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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回顾

(一)现代之前

1.道德意识形态

儒家治理的道德意识形态的核心在于“仁政”的道德理念,即儒家经典四书中的《大学》所开宗明义的理念:“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理想的统治者是道德修养(格物、致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达到至高境界的贤者、“圣人”。而治理实践中的至理是孟子所言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也是历代格言谚语“得民心者得天下”所表达的儒家道德意识形态。

固然,在实用层面上,历代的皇帝较少有达到“贤君”境界者,在一个数百年的朝代的历史中,不过有三两位“贤君”,而达不到理想的“庸君”“昏君”(乃至“暴君”)则占大多数。在那样的历史实际中,儒家的仁君理念显得过度抽象,不仅缺乏对君主权力的有力制衡和对君主的制度化约束,而且缺乏通过民选来更替统治者的制度。在世袭君主的帝国制度之下,最终只能凭借民众的反叛来建立新皇朝而更替皇帝。

即便如此,我们也应该承认,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不能简单地总结为“专制”。在仁治理念的推动下,中国唐代以来便形成了典范性的科举制度,通过考试来选择全国在高度道德化的儒学中成就至高的人员为帝国的官员。在实际运作中,由这些官员所组成的行政体系已经带有一定程度的现代“科层制”特征,是个对皇帝的极权具有一定制约功能的制度。此外,根据仁政道德理念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层面上,对皇权也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化约束(譬如,皇帝不能轻易、随意修改律法)。虽然如此,但由于帝国皇帝近乎绝对的权力以及其世袭制度,其并未能真正有效地排除历朝都多有权力过大的庸君和昏君的弊端(当然,西方的民选制度也多会产生昏庸的统治者,但其权力受到“三权分立”体制的制衡)。

至于国家与最基层社会的村庄的关系方面,中国自始便形成了一个依赖德治多于管制的传统。在儒家的理念中,道德高尚的统治者会促使庶民也遵从国家的道德意识形态,促使民众和谐共处,不需要国家的过分干预。有清一代,在县级政府以下村社以上,甚至一度设有专管道德教育的半正式“乡约”人员,由其负责庶民的道德教化。民间的纠纷多凭借由国家“仁”与“和”的道德意识形态而形成的社区非正式调解制度来处理;国家机构在民间调解不能解决纠纷的时候方才介入。在那样简约治理的实用意识形态中,把关乎“细事”的民间纠纷认定为应该优先让社区本身来处理的事务,不能解决时才由县衙介入,并且是由其“(州县)自理”,不必上报。这就是道德意识形态下的无讼、厌讼治理理念的实用状态,更是(中央集权下的)“简约治理”实用意识形态的具体体现。(黄宗智,2007;亦见黄宗智,2015:第18章)

2.实用意识形态

这个治理体系的关键在崇高的道德理念与实用性治理的二元合一、互补与互动。在基层,尽可能依赖村庄人民的道德观念,以及不带薪的(非正式的)村社自生领导来处理村庄内部的问题,尽可能依赖社区自身的内在机制来解决纠纷。在村庄之上,县衙之下,则设置简约的半正式治理人员。有清一代,除了上述负责道德教育的乡约,在理论上还设定管治安的不带薪酬的半正式保、甲长,以及管征税的同样是半正式的里、甲长(Hsiao,1960)。但实际上,伴随长期的安宁,这个乡约+保甲+里甲的基层治理制度蓝图则趋向比其设计要简约得多的实施。在19世纪的文献证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已广泛演化为三者合而为一的“乡保”制度。所谓的乡保是个处于自然村之上,介于村庄和县衙之间的一个不带薪的半正式国家治理人员(在19世纪宝坻县平均20个村庄一名乡保——黄宗智,2014a.1∶41),由地方上的士绅推荐,县衙认可,由他们来负责连接县衙和村庄的职务。(黄宗智,2014a.1∶193—199;黄宗智,2007)

