥。

从时间上看,土墩遗存在江南地区出现的时间远早于坟丘墓;土墩遗存在六朝以后消亡,而坟丘墓自春秋时期出现以来至今仍为人们所使用。从结构分析,可将先秦土墩遗存的遗迹单位分解成平地封土墓、石床墓、石框墓、浅坑墓、石室墓、窑址等遗存,汉代土墩遗存的分解上文已述;而坟丘墓则通常是作为一个单体墓葬或同坟异穴合葬墓存在,其结构主要可分解为竖穴土坑和封土两部分。从封土分析,先秦两汉土墩遗存的封土是为覆盖墓葬埋纳设施所必需的,其封土无需刻意夯筑和造型,封土覆盖面积较大且分层线较为平缓,且封土规模与墓葬规格、等级亦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而坟丘墓的封土是为了标记墓葬,便于生者辨识,其造型和规模一般要受到礼制的制约。

(二)作为家族茔地的土墩遗存

考古发掘表明,除少量的一墩一墓外,绝大多数浙江土墩遗存本质上是作为一个“变态”的墓地而存在的。从逻辑上分析,首次造墓程序应该是首先选址营建一个熟土墩台,然后再具体设计墓葬的埋纳方式和填封方式;后批次营造的墓葬是在先前土墩遗存基础上扩大、加高后再设计的。所以,若非同批次埋纳多个墓葬于同一土墩内,所谓的“一墩多墓”土墩遗存多指一个变化的扩大化的墓地——可将甲、丙类土墩遗存看作断时性变化墓地,将乙类土墩遗存看作续时性变化墓地。

个体汉代土墩遗存中的各墓葬缺少姓氏文字和体质人类学的证据,这给判断墓主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墓地的归属造成一定困难。而浙江汉代土墩遗存内最常见的釉陶器、印纹硬陶器、铜镜等随葬器物同质性强,且先前作为市场流通的商品可以被大部分民众购用,故依据典型随葬器物来判断墓主之间的血缘关系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过,通过对汉代土地私有制、族居族葬、家族茔地立地选择等文献史料的考察,结合土墩遗存自身透露的信息,笔者认为浙江汉代土墩遗存是作为家族茔地而使用。

1.家族茔地产生的条件

秦汉时代法律准可的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是家族茔地产生的必要条件。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使黔首自实田也”,说明国家此时已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秦汉之交,由于战乱,“死者过半”,“户口可得而数”,荒地很多。刘邦登位,一方面对跟随他征战的士兵“以功劳行田宅”;另一方面,对因战乱离开家园者,亦“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并对战争中农民乘机占有的土地给予承认。这样就使相当一批官僚和农民占有了一份土地。如《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萧何便“多买田地”;《汉书·司马相如传》载卓文君得到父亲分予的财产后,“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后汉书·阴识传》载宣帝时人阴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等等。《汉书·食货志》记载了晁错论述民生艰辛的一段话,其中说“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债〕者矣”,表明土地私有化和买卖是当时社会的普遍现象。当时土地私有现象也有考古实物证据,例如1981年河南淮阳于庄出土了一处西汉前期的三进陶院落模型,包括两大部分:一为正院,一为侧院。侧院中有旱田与水田以及水井、干渠。

2.族居族葬风俗

两汉时期,尽管中央集权在不断加强,自中央王朝到郡县乡里的统治日益严密,但其实质,不是地域组织取代先秦的血缘宗法组织,而是血缘宗法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备了地域组织的外壳。两汉宗族组织以九族为限,宗族内部是一家一户的五口之家式的小家庭,但宗族仍是乡村社会的基本单位。两汉时代,举宗聚居普遍存在。如《汉书·朱邑传》云:“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后汉书·第五伦传》云:“宗族闾里争往附之”;《后汉书·童恢传》云:“遭世凶荒,倾家赈恤,九族乡里赖全者以百数”;《后汉书·樊宏传》云:“资〔赀〕至巨万,而赈赡宗族,恩加乡闾”。族居对加强中央集权造成一定威胁,故武帝时严申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如《后汉书·郑弘传》注引谢承书:(郑弘之曾祖父)“本齐国临淄人,官至蜀郡属国都尉。武帝时徙强宗大姓,不得族居,将二子移居山阴。因遂家焉。”当然,徙强宗大姓的范围、力度和时效都是有限的,否则也不会有东汉以后普遍出现的强宗豪族。

