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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与村庄关系的三大模式

根据以上的百年回顾论述,除中国传统的实用道德主义治理模式之外,我们可以区别之后的两大不同农村治理模式:一是改革期间的市场经济和资本投入模式,二是其前的计划经济与集体化模式。以下先分别论析两大模式的得失,进而建议采纳既综合两者优点又承继古代和革命传统优点的第三模式。

(一)市场经济与资本投入模式

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农村采用的战略基本是去计划经济化和去集体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去社区化,转而把农民视作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的一家一户的“个体”。这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精神,要从“集体”激励转为“个体”激励,从社区公益驱动机制转为个人私利驱动机制。这是伴随(古典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而来的观点,其代表乃是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他争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每一家农户都会“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最基本、最高效的激励机制,能够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国家只需为小农提供适当的技术条件,便能够推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和现代化(“改造传统农业”),但绝对不可干预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运作,更不要说采用计划经济了。(Schultz,1964)“专业合作社”的设想便是一个试图模仿美国的设想,无视村庄社区,试图以农业企业为基本单位,让其合作追逐其“专业”的市场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导国家政策的实用意识形态把上述的战略具体化为尽力扶持龙头企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规模化(超过100亩的)“家庭农场”,同时推动(扶持、补贴)现代投入(化肥、良种、机械),意图借此来发展中国农业。(黄宗智,2008;修改版见黄宗智,2020a:第3章——《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理论的对错》)

在最近十多年“转移支付”的“项目制”实施下,这一切更体现为凭借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农村各种实体之间的竞争来确定国家转移支付资本的投入,想借助“典型”和“示范”实体来带动农村的发展。正是这样的国家政策,促使相当比例的企业公司和农业大户“发展”的兴起。

但是,那样的村庄、企业和大户迄今明显仍然只是农村和农民中的少数,充其量最多可能达到总耕地面积的6%—10%。(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黄宗智,2020a)伴随以上政策而来的是农村中逐渐呈现的一系列问题。这些事实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城乡差别没有得到改善且日益显著:全球各国的基尼系数比较显示,中国已经从集体时代的全球较平等的国家之一转化为较不平等的国家之一。(黄宗智,2016a:23—26)说到底,这是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了中国古代和现代政党—国家本身的崇高道德理念。

这里,我们应该清楚区别中国之前的“典型”和如今的“典型”。之前的典型多是“劳动模范”型的,为的是借以拉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如今的则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战略下的少数人的“典型”,存在过分逐利的道德偏差。

即便如此,我们仍能看到小农经济的强韧生命力。首先是近三十年来小规模“新农业”(高值农产品,主要是生鲜农产品,包括菜果、鱼肉禽、蛋奶)的发展,它凭借的主要是中国人民伴随国民经济发展和收入提高而来的食物消费的转型,从传统的粮食、蔬菜、肉食8∶1∶1的比例,朝向城市生活水平较高的人们(以及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食物消费结构)的4∶3∶3比例的转化,由此扩大了对高附加值农产品(菜果、鱼肉禽、蛋奶)的需求和其发展的市场机遇,推动了(一、三、五亩的拱棚蔬菜,几亩地的果园,乃至十几亩的种养结合)小农户这方面的发展。(黄宗智,2016a)而推动小农户从旧农业转向新农业的动力其实主要并不是国家偏重资本的资助,而是市场营利的激励以及农户自身的打工收入。(黄宗智、高原,2013)近三十年来,农业生产的产值(区别于某些作物的产量)一直以年均(可比价格的)约6%的速度增长。如今,小规模的高附加值“新农业”的产值已经达到(大)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二,其耕作面积为总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黄宗智,2010;亦见黄宗智,2016a;黄宗智,2020a:第2章)

但是,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切是在没有小农户所必需的现代型“纵向一体化”物流服务体系来应对“大市场”情况下,必须依赖低效且昂贵的旧型商业资本获得的,包括千千万万的小商小贩来进入市场。结果是,即便是新农业的农户,也多处于广泛的“种菜赔、买菜贵”的困境。这是个既不利于小农生产者,也不利于城镇消费者的局面,这也导致部分新农业农民仍然需要依赖打工和农业的半工半耕兼业来维持生计。(黄宗智,2018;亦见黄宗智,2020a:第15章)