伴随如此的简约治理制度,村社内部多产生了自发的纠纷处理和治理体系。譬如,华北平原的村庄形成了村社内在的非正式“首事”(亦称“会首”)制度,一村之中会有几位威信高的人士被公认为带领村务的首事。这些被村民公认的人士还参与村内的调解工作——由他们之中的一位或(在重大纠纷情况下)多位,与纠纷双方当事者分别会谈,凭“仁”与“和”的道德理念来劝诫双方,促使双方互让来解决纠纷,而后由双方“见面赔礼”,由此“息事宁人”。这样,大部分的民间“细事”纠纷都通过社区本身来解决,既起到和谐的作用,也减轻了国家正式机构的负担。这一切在19世纪的县级诉讼档案及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在华北的(满铁)经济和社会人类学的实地调查研究中(主要是详细具体的对村民的按题访谈记录),都有详细的资料为凭据。(黄宗智,2014a.1∶203—209;调解见黄宗智,2014b.1∶49—57;亦见黄宗智,2014b.3∶20—29)它较好地展示了崇高的道德理念和简约的实用运作的二元合一治理系统。

3.国家与村庄的二元合一

与现代西方(特别是英美的)政治思想传统相比,中国的基层治理没有设想国家和村庄(社会/个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一直坚持把国家和人民(村社)视作一个二元合一体。那样的基本观点的优点在于其比较崇高的道德理念,并由此形成了中国比较独特的简约正义体系,借助民间的非正式调解体系来辅助国家的正式法律制度,借此解决了大部分的民间“细事”纠纷,没有形成英美的过分对抗性的法律制度。

伴随“简约治理”实用意识形态而呈现的另一关键性实践方式是国家和社会在互动、互补中所形成的“第三领域”中的半正式治理制度。半正式的“乡保”可以从两个不同视角来理解:一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凭借不带薪但由国家认可的半正式人员来延伸,是县衙权力伸向基层农村社区的具体体现;二是基层民间组织通过国家的认可而半国家化,向国家的正式机构延伸。半正式的“乡保”所代表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互补的交接点。

更具体而言,笔者之前详细论证了在诉讼案件进行的过程中,县衙常会榜示其对当事人的告状和之后呈禀的文件的批示,而当事人通过乡保或榜示,或通过衙役传达,会由此获知知县对一个案件进程的陆续反应。而那样的信息会直接影响社区由于诉讼而引发更为积极的调解或重新调解。而社区的非正式调解一旦成功,当事人便可以具呈县衙,要求撤诉。县衙则会在简约治理实用意识形态下(民间细事纠纷应该优先由社区本身来处理),几乎没有例外地批准销案。在这个国家与社区互动的“第三领域”中,乡保处于重要的衔接地位。(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4b.1:第5章)

正是这样的国家和社会/社区的互动、互补,具体展示了国家和社会二元间的二元合一设想。它是国家以“仁”与“和”为主的道德意识形态,与其“简约治理”实用意识形态的搭配下所产生的非正式和半正式治理现象的具体体现。西方传统中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基本思维则不会产生这样的二元合一治理实践,而是会更多依赖非此即彼的国家与民间、正式与非正式的划分,也会更多依赖必分对错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也是西方的中国研究大多忽视国家正式治理体系之外的非正式和半正式治理的根本原因。(黄宗智,2007)它堪称中国治理不同于西方的一个重要“特色”。

(二)民国时期

进入民国时期,上述的中国治理系统既有演变也有延续。首先,“现代”国家更为深入地渗透村庄,具体体现为在“县”级机构之下,组建了“区”级正式带薪的区长(其下设有武装人员)的正式政府机构(近似当代的“乡镇”行政阶层)。(黄宗智,2014a.1∶235—237,243—245)其次,建立了村长制:之前最底层的半正式治理人员“乡保”是设置在村庄之上的,而村长则是设置在村庄本身的半正式人员。在华北平原一般是自然村,在江南松江地区则是在小型自然村(埭)之上,合并几个“埭”而组成的“行政村”。

“村长制”仍然是一种半正式的制度,村长由村社体面人士举荐,县政府批准,但不是一个带薪的正式国家人员。新村长的主要职责(像之前的乡保那样)是征税和治安,也包括(与村庄自生的其他领导人士一样)协助解决社区内的纠纷。在盗匪众多的淮北地区,不少村长还会领导、组织村庄自卫,如红枪会。(Perry,1980)河北、山东的村庄中也有那样的实例。(黄宗智,2014a.1∶206—211,224—225)