《周礼》所谓的“邦墓”是为“庶人设墓”,“族葬非有爵者”之国民,但若“子孙为卿大夫士,其丧不离父母”的也葬其内。所葬者的身份地位比“公墓”葬者低,但也“掌其度数”,有大小之分。其间,茔地的划分有两个原则:一是“据五服之内亲者共为一所”,二是“葬异族者别茔”。两汉国民族葬沿革了先秦邦墓制度,但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家族葬更为盛行。家族葬具体表现形式有二:一是在一个大墓地中,出现了若干不同姓氏的、以家族为单位的茔域;二是出现了独立的以家族为单位的茔域。前者如洛阳烧沟汉墓,在西汉中期出现了包括有十几座墓的郭氏茔域。在郭氏茔域的四周还有赵氏、商氏、吴氏和萧氏等家族的墓葬。后者如1959年发掘的潼关杨氏茔域,茔域内的七座墓自东向西一行顺排,其中一墓出有建宁元年(168)朱书陶瓶。据研究,这七座墓东端一座为杨震墓,其他六座为其子孙之墓,按卒年先后排列,分别埋葬着杨牧、杨让、杨统、杨著、杨馥和杨彪,祖孙四代,自汉之延光以迄魏之黄初,前后延续百年,是一个很典型的家族茔域。

3.家族茔地的立地选择

马新在《两汉乡村社会史》书中将两汉时代的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国有土地分为公田、草田(尚未开垦的荒地)、苑囿、山林川泽四种类型。 国有土地受国家法律保护,盗占和私自买卖通常以非法论处以重刑。如《汉书·李广传》载:“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堧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又如《汉书·孙宝传》载:“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尚下狱死。”故此,汉代除帝王陵墓和王室赐葬墓外,通常民间家族茔地多选择设在私有土地上。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衡山王赐“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文中所坏冢墓就安置于私田里。又如《曹仲成买地铅券》所记乡民曹仲成购买冢田之事:“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陌〕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日毕。”时至今日,关中咸阳原、浙江杭嘉湖平原上都可以看见田间地头散布的汉冢。

但是,两汉时期也有政府将国有土地中的草田、山林川泽以及公田里的空地卖给平民作为墓地的现象。如汉宣帝时的杨量买山(地)刻石载:“地节二年□月,巴州民杨量买山,直〔值〕钱千百,作业冢,子孙永保,其毋替。”又如浙江绍兴章帝建初元年(76)的《昆弟买山地刻石》载:“昆弟六人,共买山地。建初元年,造此冢地。直〔值〕三万钱。”又《后汉书·曹褒传》载:“褒在射声,营舍有停棺不葬者百余所,褒亲自履行,问其意故。吏对曰:‘此等是建武以来绝无后者,不得埋掩。’褒乃怆然,为买空地,悉葬其无主者,设祭以祀之。”

汉代以孝治国,对于财力贫困的无亲者,政府许可他们埋葬于官堧地(国有空闲余地)中。如《后汉书·桓帝纪》载:“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堧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

浙江汉代土墩遗存多分布于平地或缓坡地带,不同于先秦越国土墩遗存广布于山脊、岗阜地带,也不同于汉代非土墩遗存普遍依山而筑,这表明:浙江汉代土墩遗存多是设置于私有土地中。选择地力较好的平原农耕土地作为墓葬立地,其层次、代价都显然高于一般山麓带墓葬,其自然属于当地强宗富族的墓地。

4.作为家族茔地的土墩遗存

如前所述,土地私有制使汉代社会的家族可以拥有各自的土地,他们可以很便利地将家族茔地设立于私有土地上。汉代人即使在安葬死者时,也忘不了附上一份买地券的明器,以保障死者在阴间的土地占有,这一方面表明土地私有的观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表明在家族私有土地上设家族墓天经地义。例如建宁四年(171)《孙成买地券》:“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 。这表明了汉代人对于私人墓地为外人侵占的态度。此外,汉代家产继承制度奉行诸子继承制,私有田宅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一般不会轻易易主于他族,家族冢田更不必说。于是乎,私田设墓与家族合葬相结合便产生了汉代独立的家族茔域。