至于“旧农业”(大田农业,尤其是谷物种植)中的小农户,他们固然由于打工工资的上涨(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的上涨),而国家又相当大力地支持机械化,如今已经越来越多借助自身的打工工资来雇用机器进行耕—播—收服务,并由此推动了那方面的农业现代化。(黄宗智、高原,2013)虽然如此,他们同样由于现有物流体系的缘故,相当广泛地处于(可以称作)“粮农贫、粮价贵”的困境。如今,中国的粮价已经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但旧农业的小农仍然收入很低。(黄宗智,2020a:第15章,以及第8章的后记)

无论是新农业还是旧农业的小农户,其年轻的父母亲都需要靠打工来维持家庭生计。后果之一是他们大多要依赖孩子的爷爷奶奶来为他们把子女带大(因为孩子不能进入就业地的公立学校,除非交纳昂贵的“择校”费),从而造成了普遍的、大规模的“留守儿童”以及“隔代家庭”的现象。在那样的家庭中,孩子们自小便会形成一种源自父母亲缺席的深层不安全感,也会缺乏对村庄社区的认同,而且,祖父母不会和父母亲同样、同等、具有相似权力地来教养留守儿童。那样的留守儿童,到成年后进城打工而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也将同样缺乏安全感和认同感,因为他们大多无法获得大城市的市民身份,无法购置房屋,无法过上稳定体面的生活而真正融入城市,只能像他们的“农民工”父母亲那样以“流动人口”的身份在城市干最重和最脏的工作,其中大多数不享有基本的福利。(黄宗智,2017b:153—155;黄宗智,2020c)黄斌欢(2014)把这种现象称作“双重脱嵌”——留守儿童—新生代农民工是个既“脱嵌”于农村,也“脱嵌”于城市的群体。换言之,“新生代农民工”多是一种惯常性流动的群体,他们带着一种无根者和流浪者的心态在城市打工。他们既不会真正扎根于城市,也不会返回村庄,实际上组成了一整代持有“无家可归”心态的“迷失”群体。(黄宗智,2020c;亦见吕途,2013、2015)他们使“三农问题”和农民工问题变得更为严峻。也就是说,国家与农民间的关系再度失衡。

在那样的客观实际下,一再宣称农业已经越来越高度“现代化”实在无补于事。相对其逐年扩增的转移支付和各种补贴与资助的投入量而言,这种扶持对广大的农民影响并不大,其绩效大多只可见于“典型”“示范”村庄和个别的大户。可以说,“三农问题”仍然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国家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二)计划经济与集体化模式

改革前的计划经济和集体化模式确实失于过分控制农民、农村和农业,最终脱离、违背了小农的利益,导致了走向极端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政策实施。总体而言,农村每工分的报酬久久停滞不前,农民生活久久不得改善。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其中实际的失策并不在于早期的互助组和合作社,而是在于当时脱离民众利益的“越大越好”和国家过分控制农村的政策。早期的互助和合作无疑协助了占比不止一半的“贫下中农”解决其生产要素不足的问题(土地不足、牲畜不足、农资投入不足,甚至由于打短工而劳动力不足)。(高原,2017)而且,在“大跃进”高潮之后(1963—1978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小队平均才约30户)制度下,农村社区组织再次返回到比较合理的规模,比较贴近农民的切身利益。那样的制度,虽然仍附带着一定的依赖过分管制和僵硬的计划经济,但仍然在1952到1979年期间实现了粮食产量平均每年2.3%增长率的成绩(这是珀金斯的比较权威的研究的数字——Perkins and Yusulf,1984:第2章)。(黄宗智,2020a:第16章,第三节)其间,固然有失于压制农民在市场环境中营利的自我激励机制,但我们也不该无视适度规模的(相对较小的)小集体在许多方面的成就,不仅是农业持续的增长,还是水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特别是村庄秩序和村级公共服务)的绩效,更包括普及(“民办公助”)教育(“小学不出队”)和医疗卫生(每村一名“赤脚医生”)方面的显著成绩。后者是诺贝尔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和他的合作者比较印度(同样是小农经济农业大国)和中国的专著研究中特别突出的优点。(Drèze and Sen,1995:第4章)那些成绩不该伴随“大跃进”的极端现象而被全盘否定。

到改革时期,在过去过分僵硬的计划经济和国家过分管制的体制下,全盘去集体化和去计划经济化的反动当然是可以理解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自我激励的积极性(如上述的“新农业”)。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问:完全依赖“资本”(实际上多是旧型的榨取性商业资本而不是新型的产业或物流资本——黄宗智,2018),抛弃社区组织的传统和其优越的贡献方面,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再次失衡了?如果是,今后有没有可能提出综合、再平衡这两大模式的优点而又避免其弱点的方案?