这样,民国时期的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也步入了具有较强渗透力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modern state-making)的过程。虽然如此,其仍然维持了传统崇高的“和”的道德理念以及仍然是比较简约的基层实用治理,包括依赖非正式和半正式的人员以及民间的调解,与西方的“现代国家”仍然有一定的不同——无论是韦伯(Weber,1978[1968])所论析的现代“科层制”国家,还是迈克尔·曼(Michael Mann,1986)所论析的“高渗透力”(high infrastructural power)现代国家——它们都是高度正式化的治理体系。(黄宗智,2007)

在军阀战争频发和盗匪众多的民国时期中,有的村庄呈现出传统村社秩序的衰败乃至于崩溃,从而导致所谓的“土豪劣绅”或“恶霸”势力的兴起,显示了传统实用道德主义治理系统的衰败。在被调查的华北平原村庄中便有如此的实例。他们成为后来土地革命运动中的重要斗争对象之一。(黄宗智,2014a.1∶225—230,230—233)

(三)集体化时期

在集体化时期,村庄经历了进一步的改组和演变。首先是在村级的行政组织之上,成立了村社的党支部,使得政党—国家的体制权力深入村社。这个新制度是伴随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的“社会主义建设”运动而设定的。后者全面改组了村庄的一些最基本的制度,包括土地和生产资料的集体化、村庄劳动力的(集体)组织化以及村庄生产的计划化。其次,社区的调解制度被“干部化”,不再是主要由村社内受村民尊敬的非正式威望人士来进行纠纷调解,而是主要由新设的村支书和村长来调解村庄内部的纠纷。伴之而来的是国家(政党—国家)权力深入每个村庄。这一切在笔者20世纪80年代在江南和华北所做的实地访谈研究和当地县法院诉讼档案的研究,以及笔者其后在20世纪90年代所做的聚焦于纠纷处理的访谈研究中,都有比较翔实的资料为证。(黄宗智,2014 a.1∶151—164;黄宗智,2014b.3∶30—37)

在“大跃进”时期,政党—国家体制下的全能统治大趋势达到其顶峰。国家试图把农业完全产业化,使用类似工厂乃至于军队的组织,认定生产和组织规模越大越好,把村民完全纳入庞大的人民公社,甚至把一般生活组织化,一段时期中还设立了公共食堂来取代一家一户的分爨。同时,把人可胜天的革命意识推到了极端,要求完全克服自然条件的制约,要求把农业跃进到不可思议的高产水平。在政党—国家高度集权体制中,出现了由上到下的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极端化和简单化(“一刀切”)。由于政策严重脱离实际,更引发了由下到上的作假现象,导致了完全背离实际的浮夸和弄虚作假等恶劣的状态。加上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1959—1961三年困难期的严重危机。 它是当时体制可能失衡的重要实例。在思维方式的层面上,“大跃进”更把国家和社会二元合一中的“合一”推到了“统一”的极端,实际上抛弃了二元共存互动、互补的传统。

(四)改革时期

在去集体化的改革时期,先是一定程度上返回到类似于民国时期的状态:国家管制范围收缩到主要限于保安和征税(加上1980年后严格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但较少管制生产,并把纠纷解决制度重新非正式化(从以村主任和支书为主降到越来越多依赖村社本身的其他威信高的人士的“调解委员会”,乃至于完全非正式的人士来处理纠纷)。同时,借助新型的半正式化的国家机构,如乡镇政府下属的法律服务所和警察派出机构,来处理村社的(半正式化)民间“调解委员会”所不能解决的纠纷和问题。(黄宗智,2014b.1∶37—51)一定程度上,这一切是对过去极端化治理的反应,返回到比较平衡的二元合一实用道德主义治理传统。

其后,在2006年正式完全废除农业税之后,中国更经历了重要的历史性变化:国家不再从村庄汲取税费,而转入越来越多地凭借“项目”和其他类型的“转移支付”来试图“发展”经济。2016年以后计划生育的全面松弛化也促使村庄“管制型”治理的收缩。如今的国家和村庄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一个“给”多于“取”,“放任”多于“管制”的关系。表面看来,这是国家从汲取到给予、从管制到服务村庄的“现代化”和根本性改变。 x9kOGDZPpCqDZvsJSA2McAFQ5yS6IU8cf8IeRlMSDcZJvfBeLOT121k4V6Z4Pw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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