汉代土墩遗存是家族茔地的典型代表。其一,土墩遗存的分布区域多是平原地带的可垦田地,这是设墓于私有土地的最好证据。其二,家产继承的内传属性是家族各代将合葬墓设立于家族土地的充要条件。其三,汉代新建类土墩遗存数量远远多于利用类土墩遗存,土墩内汉墓排布有序,极少有打破关系,合葬现象普遍,体现出明显的整体性、规划性特点。其四,设家族墓于土墩在汉代更实际、更主要的意义是为了节约资源。浙江地处东南,地下水位普遍较高,采用土墩的形式设墓于平原田地中,避免了水浸,同时兼顾了越地先秦丧葬遗俗。因为私田里分离式的个体土墩数量的增多会直接导致农耕地的减少,所以采取一墩多墓葬是趋利避害的必然选择。从实际效果看,土墩遗存作为家族茔地是各家族对土地、人力、物力、财力的最大节约,它既兼顾了土墩设墓、族葬的葬制遗俗,又迎合了汉人崇尚高坟大冢的葬俗, 誉之为智慧结晶不为虚语。

以下从考古资料予以证明。

湖州市杨家埠D28 :位于杨家埠镇三天门村,该村为澉山与旄儿港间一处小平原,土墩所在地地势平坦。二十八号墩属于新建类汉代土墩遗存,土墩平面略呈圆形,顶部圆隆,东西长28.6米、南北宽24米、高3米。墩内包含的15座汉墓排列有序,随葬品时代特征相类(图2-4)。根据墩内墓葬分布和墓葬分期可知:土墩最东端南北并列的M4、M15为汉武帝时期埋入,土墩中西部呈一排分布的M11、M10、M9、M13为汉昭帝、汉宣帝时期埋入,M8、M7、M6、M3、M12为西汉晚期埋入,土墩中南部的M5、M14、M1、M2为新莽至东汉初年埋入。15座墓葬为汉武帝时期至东汉初年陆续埋入,其中武帝至昭宣帝时期的墓葬自东向西排布,且没有打破关系,这说明此时期在新建土墩上设墓时,墓葬可选位置比较充足。昭宣时期东西一线排开的4座墓葬,其墓位显然经过规划安排。西汉晚期的5座墓葬在选择墓位时,则是填补了早先墓间的隙地,并且显示出合葬的倾向。到了新莽至东汉初,时代一变,墓位排列也为之一变。由于土墩西部已没有充足空间设墓,故而此时期墓葬转而将墓位选在土墩南部,亦有自东向西排墓的倾向。结合前文文献分析可知,杨家埠D28位于平坦地,属新建土墩,墩内墓葬续时性明显,墓地规划、墓位分布排序合情合理,具备了汉代家族茔地的特征。

图2-4 湖州杨家埠D28墓葬分布图

湖州市方家山D3 :与杨家埠D28同处于三天门村,方家山地势低平,D3坐落于该山东部的平岗上。D3属于利用类汉代土墩遗存,土墩呈馒头状,平面呈椭圆形,南北长径50米、东西短径25米,隆起高度约4米。墩内包含的13座汉墓排列有序,各期墓葬随葬品时代特征一致(图2-5)。根据墩内墓葬分布图和墓葬分期可知:土墩东部东西并列的M27、M25为汉昭宣帝时期埋入;土墩中部西列的M26、M24序列于M25之南,东列的M28、M31序列于M27之南,这4座墓为西汉晚期埋入;土墩中南部的M23、M22、M29、M19、M20、M21、M30也是分列有序排列墓位,均为新莽至东汉初年埋入。由于该土墩规模较大,可利用空间充足,因而自昭宣帝时期至东汉初年陆续埋入的13座墓葬间的打破关系较少见。总体来看,该土墩内汉墓墓位自北向南分两列排布的规划意图较为明显。据发掘报告,M30、M31墓坑错位相连,为并穴合葬墓;M20、M21,M23、M24,M29、M22各组墓葬墓坑相邻或并列紧挨,间距在0.35—0.8米之间,时代接近,为3组异穴合葬墓,发掘者推测这4组墓葬均为夫妻合葬墓。笔者认为,方家山第三号墩汉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了平岗地上的先秦土墩,墩内汉墓续时性明显,墓地规划、墓位分布排序合情合理,具备了汉代家族茔地和个体家庭成员合葬的特征。