(三)社区合作社推动模式

要简单总结的话,集体时期国家更多关注国家计划,过分管制农村,未足够重视小农户个体,使其生活久久不得改善;而其后的改革时期,则过分关注资本,同样不够重视小农,导致村级公共服务不足、社区解体。相比之下,这正是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地区所谓“东亚合作社模式”的优点所在。它既借助了市场经济来激发个体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又借助了社区整合性来组织新型的农产品公共服务,尤其是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所必需的纵向一体化(物流)服务。一方面,它借助了农民营利的自我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借助了传统社区的凝聚性而组织了农民为其社区利益(“公益化了的私利”)服务的体系。国家则扮演了在社区基层之上的组织角色,特别是组建现代化的服务性批发市场,通过拍卖和大规模的批发交易来让农产品能够系统有序地进入大市场交易,为小农户提供了低成本的高效服务。

合作社与批发市场的搭配,成功地塑造了完整的新型物流体系,包括在原产地的规范化加工、分级、包装,以及其后的“供应链”,更包括对生鲜农产品来说至为关键的具有冷冻条件的屠宰、加工、包装、储藏、运输、交易、配送中的完整的“冷链”,大规模降低了生鲜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损耗,为新农业提供了完整的新型物流服务,也包括为“旧”农业(大田作物,主要是粮食作物[谷物和豆类])提供高效的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等条件。相比较而言,“社区合作社+国家”的批发市场提供了相对高效和廉价的物流服务,为小农户提供了较高收入的条件,成为全球国家中分配比较均匀(社会公平的基尼系数)的国家和地区。当然,上述的新型合作社的物流体系服务逻辑是一个不同于之前的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为了解决贫下中农要素不足问题的合作逻辑。(黄宗智,2018)

更有进者,东亚模式的综合型合作社农业现代化模式,较好地联结了传统的小农及其社区凝聚性与新型的市场化农业发展,较好地融合了国家由上而下的角色和农民由下而上的参与,体现了农民自身的主体性以及农村社区及其原有的公益价值观。(黄宗智,2018)同时,日本和韩国,也较好地综合了社区的调解机制和新型的法律制度,以及其间的半正式型司法体系,由此组成了一个源自中华文明传统的多维正义体系,避免了西方国家的偏重私人、偏重私利、偏重必分对错的法律体系,较好地搭配了国家功能与民间组织,道德意识形态与实用意识形态。(黄宗智,2016b:20—21,16—19)

在更深层面上,它也是一个延续传统中华文明核心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模式。它拒绝简单和偏一方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而维护了长期以来中华文明倾向二元(乃至多元)合一的思维和价值观。在这个意义上,目前的过分个人私利化的“市场和资本推动模式”,与其前身的过分国家威权化的“计划和集体化模式”,同样不符合中华文明核心中的二元合一中庸价值观与思维模式。“社区合作+市场经济”模式实际上是一个更为符合中华文明基本“特色”的模式,也是一个原来来自中华文明基本治理哲学的模式。在这个框架下,我们还可以纳入二元互补的民间半正式化的调解组织,如村庄的调解委员会,以及官方的半非正式化的调解组织,如乡镇法律服务所以及公安局的调解。(黄宗智,2016b)

如今,农村社区的凝固性与农民的家庭和社区伦理观虽然受到一些私利价值观的冲击,但其核心仍然顽强、坚韧地存续着,尤其是在人们深层的家庭和社区观念以及对待道德和实用二元的思维方式层面上。农村解决社区纠纷的调解制度仍然存在,其所依据的道德价值观完全可以取代追逐一己私利所导致的伦理真空和村级公共服务真空,可以取代在国家与村社二元之间非此即彼地偏重单一方的错误抉择。后者是对中国近现代百年国难的过度反应。如今,在恢复了国家与民族的尊严和自信之后,我们已经具备采取更为平衡、中庸的抉择的基本条件。如此的抉择所涉及的不仅是长远的经济效益问题,一定程度上更是中华文明延续还是断裂的问题,以及中国的未来是否真能具有优良的“中国特色”的问题。 WPmYOK+x+QnxmWQz+tF1MmoCbqt4fSWR/zUBp1osiXllOU6W0J6FmbuCyLoEbxQ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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