图2-5 湖州方家山D3墓葬分布图

湖南常德南坪D3 :D3地处洞庭湖冲积平原区,属汉代新建类土墩遗存。D3平面略呈圆形,底径50米、顶径18米、高7米,外围设有方形围沟。墩内12座墓葬时代为汉武帝至新莽时期,墓葬排位大体分西列3座和东列9座,最早埋入土墩的M27、M29为夫妻异穴合葬墓,唯一存在打破关系的墓葬是M13、M14(图2-6)。最为重要的是,汉武帝时期的M27出土有“长沙郎中令印”文滑石印和“廖福私印”文铜印,新莽时期的M26出土有“廖宏”文玉印。这些现象清楚表明,建于围沟内的土墩遗存D3无疑就是汉代廖氏家族茔地。

图2-6 常德南坪D3墓葬分布图

当然,我们还可以用反证法来证明浙江汉代土墩遗存为家族茔地。其一,在冢田私有的情况下,同时代的A家族人不大可能将其族墓葬入B家族茔地内,否则将是对B家族财产(主要是土地资源和族墓地)的公然侵占,也是对B家族感情、尊严的蔑视,这些都是法理、情理所不容的。其二,汉代盛行祭祖、上冢和守冢习俗,同一土墩内的多座墓葬若非同一家族墓葬,将会使这一习俗无法延续。族居于乡里的宗族,本身就是一个个祭祖单位,各宗族祭奉各自共同的祖先,祭祖是最重要的宗族事务。由于祠堂与冢墓是祖先所在,所以,宗族中人对其尤其看重,使其成为宗族的一种象征。如《东观汉记·邓晨传》载:“邓晨,南阳人。与上起兵,新野吏乃烧晨先祖祠堂,污池室宅,焚其冢墓。宗族皆怒,曰:‘家自富足,何故随妇家入汤镬中?’”可见宗族人对冢墓、祠堂的感情。祭祖,例如《四民月令》所载的宗族祭祖的方法:“二月祠太社之日……其夕又案冢薄馔祠具,厥明于冢上荐之;其非冢祀良日,若有君命他急,筮择冢祀日。……八月,荐黍豚于祖祢。厥明祀冢,如荐麦鱼。”汉画像石中也可见到汉人祭祖图像,如山东沂南出土的汉画像石中就有一幅生动细致的祭祖图。 上冢,例如《汉书·朱买臣传》云:“其后买臣独行歌道中,负薪墓间。故妻与夫家俱上冢,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至于守冢,自帝王陵墓至于平民墓概不例外,如《汉书·张安世传》载,宣帝“遂下诏曰:‘其为故掖庭令张贺置守冢三十家。’上自处置其里,居冢西斗鸡翁舍南”。鉴于以上所分析的情况,很难想象作为某家族茔地的汉代土墩遗存可以容纳同时代其他家族的墓葬。

相对于家族茔地,土墩公共墓地是指同时代不同家族的人共同在公用土墩内造墓。 公用土墩势必要营建于国有土地上,可能还会要求乡里有造墓需要的不同人群合资买地、合力筑墩。即使有这样的土墩公共墓地,若非专人规划和管理,则墩内墓葬的序位和叠压打破关系定会相当错乱复杂。从情理分析,营造土墩公共墓地可能符合政府公益行为,也可能符合贫弱、无亲之民的造墓行为,而不符合家族合葬行为。但在目前已发表的浙江汉代土墩遗存资料中,尚未见到可证的作为公共墓地的墩例。 A0Y1GoY/tHM3sGWBE7SuBPqELaFNQr2ift6k16Xlc9SY1JVdWae3iA0JM8wc7p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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